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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经济史专题赋税
中国古代经济史专题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
赋役释义
(一)
■按照经济学的定义,“赋税”指的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
体现国家同社会集团、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
”(于光远主编:
《经济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2318页。
)
■中国古代的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
■租、税、赋等字样,在后世看起来,意义无甚区别,古代则不然。
汉代的田税,古人称之为税,亦即后世所谓田赋。
其收取,先秦三代的赋税有贡、助、彻三法。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赋,赋专指土地与工商山林川泽之外的收入,即人徒、车、辇、牛、马等,官府征用以供军需。
“赋”,从贝从武,本为军役及同军役有关的军用品征发的专称,私有土地制出现后,军赋就逐渐转化成为对人口的课税名称。
古有十井出兵车一乘之说。
■役法:
■1)《礼记•王制》说:
“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
■2)《周官》均人说:
丰年三日,中年二日,无年一日。
■3)《汉书•食货志》在记述“先王”之制时说:
“有赋有税。
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
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
”《汉书•·刑法志》亦曰:
“因井田而制军赋。
......有税有赋。
税以足食,赋以足兵。
”
■中国古代当兵亦是役的一种。
■《礼记•王制》:
“五十不从力政,政同征,即兵役外的力役。
六十不与服戎。
”
■《周礼•地官•乡大夫》:
“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
■【注】七尺,即年满二十岁,六尺是十五岁。
因为古时尺短,一尺只合二十多厘米,七尺才一米多,正是成年人的身体高度。
而二十岁才算成年人,所以以七尺代二十岁。
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
■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田赋大致经历了六次大的变化,即:
■1)三代至春秋时期的贡、助、彻制(税人与税地合一;井田制),
■2)战国、秦、汉和两晋时期的租税制(人户为税基;授田、均田制),
■3)北魏至隋唐的租调(租、庸、调)制,
■4)唐中期至明中期的两税法,
■5)明中期至清雍正年间的一条鞭法,
■6)雍正年间至民国初年的地丁银制。
严格地说,一条鞭法和地丁银制是两税法的继续和完善。
■课税的主要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丁。
田为物,户和丁为人。
■因此,中国赋税制度实际上是贡助彻制、租调制和两税法三个大的阶段,各领风骚上千年。
古代赋役制度的特点
■①标准:
人丁——田亩以两税法为界线
■②形式:
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一条鞭法
■③时间:
不定时——定时两税法
■④税种:
多——少一条鞭法
■⑤农民必须服徭役和兵役——代役“庸”制
■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这种演变说明,
■ 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
■ 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的相应反映。
古代赋役制度(夏)
■夏的赋税制度是比较完备的。
夏专门设立了主管赋税的官吏,《夏书》中有“职听讼,收赋税”的“啬夫”。
现存的《尚书•禹贡》,就可以说是夏朝的一部税法,也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经济单行法规。
■1)田赋:
《禹贡》赋税的基本原则是:
