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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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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制度
科研管理制度
广西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桂财院发〔2006〕185号
2006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西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并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每届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为4年。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学科建设、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教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15-19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兼任;设副主任若干人。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并设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六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可以考虑以专业教学系部为单位下设系部学术委员会。
系部学术委员会的设立、调整或撤并方案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七条 各系部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产生办法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独到的见解,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 根据学校学科设置和发展规划,由上届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术委员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讨论、调整、批准,由学校聘任。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4年,符合条件的,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广西财经学院院长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办公室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调离学校者,其委员职务自动解除,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补选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在任职期间退休或调离学校者,其在学术委员会中的职务自动解除,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新的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人选,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选举结果需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公示、批准,并由院长签发聘书聘任。
第十四条 根据学科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会议推荐,院长办公会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委员。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及文件发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研究重点学科设置及其发展方向,审议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二)审议科研工作规划、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审议学校的各项科研管理办法、规定。
(三)评价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四)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五)审议学校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
(六)审议学校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七)评定、审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学术奖项。
(八)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九)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开会议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由办公室组织。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文件包括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联署文件、纪要。
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
学术委员会联署文件是指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等就有关问题共同作出决议、决定的正式文件。
学术委员会纪要是记载学术委员会一般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上述文件需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广西财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桂财院发〔2005〕85号)同时废止。
广西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桂财院发〔2006〕186号
2006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和广西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在科学研究上起模范带头作用,逐步做到能够自主地持续培养学士、硕士等具有较高水平的人才;能够解决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能够为国家或自治区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教学水平、科学研究、梯队建设、人才培养和条件建设等方面得到迅速发展,整体水平基本达到自治区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标准。
第三条 学校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制定全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方案,审核各重点学科具体建设方案,审核所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
下设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归属科研处领导,负责建立和完善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制度,调整学科建设规划,对各重点学科的建设进行检查、督促、评估和验收。
各重点学科成立相应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并确定学科建设负责人,各重点学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科的建设计划、发展规划、经费使用计划以及学科建设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学科方向在我区有较好的社会环境条件和发展前景,学科发展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学科现有基础能保证学科在进入项目建设后五年内有可能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力争个别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有明确的长远发展方向并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目前正在承担一批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
(三)有一支力量雄厚、结构合理、素质好的学术梯队。
(四)具有比较先进的、系统的研究条件。
(五)本学科已有的科研成果比较突出。
(六)同国内外有较广泛的学术交流。
第五条 重点学科的申报程序由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重点学科评估体系组织申报并填写有关申报表格,提交有关数据和资料,签署意见后报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初审后汇总申报材料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批准。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数量,由学校依据评估结果调整确定,以确保建设质量。
第六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
(二)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外同行中享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原则上应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学术思想活跃,比较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向,并能把握学科发展方向。
(四)在学科研究领域有开拓创新精神。
(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奉献精神,善于发现和精心培养人才,能带领本学科学术梯队协同工作,形成团结奋进的科研集体。
(六)与国内外同行保持较广泛的联系、经常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
第七条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遴选程序由各单位按上述条件提名,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总有关材料,提交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评审后,由学校确认。
