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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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施行范围为兰州市规划市区(中心城区)。
第三条按照《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
计算点纬度
兰州,北纬36.017
最小连续时间
30分钟
网格间距
水平面5米,立面1米
水平面计算受影面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扫掠角
15度
注:
待国家出台关于日照分析软件选用和技术参数的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住宅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规则
1、满窗日照的计算宽度:
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1.6米的,按1.6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8米为计算范围。
(见附图三)
2、满窗日照的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3、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见附图四)
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外墙窗台面。
(见附图五)
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见附图五)
6、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第十二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在拟建建筑的扇形影响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距离)内为尚无规划方案的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按照日照分析中相应日照标准的最长阴影线长度的0.5倍退让地界,并应同时符合《规划导则》中的最小退让要求。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应附以下资料
1、落放有拟建建筑总平面图并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地形图(1:
500或1:
1000)。
2、拟建建筑的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附有建筑正负零标高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四条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1.2基地内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3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
1.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1.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结论:
2.1计算出每一幢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最小有效日照时数,并列表说明;
2.2对拟建建筑建设后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客体建筑,应明确其户数,并对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每一个窗户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有效日照时数列表说明。
3、附图
3.1主客体建筑范围图(1:
500或1:
1000);
3.2水平面及相关立面的日照等时线图(水平面网格5米*5米,立面网格1米*1米);
4、本条第2、3款规定的日照分析结论及成果图纸上须由计算人和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设计出图章,同时附相应的计算光盘。
第十五条影响日照的解决方法:
拟建建筑影响导致现状建筑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应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旧区改造项目或教学、医疗等公益性建筑影响导致现状建筑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在受影响户不超过5户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将其作为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在受影响户超过5户时,应修改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真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分析中所引用的资料和数据核实无误。
由于日照分析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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