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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资料
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1、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广义的“法律”一词是与“法”通用的。
但狭义的“法律”则仅仅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它与“法”的概念存在着以下的区别:
(1)法律是具体的行为规范,而法仍是抽象的概念;
(2)法律的范围较小,如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但不是此含义下的法律。
2、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法的阶级本质和根本属性。
2)法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
3)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的。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禁止性规范
2.义务性规范
3.授权性规范
三、我国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也被称为法的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形式,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所规定的是关于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且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
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是次于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法律形式。
(四)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机构,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的文件,也是我国法律形式之一。
但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只能在制定和颁布的部、委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产生法律效力。
(五)地方法规
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并发布地方性法规。
这些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六)地方规章
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第二节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及调整对象P3-5
讲解点1:
建设法律制度的特征P3
讲解点2:
建设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P4-5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P6-8
第三节建设法律关系
讲解点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P8-11
1、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及主体的几种形式
2、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
P9
3、客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4、内容---义务与权利是相互对应的。
讲解点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变更与终止
讲解点3:
代理的法律规定P12-14
1、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三种类型
2、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种情形
3、委托代理应注意的问题及终止的相关规定。
解点4:
诉讼的时效P14-15
1、时效的分类
2、时效的中止、中断-注意区别
讲解点5:
债权、物权、知识产权
1、债的产生原因和消灭P15-16
2、物权的种类及保护P16-17
3、知识产权的有关问题P17-19
第四节建设法律责任
讲解点1: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行政责任承担方式P20-22
讲解点2:
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刑罚的区别P22-23
第二章建筑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筑法律制度概述
讲解点1:
建筑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P25
讲解点2:
建筑法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P25-27
第二节建筑许可
讲解点1:
许可制度分类及含义P29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讲解点2:
施工许可证谁去申请?
领取工程范围?
申请的条件?
有效期及延期规定P30-33
讲解点3:
企业资质等级与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P33-34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公路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6座以上;
(4)完成过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个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5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公路工程结算收入4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并至少具有:
(1)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3台,120立方米/小时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及60吨/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各1台或60吨/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3台,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4台;
(2)摊铺宽度12米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摊铺宽度8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4台;
(3)120千瓦以上平地机5台;
(4)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5台;
(5)100千瓦以上推土机5台;
(6)各型压路机20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10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0台);
(7)扭矩200千牛·米以上的钻机2台;(8)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2套;
(9)50吨以上吊车3台;
(10)水泥混凝土泵车4台;
(11)隧道凿岩台车2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4台,压浆设备2台。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基15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次高级路面2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100米,或单跨跨度≥40米的公路大桥4座以上;
(4)完成过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项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8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公路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并至少具有:
(1)12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6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台;
(2)摊铺宽度8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3)120千瓦以上平地机3台;
(4)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3台;(5)100千瓦以上推土机3台;
(6)各型压路机10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4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2台);
(7)扭矩200千牛·米以上钻机1台;
(8)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1套;
(9)50吨以上吊车1台;
(10)水泥混凝土泵车2台;
(11)隧道凿岩台车1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2台,压浆设备1台。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长度<1000米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注:
