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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07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字: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
简称:
阳江职院。
英文名字:
Yangjiang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
注册校址:
阳江市市区东山路
第三条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阳江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四条 学院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忠实执行国家法令和教育法律法规,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为导向,立足阳江,面向全省,办优师范,办特旅游,办强工科,“产学研”结合,开放办学,强化创新与特色,突出优势,强化实践教学,强化实际能力的培养,强化人格的塑造,强化素质教育。
培养人民满意,社会需要,具有持续竞争力的应用型职业技能人才。
第五条学院校训:
崇德远志,精艺博才。
第二章学院和举办者的关系及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招收学生;
(三)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事业单位在技术开发推广,人才素质能力培养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
(十)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教学、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三)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坚持教学改革,形成高职办学特色,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人才;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职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学院管理制度
第九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履行职责。
第十条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广东省普通高等学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粤机编办[2002]87号),设置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制。
教师根据专业设置配备,行政、后勤工作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第一节学院党委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基层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制度和重大事项;
(四)领导学院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女职工委员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对学院各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做好统战工作,支持各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党委全委(扩大)会;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主持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主持规划并落实党的思想政治、德育、工青妇、学生会和统一战线工作的措施和任务;
(五)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工作;
(六)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节 院长
第十三条院长是法人代表,在党委领导下,主持并全面负责院务工作,向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院长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科研活动,思想品德教育;
(三)负责实训基地的建设,指导实践环节的教学,主持职业技能大赛和师范类授课比赛;
(四)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提议修订学院章程;
(九)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五条院务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务会议由院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
第十六条院长全部院务工作言行必须对举办者负责、对党委负责、对全体师生员工负责、对学生家长负责。
第十七条学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院长应主动提出辞职。
第三节 学院机构
第十八条学院依法依规设置学院内设机构。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系、部等教学机构。
第四节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院工会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院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节 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由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事项;
(四)审议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设立或撤销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六)接受学术咨询,受理学术争议;
(七)职称评审与教师资格评定;
(八)评价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和师范生的毕业授课水平。
(九)组织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十)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六节 学院群众组织
第二十七条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七节 学院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条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第三十一条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涉及学院、学生、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员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院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三十四条学院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进行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产学研”结合,理论联系实际,重在综合素质和动手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五条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发展需要,2009年前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保持6500-7000人,突出高职教育特色;适当与中外企事业单位或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办学,拓展办学思路;发展高等成人教育,达到一定规模。
到2015年,全日制学生规模达到12000人。
第三十六条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
学院根据办学宗旨,为义务教育培养师资,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一技之长和一专多能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七条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管理学生学籍。
第三十八条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和中心任务。
学院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学院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并接受国家人才培养水平的评估。
第四十条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保障制度。
学院将有计划地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
学院将有计划地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
学院将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节专业和学科建设
第四十一条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
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设置、调整招生专业和新的学科。
第四十二条学院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各个专业、学科以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为目标,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社会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五条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学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如实填写个人诚信登记表,履行诚信承诺;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学习、提高自己的技术和技能,锻炼发展自己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章教师、其它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
第五十二条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十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五十四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按导师制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指导、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技能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从事本院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
学院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称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十七条学院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教师根据职务聘约,获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工资、奖酬金,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学院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七章学院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条学院由下列各项取得办学经费:
(一)省、市正常划拨的事业经费、基建经费;
(二)学校收缴的学费、培训费及有关费用;
(三)社会捐资及社会服务等费用。
第六十一条学院财产属国家所有,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学院依法制定财产管理制度,并接受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学院对国有财产、受捐赠的财产、自筹资金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学院按省教育厅、物价局和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按国家的法规制度,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和附属单位的财务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十三条学院依据《档案法》建立档案室(馆)及档案管理制度。
学院档案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学院将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后勤社会化。
第八章奖惩
第六十五条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和学科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中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六条学院建立违纪违规处分制度,对于违纪违规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章学院民主监督
第六十七条学院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和管理活动。
第六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九条学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七十条学院建立院长信箱,接受师生的信访和投诉、申诉,收集师生的意见建议,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讨论通过,报阳江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其解释权属学院党委。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或增删,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并按规定的程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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