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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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概要
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以及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认定应计算科研工作量的其他活动。
科研工作量以“分”为统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为以上各部分工作量之和。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考核是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人员。
第二章工作量计算标准
第五条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类别、项目层次、到校经费按以下标准计分。
(一)纵向科研项目分S1
1.自然与技术科学类:
S1=18分×科研项目合同经费×K×P1×P2/项目研究年数
经费以万元为单位;K为项目级别系数,P1为单位排序系数,P2为成员分配系数;项目研究年数以项目合同起止时间为准,项目研究年数=(项目计划终止年度-项目计划起始年度),下同;
2.人文社会科学类(含教研项目):
S1=27分×科研项目合同经费×K×P1×P2/项目研究年数;
3.国家级、省级、市级指导项目S1分别按60分×P1×P2/项目研究年数、20分×P1×P2/项目研究年数、10分×P1×P2/项目研究年数计。
表一:
纵向科研项目级别系数
项目级别
K系数
备注
国家863、973、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8
1.项目级别由校科学研究处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2.项目合同经费过低,计算分值低于对应级别的指导项目分,项目分按对应层次的指导项目分1.1倍计算;
3.各类人才工程项目不计算分值。
国家863、973、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及重点项目的专题、子课题
5
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重点项目
3
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一般项目及重点项目的专题、子课题
2
副省级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重点项目,省属厅局级项目,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一般项目的专题、子课题
1.5
其他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重点项目,省属厅局级项目的专题、子课题
0.8
副省级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一般项目及重点项目的专题、子课题,副省级市属委局级项目
1
其他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一般项目,副省级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一般项目的专题、子课题,
0.5
(二)横向科研项目分S2
1.自然与技术科学类:
S2=12分×年度实际到帐科研经费×K×P1×P2;
2.人文社会科学类(含教研项目):
S2=18分×年度实际到帐科研经费×K×P1×P2。
表二:
横向科研项目级别系数
实收科研项目经费
20万元及以下
21--50万元
51-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
K系数
1
1.5
2
4
第六条科研成果根据成果层次、类别和社会、经济效益核定分值。
(一)公开发表论文(艺术作品)分S3根据所发期刊类别按表三标准计:
表三:
公开发表论文(艺术作品)计分标准
期刊类别
分值
备注
SCI(SSCI、A&HCI)光盘版收录论文
80分×P1×P2
1.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分值计,不重复计分,跨年度补足差额;
2.权威期刊、重要期刊与职称评审条件一致;中文核心期刊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执行;
3.国外学术期刊是指在国外公开发行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学术性期刊;
4.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是指由国际性学术团体(学会/协会)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而结集公开出版并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论文集;
5.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是指由全国性学术团体(学会/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而结集公开出版并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论文集;
6.一般论文集是指除国际性或全国性以外的其他学术团体(学会/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而结集公开出版并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论文集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针对某一学术问题而结集并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论文汇编。
7.非权威、重要期刊的理论版报刊文章(800字以上)按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计;
8.短篇报道、简报、文摘、史志、科普文章、科技新闻、考试大纲、复习资料、文献综述、会议简报、动态、书评、评论和不足一个印刷页的资料、非理论版报刊文章不纳入计分范围。
EI收录论文
60分×P1×P2
SCI(SSCI、A&HCI)联机版、ISTP(ISSHP)收录论文或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50分×P1×P2
重要期刊、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5分×P1×P2
中文核心期刊、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18分×P1×P2
