什么是消防安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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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防安全管理
什么是消防安全管理
1.1.1 消防安全管理的性质
“消防”是预防及扑救火灾的总称。
它的主要任务是同火灾作斗争。
消防又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专门研究控制火灾危害的科学。
消防安全管理是人们在同火灾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及发展起来的一项专门工作,具有社会安全保障的性质。
在我国,消防管理是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公安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发展很快。
生产迅速发展,物资大量集中,人口流动频繁,基建任务繁重,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旅游事业的发展,高层建筑的兴建以及三资企业的发展,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及新问题。
① 在国民经济、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部门和单位不断增多,一旦发生火灾,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会导致大批人员伤亡。
② 集体和个体企业增多。
有些新单位不仅房屋简陋,而且是房外接房,屋内搭屋,生产、经营场地狭小,承租、转租等管理混乱,难以落实防火责任制,火险隐患难以消除。
任何火险隐患都可能酿成灾害。
③ 物质财富增多。
由于生产发展,仓库不能满足需要,多数超过贮存量,导致库内堆垛高、大、宽,道路堵塞,隐患增多,危害后果较为严重。
④ 商厦高层化,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不普及、不落实,一旦发生火灾,给扑救火灾疏散、排烟、救护等工作造成困难,导致大量人员的伤亡。
⑤ 家用电器化,煤气、液化气、石油气使用普遍,而消防知识却不普及,存在火险隐患。
⑥ 由于企业调整、转产以及合并,新的消防管理措施出现空隙,火险隐患增加。
火情不断出现,甚至还会有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可能。
面对以上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从全局出发,着眼于战略性的火灾预防,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应根据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对那些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或者容易发生火灾的部门和单位,强化管理,消除隐患,保证万无一失。
如果消防安全管理跟不上,国家重点企业或重点建设项目一旦发生火灾,就会影响到各个方面的工作,直接影响经济建设进程。
对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这些新情况及新问题,必须进行全面调查,提出相应措施,使消防安全管理能够尽快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机关、团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作用是各级政府及消防监督部门无法替代的。
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地预防及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许多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很难全面贯彻落实。
特别是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企业结构改制高速过程中,经济成分、经营方式趋于多元化,大量涌现出各类企业,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致使诱发火灾的因素相应增多,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只有认真贯彻《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靠单位逐步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依靠他们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将火灾隐患消除,扑救初期火灾,才能使消防安全社会化的进程得到进一步加快。
1.1.2 消防安全管理的任务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消防安全管理的总任务,就是要依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和新时期经济建设的新情况及新特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来决定消防管理总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通过各级党政领导,充分发动群众,进行严格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更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消防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
具体地说,消防安全管理的任务如下。
①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② 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选择、考核以及培养各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③ 制订消防安全管理计划,选择并决定近期或者远期的消防安全管理目标。
④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动员每个职工群众都参加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⑤ 研究如何利用最少的人力、财力、物力、时间,采取现代化的科学方法,为单位提供最佳消防安全环境。
⑥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从严管理。
⑦ 加强对消防安全事务进行监督、检查、控制以及协调工作。
⑧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予以奖励。
1.1.3 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
火灾是一种破坏力很大的治安灾害,因此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如下。
(1)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火灾是一种最为常见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
纵观我国历史不同经济发展时期火灾形势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
火灾各项指数总体上会呈上升趋势发展,群死群伤的火灾还将明显增多,居民住宅火灾仍然频繁,汽车火灾将迅速增加。
在火灾发展过程中,通常情况下火灾会被控制在小范围内,人员有时间逃生。
但因为很多建筑物,尤其是公众聚集场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并且疏散通道堵塞、消防设备失效现象严重,以致火灾迅速蔓延、损失扩大、人员大量伤亡。
所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针对我国严峻的火灾形势和发展趋势,为有效预防及减少火灾危害,就必须贯彻实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保卫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
但是,经济的高速发展也给我们带来一个严肃的课题,那就是如何让经济建设得到健康、安全的发展。
这当中有一个非常值得人们重视的问题:
做好防火工作,确保现代化经济建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同火灾作斗争过程中,要始终把预防火灾放在首位,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以避免火灾的发生。
建设一个车间、建造一幢高楼需要一二年,营造一个林场常需十几年、二十几年,但是火灾一旦发生,用不了多少时间,即会将人们长期辛勤劳动创造出来的财富化为灰烬。
做好了消防工作就使经济建设成果有了安全保障。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迅猛发展,新材料、新设备以及新工艺的广泛应用,用火、用电、用易燃化学物品的单位大量增多,新的不安全因素也随之不断增加,就更需要加强消防工作,以保证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火灾危害程度随着经济发展而增加,这是客观规律。
而目前我国虽然正处在经济建设高速发展时期,因为没有系统的、多层次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管理体制改革、权力下放,而且审批制度又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依据,形成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火险整改及消防监督形同虚设,加之职工群众消防意识淡薄,遇有火情缺乏经验,一旦发生火灾难以抢救,可能导致极大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毁。
火灾是一种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火灾会给受害群众带来困难和不幸,也会使当地的社会治安受到一定的影响。
所以,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出发,也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以便于减少这种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是全民事业。
各级公安机关及社会单位应当本着对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把预防火灾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借助广大群众,努力做好防火工作,大力减少及消除火灾危害,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1.4 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的消防行政立法和宏观规划决策管理,公安机关对社会的消防监督,执法管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第三十一条规定:
“发展消防事业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以地方政府负责为主,切实加强领导。
”
《消防法》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法》第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
《消防法》第八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消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
《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
《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
城市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的商户以及经济联合体等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订防火公约;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管理所属的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各级人民政府都应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并且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筹规划,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使我国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够同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
(2)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我国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监督管理模式,其中城市实行三级监督管理模式,农村实行两级监督管理模式。
