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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篇一:
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觉、早提示、早预防,增添约谈对象廉政意识,催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依据我市《XX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状况、指导催促工作、准时提示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仔细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催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示,及早预防,催促改良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状况进行廉政约谈
(1)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不仔细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
(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
(五)不仔细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
(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
(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
(八)不仔细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其他认为应当约谈的事项。
4、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
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状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
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预备工作。
(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
约谈人员要照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仔细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精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
对约谈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
(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状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敬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做到批判提示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廉政约谈要留意爱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状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仔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状况、指导催促工作、准时提示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仔细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需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判与自我批判、严厉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依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状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状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良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状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肯定时期、肯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剧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依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
约谈人准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缘由,并要求约谈对象仔细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准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看法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剧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协作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仔细协作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肯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肯定时期、肯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良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亲密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肯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肯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看法较好,能准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准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根据了解和把握的状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预备工作。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准时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实行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加)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依据状况,也可实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3)依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与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状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准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准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状况。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状况、指导催促工作、准时提示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仔细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廉政约谈必需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判与自我批判、严厉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局领导干部仔细仔细履职尽责,深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仔细履行一岗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城关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主要分为:
局党委(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及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及联系工商所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各部门党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班子成员和干部,传导责任、传导压力、传导警示,催促仔细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约谈对象为局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由局监察室通知需要约谈的人员。
各部门的约谈对象由部门负责人依据工作实际状况,确定需要约谈的本部门人员。
第四条约谈方式和内容
(一)日常约谈。
对约谈对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状况、本人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的状况,进行约谈;对干部岗位调整后,由主管领导适时进行约谈。
(二)警示约谈。
对在肯定时期、肯定范围内、同一问题多次投诉,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对象应就可能存在问题的缘由做出说明,并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
由局监察室依据群众信访举报、执法监察、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活动中发觉的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告诫,并要求准时进行整改。
(四)约谈内容。
要求准时了解把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状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对任职干部重申廉洁自律和明确履行"两个责任'的要求,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对发觉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早发觉、早提示、早纠正,早查处,准时进行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要求
(一)约谈工作每年至少进行2轮。
(二)局监察室提前3日通知被约谈部门,并通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
被约谈部门接到通知后,按有关要求仔细预备,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接受约谈。
局监察室做好约谈记录;各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人员的,自行通知约谈的内容、时间、地点,并做好部门约谈记录。
(三)约谈一般实行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视状况和需要,也可以实行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四)约谈对象根据要求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整改措施等;
(五)约谈对象不得无故回避约谈,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
(六)有特别缘由不能按时参与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第六条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的,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条本制度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
廉洁约谈制度
实行约谈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添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示,及早预防,催促改正错误,教育、挽救和爱护干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约谈:
(一)在贯彻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力的;
(二)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方面或个人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情节轻微的;
(四)对改革探究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涉及侵害群众利益苗头性问题的;
(六)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懒政怠政问题,情节轻微的;
(七)问题线索笼统,不具体或错误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方式:
(一)提示约谈。
在管党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提示约谈。
(二)履职约谈。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懒政怠政,情节轻微的,进行履职约谈。
(三)点题约谈。
对群众反映或监督检查中发觉有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等共性问题的,进行点题约谈。
(四)函询约谈。
对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不具体、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进行函询约谈。
(五)诫勉约谈。
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尚未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进行诫勉约谈。
(六)容错约谈。
对改革探究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进行纠错谈话。
状况特别的,可实行现场约谈。
约谈程序:
(一)约谈预备。
区委和区纪委实施的约谈,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和区纪委相关承办室拟制谈话提纲。
(二)约谈通知。
区委和区纪委实施的约谈,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和区纪委案管室统一登记、编号、制作约谈通知书,送达约谈对象由本人签收。
(三)约谈实施。
约谈要坚持问题导向,指出存在的问题,讲清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听取约谈对象的解释和说明,约谈对象要对比党章写认识,必要时要写出书面检讨,需制定整改措施的,限期整改。
约谈由专人记录,约谈对象签字,存档备案。
约谈纪律:
(一)坚持依纪依法约谈。
实施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约谈参加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对约谈内容严格保密。
泄露有关状况的,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二)讲究方法策略,文明约谈,敬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约谈一般应在党委或纪委设立的约谈室进行。
(四)约谈对象照实说明状况,主动说明组织尚未把握问题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发觉约谈对象未照实说明状况或者有意隐瞒问题的,一律从重处理。
(五)约谈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状况,不允许将举报件交给约谈对象本人。
约谈对象不得追查、打击报复举报人,一经发觉严厉查处。
篇三:
廉政约谈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推动正风肃纪常态化长效化,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提高办事效率,打造务实、高效、清政、廉洁的政务环境,强化对住建城管局全体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对象:
适用于XXXX班子成员、全部干部职工,包括质安站、房管所、指挥中心全体人员。
二、实行分级约谈:
由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约谈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中层干部和职工,其他班子成员可以约谈自己分管的股、所、站、队、室的中层干部和职工。
三、约谈告知:
约谈前一天,由住建城管局纪检组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书,告知被约谈人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的具体事项。
四、约谈内容:
(一)班子成员遵守《廉政准则》和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岗双责的状况及存在问题。
(二)中层干部执行相关纪律制度状况,有无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
(三)职工在工作中履职状况、遵守纪律状况,是否存在软、懒、散的状况。
(四)干部职工在坚持"八项规定'、反"四风'方面的状况及拖拉慢为、胡作非为方面的警示、警醒。
(五)遵守县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婚丧嫁娶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的状况。
五、约谈记录:
约谈时至少有约谈领导和党务干事两人以上参与。
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可请纪检组长参与,纪检组长约谈相关人员可请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参与。
约谈领导为约谈主持人,党务干事为约谈记录人员。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员对约谈内容核对确认后签字。
六、线索移交:
在约谈过程中,如发觉被约谈对象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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