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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
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
【篇一:
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
2016年度十大典型商标侵权案例
为进一步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公开、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各地整理、推荐的基础上,市局确定了2016年度温州市十大典型商标侵权案例予以公布。
以此警示商标侵权行为者不得假冒他人商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识假辨假维权意识。
一、温胜勇网络销售假冒“耐克”鞋案
2016年4月,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梧田街道蟠凤村双凤住宅区温胜勇的皮鞋网络销售点的检查中,现场查有标“耐克”图形注册商标的单鞋计472双,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及上述商标的使用证明。
经查,当事人以自然人名义在淘宝网开设“钱多多”网店,专门销售鞋。
当事人分别以30元/双的进价从河北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板鞋300双和500双,共计800双,当事人以55.57元/双在网店销售。
至被查时止,共已销售321双,被查库存472双,共计经营额43376.87元。
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对查获的侵权板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8万元的决定。
二、洞头顺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假冒、“sachs”商标的汽车配件案
2016年8月,洞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洞头顺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一批标有图形和“sachs”字母标示及madeingermany的汽车减震器。
经辨认,上述产品均为冒牌产品。
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标有侵权商标的汽车配件并处以罚款7.5万元的决定。
三、林爱虎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案
2016年3月,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林爱虎经营的酒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招牌上擅自使用图形商标,店内发现50瓶假冒贵州茅台酒。
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外地人处购进“贵州茅台酒”50瓶放在店内销售。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上述“贵州茅台酒”系假冒贵州茅台酒。
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处以罚款12.45万元的决定。
四、徐新位印制假冒“洋河”酒标识案
2016年7月,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压痕加工“洋河”酒包装盒内贴纸包装物,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加工证明材料,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在其经营场所承接一位客户(具体姓名、住所不详)委托,为其压痕加工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河”酒包装盒内贴纸12000只,每只0.2元。
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标标识及印制工具、处以罚款4万元的决定。
五、乐清新湖置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g20”特殊标志案
2016年8月,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发布在乐清旭阳路的“海德公园共迎g20”广告进行实地勘察、调查,发现当事人使用“g202016china”文字及图形特殊标志。
经查,当事人此案广告中出现的“g202016china及图形”特殊标志没有得到授权使用,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被授权使用上述特殊标志的相关证明。
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停止侵权行为和处以罚款1万元的决定。
六、张威侵犯外国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10月,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瑞安市贝贝秀鞋厂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厂生产的在鞋面上使用图形商标的童鞋(休闲鞋)1748双;鞋面上使用
图形商标的中邦棉童鞋1721双;鞋扣上使用图形商标的童鞋(休闲鞋)487双。
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生产童鞋的授权或委托,侵犯了意大利国maseratis.p.a.在我国的注册商标
和的商标专用权。
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商标侵权商标和处以罚款7万元的决定。
七、瑞安市腾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汽车燃油泵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案
2015年12月,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对瑞安市腾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包装上标有和等商标的汽车燃油泵成品30件(每件50只)计1500只。
经查,当事人未得到
和等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使用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汽车燃油泵上使用和和等商标核定的相同商品的相同商标。
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标和处以罚款6.3万元的决定。
八、林姜姜网络销售假冒“babylisspro”的卷发器和“scholl”的磨脚器案
2016年4月,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昆阳镇的林姜姜网店及商品仓库实施检查,现场查获标注“babylisspro”的卷发器120个,包装盒上标注“scholl”的磨脚器250个及配件磨脚石120盒,包装盒上标注“scholl”的磨甲器270个及配件磨甲石150盒。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商标手续的情况下,通过qq陆续购进标注“babylisspro”的卷发器,包装盒上标注“scholl”的磨脚器、磨甲器等,在其注册的2个阿里巴巴店铺网上销售。
经辩认,这些产品均系商标侵权商品。
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处以罚款6万元的决定。
九、周作铃擅自使用商标侵权案
2016年3月,文成县市场监管局位于大峃镇伯温路52号的恒通广告制作中心实施检查,现场发现标注有“诚信315惠民大行动消费者权益日”的广告宣传单33张,同时在当事人使用的电脑上发现上述“诚信315惠民大行动消费者权益日”的广告宣传单样板。
系中国消费者协会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当事人未经中国消费者协会许可,擅自设计制作含有商标的广告宣传单和广告牌。
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宣传单和处以罚款1万元的决定。
十、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使用假冒“鸿雁”牌灯具案
2016年6月,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当事人在中标承揽的温州市龙湾永强中学迁扩建工程中,使用从互联网上非正规渠道采购的“鸿雁”牌灯。
“honyar鸿雁”商标于2000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经该商标所有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辨认,当事人所使用的“鸿雁”牌灯具系假冒产品。
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将已被查扣的356只假冒“鸿雁”牌灯具予以没收并销毁和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篇二:
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
24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在这些案件中,涉及“九阳”、“七匹狼”等知名品牌,七成为商标侵权案件。
“九阳”商标侵权案
