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docx
- 文档编号:25646173
- 上传时间:2023-06-11
- 格式:DOCX
- 页数:43
- 大小:68.21KB
在校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docx
《在校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在校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docx(4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在校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在校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浏览次数:
25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宣传办公室
【浏览字体:
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大学生参加医保
获得一份保障,献出一份爱心
在校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居民医保有哪些特点?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具有缴费低、待遇高、方便快捷的特点。
缴费低:
参保学生每年缴费35元,各级财政补贴100元。
待遇高:
参保后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年度医保统筹基金实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医疗待遇包括门诊统筹医疗(按参保学生每人每年40元拨付到高校医疗机构用于普通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特定门诊大病医疗(限12个病种)、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医疗、门诊大抢救医疗等。
方便快捷:
参保学生持医保证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门诊大病、意外伤害住院等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
其他在门诊发生的医疗项目,须持报销材料到市医疗保险机构审核报销,由学校医疗机构代收代办。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有什么特殊待遇吗?
参保大学生除按桂林市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文件(桂劳社发[2009]208号)精神,并结合桂林市的情况,对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做了相应调整,使大学生参保后待遇更实惠:
一、建立大学生门诊统筹。
暂按参保学生每人每年40元拨付到学校医疗机构,建立门诊统筹资金,用于支付参保学生的部分门诊医疗费用,使参保学生就近在学校医院(医务室)就诊,得到方便、安全、经济的医疗保障。
二、增加“大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桂林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支付”的待遇。
桂林市居民医保政策对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仅有门诊医疗待遇,为大学生增设了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待遇,解决了参保学生因发生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时医疗费用可按住院医疗管理规定予以报销。
三、增加“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异地患病,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在我市住院的同等标准予以报销,不执行市外转院、异地住院另个人自付10%勺规定。
”原桂林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凡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
再按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本条规定减轻参保大学生10%勺医疗费负担,
考虑了大学生假期、实习期的特殊情况,又考虑了大学生没有经济收入的实际情况。
四、调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
的8月31日,与学年时间一致,便于学生办理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
现学
校办理的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居民医保手续,缴纳一年35元的医保费,保险年度从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止,由于今年是实施居民医保的第一年,办理参保手续时间延迟了,在校大学生参保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可从2009年1月1日算起(2009年入学的新生除外),此前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均可办理报销手续。
五、增加“大学生在校期间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
其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的年限累加合并计算。
”本规定对在校大学生参加
居民医保,得到的是一份保险两份收获。
参保后不仅在参保年度内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参保年限的积累,有利于今后参加职工医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享受相关的缴费待遇政策。
居民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如同时参加两项保险是否影响享受待遇?
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并给于参保人缴费补贴的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的惠民政策,没有盈利目的。
商业医疗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是建立在合同约定形式上的,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形式。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参保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与参保人共同分担。
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参保人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保障需求,再选择参加商业保险可以获得双重保障。
同时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没有冲突的,参保人或被保险人缴纳了保险费手续,应当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如参加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治疗,出院时在医院进行结算后,可持出院结算单据及相应材料到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险条款进行理赔。
更多详情请参阅“在校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
资料”
在校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浏览次数:
20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宣传办公室
【浏览字体:
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提出的“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的要求,在校大学生参保工作于2009年9月全面启动实施。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学生的亲切关怀。
为做好在校大学生参保工作,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0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参保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做相应调整(标注※丿,使居民医保待遇更贴近在校大学生的医疗需求。
驻桂林市各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家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以提供住院和特定门诊大病(规定病种)、门诊大抢救、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等基本医疗的一种医疗制度,其宗旨是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使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更加均等的公共服务,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达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没有参加居民医保,政府补助的待遇是享受不到的。
二、在校大学生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在本市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在校大学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填写参保登记表,由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代收代缴,学校统一领取《居民医保证》发给参保学生。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桂林市本级中小学生筹资标准,财政补助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度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见附件1)。
注:
重度残疾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一级和二级残疾等级的残疾人。
三、参保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置年度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学生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门诊大病规定的病种等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由个人先自行承担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
人分别按比例支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由个人自行承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成年居民2.5万元,未成年居民3万元。
在校大学生享受未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见附件2)。
四、特定门诊大病有哪些病种和限额支付标准?
参保学生在医保年度内,诊治特定门诊大病病种及其治疗范围(简称“特定门诊大病”)发生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大病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负担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统筹基金支付特定门诊大病累计超过该病种限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或年度内住院和特定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特定门诊大病病种12个,统筹基金年度限额支付标准(见附件3)。
五、参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支付范围?
(一)在国家、自治区没有出台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之前,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国家、自治区增补的医保儿童用药品种及桂林市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
(二)参保学生使用《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患者个人自负10%f,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三)参保学生使用《医疗服务项目》中的甲类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医用材料,先由患者个人自负10%后,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5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先由患者个人自负20%后,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六、在校大学生如何缴费和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按参保缴费当年
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保险年度一次性缴费。
新参保缴费及续缴下年度医保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
探大学生在校期间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七、在校大学生参保后多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参保的在校学生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校学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未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中
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在缴纳当期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实行90
天的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等待期。
八、参保大学生如何选择住院定点医院?
