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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材料
中山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材料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实现从教师职称评审制到职务聘任制平稳过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大人事[] 号
各学院、实体系、各有关单位:
“关于实施《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实现从教师职称评审制到职务聘任制平稳过渡的若干规定”,在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席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批准,现颁布全校施行。
请根据该“规定”的要求,做好本单位教师的职务聘任和考核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实施《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实现从教师职称评审制到职务聘任制平稳过渡的若干规定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实施《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
实现从教师职称评审制到职务聘任制平稳过渡的若干规定
《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在通过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席会议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自年月日起正式实施。
现就实施这一规程,实现从教师职称评审制到职务聘任制的平稳过渡作如下规定:
一、校人事处根据《规程》的规定,下达学年度各学院、实体系(以下简称各院系)的教师编制数,各院系按照所下达的编制数开展现有教师的聘任工作,并作好学年度招聘教师的计划。
二、由学校统一掌握的占编制总数的机动编制数,将主要用于解决人事制度改革“过渡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
各院系若因历史遗留问题和学科发展,需要增加教师编制数者,须于月日前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将在月中旬以前讨论并答复有关的申请。
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增加的教师编制,到年月日前收归学校。
三、原则承认年月以前的职称评审结果,以之作为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实施的基础。
现任教于本校的岁以下教师(年及其以后出生),除属于本规定第款所列情况者外, 若申请继续受聘为本校教师,须填写《中山大学教师职位申请表》。
各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可参照原来《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办法》(中大[]号)和《中山医科大学教学、医疗、科研、护、技、药、管理等系列晋升高中级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校人发[]号)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拟定本单位现有教师聘任现职务的方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每一个申请者进行表决,获聘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者即可受聘。
并根据《规程》,与学校签订新的《教师职务聘任合同》。
现任教于本校的岁以上(年及其以前出生)的教师继续受聘现职务,在退休前其基本教学工作量应达到附件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考核由院系负责。
四、年满岁(年以前出生)、现受聘讲师、助教职务的女教师,若本人申请,可不再签订新的《教师职务聘任合同》,在退休前其基本教学工作量应达到附件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考核由院系负责。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有关精神,依照《规程》的相关条款,年月日以前进入中山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工作的教师,已受聘教授、副教授职务者,若继续受聘原职务,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聘任合同;已受聘讲师、助教职务,在中山大学(中山医科大学,下同)工作满年或在中山大学连续工作已满年且男教师满周岁、女教师满周岁者,若继续受聘原职务,亦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聘任合同;已受聘讲师、助教职务的教师,不在以上规定条件的范围之内者,若继续受聘原职务,则需根据《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与学校签订有固定期聘任合同,首个聘期三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六、现任教于中山大学的教师,未获本院系聘任者,可缓聘一年。
缓聘期间,其校内津贴的职位津贴部分,按年津贴等级降低三等发放。
若缓聘期满,仍未能获得本院系聘任,在中山大学工作满年或在中山大学连续工作已满年且男教师满周岁、女教师满周岁者,采取校内转岗聘任或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等办法分流。
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缓聘期满则自然解聘。
七、现从事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职称的教师,在本次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过程中,原则上可相应转聘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职务,其转聘程序与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的聘任程序相同。
因其所从事工作的性质,难以达到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职务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要求者,可暂不办理转聘手续,但应完成本单位所分配的教学科研任务。
其有关职务聘任问题,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另文规定。
八、年月日以后受聘来中山大学工作者,其聘任按照《规程》的规定执行。
但年的应届毕业生,其本学年度的教学工作量由各院系自行规定。
九、教师职务聘任将成为学校日常行政事务的一部分。
从年月开始,以往一年一度的全校性的教师“职称评审”将不再进行,教师的招聘和职务变动,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十、学校和院系第一任聘任委员会的任期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十一、各院系在招聘教师时,必须遵循现行有关人事调配的规定。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作出补充规定。
十三、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
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本规定之解释由学校人事处负责。
二〇〇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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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中山大学 人事 分配制度 改革 有关 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