“咸则三埌,成赋中邦。
”即《史记•夏本纪》所记载的:
夏禹之时,“四海会同,六府甚修,众土交正,致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
”就是在确定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地区和土地肥瘠的情况,缴纳田赋的制度。
据说将全国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等田赋不一,但是两者并不完全一致。
基本上是按收获总量计算赋的等级。
古代赋役制度(夏)
■2)贡赋:
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
■
(1)《禹贡》开篇:
“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
”
■
(2)《孟子•滕文公》载:
“夏后氏五十而贡”。
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史记•夏本纪》和《尚书•禹贡》的记载,当时地方诸侯、方国、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贡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产,诸如丝、棉、铜、象牙、珠玉等等,甚至还有奴隶、美女等。
■为了保证税收的执行和夏王朝有稳定的收入,夏已经发明并使用石、钧等衡器来征收赋税。
古代赋役制度(夏)
■夏代贡赋的一般特点:
第一,强制性。
它是根据国家的需要,按规定强制征收的。
“任土为贡”不是任意的进贡,而是一种强制性的固定税赋。
如果臣属不按时纳贡,便须加以征讨,强行征贡,耀武扬威。
■ 第二,无偿性。
贡、赋征收上来后,一般用于满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需要,不存在返还性。
第三,不定性。
各部落所贡方物不能定时、定量、定律,且路有远近,物有轻重,这也是早期赋税的一个特点
■传说禹铸九鼎,象征九州,古代奉为传国的重器,铸鼎的铜,也是各诸侯国进贡的。
■
先秦赋役制度(田赋)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孟子•滕文公上》
Ⅰ.夏行贡法:
民授耕地五十亩,五亩地的收成要进奉上缴,即什一税。
Ⅱ.商代行助法: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百亩收入归己,公田八家共耕,收入全部上缴。
Ⅲ.周代行彻法:
一夫授百亩田,而与同沟共井之人合作,计亩均收,民获其九,公取其一。
“彻”即“贡”、“助”兼用,通计而征取之意,也就是按产品的十分之一征税。
先秦“贡助彻”的不同看法
■李剑农在所著《中国古代经济史稿》中,提出:
■1)先秦三代都实行过“贡、助、彻”等三种田赋制度,并非每个朝代只施行了一种;
■2)依据经济关系进化程序推断,三种田赋的顺序应该是:
彻、助、贡。
■彻,训为通,也可以训为治、为取。
封建占有下划分的井疆、疆埸并分为公田私田,农夫“同养公田”即有通力合耕之义,《诗经》不乏公田上少则“千耦”多则“十千耦”,民户集体合作共同助耕的场面。
所获计亩均收,什一而税;其次为按户分田,借民力以同耕公田的“助法”;最后是缴纳实物记亩取税的贡法。
■《周礼》中的赋税极多,主要有九功、九赋和九贡。
九功主要用于充府库、供余羡之用,不是国家的正赋:
正赋是九赋.即赋税的九种名目,以地域为征收对象。
除关市、市税之赋外,其余七赋主要是对土地征税,因此,九赋叉称为“地征“或“地税”的收入计征,按地之远近决定税率的高低,近轻而远重。
《周礼》的“九赋”.土地税就占有六种,土地税大多以实物地租的形式完成.根据行政区域它们分别为“邦中之赋、四郊之赋、家削之赋、邦甸之赋、邦县之赋、邦都之赋、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币余之赋。
”
■1)"邦中之赋",指国都中的土地税,包括住宅,果园,菜园等的地税.由六乡之吏,闾师,场人征收.邦中之赋供招待宾客之用;
■2)"四郊之赋",指距国都百里的四郊六乡的地税,包括近郊的宅田,士田,贾田和远郊的官田,牛田,赏田,牧田."四郊之赋"由六乡四郊之吏和闾师征收.四郊之赋供作牲畜的饲料;
■3)"邦甸之赋",指距国二百里的六遂公邑的地税,由六遂之吏和县师征收.邦甸之赋供工匠制造器物之用;
■4)"家削之赋","邦县之赋","邦都之赋"分别指距国三百里,四百里,五百里的地税,均由县师征收.家削之赋供王赏赐群臣之用;邦县之赋供出使诸侯致送礼物之用;邦都之赋供祭祀之用.