参保学生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参保学生可选择三家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住院定点医院,其中至少包括一家一级及以下的定点医院。
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
疾病住专科医院不受定点限制。
参保学生住院定点医院每年续缴费时可申请更改一次。
九、参保大学生如何办理住院?
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学生患病住院凭《居民医保证》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并向医疗机构预交起付标准以上额度的住院预付金(用于支付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及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方可住院。
参保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按规定记
账结算;应由参保学生个人自行承担部分,由定点医院直接与参保学生个人结算。
十、参保学生经批准转院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怎样报销?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院的医疗费用,
在外地医疗机构或就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
金垫支,凭相应审批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除此之外,未经批准到外地医院医疗(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医疗除外)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哪些情况需办理报销手续?
需要准备哪些报销材料?
参保大学生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门诊大抢救、意外伤害门诊等发生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支,报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填写报销申请表;⑵住院或门诊发票原件;⑶出院证或疾病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⑷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⑸医疗费用明细总清单;⑹报销门诊费用的需带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和门诊处方。
报销材料
由学校代收交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桂林市医疗保险管理所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86号(雉山路口)工商银行西城支行3-4楼桂林市医疗保险管理所各部门电话:
征管科:
2886701
医管科:
2803892
结算科:
2803880
信息科:
2812456
办公室:
2863361
2805275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科:
2802315
离休医疗管理科:
2882730
财务科:
2863362
居民医保咨询电话:
2581619
桂林劳动保障热线电话:
12333桂林劳动保障网www.gcQ附件1: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度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附件2:
在校大学生享受未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附件3:
特定门诊12个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限额支付标准
桂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印制
00九年十
一月
附注:
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是指什么?
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是指遭受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外界事
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根据我市居民医保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意
外伤害不包括被他人故意伤害、故意犯罪、疾病等情形。
参保未成年(包括在校学生及不在校未成年居民)在学校、家庭、上学途中等,因遭受意外伤害,在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就医的医院等级分别按60-80%的比例报销。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参保程(高校经办
人员用)
浏览次数:
54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宣传办公室
【浏览字体:
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8]90号)、《桂林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
(市劳社发[2009]71号),在校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宣传、参保登记、必备材料的收集、审核、录入、代收代缴费;负责参保学生门诊统筹资金管理和使用;并指导参保学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
疗保险待遇,统一办理参保学生医疗待遇报销等工作。
各学校由一名校领导负责学生参
保工作,并指定一名医保经办人员专门负责学生参保管理和具体经办业务。
在校学生参
保程序及相关工作如下:
、参保范围及筹资标准
(一)参保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参保学生以学籍为准,不限于18岁
以下的年龄,不限于户籍地。
(二)2009年度筹资标准(每人每年)
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其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
保相应标准执行。
在校学生参保简称为“未成年居民”。
1、普通未成年居民:
筹资标准135元、其中政府补助100元、个人缴纳35元。
2、低保、重残未成年居民:
筹资标准135元、其中政府补助113元、个人缴纳
22元。
3、低保三无、低保重残未成年居民:
筹资标准135元、其中政府补助135元、个人不缴费。
二、在校学生参保程序
(一)学校参保单位登记。
以学校为参保单位办理登记,填写相关表格。
(二)发放宣传资料及参保登记表。
学校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和《参保登
记表》发给学生。
(三)学生参保登记表填写。
按班级发给学生《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学生
按规定逐项填写(中专、技校、大学生学生不须家长签字)。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应与身份证(户口簿)内容一致,“身份证号”填写身份证号码或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
码,户口簿上无身份证号的应到派出所将身份证号码标在户口簿上,方可办理参保。
《学生参保登记表》主要供学校收集参保学生信息使用,如学校的原有的学生信息
齐全,不需要重新填表的,可免此手续。
(四)住院定点医院选择:
每人选三家住院定点医院,其中二级以上医院2家、
一级及其以下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社区无住院医疗机构)1家。
中医院、中西
医结合医院(第五人民医院)不须选择为住院定点医院,参保人均可办理住院;专科医院患专科疾病的均可办理住院不用选择,但参保居民在专科医院综合科非专科疾病住院,必须是本人选的定点医院。
为便于学生在学校发生疾病时学校能及时、就近送往定
点医院救治,最好统一填写其中一家医院。
外地学生较多的学校,也可由学校统一选定三家医院为学生的住院定点医院。
(五)收集相关资料及代收费。
学校医保经办人员按班级收集参保学生需提交的以下资料,并同时收取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
1学生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学校留一份、参保学生一份);