【案情】九阳公司系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豆浆机等。
张某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豆浆机产品外包装顶端标有“joyang九阳”字样及橙色阴影,整体上和九阳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构成近似,九阳公司认为张某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判】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销售的豆浆机上标有的“joyang九阳”字样及橙色阴影和九阳公司商标构成近似,张某的销售行为侵害了九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经调解,张某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一
案例二
“心相印”商标侵权案
【案情】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许可恒安纸业使用该商标并以恒安纸业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刘某销售的手帕纸上标有商标,恒安纸业认为该手帕纸非正品,刘某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销售的涉案手帕纸擅自使用了注册商标,经当庭比对,该手帕纸和恒安纸业的正品有明显不同,系假冒商标的产品,故刘某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刘某赔偿恒安纸业经济损失。
案例三
“七匹狼”商标侵权案
【案情】七匹狼公司系其奔狼图形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陈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七匹狼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腰带,七匹狼公司以陈某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判】经法院审理认为,七匹狼公司对奔狼图形等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
陈某销售的腰带上擅自使用了奔狼图案,和七匹狼公司的上述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
陈某的行为侵犯了七匹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陈某停止侵权并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四
“中国石化”商标侵权案
【案情】中石化聊城分公司系“中国石化”、“sinopec”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人,被授权处理发生在聊城市的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崔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加油站内使用同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中石化聊城分公司以崔某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崔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经法院审理认为,崔某在其加油站上擅自使用同“中国石化”“sinopec”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加油站系中石化聊城分公司经营,崔某的行为侵犯了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遂判决崔某停止侵权并赔偿中石化聊城分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五
“三环”商标侵权案
【案情】三环公司是“三环”等商标的商标权人,“三环”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三环公司认为,宁某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挂锁侵犯了“三环”商标,请求法院判令宁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经法院审理认为,宁某销售的“三环”挂锁擅自使用了“三环”等注册商标,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挂锁质量低劣,系仿冒三环公司的商品,侵犯了三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遂判决宁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六
“红双喜”商标侵权案
【案情】红双喜公司系“红双喜”、“dhs”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运动球拍等,杨某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标有“红双喜”、“dhs”标识的乒乓球拍及乒乓球,红双喜公司认为杨某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销售的乒乓球拍及乒乓球上擅自使用了红双喜公司的“红双喜”、“dhs”商标,经当庭比对,该乒乓球拍及乒乓球系仿冒红双喜公司的商品,杨某的销售行为侵害了红双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经调解,杨某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红双喜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七
“完美”商标侵权案
【案情】完美公司系“完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许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销售标有“完美”商标的完美芦荟胶,完美公司以许某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许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判】经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未经完美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销售标有“完美”商标的完美芦荟胶,此行为侵犯了完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调解,许某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八
《人生如月》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王西广是散文作品《人生如月》的著作权人,某杂志社在其出版的杂志上刊登了散文《人生如月》,和王西广的《人生如月》作品内容相同,且署名为“流云”,王西广以某杂志社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某杂志社支付稿费、赔偿精神损失及合理开支、赔礼道歉及变更文章署名。
【审判】经法院审理认为,某杂志社未经王西广许可,擅自在其出版的杂志上刊登散文《人生如月》,和王西广的《人生如月》作品内容相同,且署名为“流云”,此行为侵害了王西广的著作权。
案例九
“东阿阿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系“东阿阿胶”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高唐某公司在京东商城的“杰斯特保健品专营店”销售的商品和网页上擅自使用了“东阿阿胶”字样,阿胶公司认为高唐某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审判】经法院审理认为,高唐某公司在其网页上擅自使用“东阿阿胶”进行宣传,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售商品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经调解,高唐某公司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十
“苏泊乐”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苏泊尔公司系“苏泊尔”商标权利人,且“苏泊尔”商标系驰名商标。
苏泊尔公司认为赵某销售的电饭锅上标有的“湛江市苏伯乐电器有限公司”中的“苏伯乐”和“苏泊尔”商标构成近似,赵某的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判】经法院审理认为,“苏伯乐”系企业字号,其书写不规范,“乐”字和“苏泊尔”商标中的“尔”极其相似,涉案电饭锅和“苏泊尔”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相同,容易使人误认为系苏泊尔公司生产,其销售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赵某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ucdos诉uc浏览器侵权,侵犯专用权行为
2012年,ucdos诉uc浏览器侵权被判败诉,法院为何认为uc浏览器未侵犯ucdos享有的uc商标专用权呢?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哪些?
