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知识问答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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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知识问答讲解
建筑业“营改增”问答
一、增值税销项管理
1、如何理解“有偿中的其他经济利益”?
答: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货币、货物都好理解,但什么是其他经济利益呢?
为便于理解,下面以案例形式介绍其他经济利益的范围。
【案例分析】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A.A公司将房屋与B公司土地交换;
B.C银行将房屋出租给D饭店,而D饭店长期不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
C.E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F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公司冲抵工程款;
D.H运输公司与I汽车修理公司商订,H运输公司为I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
分析:
本案例A:
A公司将不动产换取了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此时虽没有取得货币,但相对于A公司而言,他是取得了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同样B公司也是以土地为代价换取了A公司房屋所有权,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就是我们所说的其他经济利益。
本案例B:
C银行将房屋出租给D饭店,而D饭店长期不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对C银行而言,出租房屋取得的是免费接受餐饮服务;对D饭店而言,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是免费使用房屋。
这两者都涉及到了饮食服务和房屋出租等也是其他经济利益,因此都应征收增值税。
本案例C:
E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F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队冲抵工程款,看上去没有资金往来,但实际上E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好处是接受了F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劳务,同样F建筑工程公司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双方都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也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D:
H运输公司与I汽车修理公司商订,H运输公司为I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I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
这里运输服务和汽车维修都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H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应征收增值税。
答案:
ABCD
通过这个案例,相信大家对其他经济利益的理解有了一个比较深刻的印象,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2、问:
施工方收到业主单位(总包单位)支付的提前竣工奖,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施工方收到业主单位(总包单位)支付的提前竣工奖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价外费用的理解:
与工程价款有关的费用均构成价外费用,如提前完工奖、赶工奖等等,反之,与工程价款无关的则不构成价外费用。
同时,大家一定要注意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
例1:
分包单位员工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一定的社会反响,影响了总包单位的声誉,为此总包单位对其进行罚款,此罚款对总包单位来说是价外费用吗?
答:
不是的。
因为与工程价款无关。
例2:
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配合费是价外费用吗?
答:
不是的。
配合费虽然与工程有关,但它是一项服务收入要按6%计征增值税,财务上要单独核算。
注:
涉及不同税率的业务要单独分开核算收入、成本,不然的话税务机关将按最高税率合并计算征税。
3、同一法人分支机构之间进行材料(设备)调拨,是否需要纳税?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并且进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的,两个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需要视同销售进行纳税(经批准汇总纳税的除外)。
4、先票后款模式下,如果客户拖欠工程款,多缴的销项税是否可以退回?
答:
这个涉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例:
企业A提供给客户生产性服务,签订合同价值总共为120万元,期限为一年,约定6月底结款60万,12月底结款60万元。
可能有以下情况:
a.客户6月底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6月份。
b.6月底,客户没有按时付款。
虽然企业没有收到款项,但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6月份交纳增值税。
企业可以变更合同,推迟约定付款时间,避免交税。
c.客户提前付款。
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按照收讫销售款项时间缴纳增值税。
d.客户赖账跑路。
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先票后款的模式下,如果客户拖欠货款,企业还是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增值税。
5、施工方收到的开工保证金与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如何进行财务与税务处理?
答:
施工方按合同约定收取的开工保证金应作为预收工程款对待,按规定开具发票申报纳税;施工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业主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保证金或押金对待,不用作税务处理,财务上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
二、增值税抵扣管理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注意:
是180日内而不是180日。
7、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认证如何办?
答: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有留抵期限?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此,对于留抵税额的抵扣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9、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税法在这里强调的是“无法划分”,如果能划分清楚的,就可以全额抵扣。
10、购入时用于免税项目的不动产改变用途(应税项目使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
可以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的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1、纳税人将杂费和运费合并为运杂费开在同一张运输发票上,该张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15号)的规定,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
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
因此,合并开具运杂费的运输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企业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但未附运输清单,能否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未附运输清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3、甲公司与乙公司原有业务往来,甲公司有一笔应付乙公司的货款仍未支付,甲公司已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申报抵扣,现乙公司已经注销,导致甲公司无法支付该笔货款,该笔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吗?
答:
甲公司无法支付的货款,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发生债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题述情形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范围,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4、货物采购时如何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
答:
对企业而言,交税都是属于现金的流出,只有最后的利润才是企业创造的财富,所以在对不同类型的供应商进行选择时,一个根本的出发点是测算使得两种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下的利润相等时的临界点。
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货物含税价为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货物含税价为B,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公式:
A/(1+进项税率)-A/(1+进项税率)*进项税率*(城建税率+教附率)=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建税率+教附率)
例一:
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117元(价税合计、税率17%)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更换成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要降价到多少才能使利润平衡。
计算:
117-117*13.21%=101.54元(价税合计)
结论:
同样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话要≤101.54元时利润才能平衡或更多。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临界点(价税合计)
17%
3%
13.21%
13%
3%
9.76%
11%
3%
7.95%
6%
3%
3.12%
例二: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103元(价税合计、征收率3%)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更换成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要加价到多少才能使利润平衡。
计算:
103+103*15.21%=118.67元(价税合计)
结论:
同样货物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的话要≤118.67元时利润才能平衡或更多。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临界点(价税合计)
17%
3%
15.21%
13%
3%
10.82%
11%
3%
8.64%
6%
3%
3.22%
15、车辆加油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按现行税收政策,只有使用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才能在使用后从油品销售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用现金加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付款给油品销售单位----发放加油卡---使用---月未结算开票。
16、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如果下月没有销项是否可以不填报申报表?
