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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用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用问答
1、什么是食品安全?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T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safety)是指“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2、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①食品生产和加工(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简称食品经营);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③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④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⑤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⑥有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
3、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有哪些变化?
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食品安全法扩大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
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仅在第十一条对于食品添加剂提出了卫生要求,现实中由于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多发,尤其是三聚氰胺引发的“三鹿奶粉事件”,使得人们对于食品添加剂更加警惕,从而在立法上对于食品添加剂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要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也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例如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等。
第二,食品安全法扩大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作出与食品相关产品的概念,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依据附则里的进一步说明,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要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食品安全法增加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避免了法律之间由于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具体适用问题,即: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而且,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利于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4、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怎样的?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有哪些职责?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在三个层面上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
第一个层面规定: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其具体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个层面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其他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事项。
第三个层面规定: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这里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既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哪些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7、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体有哪些形式?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身管理主要有以下形式: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3、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4、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8、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吗?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在食品安全领域是否还有其他的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
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外,在食品安全领域没有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9、食品安全标准都包括哪些内容?
每个内容的含义是什么?
食品安全标准概括起来分八个方面的内容: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哪个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哪个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后,由卫生部编号并公布。
卫生部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其公布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
不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必须遵照执行,而且也是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食品监督执法的依据。
11、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哪个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因涉及到人体健康,特别是检验规程中涉及健康的关键控制点和措施对保护人体健康水平非常重要,因此,对于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制定。
12、什么是良好生产规范?
良好生产规范(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英文缩写GMP),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
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
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3、什么是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何记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4、食品生产企业怎样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5、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应标明哪些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16、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如何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17、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应当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该条规定: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18、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遵守哪些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9、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是否可以添加药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对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以及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进行了规定。
该条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
20、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哪些监督管理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21、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22、食品生产者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安全性评估,或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如果食品生产者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则应由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管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是: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遵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检验、查验记录、备案制度等的,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遵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检验、查验记录、备案制度等的,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4、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责任。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了这一规定,从事了非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被吊销了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25、食品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6、食品安全的含义?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7、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关于“预包装的”的定义修改而来。
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目前市场上出售的食品大部分都属于预包装食品。
28、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29、如何理解“保质期”?
保质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最佳食用期,是指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食品安全适于销售、食用。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色、香、味、营养价值等都会有所减少,是禁止销售的。
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不表示不可以食用,在超过保质期一定期限内,食品在色、香、味、营养价值上会有所降低,但从食用角度讲并不会影响人的生命健康,还是可以继续食用的。
30、本法施行之前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取得的许可证是否有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该许可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延续手续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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