一般期刊(除权威期刊、重要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之外的其他公开出版的期刊、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自然与技术科学:
12分×P1×P2
人文与社会科学:
8分×P1×P2
期刊增刊、一般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2分×P1×P2
小说、诗歌、译文
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小说、诗歌、译文按该刊物级别发表论文标准的50%计分。
艺术作品
1.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1篇作品按该刊物级别发表的1篇论文标准的80%计分,多篇新作发表在同一刊物上,按篇数累计计分,同一作品多次在不同刊物上发表,按最高分值计分,跨年度的补足差值,以拍卖作品、商业广告、有偿艺术与设计的作品等形式出现的成果不计分;
2.在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权威出版社采用的书籍装祯设计按在重要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对应的计分标准考核;在其他具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的书籍装祯设计按在一般期刊上公开发表人文与社会科学论文对应的计分标准考核。
丛书按1部计。
(二)学术著作分S4按表四标准计
表四:
学术著作计分标准
类别
计分标准
备注
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独撰)、国家级规划教材(本科)主编
8分×P1×P2/万字
1.再版书籍按原标准的10%计分,重印不计分;
2.权威出版社指:
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国家级规划教材(本科)以教育部批文为认定依据;
4.学术著作主编、副主编按著作总字数计算;丛书总主编按丛书总字数计算;参编人员按本人所编写部分字数计;
5.个人编写部分需提交出版社和主编证明;
6.考试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不纳入计分范围。
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独撰)、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国家级规划教材(本科)副主编
4分×P1×P2/万字
合著、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译著、一般教材
2分×P1×P2/万字
其他公开出版物(普及读物、工具书、小说、诗集等)
1分×P1×P2/万字
丛书总主编、论文集编写人员
0.4分×P1×P2/万字
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艺术作品专集
15分/印张
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艺术作品专集
6分/印张
电子音像出版物(光盘)
30分×P1×P2/套
(三)知识产权分S5按表五标准计
表五:
知识产权计分标准
知识产权
类 型
发明专利
动植物
新品种
实用新型
专利
计算机
软件
外观设计专利
备注
工作量分值
50分×P1×P2
50分×P1×P2
20分×P1×P2
20分×P1×P2
5分×P1×P2
1.非职务知识产权按对应类型分值的10%计;
2.需提供相应的登记证书原件。
(四)科研成果(含教研成果)、艺术类成果获奖分S6按表六、表七标准计;
表六:
艺术类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获奖等级
展览、演出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入选
备注
文化部主办的全国美展、演出
800分×P1×P2
400分×P1×P2
240分×P1×P2
80分×P1×P2
40分×P1×P2
1.证书需加盖对应部门公章;
2.艺术奖、学术奖按二等奖计分;佳作奖按优秀奖计分;
3.同一作品重复获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跨年度补足差额。
国家部委联合中国美协、音协主办的全国美展、演出
400分×P1×P2
200分×P1×P2
120分×P1×P2
40分×P1×P2
20分×P1×P2
中国美协、音协、专业学会主办的全国专业美展、演出
200分×P1×P2
100分×P1×P2
60分×P1×P2
20分×P1×P2
10分×P1×P2
中国美协、音协主办的全国一般美展、演出
140分×P1×P2
70分×P1×P2
36分×P1×P2
10分×P1×P2
5分×P1×P2
省文化厅主办的全省美展、演出
200分×P1×P2
100分×P1×P2
60分×P1×P2
15分×P1×P2
7.5分×P1×P2
省文化厅、教育厅合办的全省美展、演出
100分×P1×P2
50分×P1×P2
24分×P1×P2
6分×P1×P2
3分×P1×P2
省美协、音协主办专业美展、演出
30分×P1×P2
15分×P1×P2
10分×P1×P2
3分×P1×P2
2分×P1×P2
表七:
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等级
奖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备注
科技成果奖
国家级
3000分×P1×P2
1500分×P1×P2
——
1.科研成果获奖计分范围为政府或部门奖励,学(协)会奖励不计分;
2.奖项类型参照《江汉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3.获特等奖的成果按一等奖分值的200%计;未标明奖励等级的成果按三等奖分值的25%计;
4.非科研主管部门主办的政府科技奖励按相应级别的25%计;
5.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成果奖按相应级别参照科技成果奖执行;高校人文社科奖参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执行;
6.著名个人(如:
霍英东、吴玉章)设立的基金奖项,视同省部级科技奖;
7.凡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
省部级
800分×P1×P2
400分×P1×P2
240分×P1×P2
市级
240分×P1×P2
120分×P1×P2
72分×P1×P2
省厅局级
36分×P1×P2
18分×P1×P2
11分×P1×P2
市局级
30分×P1×P2
15分×P1×P2
9分×P1×P2
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
2000分×P1×P2
1000分×P1×P2
600分×P1×P2
省部级
500分×P1×P2
250分×P1×P2
150分×P1×P2