案情简介:
中科希望公司于1997年在第42类编程及相关服务上注册了uc商标,此后在ucdos系列软件开发工具包以及和他人订立的软件销售合同中使用uc商标。
优视公司则享有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以及第38类电视广播、提供全球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范围享有uc商标专用权。
中科希望公司认为优视公司提供的uc浏览器等网站产品、用户移动终端uc浏览器所提供的软件升级服务、软件备份恢复服务、uc客户中心提供的软件咨询服务以及包括u点、uc皮肤、手机阅读等增值服务中所使用的uc字样,侵犯了其享有的uc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科希望公司和优视公司享有各自类别的uc商标专用权。
中科希望公司提出的优视公司对uc字样的使用行为,或者将uc和浏览器等中文字结合使用,属于对自身业务或产品的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或者仅使用u,和uc无关,或者无证据显示如何使用uc标识。
并且,中科希望公司和优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不仅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相关公众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也不会存在关联性联想,造成混淆。
法院据此驳回了中科希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法院判决中科希望公司败诉的依据主要是:
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和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沸腾鱼乡看商标和商号的不同,商标查询十分必要
案情简介:
沸腾鱼乡天津维权
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沸腾鱼乡)2002年5月7日在服务分类第42类餐厅等服务上取得沸腾鱼乡图和字的组合商标专用权。
北京沸腾鱼乡以自行开设或者特许加盟的方式,相继开设了7家餐厅,并统一使用沸腾鱼乡商标。
北京沸腾鱼乡却发现天津有两家名为沸腾鱼乡、主营水煮鱼的餐饮公司。
这两家企业分别于2001年8月24日和2002年7月5日依法成立,其主要股东均为胡志强一人。
两家企业经营过程中,在店门牌匾、、筷子套、订餐卡等处大量、突出使用沸腾鱼乡字样。
鉴于此,北京沸腾鱼乡把天津沸腾鱼乡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
法院判决:
商标和商号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业主胡志强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有权继续使用自己的名称,虽然客观上和原告的文字部分相同,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自己的字号。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沸腾鱼香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高级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被上诉人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沸腾鱼乡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单独或突出使用,并赔偿上诉人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人民币;对上诉人同时提起的诉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业主胡志强一案,则维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胡志强在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中使用沸腾鱼乡字号为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
律师分析: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商号)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而企业名称(商号)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
由于同时存在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权利保护范围,而商标和企业名称(商号)均可以文字为表现形式,使二者的冲突在客观上成为可能;当然商业利益的刺激使一些商家故意为之,将其他企业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或企业名称(商号)使用,故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从而产生商标权和企业名称(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为避免出现类似冲突,建议新设企业在申请企业名称前,应就相关词汇除做企业名称检索外,还应当进行商标查询,这样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已经是注册文字商标重复。
特别建议企业创立时,最好同时申请商标注册,将自己的名称申请为注册商标并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宣传使用,做好权利保护的防范,同时有利于创立自己品牌。
看了商标侵权典型案例的人还看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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