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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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
清远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项目管理,树名牌、创精品、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及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
第三条 清远市建筑工程优质奖(以下简称市优质奖)评选活动,接受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业务指导,由清远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优质奖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申报单位施工、监理应为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五条 市优质奖的评选以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行业技术标准为评选标准,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评选工程规模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民用建筑工程
1.有100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2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楼工程,以及4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由20栋以上单位建筑组成,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住宅小区群工程。
3.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或修建工程。
4.多层单体工程,可按15栋以上(含15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二)工业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1.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3.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建筑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的建筑工程。
(三)市政工程
城市规划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防洪、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工程
1.新建、改建的标准达到三级以上,全长在5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
2.新建、改建的全长100米或单跨4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3.长40米、3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工程;长40米、500吨级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4.通航能力在100吨以上的船闸及航运项目。
(五)电力工程
1.发电厂(站),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
2.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5MW以上。
3.变电站,电压等级110KV以上。
4、输电线路,电压等级220KV以上,线路长10KM以上或造价5千万元以上。
(六)铁路工程
1.编组站、投资2500万元及以上的车站或25公里及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长度在1公里及以上的双线隧道或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单线隧道。
3.全桥长在500米及以上或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工程。
(七)水利工程
工程规模为总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或造价在1000万以上的水利工程。
(八)其他工程
1.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工程。
2.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优质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取得施工许可证、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满足有关节能、消防、环保、规划等的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个春冬的使用。
(三)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和城建档案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四)每个单位工程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通病,设备体系完善,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
(五)工程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有设计、监理、建设、使用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意见。
(六)工程在施工技术上应用了现行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六项以上。
第八条 申报市优质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相应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分别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
(三)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每个参建单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须达到申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10%以上。
第九条 群体工程申报市优质奖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业作为承建单位进行申报;若群体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工程量相同,则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并可由建设单位从承建单位中选定不超过两家施工企业作为参建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将工程整体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四)建筑节能消防、环保、规划等验收不达标及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五)施工期间发生过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工程;
(六)未按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七)未装修面积超过25%以上的,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八)未按我国技术标准在清远市境内承建的工程;
(九)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十)保密工程;
(十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仍未解决的工程;
(十二)出现房屋质量投诉而又未妥善处理的工程;
(十三)未执行《清远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工程;
(十四)工程技术资料未采用现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难以核查工程质量管理过程的工程;
(十五)申报施工、监理企业未在清远市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或信用等级为D级的。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清远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表,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二)市建筑业协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预审通过后,即可进入市优质奖的评审程序,并通知申报单位提交工程综合技术资料,安排现场实物检查。
第十二条 申报市优质奖资料的内容:
(一)《清远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表;
(二)承建及参建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复印件;
(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五)《施工合同》(含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
(六)《注册建造师证书》、《参建单位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七)《施工许可证》、《质量报监证》复印件;
(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九)《建筑节能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
(十一)《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复印件;
(十二)《规划验收报告》复印件;
(十三)《环保验收文件》复印件;
(十四)《消防验收报告或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复印件;
(十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十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承建单位无拖欠劳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七)反映工程概况和质量状况的照片10张、PPT以及或DV文件方式反映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汇报材料;
(十八)住宅工程提交不少于总户数70%以上的有效质量回访调查表。
第十三条 申报市优质奖资料的要求:
(一)《清远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表一式两份,独立装订;
(二)申报资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四)如申报资料中有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复核或由城建档案馆核对资料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其与原件相符。
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评选依据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专家组3-5人组成,设组长1名,专家组成员从市建筑业协会评优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五条 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的综合技术资料和进行检查,并到现场实体实测、观感评选。
(一)听取承建单位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介绍(观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影像)。
(二)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全部管理资料。
(四)实体实测、观感质量水平。
(五)专家组在每地区(部门)进行资料和工程实物质量的检查结束后,对申报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讲评,但不公布评选结果。
第十六条 专家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向市建筑业协会提交有关书面评选材料及意见,市建筑业协会综合专家组的评选意见和结果,征求申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第十七条 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择优拟定市优质奖,并在《清远市建筑业协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清远市建筑业协会网》公布并抄报清远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评选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四)《清远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五)《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市建筑业协会向获得市优质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授予市优质奖奖牌和证书,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授予荣誉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获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可凭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诚信档案加分。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选专家及工作人员宴请和送礼。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选专家和评选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社会公众监督,在评选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传递有关评选信息,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其参加评选工作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市优质奖奖牌和证书、荣誉证书。
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获奖工程与获奖条件不相符,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复评并报评审委员会核实,评审委员会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的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减扣诚信分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获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项目,可在建筑物适当部位按规格要求镶嵌、镌刻永久性的标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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