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强化剂国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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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强化剂国标
3食物营养强化剂利用卫生标准
种类
品种
使用范围
每公斤使用量
备注
氨基酸
L-盐酸赖氨酸
加工面包、饼干、面条的面粉
1-2g
1.谷类及其制品也可按量添加
2.如用L-赖氨酸天门冬氨酸盐,须经折算
饮液
牛磺酸
乳制品、婴幼儿食品及谷类制品
饮液、乳饮料
维生素类
维生素A(视黄醇或醋酸视黄酯或棕榈酸视黄醇)
芝麻油、色拉油、人造奶油
4000-8000μg
1.维生素A添加量均以视黄醇当量计算
μg视黄醇当量=1μg视黄醇
=维生素A
3.如用-胡萝卜素强化可折成维生素A来表示
μg-胡萝卜素=μg视黄醇
婴幼儿食品、乳制品
3000-9000μg
乳及乳饮料
600-1000μg
维生素D
D2(麦角钙化醇)或D3(胆钙化醇)
乳及乳饮料
人造奶油
乳制品
婴幼儿食品
10—40μg
125一156μg
63一125μg
50一100μg
lμg维生素D=维生素D
维生素E
(d-生育酚)
芝麻油、人造奶油、色拉油、乳制品
100一180mg
1.以d-生育酚
2.如用dl-生育酚、d-醋酸生育酚或d1-醋酸生育酚强化
须经折算
维生素E=维生素E
婴幼儿食品
乳饮料
40-70mg
10-20mg
维生素B1
(盐本硫胺素)
谷类及其制品
饮液、乳饮料
婴幼儿食品
3-5mg
1-2mg
4-8mg
1.如固体饮料,则需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
2.如用硝酸硫胺素强化,须经折算
维生素B2
(核黄素)
谷类及其制品
饮液、乳饮料
婴幼儿食品
食盐
3-5mg
1-2mg
4-8mg
100-150mg
1.如固体饮料,则需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
2.如用核黄素衍生物强化,须经折算
维生素C
(L-抗坏血酸)
果泥
饮液及乳饮料
水果罐头
夹心硬糖
婴幼儿食品
50-100mg
120-240mg
200-400mg
2000-6000mg
300-500mg
1.如用维生素C磷酸酯镁、抗坏血酸钠盐、抗坏血酸钾盐、抗坏血酸-6-棕榈酸盐强化,须经折算
2.如固体,饮料则需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
高铁谷类及其制品(每天限食这类食品50g)
800-1000mg
烟酸或烟酰胺
谷类及其制品
婴幼儿食品
饮液及乳饮料
40-50mg
30-40mg
10-40mg
维生素B6
(盐酸吡哆醇或5`-磷酸吡哆醇)
婴幼儿食品
饮液
3-4mg
1-2mg
维生素B12
(氰钴胺或羟钴胺)
婴幼儿食品
饮液
10-30μg
2-6μg
维生素K
(植物甲萘醌)
婴幼儿食品
420-750μg
胆碱
婴幼儿食品
饮液
380-790mg
50-100mg
肌醇
婴幼儿食品
饮液
210-250mg
25-30mg
叶酸
婴幼儿食品
孕妇、乳母专用食品
380-700μg
2000-4000μg
泛酸
婴幼儿食品
饮液
15-28mg
2-4mg
生物素
婴幼儿食品
饮液
矿物质类
铁:
硫酸亚铁
谷类及其制品
120-240mg
1.以元素铁计强化量:
谷类及其制品24-48mg/kg
饮料10-20mg/kg
夹心糖600-1200mg
2.各种铁盐中铁元素含量:
硫酸亚铁(含7个结晶水)20%
乳酸亚铁(含3个结晶水)%
柠檬酸铁(含5个结晶水)%
富马酸亚铁%
葡萄糖酸亚铁12%
柠檬酸铁铵16%
3.铁源也可采用猪血中提取的血红素铁,强化时以元素铁计
4.其他铁盐如碳酸亚铁、柠檬酸亚铁、延胡索酸亚铁、琥珀酸亚铁、还原铁、电解铁也都可用,强化时以铁元素计
饮料
50-100mg
乳制品、婴幼儿食品
300-500mg
高铁谷类及其制品(每日限食这类食品50g)
860-960mg
食盐、夹心糖
4800-6000mg
葡萄糖酸亚铁
谷类及其制品
饮料
200-400mg
80-160mg
乳制品、婴幼儿食品
400-800mg
高铁谷类及其制品(每日限食这类食品50g)
1400-1600mg
食盐、夹心糖
4800-6000mg
柠檬酸铁
谷类及其制品
饮料
150-290mg
60-120mg
乳制品、婴幼儿食品
360-600mg
高铁谷类及其制品(每日限食这类食品50g)
1000-1200mg
食盐、夹心糖
3600-7200mg
富马酸亚铁
谷类及其制品
饮料
70-150mg
30-60mg
乳制品、婴幼儿食品
180-300mg
高铁谷类及其制品(每日限食这类食品50g)
520-580mg
食盐、夹心粮
1800-3600mg
柠檬酸铁胺
谷类及其制品
饮料
160-330mg
70-140mg
乳制品、婴幼儿食品
400-800mg
高铁谷类及其制品(每日限食这类食品50g)
1200-1350mg
食盐、夹心糖
4000-8000mg
钙:
柠檬酸钙
谷类及其制品
饮液及乳饮料
8-16g
以元素钙计强化量:
饮液及乳饮料
谷类及其制品
婴幼儿食品
2.各种钙盐中钙元素含量:
葡萄糖酸钙9%
碳酸钙40%
磷酸氢钙(含2结晶水)23%
磷酸氢钙(含5结晶水)%
柠檬酸钙(含4结晶水)21%
乳酸钙13%
乙酸钙%
3.钙源亦可采用牦牛等符合卫生标准的骨粉、蛋壳粉、活性离子钙等;其他钙盐、如氯化钙、甘油磷酸钙、氧化钙、硫酸钙等均可用,强化时均以元素钙计
葡萄糖酸钙
谷类及其制品
饮液及乳饮料
18-36g
碳酸钙或生物碳酸钙
谷类及其制品
饮液及乳饮料
婴幼儿食品
4-8g
1-2g
乳酸钙
谷类及其制品
饮液及乳饮料
婴幼儿食品
12-24g
3-6g
23-46g
磷酸氢钙
谷类及其制品
饮液及乳饮料
婴幼儿食品
10-20g
19-38g
锌:
硫酸锌
乳制品
130-250mg
1.以元素锌计强化量:
饮液5-10mg/kg
谷类及其制品20-40mg/kg
乳制品30-60mg/kg
婴幼儿食品25-70mg/kg
