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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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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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
案例1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分
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
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
(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
(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问题]
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正确答案]
属于共同海损的:
(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
(2)雇用的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属于单独海损的:
(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
(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
如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国法律。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
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考点集成]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如下:
共同海损涉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多由于偶然的意外事故;共同海损损失由受益各方分担;单独海损由单方承担。
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因此如果本案在日本理算,应适用日本法律。
案例2贸易术语的构成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问题]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正确答案]
(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考点集成]
一个完整的国际货物买卖流程不仅仅涉及买卖,而是包括买卖、运输、保险和支付四个环节。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运输关系中的托运人,负责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同时是保险关系的投保人,负责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还是支付关系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最后收取货物价款。
相应的,买卖合同的卖方是运输关系中的收货人,最后收取货物;也是保险关系中保险单的受益人;还是支付关系中信用证的开证人和付款人。
承担运输义务、投保义务与否是由买卖合同,也就是贸易术语决定的,因此要掌握几种常见的贸易术语(FOB、CIF、CFR等)。
承运人是否对货物的运输迟延、货物损失负责,要看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题中的航行过失免责,即承运人对因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过
卖合同中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确定原被告。
[问题]
(1)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之间的关系?
(2)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与中国TV公司之间的关系?
(3)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大阪三井班轮公司之间的关系?
(4)发货人与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之间的关系?
(5)中国TV公司与大阪三井班轮公司之间的关系?
(6)本案原告应当是谁?
(7)本案被告应当是谁?
[正确答案]
(1)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买卖钢材的合同,因此二者是买卖关系。
(2)中国TV公司是托运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是承运人。
(3)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是实际承运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是承运人的代理人。
(4)在托收中,委托人与托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
(5)中国TV公司是卖方,即发货人,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6)中国TV公司钱货两空,应为原告。
(7)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显然是承运人无单放货,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考点集成]
本题所考察的是国际贸易的各组成环节的货物买卖、运输及支付种不同的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及责任。
其中运输环节中包括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托收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
托收行作为委托代理人,只要谨慎地履行了代理义务,就不再承担与买卖合同及货款支付有关的任何责任。
案例4CIF术语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买方)以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一万吨大米的合同。
货物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后按时由承运人某远洋公司C装船运输。
因在海上遭受暴风雨袭击,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并因船员的过失使三分之一的大米变质。
英国B公司因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
[问题]
(1)应与承运人远洋公司C签订运输合同的是哪方?
(2)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的是哪方?
(3)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
(4)设A公司已取得合同规定的单据并及时提交给了B公司。
在货物海上运输到达目的港,B公司按规定验收货物之前,A公司向B公司凭装运单据要求付款,B公司是否应付款?
(5)对货物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而造成的损失,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6)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7)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8)设B公司按时收到了货物,货物质量、数量等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但A公司所提交的装运单据与合同规定有所不符,B公司能否据此拒付货款?
(9)设B公司向C公司提出诉讼,按照《汉堡规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多长?
[正确答案]
(1)CIF术语中已包含运费,卖方承担托运的义务。
(2)CIF术语中已包含保险费,卖方承担投保的义务,受益人为买方。
(3)根据CIF术语。
交货地点为货物装运港。
(4)如果双方未约定必须在验收后付款,按一般惯例,B公司应付款。
(5)此迟延责任属承运人。
(6)此属海上运输保险范围。
(7)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不同,承运人可援引航行过失免责。
(8)CIF术语是象征性买卖,即单证买卖,付款主要根据单据。
(9)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
[考点集成]
本题是一个典型的国际货物买卖案例,足以展示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买卖、运输、保险和支付四种关系。
在CIF术语中,买卖合同的卖方,同时也是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支付关系中的付款人。
但各合同的权利义务互不影响,相互独立,在分析时可分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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