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辅导刑法1完整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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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辅导: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种。
立法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1、属地主义原则,规定了属地管辖权:
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主义原则,规定了属人管辖权: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如果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3、保护主义原则,规定了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简称溯及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例题】我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
)。
(2006年)
A.经过外国审判的
B.回国后立即自首的
C.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D.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
答案:
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刑相当原则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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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辅导:
追诉时效。
四、追诉时效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
超过这个期限,一般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
追诉时效5年;
法定最高刑5以上-不满10年,
追诉时效10年;
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15年;
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时效20年;
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就此中断,并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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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辅导:
犯罪及其构成。
第二节
犯罪及其构成
一、犯罪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并非都有犯罪对象;所有犯罪都侵害犯罪客体,但并非都必然损害犯罪对象。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解释:
不作为构成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道德上的义务。
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
即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仅为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即称谓“选择性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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