5)地税之外的赋税是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币余之赋。
周田赋之外的“九贡”“九服”
“九贡”即《周礼》的“货贿之贡”,“九贡”是国家向百姓征收的另一项税收,按人口数量征收,相当于后世的丁税。
诸侯及臣民之贡,每岁常贡,令春入之。
《周礼·天官·大宰》:
《周礼·天官·大宰》:
“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牺牲、包茅之属);二曰嫔贡(嫔亦作宾,皮帛之属);三曰器贡(宗庙之器);四曰币贡(绣帛);五曰材贡(木材);六曰货贡(珠贝自然之物);七曰服贡(祭服);八曰斿贡(羽毛);九曰物贡(九州之外,各以其所贵为贽)。
”
■“九服”:
因朝而贡,各有年限。
“侯服,岁一见,其贡祀物;甸服,二岁一见,其贡嫔物;男服,三岁一见,其贡器物;采服,四岁—见,其贡服物;卫服,五岁一见,其贡材物;要服,六岁一见,其贡货物;蕃国,世一见,各以其所贡宝为挚。
”
■
周田赋之外是“九功”,即九种职业的所得税,“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y¨²)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sǒu)牧,养蕃(f¨¢n)鸟兽;五曰百工,饬(ch¨¬)化八材;六曰商贾,阜通货贿;七曰嫔妇,化治丝枲(xǐ);八曰臣妾,聚敛疏材;九曰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
”
农民缴纳谷物粮食,种植树木的圃人贡纳草木,工匠贡纳器物,商人贡纳财货,牧人贡纳鸟兽,妇女贡纳布帛.
周代徭役
(一)
■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
■1)力役:
古代力役是指强制人民从事劳役活动。
包括跟随诸侯、大夫从事狩猎、追捕盗贼以及运送官物等事。
一般是一户一人。
服役的日数一般为一年三日,少者一日,如遇灾荒凶年则不服劳役。
服役的年龄:
国中之民自二十岁至六十岁,野自十五岁至六十五岁。
对于国中的特权阶级,如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都免役。
周代徭役
(二)
■2)军赋:
包括兵役和军赋。
周代兵役,一般是七家出一人服兵役,按规定轮换。
军事首领多由贵族承当。
■
(1)军赋的标准:
据记载:
殷周“因井田而制军赋”。
一丘之地(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一甸(四丘)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武器也由自己准备。
■从上可见,在周代仍然是兵农合一,田制和兵制结合,人民服兵役和缴纳军赋相结合。
西周的赋役制度
■西周宗族土地所有制形态,形式是自天子以下向诸侯、卿、大夫、士层层分封,赋役方式是以井田为单位的“彻”、“藉”。
■1)彻法行之于统治宗族,即国人,九夫为井,每夫拥有百亩之田,所产归己,另外共耕百亩之田,所产上交宗主,即“九一而助”的劳役赋税,也即什一税。
■2)藉法适于被统治宗族,即野人,十夫为沟,以十家为共耕单位,共同耕种于千亩之田,收入全部上缴。
另外,每夫另有百亩份地,收入归己。
地租量50%,在田畯监督下无偿劳动。
■【国、野】:
周代王都城郭以内称“国中”,距城百里之内称“郊”,“郊”以外称“野”。
“国”包括都城中及四郊之地,其居民称“国人”。
“野”的居民称“野人”。
国人是统治宗族,享有政治特权;野人属于被统治宗族,无任何政治权利。
春秋时期的赋役变革(齐)
■齐相管仲“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
”相,是察视的意思;衰(cui),依一定的标准递减之意。
根据土地的不同而分等征赋。
土地好,产量高,则多征税;土地差,产量低,则少征税。
■根据不同肥力的土地,交纳不同等的地租,这在政治经济学上叫做级差地租。
春秋时期的赋役变革(鲁)
■初税亩:
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履亩而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也是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
”
■《左传•宣公十五年》
■《公羊传》曰:
“税亩者何?
