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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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doc
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
xx范式理论对于促进劳动法学科的纵深研究具有积极作用。
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欢。
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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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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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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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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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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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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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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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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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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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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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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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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