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以前的法家有三派其一重术以在战国中期相韩昭侯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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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术势。
韩非以前的法家有三派。
其一重‘术’。
以在战国中期相韩昭侯的‘郑之贱臣’申不害为宗。
所谓‘术’。
即人主操纵臣下的阴谋。
那些声色不露而辨别忠奸。
赏罚莫测而切中事实的妙算。
其二重“法”。
以和申不害同时的商鞅为宗。
他的特殊政略是以严刑厚赏来推行法令。
使凡奉法遵令的人无或缺赏。
凡犯法违令的人无所逃罚。
其三重“势”。
以和孟子同时的赵人慎到为宗。
所谓势即是威权。
这一派要把政府的威权尽量扩大而且集中在人主手里。
使其变成恐怕的对象。
以便压制压臣下。
这三派的注意点。
韩非兼容并顾。
故此说他集法家的大成。
”。
中文名,法术势。
变法之法,商鞅。
术为法用,申不害。
讲法兼“势”,慎到。
基本解释。
–商鞅。
变法修刑。
推动两次巨大的变法。
为秦国一统七国。
打下了基础。
建立最完善“明赏罚”机制。
军功制度。
开辟荒田。
耕战制度。
可惜其死宛如吴起。
-慎到赵国人。
强调治国以法为准绳。
提出“立天子以为天下。
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
丰富强化了管仲的“势”的概念。
认为任何变法。
及出仕处事之道。
都要看准“势”的变化。
要让形“势”总是站在自己这边。
依靠控制“势”而达到控制变法和强国的目的。
法家-申不害韩国变法家。
强调变法时候术的重要性。
以及君主掌握控制朝政时。
运用术。
术是指控制观察人际关系。
及察言观色。
控制操作上下级关系的手法。
手腕。
–韩非结合商鞅的“法”。
慎到之“势”。
申不害之“术”。
三者相承相辅的关系下结合。
提倡礼辅之。
延续继承荀子思想中的“性恶论”。
但依然在其篇段中“存韩”。
也是因为“存韩”之心惹来杀生之祸。
简介。
韩非子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
诸子百家争鸣中产生的最后一位思想家。
在战国末期的乱世中。
韩非融会贯通并发展了老子。
荀况以及商鞅等人的思想。
形成自身的的法家理论。
韩非一生追求的政治抱负是为统治者创建一套完善而行之有效的”王者之道”。
这就是其以”法”。
”势”。
”术”为核心的法律理论。
韩非的法律思想体系实际上是”以君为主。
法术势相辅相成”。
因此。
在韩非的著作中大多是带有浓厚实用主义。
功利色彩的权术阐释。
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拟就韩非的”法”。
”势”。
”术”为核心的法律理论做一简单的论述。
韩非的”法”是建立在类似于荀况的”性恶论”的基础之上。
减少了对人性善的期望而承袭了荀况”以法制之”。
”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的主张。
强调统治者应取一种主动的姿态。
用”法”。
”势”。
”术”相结合的”王者之道”牢牢控制被统治者。
韩非认为:
“民之故计。
皆就安利而辟危穷”(《韩非子·五蠹》);”君臣之际。
非父子之亲也。
计数之所出也”(《韩非子·难一篇》)。
人天性自私。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全以功利为本。
毫无情感成分可言。
韩非认为。
人生而好利恶害。
这是人之本能。
但。
此种本能既非善亦非恶。
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已。
此事实乃是一切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
韩非并不主张化”性”。
只是主张因”性”即利用人性的弱点建立法律制度以治天下。
所以。
他说:
”凡治天下者。
必因人情。
人情者有好恶。
故赏罚可用。
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
而治道具矣”。
在”礼崩乐坏”。
”诸侯争霸”的局势下。
儒家经典所倡导的圣贤道德。
孝悌友爱对社会失去规范力量。
不足以对社会的运行发挥支撑稳固作用。
因而对各个诸侯国没有太大的吸引力。
而韩非进行的对人性的剖析直接从经验出发对社会现实中实际存在的人性现象进行了客观的描述和概括。
因此。
他的理论更容易得到注重经验者的赞同。
韩非论证了对各谋私利的人群施以权术法制的必要性并提出切实的方法。
法家由此正式奠定了”法家”的理论基础。
事实上。
韩非的影响并未局限在法家学派之内。
后世的儒家弟子在自得于”儒门显学”的同时。
大多会重视他的理论并从中汲取”为帝王师”的政治营养。
”儒法并施”。
”德法同治”。
”阳儒阴法”等观点和措施维护了一代又一代帝国的强盛。
也成就了大批的贤臣良相。