履亩而税也”,意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纳税,按土地面积征收田税的性质。
■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也实行了“初租禾”制度。
这是秦国有按田亩课税制度的开始。
战国时期赋役举要
■三征:
孟子曰:
“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
君子用其一,缓其二。
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
”----语出《孟子•尽心下》
■户税,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
如例:
■
(1)粟米之征:
《汉书•食货志》载魏李悝: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
”
■
(2)布帛之征:
《管子•轻重甲》:
“若此则泽鱼之正伯倍异日,则无屋粟邦布之藉。
”
战国时期赋役举要
■(3)力役之征:
《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语,曰:
“秦用商鞅之法,力役三十倍于古。
”
■力役包括兵役、劳役。
据云梦《秦律》记载:
以十六周岁(相当六尺五寸高度)作为“傅”的年龄,从十六周岁起就必须服徭役和纳算赋,直到56岁都在力役之征的年限内。
■役即庶人在官之事。
古代的力役之征,如筑城郭、宫室、修沟渠、道路等,都是人人所能为的;而且其事可以分割,一人只要应役几日;自然不虑其苛重了。
至于在官的庶人,则可分为府、史、胥、徒四种,府是看守财物的。
史是记事的。
胥是才智之称,所做的,当系较高的杂务。
“徒,众也,”是不须才智,而只要用众力之时所使用的,大概用以供奔走。
■傳:
凡在秦国统治地区,身高达到6尺5寸以上的男子(16岁左右)都必须向官府进行兵役登记,称“傅籍”。
秦汉的赋役制度(秦)
■秦汉时的田赋主要是土地税和人头税。
土地税在秦汉时仍称“田租”,征收实物,有粮食和刍稿。
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属收益税性质。
由内史总管全国的田租收入,掌管粟米之征。
■秦人的赋出现于战国中期。
《史记·秦本纪》:
“(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
”《集解》徐广曰:
“制贡赋之法也。
”
■《索隐》谯周云:
“初为军赋也。
”
■征赋是商鞅的一项变法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供应军费,故称此赋为“军赋”。
秦汉的赋役制度(秦)
■一、秦赋的分类,开始时大约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逐步扩大到口。
■1)户赋
■例1:
商鞅的变法令规定:
“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
■例2: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
匿户弗繇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
”可见秦人曾有“户赋”。
■2)口赋:
■秦始皇时,系以人口为课税对象,谓之“头会”;又谓之“口赋”。
例1:
《淮南子·氾论训》:
“(秦)发适戍,入刍稿,头会箕赋。
”
例2:
《史记·张耳陈馀列传》:
“秦为乱政虐刑,以残贼天下......百姓疲敝,头会箕敛,以供军费。
”
例3:
睡虎地秦简《金布律》: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
”
“畚”即畚箕,“头会箕赋”和“头会箕敛”即用畚箕按人头敛钱,
秦汉的赋役制度(秦)
■二、秦赋的数额:
■例1:
《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曰:
“(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
■例2:
《七国考·秦食货》引《咸阳大事记》曰:
“秦赋户口,百姓贺死而吊生。
故秦谣曰:
‘渭水不洗口赋起。
’”
■例3:
《汉书·食货志》记载:
“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
”
■例4: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记载:
“往者秦为无道,残贼天下,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
”
■以上史料均称秦朝“收泰(太)半之赋”,即所征的赋达到了百姓收入的三分之二。
其中除了了田租和其他税项,“盐铁之利”,人头税应是其重要成分。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末“关东群盗并起”,冯去疾、李斯、冯劫向秦二世进谏:
“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
”这表明,赋税沉重乃是导致秦朝动乱以至灭亡的原因之一
秦汉的赋役制度(秦)
■史料辨析:
■1)“口赋”、“太半之赋”和“赋户口”。
成年的人口税。
但据考,秦之赋有“算赋”之称,并无口、算之分。
■2)当时的田租是以产量为税基,夏、商、周三代均为‘什一’,今若‘二十倍于古’,则田租税率高达200%,高出产量一倍,岂有可能?