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含厂矿和林业专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和沿线设施工程。
2、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取得P35
第三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讲解点1:
1、发承包制度的三层含义P35
2、《建筑法》中公开招标的主要程序P36
讲解点2:
《建筑法》对发包方的行为规范内容及限制内容P36-38
讲解点3:
《建筑法》对承包单位的行为规范及禁止性规定P38-39
讲解点4:
联合体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及分包的有关规定
1、联合体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大型工程或结构复杂
2)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分包的有关规定P39
1)可以分包的有关规定
2)分包责任的分担P39
第四节建筑工程监理
讲解点1:
建筑工程监理的含义和性质P41
讲解点2:
实施工程监理的范围及任务P42-43
讲解点3:
工程监理的依据、责任、权利和义务P43-44
例题1、根据《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工程监理代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
B.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时,都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予以改正
C.尽管建筑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监理企业,但也是监理人员实施监理的一个主要依据
D.任何工程的监理工作范围和监理权限都是由法律法规所决定的
第五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讲解点1: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和内容P44
1、概念
2、纵向、横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3、工伤保险
讲解点2: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P46
讲解点3: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P47-48
第六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讲解点1:
政府必须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
讲解点2:
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理的区别P50-51
讲解点3: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1、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P51
2、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P51-52
讲解点4: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P52
讲解点5: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P54
第七节建筑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讲解点1:
第3、4、5、6、11、14、17点
第三章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第一节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概述
讲解点1:
招标与投标的概念
一、招标投标的起源和发展
招标投标开始于西方,最早起源于英国,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国家的购买市场按照购买人的标准可划分为公共市场和私人市场,而采购行为也可以分为公共采购行为和私人采购行为。
私人采购的方法和程序一般不受约束,而政府机构和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公共采购的开支主要来源于税收,即公共采购动用的是财政预算资金,它基本上是来自于千千万万的纳税人。
因此,如何管好纳税人的钱是涉及对公众负责的根本问题。
政府和公用事业部门有义务保证其采购行为合理、有效,保证其采购行为公开、透明,在这种背景下,招标投标便应运而生。
英国于1782年首先设立了皇家文具公用局,它作为办公用品采购的官方机构,采用了公开招标这种购买形式。
该部门以后发展成为物资供应部,专门负责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资。
后来,很多国家相继都成立了专门机构或者通过专项法律,以确定招标采购的重要地位。
招标投标采购方式产生后,在许多国家都得到发展。
美国在1861年制定的一项法案要求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三个投标人。
1868年国会又通过立法确立公开开标和公开授予合同的程序。
1947年,美国又以《武装部队采购法》确立了国防采购的方法和程序。
1949年国会又通过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该法为联邦服务总署提供了统一的采购政策和方法。
随着美国政府在国内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角色的不断变化,采购制度的目标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
竞争是美国采购制度最基本的原则。
美国政府在实施采购制度满足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采购行为。
这些法律、法规维护了采购信誉、保持了采购制度的透明.同时保证政府实现其社会和经济目标。
美国采购制度一贯奉行维护采购信誉、保持采购制度的透明度和展开充分部分三大思想。
目前,英国的政府采购是在政府政策、预算控制、个人责任和议会的监控的前提下进行的。
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做到“物有所值”。
所谓物有所值,是指所采购的物品总成本和质量上都必须满足使用者的要求。
在政府采购中“物有所值”主要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
招标竞争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
法国、比利时、瑞士等许多国家的法规中都有关于招标,投标的详细规定。
从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随着国际分工在世界领域的发展,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的加强,国际招标投标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国家以此作为改善本国进出口贸易的有效手段和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有效方法,这样也使以招标方式交易的物资、工程和服务普遍增加。
从国际上看.公开招标进一步发展成为工程承包的一种最常用方式。
二、招标:
是指招标人利用报价的经济手段择优选购商品的购买行为。
国际公路工程招标通常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1.公开招标:
又称无限竞争性公开招标。
这种招标方式是业主在国内外主要报纸及有关刊物上刊登招标广告,凡对此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承包商都有均等的机会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
预审合格者均可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优点是:
可以给一切有法人资格的承包商以平等竞争机会参加投标。
中标人可以从大量的投标书中,获得较为价廉而优质的报价,选择出理想的承包人,完全有条件做到优中选优。
缺点是:
招标单位审查投标人资格及标书的工作量比较大,招标费用支出也多;参加者越多其竞争愈趋激烈;少数的承包商为了得标,故意采取压低报价的手段,力图排挤那些持严肃认真的单位。
2.邀请招标:
又称有限竞争性选择招标。
这种方式一般不在报纸上刊登广告,业主根据自已的经验和资料或请咨询公司提供承包商的情况,然后根据企业的信誉、技术水平、过去承担类似工程的业绩、资金、技术力量、设备能力、经营能力等条件,邀请某些承包商来参加投标。
按照国际惯例,邀请招标—般邀请5一10家,但不能少于3家。
优点:
一是目标明确,经过选定的投标单位,在施工经验、施工技术和信誉上都比较可靠,基本能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其次,投标单位数有限,不仅可以节省招标费用,而且使每个投标人的中标机会相对提高,对招标投标双方都有利。
缺点:
限制了竞争范围,把许多可能的竞争者排除在外,不利于公平竞争,并且,报价也可能高于公开招标形式。
因此,有些国家对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做出指导性规定,通常是:
1)由于工程性质特殊,要求有专门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及专用设备,只有少数承包商能够胜任。
2)公开招标使招标单位支付费用过多,与所能获得的加之相比,得不偿失。
3)公开招标的结果难以产生理想的中标单位。
4)由于工期紧迫和保密要求等其他原因而不宜公开招标。
3.两阶段招标:
也称技术、商务招标法。
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型、复杂的项目。
首先要求投标者投“技术标”,即进行技术方案招标,评标后淘汰其中技术方案不合格(或不合理)考。
技术评标通过者,十允许投商务标;或采用在投标时承包商将技术标与商务标分两袋密封包装,评标时先评技术标,技术标通过者,则打开商务标进行综合评定,技术标未通过秆,商务标原封不动地退还给投标商.
