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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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实施意见
民办学校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白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经白云区教育局批准办学的各类民办学校和经广州市教育局批准办学并委托白云区教育局管理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包括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含自学考试辅导机构)。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三条严格控制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总量,逐步减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校生比例,适度发展高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遵循国家、省、市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务于白云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符合区域教育发展的需求、规划,达到相应民办学校的设立条件。
第四条举办者的资格条件
1.属于社会组织举办的(其中国企、事业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除外,仅限于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属于公民个人举办的,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3.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第五条办学选址要求
民办学校办学场地的选址应当合理,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应的卫生、安全、噪声等方面要求,周边环境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并经所属教育指导中心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
第六条办学场地条件要求
自有场地或租赁场地办学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民办义务阶段学校办学场地应当符合《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要求:
有独立的校园,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平米,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不低于23平米;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9平米,初中(不含宿舍)不低于10平米。
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米,初中不低于5.5平米。
2.民办幼儿园办学场地要求:
有独立的园舍场地,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3平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8平米(不含教工宿舍),生均户外活动及绿化面积不少于6平米,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9平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7平米(不含教工宿舍),生均户外活动及绿化面积不少于5.5平米。
3.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米。
4.自有场地办学的,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房产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场地办学的,租赁期中小学不少于18年,幼儿园不少于10年,文化教育类非文化培训中心不少于5年。
举办者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资料及其所租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包括合法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资料等。
第七条办学规模要求
办学规模原则上中小学不少于24个班,不超过36个班,九年一贯制不少于36个班,不超过54个班,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幼儿园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2个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第八条师资要求:
1.民办中小学师资配备符合《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要求;幼儿园保教人员配备符合广东省一级幼儿园配备要求(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符合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配备要求)。
2.民办中小学教师在提供正常劳动下,月工资不低于上一年度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民办幼儿园教师在提供正常劳动下,月工资不低于上一年度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放宽至不低于2.3倍),民办学校并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3.民办学校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民办中小学应建立教师年金制度。
4.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
应当在学校所属街镇范围内开设工资发放银行专户,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第九条生均教育成本要求
民办中小学的生均教育成本不低于同类别公办中小学校生均教育成本的1.3倍。
第十条教育教学设施要求
1.中小学教育教学设施配备应当不低于市一级学校标准要求。
2.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配备符合广东省一级幼儿园配备要求(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符合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配备要求)。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十一条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实行合同管理。
举办者与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合同。
合同在办学层次、招生规模、招生范围、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教师管理、设施设备添置、校车运营等方面予以约定。
举办者在教育部门指定账户存入履约保证金(小学初中不少于200万元,民办幼儿园不少于1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现有民办中小学的管理,按照“关停并转办”的总体思路和遵循“尊重实际、分类管理、动态评估、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一)全区民办中小学根据办学水平高低分为“优质特色类”、“扶持提升类”和“限期整改类”三类。
“优质特色类”指原市一级以上民办学校、获得市级以上特色学校称号民办学校或经评估办学水平较高、管理规范、具有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
“扶持提升类”指标准化学校以上民办学校、获得区级特色学校称号民办学校或经评估办学水平相对较好、管理相对规范的民办学校。
“限期整改类”指办学水平较低、管理不规范、经常出现违规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
(二)全区民办中小学按上述分类制定一校一案管理措施:
1.鼓励“优质特色类”学校做大做强:
(1)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学校设立一校多区。
(2)设置专项经费奖励办学成绩突出的学校。
(3)在招生计划、评优评先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2.扶持“扶持提升类”学校特色发展:
(1)在市、区义务教育特色学校、市高中特色课程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2)设置专项经费奖励建成的市一级学校、市标准化学校、市安全文明校园和区特色学校等。
(3)设置专项经费资助、扶持办学规范的学校。
3.逐步消除“限期整改类”学校存在:
对该类学校设立3年整改期,整改期后仍然无法达标的,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中小学分类管理实行动态评估,5年一个周期,根据年检等级,每2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民办学校类别。
对连续两次评估为“限期整改类”的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到期民办学校管理
(一)对办学场地租赁期限即将到期的非小区配套的民办学校,提前设立过渡期(指到租赁合同期满日前的一段时间),其中民办中学过渡期1年,民办小学过渡期2年,幼儿园过渡期1年。
(二)过渡期前,经教育局评估后,办学规范、办学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在总体布局规划允许的条件下,举办者可以在白云区辖内另行易址筹设新校区,新校区按新建学校标准执行。
新校区筹设完成,经教育部门审核符合办学标准的,方可正式搬迁继续办学。
(三)过渡期前,能提供场地续约意向协议或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筹设搬迁的民办学校,过渡期间可正常招生。
否则停止招收起始年级学生和插班生。
(四)过渡期满,学校场地未能续约或未能完成新校区设置审批的,则终止办学。
(五)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处置在校教师,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结算,办理终止办学的手续。
教育部门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四章民办学校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风险准备金(教育储存金),用于学校发生清算、突发事件以及其它有关事项的处理。
风险准备金由民办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以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名义存入一定金额在由学校与区教育局、指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监督协议共同监管账户上。
第十五条风险准备金(教育储存金)存取规定:
(一)由举办者以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名义办理储存手续。
(二)风险准备金(教育储存金)未经区教育局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
(三)民办学校经区教育局批准终止办学,经审计部门审计,所有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后,风险准备金(教育储存金)的本息全部由举办者取回。
第十六条风险准备金(教育储存金)存款标准:
(一)民办学校风险准备金(教育储存金)依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确定:
1.幼儿园(含托儿所):
9个班(含)以下,20万元人民币、10-15个班,30万元人民币、16个班(含)以上,40万元人民币;
2.小学:
24个班(含)以下,50万元人民币、25-30个班,60万元人民币、31个班(含)以上,70万元人民币;
3.初中:
18个班(含)以下,80万元人民币、19-24个班,90万元人民币、25个班(含)以上,100万元人民币;
4.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高(职)中学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民办学校从2016年起学校每年应从学费收入中,以一定的比例(2%)存储风险准备金(教育储存金),学校风险准备金(教育储存金)的累计余额达到学校当年年度学费收入的25%时,方可不需增存。
(三)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应当在原有风险准备金(教育储存金)缴足的情况下按以下标准追加:
1.幼儿园(含托儿所)变更举办者追加5万元人民币;
2.小学变更举办者追加10万元人民币;
3.初中变更举办者追加20万元人民币;
4.非学历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追加5万元人民币;非学历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追加10万元人民币;
5.高(职)中学校变更举办者追加2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风险准备金(教育储存金)存款办法:
(一)由区教育局按上述标准核定学校风险准备金(教育储存金)金额。
(二)由民办学校举办者与审批部门和银行共同签订《白云区民办学校风险准备金存款管理协议书》
(三)由举办者或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与银行具体办理存款手续。
(四)民办学校在批准正式设立或核准变更之日起10天内按标准办理存储风险准备金手续。
第十八条已按原有关规定办理教育储存金的民办学校,应在原有存储的金额上的基础上,按本意见的标准由区教育局核定后追加。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申请终止办学,经审计机构出具证明,需动用风险准备金(教育储存金)处理学生的退费、教师职工工资、遣散费等问题的,可向区教育局申请,使用风险准备金(教育储存金)。
第二十条建立民办学校超规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对存在超规模办学的民办学校,学校每学期按起始年级超规模人数一个学期的学费收入增存风险准备金(教育储存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自2016年5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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