实质上秦代的田租税率也是什一之税。
秦汉的赋役制度(秦)
■三、田租附加税:
■例1:
云梦秦简《田律》:
“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两石。
”秦国征收刍稿是作为军赋,并按顷为单位征收。
■田租附加税
■刍稿:
《说文·艸部》:
“刍,刈艸也;象包束艸之形。
”《禾部》:
“稿,杆也。
杆,禾茎也。
”刍稿,通常指牧草、禾杆。
■先秦时期,谷物的种类已然很多,有五谷、六谷、九谷等说法。
“五谷”为“麻黍稷麦豆”、“六谷”指“稌黍稷粱麦菰”、“九谷”为“谷、黍、粱、稻、麻、大豆、小豆、小麦、菰”。
■政府征收刍稿,主要是供马匹、牲畜作饲料之用。
从类别上说,刍稿税和田租都是基于土地征收的,都属于土地税,但刍稿税并非田租而是田亩附加税。
秦制刍税无“户刍”与“田刍”之分,而统称为“刍”。
征收的依据是按土地的数量,每百亩地纳刍三石。
■刍、稿税的征收,始于秦商鞅变法。
税率亩纳刍三石和稿二石。
秦汉的赋役制度(秦)
■秦赋役繁重表现为:
■1)“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
”
■2)《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语,曰:
“秦用商鞅之法,力役三十倍于古;”
秦汉的赋役制度(汉)
■汉代赋役:
田赋的征课范围,为土地的出产物,包括粟米和刍稿,均以实物交纳。
徭役和更赋有劳役、兵役两种。
■田赋的征课方法:
田赋的征课依据是土地册籍。
核实土地数量的方法,秦代是“黔首自实田”,汉代是“令民得以律占租”,都是指农民自己申报。
■报告的内容包括耕地面积,大小人丁,土地产量等;经乡一级主管官吏(三老、啬夫)审查核实,统一评定产量后,再根据实有田亩数,评定的亩产量和国家规定的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登记入册,按户汇编,上报到县,经批准后,由乡佐组织征收。
秦汉的赋役制度(汉)
■一、汉代的赋税,大体上可分为:
租、赋、税。
■1)租指田租,是地税,征收谷物与刍稿;
■
(1)地税:
高祖刘邦“轻田租什五税一”;文帝二年“赐天下民田租之半”,文帝十三年则下诏“除民田之租税”达十一年之久。
景帝时又复为“°三十税一”,且为定制。
秦汉的赋役制度—附加税
■
(2)刍、稿:
西汉文景时期,形成了以刍折钱缴纳刍税的制度。
张家山汉简《田律》规定:
“入顷刍稿,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刍二石;稿皆二石。
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
收入刍稿,县各度一岁用刍稿,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稿。
刍一石当十五钱,稿一石当五钱”。
“刍稿既贵于律,以入刍稿时平贾(价)入钱”。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钱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西汉文、景二帝时期,刍税明显被区分为“户刍”与“田刍”两大类。
“田刍”,按土地数量多少征收;“户刍”既系按户征收,则不分贫富都得缴纳“户刍”。
秦汉的赋役制度—汉赋
■赋指诸赋,按人或户征收,形式是货币;均由大司农掌管,归属国家。
人口税(算赋、口赋、资赋(亦作赀、訾)、献费)
■
(1)口赋:
■例1:
《汉书·贡禹传》:
“(贡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
宜令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
......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
”
■例2:
《汉旧仪》:
“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
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
”元帝时恢复,直至东汉没有变动。
秦汉的赋役制度—汉赋
■
(2)算赋:
■例1:
《汉书·高帝纪》:
“(高帝四年,公元前203年)八月,初为算赋。
”注引如淳曰:
“《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赋钱即算赋,供应军械和军马的开支。
■附加税:
另商人、奴婢加倍征收。
惠帝时,女子年15以上至30未嫁分五等加征:
每等加一算,共计五算。
■湖北江陵汉墓竹简所记:
算赋并非按年征收,而是按月征每人每月从八钱到三十六钱不等,总数与文献记载有出入。
秦汉的赋役制度—汉赋
■算钱名目:
“吏奉”、“口钱”、“传送”、“给转费”、“缮兵”、治库兵车马。
■军械制作一瞥:
尹湾汉墓的《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是一部记录汉成帝时期东海郡武库所收藏兵器与军车名目及数量的集簿。
该集簿分两部分:
■1)“乘舆兵车器”部分登载了58种军械,共114693件;
■2)“库兵车”部分登载了182种军械,共23753794件。
■其中,剑、刀、矛等手执的兵器数量极大,如“剑九万九千九百一”,“刀十五万六千一百卅五”,“矛五万一百七十八”等。
除一般兵器外,集簿还登载了各种车具和军车,如“车披具”、“冲车铁鞮”、“冲车”、“战车”、“轻车”、“将军鼓车”、“将军兵车”、“强弩车”、“连弩车”、“武刚连弩车”等。
军车的数量也不少,一种名目可达数百辆,如“兵口车六百七十七两”,“轻车三百一乘”等。