市级
120分×P1×P2
60分×P1×P2
36分×P1×P2
省厅局级
18分×P1×P2
9分×P1×P2
5.5分×P1×P2
市局级
15分×P1×P2
7.5分×P1×P2
4.5分×P1×P2
著作教材成果奖
国家级
1500分×P1×P2
750分×P1×P2
450分×P1×P2
省部级
400分×P1×P2
200分×P1×P2
120分×P1×P2
市级
100分×P1×P2
50分×P1×P2
30分×P1×P2
省厅局级
15分×P1×P2
7.5分×P1×P2
4.5分×P1×P2
市局级
12分×P1×P2
6分×P1×P2
3.5分×P1×P2
论文成果奖
国家级
1000分×P1×P2
500分×P1×P2
300分×P1×P2
省部级
240分×P1×P2
120分×P1×P2
72分×P1×P2
市级
60分×P1×P2
30分×P1×P2
18分×P1×P2
省厅局级
9分×P1×P2
4.5分×P1×P2
3分×P1×P2
市局级
8分×P1×P2
4分×P1×P2
2.5分×P1×P2
(五)成果推广与转让分S7根据实际上缴学校利润按20×P1×P2/万元计;
(六)成果被公开发行期刊评介(1000字以上)分S8,按2×P1×P2/次计;
(七)咨询、调研报告,被各级政府采纳分S9按表八标准计
表八:
咨询、调研报告计分标准
采用部门
局
市、厅
省、部
国家
备注
工作量分值
5分×P1×P2
10分×P1×P2
30分×P1×P2
50分×P1×P2
1.采用部门应为政府部门;
2.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第七条其他科技活动的计分标准:
(一)经学校同意,为争取科研项目、科研奖励而付出的劳动分S10
撰写国家级重点项目申请书8分/项
撰写国家级一般项目及重点项目的专题、子课题申请书
4分/项
撰写省(部)级重点项目申请书4分/项
撰写省(部)级一般项目及重点项目的专题、子课题申请书
2分/项
撰写市级重点项目申请书2分/项
撰写市级一般项目申请书1分/项
申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0分/项
申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6分/项
注:
申请书以科研处备案为准,仅计算第一完成人,同年度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分计,不同年度申请同一项目,工作量按每年30%递减,且3年内有效。
(二)学校组织的学术报告会主讲人分S11:
2分/次;
(三)学校组织的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活动参与者分S12:
2分/天。
第八条多单位、多人合作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获得的科研成果,除有明确规定外,根据表九、表十比例确定为单位排序系数P1和成员分配系数P2。
表九: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获得的单位排序系数P1
单位位次
1
2
3
4
5
6及以下
备注
系数P1
1
0.7
0.5
0.4
0.3
0.2
1.未标注任何单位信息的成果,根据完成人排序确定单位位次,单位排序系数按对应位次的80%计;
2.仅以外单位标注的成果,单位排序系数按0.1计;
3.通讯作者为本校的成果单位排序系数按1计。
表十:
多人合作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获得的科研成果工作量的成员分配系数P2
排序
成员数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备注
1
1
——
——
——
——
——
——
——
1.成员数超过8的,成员分配系数从第9位起按每位50%递减。
2.本校通讯作者成员分配系数按第一作者的80%计。
3.本分配系数是学校指导意见,各项目组负责人可根据成员实际贡献自行分配,并报科研处备案。
项目组排序不含外单位人员。
2
0.6
0.4
——
——
——
——
——
——
3
0.5
0.3
0.2
——
——
——
——
——
4
0.5
0.25
0.15
0.1
——
——
——
——
5
0.5
0.20
0.15
0.1
0.05
——
——
——
6
0.5
0.15
0.15
0.1
0.05
0.05
——
——
7
0.5
0.15
0.15
0.05
0.05
0.05
0.05
——
8
0.5
0.15
0.1
0.05
0.05
0.05
0.05
0.05
第三章工作量考核程序
第九条科研工作量按各学院及其他设有专业技术岗位的部门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当年职称分别核算。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年科研工作量总分S按下式计算:
S=∑Si(i=1~12)
第十一条每年初科研处根据各单位(部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任情况编制并下达相应的科研成果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按表十一标准确定。
表十一: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
岗位级别
人员系列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备注
高校教师(专业)
55分
36分
18分
8分
1.体育专业课、公共课教师分别按校教师(专业)、高校教师(公共基础)同级别的0.8计;
2.专职科研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为同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3倍计;;
3.学科骨干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分别按人员系列对应副高的1.2倍计;
4.责任教授、首席教授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分别按人员系列对应正高的1.4、2倍计。
高校教师(公共基础)
30分
20分
10分
5分
高校教师(艺术)
25分
16分
8分
4分
实验技术
——
20分
10分
5分
图书、资料
30分
20分
10分
5分
档案系列
30分
20分
10分
5分
社科研究
30分
20分
10分
5分
新闻系列
30分
20分
10分
5分
出版系列
30分
20分
10分
5分
工程系列
——
20分
10分
5分
统计系列
——
20分
10分
5分
审计系列
——
20分
10分
5分
会计系列
——
20分
10分
5分
经济系列
——
20分
10分
5分
卫生系列
30分
20分
10分
5分
第十三条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科研成果登记同时进行。