韩非在其法律理论中最强调法的地位。
”以法为本”。
”以法为教”。
他竭力倡导将法律规范付诸实践。
掌握”刑”。
”赏”二柄。
用严刑重罚使国安而暴乱不起;厉行赏罚。
奖励耕战。
韩非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者最应注重的。
主张”立法于君”。
强调立法权的集中。
但他同时又指出应当”因天命。
持大体”。
”守自然之道”。
“因道全法”。
在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
要遵循和顺应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规律”天命”和”道”。
使”法”得以健全和完善。
尽量令所制订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
国家制订。
百姓遵守之规范即”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立于宫府...”。
韩非认为法是由国家来编订。
让官府来具体设施。
并让老百姓周知和遵守的规范。
韩非主张公开法律。
认为”法者。
...设之于官府。
而布之百姓者也。
”法令必须及时公布出来。
”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从而让法令能够得以广泛普及。
韩非主张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法也者。
常者也。
”法必须尽量保持稳定不变。
能够连续持久地反复适用在相同相类的事件中。
切忌”朝令夕改”。
他注重法律的可行性。
提出标准:
法令应当”表易见”。
”教易知”。
”法易为”。
在制订并公布的法令中。
法令本身应当简洁易懂。
切实可行和便于遵守。
便于适用。
韩非强调法律的强制性。
”信赏必罚”。
”令出必行”。
在给予法以观念上崇高尊严的同时。
更注重将其置于以王权为代表的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之下。
确保法令的预期效力得以发挥。
韩非坚持法律的平等性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的法制观。
提出”刑过不避大臣。
赏善不遗匹夫”。
认为只有消除凌驾于法之上的特权。
营建平等的环境。
才能使法本身得到最大多数人的自觉遵守。
在公平的前提下。
违法时心存”侥幸”。
因受罚而”私怨”的可能性将减至最小。
唯此。
人们才有可能发自内心地同意并接受法的约束。
韩非子也十分重视立法的预防作用和激励机制。
他在《外储说·下》中说。
”信赏以尽能。
必罚以禁邪。
”强调法令在施行过程中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必须达到统一。
韩非关于”法”的系统论述表明他已清楚地看到了当时”礼崩乐坏”的社会环境下所潜伏的危机。
为了消除这一危机。
韩非子认为根本方法是制订上述完善的法律。
建立一个秩序井然的”法治社会”。
韩非强调”法”在统治中的作用。
同时突出”势”的重要性。
他所认为的”势”。
主要指君王手中的权势。
权威即君主统治所依托的权力和威势。
他认为:
”君持柄以处势。
故令行禁止。
柄者。
杀生之治也;势者。
胜众之资也。
”“凡明主之治国也。
任其势”。
”(《韩非子:
八经篇》)即把”势”看成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所拥有的优势或特权。
韩非指出:
”圣人德若尧舜。
行若伯夷。
而不载于势。
则功不立。
名不遂”。
君王能够”制贤”。
”王天下”的首要原因并不在于其能力高强。
品德出众。
而是由于拥有”势”而位尊权重。
舍此。
必将一事无成。
”飞龙乘云。
腾蛇游雾。
云罢雾霁。
而龙蛇与虫寅蚁同矣。
则失其所乘也。
贤人而诎于不肖者。
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
则权重位尊也。
尧位匹夫不能治三人。
桀为天子能乱天下。
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
而贤智之不足慕也。
”政治统治依靠的只能是权势。
而不是君主的德行。
韩非告诫统治者:
必须牢牢掌握”势”。
绝不可须臾松懈。
若一旦”失势”。
”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
则君反制于臣矣”。
灾难和混乱由是而生。
他认为明主必须”执柄以处势”。
”明主之所导制臣者。
二柄而已矣。
二柄者。
刑。
德也。
”(《韩非子:
二柄篇》)此处”刑”是杀戮处罚之权。
”德”为庆赏之权。
在仔细考察了诸多历史教训的基础上。
韩非深刻认识到统治过程中强制力或权威。
权力的不可或缺。
这种”在其位有其权”的重权意识一直延续至今。
韩非提出要”法势合一”。
统治者必须同时兼备两种权威。
即制订法的权威与实施法的权威。
才能达到”抱法处势则治”的境界。