城市的消防三级监管模式,第一级机构为市(直辖市、省级市、地级市)公安局消防局(分局、处),第二级机构为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处),而第三级机构为公安派出所。
农村的消防两级监管模式,其中第一级机构为县(县级市、旗)公安局消防科(股),第二级机构为公安派出所。
不同级别的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按照管辖隶属和权利划分确定。
①市公安局消防机构主要负责对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②县公安局与区公安分局的消防机构主要负责对县(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③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对管辖区内一般单位和居民实施监督管理。
(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法》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③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⑤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⑥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④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法》规定的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也是国家对社会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赋予的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③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④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⑤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⑥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⑦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①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③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④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⑤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⑥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⑦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⑧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以及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进行管理。
根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① 制订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② 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③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④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焰火晚会、举办集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则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以及装修的工程,在订立的合同中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1.1.5 消防安全管理的方针
《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针准确、科学地体现了对火灾的预防与扑救之间的辩证关系,正确地反映出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这是我国人民长期同火灾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它正确地、全面地反映了消防工作的客观要求。
(1)“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指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将预防火灾放在首位,立足于防,动员、依靠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各项防火的行政措施、技术措施以及组织措施,从根本上预防火灾的发生和发展。
火灾是可以预防的,只要在思想上、管理上、物质上落实,就可以从根本上取得同火灾斗争的主动权。
(2)“防消结合”
“防消结合”指的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和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防消结合要求在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还要大力加强消防队伍的建设,在思想上、组织上、技术上积极做好各项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有效地予以扑灭,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和物质损害。
要加强公安消防队、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搞好技术装备的配备,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使灭火能力得到提高。
(3)消防工作方针反映了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 由我国历年来所发生的火灾的直接原因及生产、生活用火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两个情况。
一是绝大多数的火灾是可以预防的。
在我国所发生的火灾的直接原因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因为人们思想麻痹,缺乏安全知识,不遵守必要的规章制度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导致的,例如小孩玩火、乱丢烟蒂、电器用后不关等,这类火灾数量最多,造成的经济损失所占的比重也最大;第二类是由于设施不良,或不了解物质的特性,考虑不周、放置不当,发生雷击、静电、物质自燃等引起的;第三类是纵火,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纵火,民间纠纷激化,当事人报复性纵火以及精神病患者纵火等,这类火灾常常发生在人们缺乏警惕及防范的情况下,若对这些部位严格值班制度,加强巡逻守护,也是有可能被制止的。
总之,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虽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绝大多数的火灾是可以预防的。
二是不可否认,从一个城市、地区或单位来说,火灾又是很难完全避免的。
这是因为:
①用火、用电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而人们对火灾的警惕程度又千差万别,难免有人会麻痹大意、马虎从事;②客观上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仍较多,不少旧建筑物不满足防火要求,许多居民住房是易燃结构,有些厂房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职工缺乏防火知识;③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生产中用油、用电、用火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日益增多,发生火灾的客观因素也相应增多。
所以,在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还应大力加强扑灭火灾的准备工作,以便一旦发生火警或者火灾时,及时予以扑灭,减少火灾导致的损失。
由此可见,“防”与“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防”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消”是弥补“防”的不足,这是达到一个目的的两种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做到“防”中有“消”,“消”中有“防”,“防”与“消”必须要紧密结合,任何重“防”轻“消”或重“消”轻“防”都是片面的。
只有正确地、全面地理解并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才能够有效地同火灾做斗争。
1.1.6 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
任何一项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依据我国消防安全管理的性质,消防安全管理除应遵循普遍政治原则和科学管理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一些特有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性质与消防实践,我国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即实行统一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确保全国消防管理工作的协调一致。
但是,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的国家,各地经济、文化以及科技发展不平衡,发生火灾的具体规律和特点也不同,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模式来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的消防业务。
所以,必须在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纵向的分级管理,赋予各级消防管理部门一定的职责及权限,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
(2)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是消防管理的专门机关,担负着主要的消防管理职能,但是消防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消防工作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如果不发动群众参与管理,消防工作的各项措施就很难落实。
只有坚持在专门机关组织指导下群众参加管理,才能够卓有成效地搞好这一工作。
(3)安全与生产相一致 安全和生产是一个对立统一的整体。
安全是为了更好地生产,生产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二者不可偏废。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在消防管理中,要认真坚持安全与生产相一致的原则,对机关、团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决不姑息迁就,而应积极督促其整改,使安全与生产同步前进。
若忽视这一点,则会导致很大的损失。
(4)严格管理、依法管理 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存在,一部分单位与个人往往对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对消防安全不重视的现象,导致大量的火险隐患得不到发现或发现后不能及时进行整改。
为了减少和消除引发火灾的各种因素,消防管理组织尤其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本着严格管理的原则,对所有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部门以及区域的消防安全提出严格的要求,发现火险隐患严格督促检查、整改。
依法管理,就是要依照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对消防事务进行管理。
消防管理要依法进行,这是由于火的破坏性所决定的。
火灾危害社会安宁,破坏人们正常的生产、工作以及生活秩序,这就需要有强制性的管理措施才能够有效地控制火灾的发生。
而强制性的管理又必须法律作后盾,因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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