教学、实验等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单位,科研工作考核由单位科研工作分管领导负责,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将科研工作量考核范围内所列各项科研工作报所在学院、部门,经各学院(部门)审核计分汇总后报科研处核实。
申报时需提供证明资料原件或实物1份。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的管理文件废止。
本办法由科研处解释。
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根据《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研工作量考核的主要内容:
工作量考核原则上以纳入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的科研工作为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授权专利、获奖成果、成果转化与推广和咨询调研报告及其他科技活动,但下列情况不得参与考核:
(一)违反学校保护知识产权规定将技术秘密公诸于众的论文;
(二)未经正常的审批手续而出境交流、发表的学术成果;
(三)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科研项目、论文、著作以及其他需登记的活动;
(四)有产权争议、署名争议的成果;
(五)学校认为不应计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考核范围:
纳入学校科研工作考核的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受聘人员。
上半年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按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基本科研工作量之和的50%考核,下半年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按原聘任岗位要求进行考核。
第四条科研工作量计算方式:
为了简化计算方法、统一计算标准,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是根据《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将考核内容按类别分项折算为标准分值,再累加计算,得到个人总的科研工作量,各学院(部门)的科研工作量为个人科研工作量之和。
第五条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
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虑到科研工作特点,12月31日已完成但不能提供实物成果的,可纳入下一年参加考核;对在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考核中涉及科研工作量考核的,以人事评聘周期为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
第六条科研工作量考核程序:
(一)科研工作量考核采取学院(部门)考核与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科研处每年年初根据各学院(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编制下达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各学院(部门)可根据《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考核方案;
(二)每年年终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填报《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或实物1份。
考核表、证明材料由各学院(部门)建档保管并接受科研处核查;
(三)各学院(部门)必须将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并认真审核;
(四)科研处将对各学院(部门)工作量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科研工作量的适用:
(一)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评聘、评先以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推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目标管理奖二次分配及超科研工作量补贴的计发标准;
(三)学校对各学院(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减免条件:
担任学院正副领导职务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不得低于其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基本科研工作量的1/2;担任学校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不得低于其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基本科研工作量的1/3;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不得低于其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基本科研工作量的1/4;担任系正副主任的教师、党政部门担任科级职务的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可减少1/8。
第九条基本科研工作量减免人员超科研工作量的计算起点按减免后完成的工作量计。
第十条在科研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如火灾、损坏仪器设备、泄密等,学校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在其个人科研工作量和相关学院(部门)科研工作总量中扣除一定的分值。
第十一条对在科研工作量考核中弄虚作假、抄袭他人、一稿多投等现象,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扣除相应科研量分值、退还科研业绩津贴,同时有关人员和有关学院(部门)本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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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专业技术人员 科研 工作量 考核办法 试行 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