4.议标:
也称谈判招标或指定招标。
其特点是不经资格预审和开标等过程。
适用于工期紧,工程总价较低,专业性强或军事保密工程。
有时对专业咨询、设计、指导性服务或专业设备、仪器的安装、调试和维修等也采取这种方式。
议标最好找两家公司同时谈判。
优点:
这种形式的招标一般易于达成协议,工程项目可以立即开始。
缺点:
只此一家,不具备比较和选择的余地,起不到报价竞争的良好效果。
有时可以找两家承包商分别商议招标条件和要求,克服上述缺点。
三、投标:
指投标人利用报价的经济手段销售自己的商品的交易行为。
招标程序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十二个步骤:
1.招标程序的三个阶段
.对投标者的资格预审。
.发售招标文件和接收投标书。
.开标、评标和签订合同。
2.招标程序的十二个步骤(以邀请招标为例)
.邀请承包商参加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与提交;
.分析资格预审资料选出并通知投标者名单;
.编制招标文件;
.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投标者考察现场;
.招标文件的修订;
.投标者质疑(用信函方式或投标者会议方式);
.投标书的提交和接收;
.开标;
⑾.评标;
⑿.授予合同。
讲解点2: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内容和立法目的P58-59
《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目的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对招标投标活动予以规范:
一是明确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二是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在招标投标活动具体程序的规范中贯彻这些原则。
三是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做出规定。
四是招标方式的规定。
五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
六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具体规定。
七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正是通过以上有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予以规范,使招标投标活动有法可依,将之纳入依法进行的轨道。
(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项目等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三)提高经济效益
(四)保证项目质量
招标人实行招标采购的目的是要通过招标投标程序选择最恰当的投标人而与之订立项目承包合同。
招标人希望对项目投入最少的资金且中标人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承包任务。
讲解点3:
《招标投标法》的效力
《招标投标法》的效力,是指该法的生效范围或者适用范围,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
所谓《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招标投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招标投标法》在哪些地方具有约束力。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
2、招标投标法的时间效力
所谓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招标投标法》施行后一切与该法有抵触的以该法为准,自然无效。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相关规章中有不少关于招标投标的规定,其中有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之处,在《招标投标法》生效后都自然失效。
有关招标投标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要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相一致。
3、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一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法有溯及力的,则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招标投标法》对此即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只对该法生效后的招标投标活动予以调整;对《招标投标法》生效以前的招标投标活动,则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4、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即法对什么样的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适用。
《招标投标法》对人的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即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也就是说,不论什么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招标投标法》,即该法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讲解点4:
强制招标的范围P59-60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所谓基础设施,又称基础结构,是指为生产流通等部门提供服务的各个部门和设施。
基础设施包括运输、通讯、动力、供水、仓库、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
2.使用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项目。
3.通过发行建设债券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允许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有: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凡是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讲解点5: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规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强制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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