2.各种锌盐中锌元素含量:
硫酸锌%
葡萄糖酸锌14%
乳酸锌(含3结晶水)%
3.还可采用氯化锌48%、氧化锌80%、乙酸锌%,强化时均以元素锌计
婴幼儿食品
113-318mg
饮液及乳饮料
谷类及其制品
80-160mg
食盐
800-1000mg
葡萄糖酸锌
乳制品
230-470mg
婴幼儿食品
195-545mg
饮液及乳饮料
谷类及其制品
40-80mg
160-320mg
食盐
800-1000mg
碘:
碘化钾
食盐
30-70mg
1.碘化钾中含碘量为%,以元素碘计,碘酸钾含量为%以元素碘计;食盐强化量20-60mg/kg
2.婴幼儿食品强化量为250-680μg/kg
婴幼儿食品
碘酸钾
食盐
34-100mg
婴幼儿食品
硒:
亚硒酸钠
食盐
7-11mg
1.以元素硒计强化量:
乳制品、谷类及其制品为140-280μg/kg
饮液及乳饮料为50-200μg/kg
食盐为3-5mg/kg
2.用硒源作为营养强化剂必须在省级部门下指导下使用
3.亚硒酸钠中硒含量为%,硒酸钠%
饮液及乳饮料
110-440mg
乳制品、谷类及其制品
300-600μg
富硒酵母
硒化卡拉胶
饮液
片、粒、胶囊
30μg/10mL
20μg/片、粒胶囊
镁:
硫酸镁
乳制品
婴幼儿食品
饮液及乳饮料
3000-7000mg
2000-5800mg
1400-2800mg
1.以元素镁计旨化量:
乳制品、婴幼儿食品为300-700mg/kg
饮液为140-280mg/kg
2.各种镁盐中镁元素含量:
硫酸镁(含7结晶水)%
氯化镁(含6结晶水)12%
铜:
硫酸铜
乳制品
婴幼儿食品
饮液
12-16mg
4-5mg
1.以元素铜计强化量:
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配方为3-4mg/kg
饮液为kg
2.各种铜盐中铜元素含量:
碳酸铜54%,硫酸铜(5结晶水)%,无水硫酸铜%
锰:
硫酸锰
乳制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
饮液
以元素锰计强化量:
乳制品、婴幼儿食品为
饮液为
2.各种锰盐中锰元素含量:
硫酸锰%,氯化锰%,碳酸锰%
附录A
食物营养强化剂利用卫生标准实施细那么
(补充件)
A1本细那么用语概念如下:
食品强化剂:
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强化食品:
指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加入了一定量的营养强化剂的食品。
卫生评价:
是根据生产工艺、理化性质、质量标准、使用效果、范围、加入量、毒理学评价及检验方法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要求而作出的综合性的安全性评价。
营养学评价:
指评论食品营养素价值与人群(人体)需求之间的关系,如营养素的生物价值、调解生理功能的关系、供给量、代谢、营养平衡等。
A2生产列入本标准中并且有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的品种,必须取得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审查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或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A3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本标准中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
A4凡列入本标准的品种,在国家未颁发质量标准前,可制定地方或企业质量标准。
生产有地方或企业质量标准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厂家必须提出申请,经该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
A5生产强化食品,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才能销售,并在该类食品标签上标注强化剂的名称和含量,在保存期内不得低于标志含量(强化剂标志应明确与内容物含量相差不得超过±10%)。
A6食品原成分中含有某种物质,其含量达到营养强化剂最低标准1/2者,不得进行强化。
A7使用已强化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时,其最终产品的强化剂含量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A8生产或使用未列入本标准的品种,或需要扩大使用范围和增加使用量以及生产复合食品营养强化剂时,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初审,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后,报卫生部批准。
A9凡生产经营强化食品者,必须采用定型包装并在包装上按GB7718及GB13432的规定标明。
A10进口未列入本标准名单的品种时,进口单位必须将有关资料(包括申请报告、产品品名、纯度、理化性质、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生产工艺、使用范围、使用量、卫生评价及国外卫生当局允许使用的证明)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后,报卫生部批准。
进口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我国规定的使用卫生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需报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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