2、参保学生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照片不须交医保中心,学校领回医保证后负责贴照片);
3、证明材料收集:
低保对象:
低保对象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农
村籍学生提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低保对象以办理参保
时的状况认定。
•未发放《低保证》的地区须出示城区或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或低保对象审批表(县以上民政部门的审批章)。
重度残疾:
简称重残,指持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简称《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多重残疾的以其中一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其中一种)残疾等级达到一、二级为准。
《残疾证》如未写明残疾级别的,请持证人到残联办理级别认定。
低保三无”
(孤儿):
提供户籍地城区或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低保重残:
须
符合低保、重残两个条件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为2份,学校审核后将原
件退回本人,复印件学校留1份,报送市医保中心1份。
以上资料每年续缴费时须重新审核确定。
(六)录入信息。
学校经办人员按班级录入参保学生信息并核对无误。
(七)报送信息、资料。
学校将学生参保信息导入居民医保系统,打印《低保、残
疾等人员汇总表》及附审核资料复印件1份报送至市医保中心审核。
(八)打印缴费通知和缴费。
医保中心核对参保学生信息无误,打印《缴费通知书》
核定学校应缴费总额,学校将代收的参保学生的医保费缴存至医保基金帐户。
(九)领取发票、打印、发放医保证。
学校经办人员到医保中心领取《社会保险基
金专用收款收据》(转账的学校须等到账后开发票,不同行转账约10天左右到账)、按
通知的时间到医保中心领取《居民医保证》,贴照片、发给学生。
重点提示:
①学校缴费后必须到医保中心开具《收款收据》,医保财务方可确认缴
费到账及打印《医保证》,否则耽误发证时间。
②学校应及时将医保证发给参保学生,指导参保学生正确使用医保证,参保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时须到选定的定点医院(中医
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疾病住专科医院除外;急诊抢救情况除外),并在办理住院
手续时出示医保证(宣传资料第9条)。
三、学生参保缴费、续缴费办理时间
在校大学生参保年度按参保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每年9月开学至
12月20日以前,办理原在校生续保缴费和新生参保缴费。
学校可在开学前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宣传资料和学生参保登记表,新生参保缴费开学注册时即开始办理。
续缴费人员类别审核:
参保学生续缴下年度医保费时,除普通学生外,其他的人员
类别(低保、重残、低保三无人员等)及变更(如普通参保学生变更为低保、重残、低保三无等)按新参保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审核办理。
人员类别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不作变更,当年度缴费后人员类别发生变更的,缴费标准不作调整。
四、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新生转入(市内调动)等医保关系办理
(一)毕业班参保学生。
学校在每年7月份学生毕业时,填写毕业班参保学生信息
变更表(按班级整体办理,填写班级编号即可),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信息调动手续。
参保学生享受待遇按保险年度的时间,学生信息调动后不影响享受待遇。
(二)转出。
学生转学、退学时,班主任应在三天内将学生信息交学校经办人员,
经办人填写信息变更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学生信息交医保中心办理。
学校应及时办
理转出手续,否则将影响参保学生转入其他学校或社区。
(三)市内已参保学生调入(转学入学、新生入学)。
参保学生转入本学校时,班
主任应在三天内将学生参保信息、所在班级和医保证号报给学校经办人员,经办人填写
变更表在一个星期内交到医保中心办理调入手续。
已参保的新生入学时班主任收集好学
生名单(填写医保证号)交学校经办人
五、医保证遗失补办。
参保学生遗失医保证,由参保学生填写《居民医保证挂失登记表》,并交一张照片,由学校经办人员统一到医保中心办理挂失及补办新证手续。
六、更改定点医院。
居民医保实行住院定点管理,每年9-12月续缴费时可以提出更改定点医院,由学校从市医保中心拷回学生参保信息后进行更改,其他时间不予办理更改定点医院,因治疗需要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一、根据市医保字[2009]24号文件,缴纳2009年度医保费的参保大学生,领取《居
民医保证》之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及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校安排人
员统一收集报销材料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2009年新入学从9月1日起、二年级
以上学生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报销材料收集按《宣传资料》第11条内容。
二、请及时将《居民医保证》发给参保学生,参保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时须到选定
的定点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疾病住专科医院除外、急诊抢救情况除外),并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医保证。
办理其他医保业务时(如医疗费用报销)也必须出示医保证。
三、患特定门诊大病(病种见宣传资料第4条)参保学生领取医保证后,即可办理
申请手续:
携带近两年与特定门诊大病病种相关的门诊病历或住院小结、有关检验、检
查报告单等病历材料到选定的1家三级医保定点医院相关临床科室申请,由定点医院按
规定进行初审,再由参保学生携带审核材料、《医保证》、一张1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
到市医保中心审核办理《居民医保特定门诊大病医疗证》。
四、各高校大学生门诊统筹费用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
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自
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134号)要求,制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并及时公布至所有参保学生,保证参保学生及时有效地享受到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各高校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报市医保中心一份备案。
桂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O一O年二月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35
(暂行)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宣传办公室
【浏览字体:
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费用来源:
门诊统筹费用由市医保所按40元/人•学年返回学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设立医保基金专款账户,并按照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使用基金
(主要用于参保学生发生在医保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药使用)。
二、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一)报销范围
1•校卫生室门诊:
就诊学生所有费用(符合医保规定范围内的检查、治疗)均自付比例为40%其余60%部分由学院医保基金支付(2006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在校 大学生 参加 桂林市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指南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