答:
不可以,必须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7、某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是否可以退税?
答:
不可以,只能留到下月进行抵扣。
18、现金支付购货款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现行增值税政策没有规定现金支付货款不能抵扣进项,所以可以抵扣。
19、已取得进项发票,货物已入库或使用,但尚未支付货款,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现行增值税政策没有规定未支付货款不能抵扣进项,所以可以抵扣。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
20、材料采购合同中是否要增加发票的相关条款?
答:
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应该增加有关发票的相关条款。
甲方:
采购商乙方:
供应商
(1)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合同中应明确“乙方向甲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额由乙方承担,不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结算”。
(2)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洽谈中应考虑供应商是否能够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情况在合同中明确“乙方向甲方全额开具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款由乙方承担,不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结算”或者“乙方向甲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税额由乙方承担,不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结算”。
(3)以“落地价”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货物采购单价是乙方负责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价格,乙方须就所销售货物全额开具货物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乙方提供的销货发票不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导致甲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或不能列入成本而造成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5)合同生效后,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带来的材料、设备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例如商品砼、沙石合同签订时按6%征收的,现改为按3%征收,会导致采购商进项税额的损失。
(6)如果获得开具汇总的专用发票,则必须要求甲方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7)明确如果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必须向采购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8)要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交付时间。
21、采购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与增值税抵扣有关系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以说,在签订采购合同确定违约条款时违约金不能与采购金额挂钩,否则取得的违约款将要计算进项转出金额。
22、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要三流合一是啥意思?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即货款流、资金流、物流必须统一,通俗一点讲就是向谁采购货物货款必须付给谁同时货物必须由谁发出,但在当前市场环境下运输物流并不一定能统一,例:
供应商是从A企业进货然后销售给B企业,他的货物(特别是大宗商品)不一定运输到供应商自己的仓库,而是直接要求A企业将货物发送到B企业。
2015-11-24中国税务报刊登了一个三流不合一的案件,采购流程如下:
供货商A讲明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中间人,中间人又从有富余增值税销项发票的其他单位B处买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中间人假冒成其他单位B的业务员,用其他单位B的名义以市场价或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货款销售给采购商C,同时与采购商C约定:
一是送货上门;二是现金付货款。
此类案件如果税务机关不发现,采购企业是无法发现的,因为从流程来看,完全是一次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的采购活动,要讲有瑕次就是没有证实中间人的身份,但当今社会如果不调查仅凭书面材料是证实不了的。
现阶段,在有关媒体上披露的三流不合一的增值税案件越来越多,形式多种多样,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最大的税收风险就是在材料、设备的采购环节。
我们要避免上述税收风险,还是要从自身做起,做到大宗货物的采购一是选择固定或熟悉的供应商;二是货款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杜绝现金交易。
23、“三流合一”中的资金流不一致一定就不能抵扣吗?
答:
不一定,有四种特殊情况,详见下列四个文件:
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2002]525号、国税函[2002]802号、国税函[2006]1211号。
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要碰到的就是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付款,作为特例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2]525号予以认可。
24、如何区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
答:
恶意取得
善意取得
交易情况
没有交易、交易金额不实、对象不符
真实交易
主观意图
明知或故意
没有证据表明知道非法获取的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但能重新取得的可以抵扣
滞纳金
计算
不计算
处罚
偷税、出口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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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主要有那几种?
答:
主要有假发票、三方发票、虚开发票等三种。
假发票只要是非主观故意去取得,一般是可以避免的,因为发票审核人员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均应到税务局网站去进行真假鉴别。
三方发票只要经办人员严格按采购付款流程操作,也是可以避免的。
虚开发票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作为我们来说,一是主观上要杜绝取得虚开发票的思想;二是选择正规供应商。
如果做到了上述二点,大部分虚开发票可以避免,但不能保证全部。
因为,供应商自身存在的问题,我们是无法了解到真实情况的,只有到税务机关事后调查案发时才会知道。
现在社会上还有一种现象,就是供应商恶意作废发票。
当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支持当月作废当月已开的发票,个别供应商利用这点,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采购商,采购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就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由于是合规发票所以认证肯定是通过的,但是供应商到月未最后几天时将已开发票全部作废,造成采购商次月申报是不能抵扣。
同样道理,普通发票也可以当月开票当月作废。
造成的后果:
一是增值税不能抵扣;二是成本不能在税前扣除。
经济损失将会占到采购额的42%(增值税进项17%、企业所得税25%),还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26、施工方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施工方,但业主单位为了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要求由业主单位支付采购款,是否可行?
答:
不可行。
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2014]39号公告第二条,即“纳税人向受票方收取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的要求。
如果这样操作,则施工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所以,施工方应与业主单位协商,由施工方支付采购款项。
27、哪些纳税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8、哪些纳税人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简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六类纳税人可以代开普通发票:
(1)临时超出领购发票范围的
(2)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
(3)被依法收缴发票
(4)应当异地开票,且开票量少,未领购发票的
(5)未办理或者未办理完税务登记的
(6)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
29、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如何补救?
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0、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
《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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