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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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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考试
高等教育法规考试
高等教育法规复习题
1.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区别:
在内容上:
教育法规规范的内容既有权利又有义务,而且体现为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相对应。
而教育道德规范的内容侧重于教育义务,同时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意味着享有相应的权利。
在调整范围上:
教育道德涉及教育的各个领域,其调整对象既包括行为有包括思想、品德和动机。
而教育法规并不能覆盖全部教育领域,其调整对象侧重于人们的外部教育行为。
2.教育法律规范:
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具体行为规则。
从逻辑结构上看,任何教育法律规范都应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要素。
3.教育法律关系:
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备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或个人。
5.教育法律事实:
法学理论上把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客观情况称为教育法律事实,它分为两类:
一类是教育法律事件;另一类是教育法律行为。
6.教育法律责任:
从狭义来说,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种类有: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7.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依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余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等八种轻重不同的制裁,特征是针对“自然人”。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取消资格、停止营业、责令赔偿等多种手段,特征是针对“法人”。
8.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或条件:
(一)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责任人有教育违法行为是其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二)存在着害事实,所谓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对受害方造成了客观存在的具体的损害后果。
(三)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故意或过失心理。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9.教育立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教育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一定的社会教育秩序,根据其权限和一定的程序,以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律法规这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明确的社会规范活动。
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
(1)提出教育法律议案。
(2)审议教育法律议案。
(3)教育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10.教育法规体系所包含的基本形式: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2)教育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适用于全国,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其中1995.3.1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六部为教育单性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4)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规章,分为部门教育规章,主要有国家教育部制定,全国有效;或地方性教育规章(6)由我国政府正式签署批准有关教育的国际条约或协定。
11.教育督导:
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12.教育法律救济:
是指通过教育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有关教育活动引发的纠纷,从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补救的活动和制度。
13.作为一名教师怎样通过法律救济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可以提出教育申诉,教育申诉制度分为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或对学校处理不服时,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
1
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权利救济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构成。
其中申诉书要求具备: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和附页五个部分。
对教师提出的申诉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构或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内做出处理决定;申诉人若不服决定的,可依法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二)提出教育行政复议。
(1)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与补救。
(2)行政复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主要事实、理由,提出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不允许是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30日,并应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教育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教育行政管理职权的依法正确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教育行政行为,给与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已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2)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审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五个阶段。
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起诉人必须是认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
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必须是作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4.高等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2-3年),本科教育(4-5年),研究生教育(硕士2-3年,博士3-4年)。
学位分为:
学士、硕士、博士。
15.高等教育评估:
是指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进行综合或单项的考核和评定的制度。
主要包括:
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
16.依法治教:
(1)首先必须通过法律来确立国家的教育权。
国家的教育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
(2)要求行使国家教育权的各级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设立,责权明确。
(3)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17.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即在中央统一的行政方针政策指导下,对高等教育事业实行中央教育行政与地方教育行政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18.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实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归责要件如下:
(1)侵权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高等教育行政职权时产生的。
(2)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相对人所受的损害必须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引起的。
(3)行政侵权行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结果,而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害又在法定的赔偿范围内。
赔偿程序:
即附带程序和单独程序,以单独程序请求赔偿的,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处理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诉讼。
不能直接提出赔偿诉讼。
19.高等学校:
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0.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是指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决定学校事务的权力,主要包括:
(1)招生的自主权
(2)专业设置的自主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流权(6)人事权(7)财产权。
21.对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即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可以设立校董会。
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
22.教师:
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高校教师:
是指在高等学校中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专业人员。
23.教师资格制度: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就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而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效力,须依法才能丧失和撤销。
24.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
(2)品德条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学历条件,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能力条件,有相应的教学能力。
25.高校教师资格的取得、丧失和撤销: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6.取得高校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4)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取得教授、副教授职务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著作达到较高的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27.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力:
(1)进行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平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的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的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进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8.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2)、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教师的教育行政部门刑事责任时,可依法追究其教育民事责任。
29(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教育活动方式有三种:
(1)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规范);
(2)应该这样行为(义务性规范);(3)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规范),并用严格的罚则来保证权利得到享受,命令得到执行,禁令得到遵守。
这就使三种行为方式相互补充,建立一定社会所需要的教育法律秩序。
这也把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教育原则、教育理论规范以及其他教育规范区别开来,划清了法与非法的界限。
30.调整教育关系有特殊的法学原则。
根据教育的性质和特点,教育法在调整教育关系时,实行的是以下一些法规:
遵循教育客观规律的原则;教育与社会相适应原则;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原则;教学民主的原则;受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原则等等。
这些原则在我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作为了基本原则。
31.学业证书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
3
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通常与国家学制系统相联系。
32.教师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3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也包括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34.教师聘任制
《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管理制度。
35.学位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36(教师义务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37(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主要机构,主要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38.法律
是人们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一种“规矩”,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
39.道德是最早调控国家的手段,现今仍为道德和宗教调控手段。
40.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4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不同在于:
A、宪法规定治理国家的最重大的、最根本的原则性问题。
而普通法律只规定了某一方面。
B、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依据。
C、宪法修改和制定的程序比普通法律要更为严格。
说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是治国的总章程。
42.教育法制
就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教育法律调控机制。
二、辨析题
1.教育法律所调整的学校社会关系是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错误。
教育法律所调整的学校社会关系不仅仅是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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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相对于高等学校的职责主要是指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所具有的职责。
错误。
政府相对于高等学校的职责既包括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所具有的职责,也包括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所具有的职责。
3(《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以教学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错误。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4(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正确。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
5.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正确。
《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教师法》第十条等,对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政府相对于高等学校的职责主要是指政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所具有的职责。
错误。
政府相对于高等学校的职责既包括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所具有的职责,也包括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所具有的职责。
6.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错误,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等公立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7.我国实行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体制。
错误。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办学体制是,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简答题
1.简述教育方针的基本内涵
《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
这一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二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三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培养途径。
2(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参见《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共六个方面的义务。
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根据《高等教育法》,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
a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原则b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原则c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d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原则e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原则f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g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4.简述我国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
根据《教育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是:
“国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
5.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假期的带薪休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
5
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6.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
高等学校的学制;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和学位制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7.法律在管理和发展教育方面的作用是什么,
主要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构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从而保证教育行政管理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真正做到有序化和科学化。
8.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的法律程序规定看,现行法律中已作规定的有《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申诉制度。
9.现代国家对教育的管理是什么,
对教育的社会管理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基本功能和活动,是由行使国家权利的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一种组织和管理。
10.
四、论述题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哪些基本制度,
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的基本制度有:
a高等学校的学制。
b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和学位制度c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2.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试述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有什么样的特点,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构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是:
a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b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c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制度。
3.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a树立受教育者教育权利意识。
b严格履行教师的义务。
c严格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d遵循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聘约。
4.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阐述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主要是: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技术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5.根据《教育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拥有哪些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另外,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树立受教育者教育权利意识;严格履行教师的义务;严格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遵循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聘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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