秦汉的赋役制度—汉赋
■(3)献费:
规定每人征收六十三钱为献费,具体征法不详。
■3)税:
大致是指按行业或地区征收的杂税,形式以货币为主,由少府掌管,归属皇室。
收入均由大司农掌管的诸赋,供应汉代的军费开支。
■例:
天凤六年(公元19年),“匈奴寇边甚......一切税天下吏民,訾三十取一”。
“訾”同“赀”,即资财。
这些资产税的用途都是军费。
■资产税的税率,汉初是每万钱出1算,1算为127钱。
《汉书·景帝纪》载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诏令:
“訾算四得宦。
”注引服虔曰:
“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
”编户齐民的资产包括田、宅、车、牲畜和奴婢等,但有时日常生活用品也被计为家资。
秦汉的赋役制度—汉役
■汉代的徭役:
有劳役、兵役两种(含正卒、更卒、戍卒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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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卒:
兵役,成年男子一生必须服役一年,期满还乡。
汉代服役年龄:
民年二十三至五十六岁,均有义务服役,凡民达到服役年龄,就要进行登记,叫“傅”。
凡成丁登记到名册上后,就意味着准备应征服役了。
汉景帝二年,曾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服役年龄提前了三年。
汉昭帝时才恢复汉初旧制,从二十三岁起役。
秦汉的赋役制度--汉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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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卒,汉代规定:
年满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子,每年要在郡县服一个月的劳役,称为更卒。
“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
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更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
贫者欲得顾更钱,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
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
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
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
”《通典•食货典》
秦汉的赋役制度--汉役
■(3)戍卒:
成年男子一生必须到边境屯戍一年,或到京城当卫士。
或可每月交三百钱由官府雇人代役。
■特例:
宗室、功臣之后免役;俸给六百石至二千石的官吏和都尉以上的军官免役;博士子弟或通过一经的儒生免役;民有车马及奴婢、入粟者免役。
秦汉的赋役制度--汉役
■汉代的徭役,还有一项重要的措施:
买复,即出卖免役权。
买复始于西汉文帝,当时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买到五大夫以上的爵位,就可取得免役的权利。
■元封(公元前109—前108年)年间,允许交粮食买得免役权。
武帝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又卖武功爵,分十七级,这次是收钱或黄金,凡买到规定的爵位后,可终身不服徭役,不纳更赋。
秦汉的赋役制度(汉)
■三、更赋是对按规定应该服役而未能服役的人所征课的代役钱。
汉代规定,每个成年男子都有服正卒、更卒和戍卒的义务;但不是一到服役年龄就要去服役,服役的人数也不需要那么多,当不需要服役或有钱不愿去服役时,可以按规定出钱代役,这种代役金叫更赋。
■汉代的更赋,其征收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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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卒:
如不亲自服役,可纳钱二千,由政府雇人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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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戍卒,如不服役,每人每年纳钱三百。
秦汉的赋役制度--汉减免与加征
■1)赋税的减免:
■汉代的减税、免税(包括对人征税和对土地征税的减免),根据其减免的原因,减免性质及其欲达到的目的。
■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灾歉减免、行幸减免、劝农和其它减免、移民免复。
■2)加征:
汉代对商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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