韩非用比喻说明权势是君主存在并且进行推行法家的一系列主张的前提。
失去了这种权势。
法就是一纸空文。
一切统治之术就无从谈起了。
拥有权势。
君王就能形成对臣下的威慑力。
形成对百姓的统治力。
韩非主张的整套法。
术。
势思想的最后落脚点。
就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君主的”势”。
韩非认为。
”夫势者。
名一而变无数者也。
”即权势只有一个名称。
但是却有很多的表现形式。
韩非把”势”分为”自然之势”和”所得而设之势”。
即”人为之势”。
韩非认为。
权势从开始就是自然存在于特定的政治统治当中。
这是权力的原始状态。
他认为还存在着人为之势。
即统治者努力扩大和加强权势。
相比之下。
韩非更重视人为之势。
他的理论体系也是紧紧围绕着如何创造人为之势展开的。
意在鼓动君王把全部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
成为真正最高的绝对权威。
韩非进一步提出”术”(即。
君主统治的手段和策略)的概念。
内容包括任免。
考核。
赏罚各级官员的手段以及如何维护君主的权力。
即所谓刑名之术。
察奸之术等。
韩非将其概括为:
”术者。
因任而授官。
循名而责实。
操杀生之柄。
课群臣之能者也”。
“人主之大物。
非法则术也。
”“君无术则弊于上。
臣无法则乱于下。
此不可一无。
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
难三》)。
拥有了”势”的统治者。
还要将”法”与”术”很好地结合起来。
”法”与”术”最大的区别是。
”法莫如显。
而术不欲见。
”“法”是为达到某种目标而订立的办法。
规章之类的强制性制度。
应明文公布;”术”则是统治者控制其臣下的技巧。
应当潜藏胸中。
择机使用。
不轻易示人。
可以看出。
韩非主张”法”应是静态的和公开的。
”术”则是动态的和隐秘的。
韩非认为高明的君王必须善于”操术以御下”。
因为”君臣之利异”。
”主利在有能而任官。
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
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
臣利在朋党用私......”在这种利益冲突中。
如果不懂得”操术”。
就极可能导致”臣下轻君而重于宠人”。
韩非认为。
”仁暴者。
皆亡国者也。
”至于如何具体地”操术”。
他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方案。
只是纲领性地说道。
”术者。
因任而授官。
循名而责实。
操生杀之权。
课群臣之能者也。
此人主之所执也”。
韩非之所以强调”术”。
是希望使统治者以真正的”王者”姿态从具体的统治事务中独立出来。
而不是身陷于琐碎事务中不能自拔。
“术”是随时可以运用到立法。
行政。
司法过程中的灵丹妙药。
虽然韩非强调功利实效。
但另一面他也颇受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影响。
因此并不主张统治者处处过问。
事必亲躬。
他认为。
”圣人。
明主治吏不治民”。
因为”知不足以遍知物”。
”君不足以遍知臣”(《韩非子:
难三》)。
明主治国。
应当有一种君临天下的大德。
此即静因无道。
无为而无不为。
明主应当懂得自己应当无为。
而百官群臣则应当懂得代他无不为。
此即君无为而臣任劳。
韩非尤其强调君主应保持”虚静之心”的基本修养。
切不可轻易在属下面前表现出私人的好恶喜怒以及显露自己的才能。
在韩非子的深入论证下。
这种具有典型东方神秘色彩的”术”的确表现出了耐人寻味的冷静与智慧。
三者结合。
总之。
韩非认为。
对于一个君主来说。
只要能够灵活运用法。
势。
术。
这三大要素。
就可以劳心而不劳力。
治人而不治于人。
成为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和运用者。
这样的君主就是”明君”。
理想。
韩非的理想是:
拥有至高权力的统治者。
创造完备健全的法律制度。
同时掌握一整套驾驭臣民的操作技巧。
从而能够轻松地达到”智虑不用而国治”的效果。
统治者高高在上。
不受干挠地行使统治权。
依法行事。
不徇私情;像鬼一样。
幽冥不测。
像天一样宰制一切。
这是术的妙用;他还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控制着人们的生杀予夺。
这是势的作用。
此三者缺一不可。
皆帝王之具。
意义。
韩非别具匠心地将”法”。
”势”。
”术”进行了有机的结合。
并始终坚持将这三者放到社会背景。
人性特点和其他相关的习惯。
制度中加以考察———这使得他的理论获得了持久的生命力。
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直到今天。
仍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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