第八条鼓励不同单位的同类学科点之间搞联合共建。
联合共建学科点的学科发展规划、计划由牵头单位会同其他共建单位共同商定。
第九条 各重点学科建设要确定发展方向和目标,制定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及加强国际合作和国内横向联合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重点学科要加强实验室、资料室建设,添置先进、配套的研究设备和资料,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重点学科带头人职责:
负责制订学科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学术梯队建设计划等,提交本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主持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重点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扶持力度,培养造就一批年轻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一)有针对性地引进一些着名专家学者、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
(二)优先支持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出国参加学术活动、到国内外进修或合作研究。
(三)对学术梯队中硕士以下学历的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优先安排学历教育和提高外语水平的培训。
(四)各重点学科要选拔学科后继带头人,制定好培养计划,在各方面创造条件使其脱颖而出。
第十二条 学校在科研预算经费中安排专门建设经费。
各部门要积极协助重点学科从多渠道筹集经费,并尽力在人员配备、课时安排等方面优先支持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一)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本学科补充、更新发展必须的图书资料。
2.用于本学科开展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实验设施等。
3.用于本学科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必需材料打印、复印费用。
4.用于本学科人员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属专业学术活动。
(2)有被正式接受的学术论文。
5.用于为高水平学术论文、学术专着的出版支付的费用。
上述五项内容的经费开支必须占总经费的50%以上。
6.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高级别的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项目为目标的前期预研项目基金。
此类经费开支不应超出总经费的20%。
7.组织召开学术讨论会的有关费用,以及为增进学术交流聘请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的差旅费、讲学酬金、接待费(包括住宿费、餐费)。
此类经费开支可占总经费的15-20%。
8.重点建设学科业务主管部门对内、对外组织协调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此类经费开支不应超出总经费的5%。
各重点建设学科应按照上述要求计划使用经费,不得突破相关比例。
(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制订年度使用计划,并经所在系部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三)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批程序为:
学科带头人申请,3000元以下由科研处审批;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主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四)评估期间,学校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暂停使用。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每年年底前要写出当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
联合共建的学科由有关学科点提供书面总结材料,送牵头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实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动态建设管理模式。
每两年由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或学术委员对各重点学科建设成效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具体评估细则另定)。
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重点学科的评估情况,对评估结果不合格者,报学术委员会建议取消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格。
同时进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评选工作,学校依据评估、评选结果,对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原《广西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桂财院发〔2005〕85号)同时废止。
广西财经学院科研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桂财院发〔2006〕187号
2006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营造良好氛围,精炼研究方向,凝聚研究队伍,建设科研平台,提升综合科研实力”的战略部署,为培育出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地方特色的研究方向,取得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使我校部分研究方向能在国内相应的学科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并逐步达到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学校决定实施广西财经学院科研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计划(下称重大项目)。
第二条重大项目主要支持我校相关学科围绕国家和广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自身发展的重点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研究。
重大项目同时鼓励针对学科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学科领域的新生长点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结合国家重点支持的研究领域,确定具有特色和发展前景的研究方向。
第三条重大项目课题指南,由学校依据广西财经学院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点突破方向,本着整合学校学科资源,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有重大影响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原则提出,并向全校发布。
第四条 通过重大项目的实施,形成若干个能够体现我校科学发展水平和综合科研实力,年龄及学缘结构合理,并在国内相关的学科领域具有特色和优势的研究团队;建设成一批水平较高、能够承担国家科学技术研究任务、国家社会科学研究任务的科研平台和基地,并瞄准国家科研目标,积极参加国家科研课题的竞争,力争在学校建设的初期实现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新突破新跨越。
第五条 重大项目,由学校预算经费予以资助。
每批资助若干项,自然科学每项资助金额10-1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每项资助金额5-10万元。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请重大项目要围绕学校确定的课题指南进行申报,同时注重学科发展的需要,以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组建稳定的科研队伍为目的,开展重点科学研究。
第七条 申请重大项目,要求学术思想新颖、技术先进、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在近期内取得重大研究成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重大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和环境。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整合全校的学科优势力量进行项目申请与实施。
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近五年内应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2项以上,并按研究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在近五年内取得的研究成果中,为第一或第二作者且在学校认定三级刊物以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或专着一部,或发明专利1项。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下达
第十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重大项目进行评议。
项目审批程序:
各系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采用校外同行通讯评议与学术委员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般由五位同行专家评议。
作为会议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充分讨论审议项目,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项目排名顺序。
第十三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和项目排名顺序,每学科领域选取不超过2项项目,报请校领导审核批准后下达。
第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者下达项目批准资助通知书的同时,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将反馈专家的评议意见。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书后,须与学校签订资助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年限:
自然科学2-4年,社会科学2-3年。
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中旬须填报《广西财经学院科研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七条 科研处负责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负责组织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及年度考核。
对未配合科研处检查、抽查、年度考核,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停拨下一年度的经费,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并于次年3月30日前补报、纠正,经科研处审核后解除停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按进度分期划拨。
研究期间凡依托项目研究获得国家级基金项目立项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即给予全额拨付。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经费的管理主要参照《广西财经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外单位协作承担重大项目部分研究工作的费用,不得超出重大项目资助经费的20%。
并在申报项目时需对协作费做出具体说明和在项目结题时要附上对合作成果作出分析的总结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项目执行中,确实因公离校半年以上的,需要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须指定临时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允许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
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重大项目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科研处应及时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中止、撤销的项目,收回项目经费余额。
同时停止项目负责人下一批申请重大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结题由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广西财经学院科研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总结》,并按下列要求提交结题材料:
(一)技术开发应用研究类项目
1.实质性审查生效的国家发明专利文件材料,或取得国家软件登记证书(不少于1项)和本项目科研成果的省级鉴定证书等全部技术材料。
2.形成产品的技术转让证明材料(技术转让合同书,协议书等)。
对国内,特别是广西的特色行业、支柱产业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形成产品的技术转让证明材料(技术转让合同书,协议书等)。
3.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1项)材料。
(二)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
应提交在学校认定的三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或在国际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少于3篇,或专着1部(不含编着)。
(三)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
应提交在学校认定的三级以上刊物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系列论文不少于6篇,或专着不少于1部(不含编着)。
上述研究成果,均应署名以“广西财经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发表的中文论文标注是“广西财经学院科研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字样;发表的英文论文标注“Guangx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KeyProgramforScienceandTechnologyResearch”字样。
第二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对研究方向、研究群体、人才培养、实验条件和环境等促进作用进行总结分析。
第二十六条 上述结题材料装订成册报科研处审核,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科研处发出结题通知,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建立科研档案归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广西财经学院科研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办法》(桂财院发〔2005〕85号)同时废止。
广西财经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桂财院发〔2006〕188号
2006年12月20日
为加强和完善科研工作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励我校教职员工进行学术研究,鼓励多出科研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全面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工作量计算
进行科研工作量核算所涉及的科研项目,应是以学校名义申请获得的纵向科研项目以及经费转入学校财务处并在科研处备案的横向项目;合作项目须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扣除外单位承担部分工作量后予以计算。
(一)纵向科研项目工作量计算办法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公布的,并由本校组织教职工申请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即由本校教职工承担的列入国家、省(区)、部、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科技厅、教育厅等政府有关部门各类计划的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工作量=基本工作量+到位经费附加工作量
1.基本工作量计算
(1)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指国家“973”项目,“攀登”项目,国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大攻关项目等),每项计3000分。
(2)国家级一般项目及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子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每项计1500分。
(3)省部级一般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子项目,每项计300分。
(4)省部级一般项目子项目,每项计80分。
(5)厅级项目,每项计60分。
(6)学校科研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每项计300分;学校A级、B级和C级项目,每项分别计60分、40分和20分。
2.到位经费附加分计算(以转入学校账户的经费为准,不包括院级项目经费)
(1)自然科学项目经费工作量以每1千元计6分。
(2)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经费工作量以每1千元计10分。
(二)横向科研项目工作量计算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主要是指本校教职工受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委托或合作所从事的除纵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以外的项目。
横向项目工作量计算办法,按转入学校账户的科研经费计算,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分别计每千元计8分和12分。
(三)国际协作、国外民间组织资助的课题,可以按横向项目标准计算。
(四)凡参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纵向科研项目,经科研处认定后,其基本工作量按横向项目科研工作量计算。
凡我校教职工主持的纵横向课题,有外单位参与的,其工作量计算按扣除转出金额后计算。
(五)以学校为单位申请获得的多人合作项目,项目组成员工作量按下列标准计算(第七人以后不计):
项目总人数
2
3
4
5
6
排序
1
2
1
2
3
1
2
3
4
1
2
3
4
5
1
2
3
4
5
6
所占
比例%
60
40
60
25
15
60
20
12
8
60
15
11
8
6
60
12
10
8
6
4
(六)纵横向项目的科研工作量在项目结题后再行计算。
属重大项目且工作量较大者,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并经科研处批准,可计算阶段性工作量。
二、科研成果工作量计算
(一)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计算办法
所有刊物发表的成果,必须是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其他形式的文章不算作科研成果。
1.在国际学术权威杂志《Nature》(英国)或《Science》(美国)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2000分。
2.学术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等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每篇计500分;在二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计200分;在三级学术刊物(未列入一级和二级学术刊物的所有中文核心期刊,以及除《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以外的非地方性报纸)上发表,每篇计50分;在四级学术刊物(其他公开出版的期刊和省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5分;发表上述各级别刊物增刊的论文,以同档次的刊物计分折半。
3.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和《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每篇加计200分;学术论文被ISSH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A&H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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