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气象灾害现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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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气象灾害现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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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气象灾害现状
1 总则
1.1 北京气象灾害现状
北京市位于华北平原的西北边沿,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
枕山面海的特殊地理位置和典型的季风型大陆性气候,以及首都大城市备受关注的特征,使得北京地区的气象灾害呈现出频发、突发、局地性强和高影响等特点。
北京市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主要有暴雨、雪灾、道路结冰、沙尘暴、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寒潮和霜冻等气象灾害及与之对应的高影响天气。
这些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往往会引发多种次生或者衍生灾害,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运行、重大活动保障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防御”的原则,以科学技术为支撑,依靠全市力量,构建高科技、高质量、高效益的首都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和气象灾害应急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保障能力,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各项重大活动以及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气象服务。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2)预防为主。
(3)部门联动。
(4)全社会共同防御。
1.4 编制目的
(1)明确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应急保障工作的任务、职责和运行机制;
(2)规范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沟通、发布和分级标准;
(3)明确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应急响应部门联动工作流程;
(4)提出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应急保障的有关要求。
1.5 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中国气象局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其他有关政策依据及市气象局有关规范性文件。
1.6 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将气象灾害的事件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Ⅰ级):
指即将或已经发生特别严重的气象灾害,且将对首都公共安全、城市运行、重大社会活动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特别严重的危害;
(2)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Ⅱ级):
指即将或已经发生严重的气象灾害,且将对首都公共安全、城市运行、重大社会活动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危害;
(3)较大气象灾害事件(Ⅲ级):
指即将或已经发生比较严重的气象灾害,且将对首都公共安全、城市运行、重大社会活动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比较严重的危害;
(4)一般气象灾害事件(Ⅳ级):
指即将或已经发生一般性气象灾害,且将对首都公共安全、城市运行、重大社会活动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一定危害。
1.7 适用范围
(1)本市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
(2)本市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气象保障;
(3)首都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的气象应急保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气象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市气象灾害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和指挥。
组长由联系气象部门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职责:
(1)执行市应急委的决定,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指导开展本市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研究确定应对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重要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及重大社会活动的气象保障工作;
(3)负责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制定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应急保障工作计划;
(4)负责气象系统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
(5)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市气象灾害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市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
(2)负责组织本市应急天气会商,负责协调本市周边各省、区、市气象部门开展跨区域天气联防;
(3)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建设;
(4)负责直接发布本市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蓝色、黄色预警信号;负责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的建议,批准与授权后迅速发布;
(5)负责向本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根据需要,为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6)协助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气象灾害联动部门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相关气象应急预案;
(8)负责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宣传教育规划,普及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防御指南及相关知识;
(9)负责建立全市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应急工作信息联络网,按照市政府、中国气象局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上传下达等方面的工作;
(10)负责收集分析相关气象信息,及时向市应急办、中国气象局报告;
(11)负责组织协调专家顾问组工作;
(12)承担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市相关部委办局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在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的监测与防御等工作,并负责向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气象灾害及防御信息和有关资料。
(1)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气象灾害事件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配合开展相关知识宣传,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协调落实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应对工程市级固定资产投资,指导气象灾害应急规划的编制和执行。
(3)市民政局:
负责气象灾情的收集与报告。
(4)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应急设施运行预算资金。
(5)市国土局:
负责因暴雨等气象灾害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预警、预防;负责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有关数据信息等相关工作。
(6)市市政管委:
负责协调所辖部门与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有关的数据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7)市交通委: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工作和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市水务局:
负责协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有关的水文资料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9)市农委:
负责协调所辖部门与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有关的数据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10)市环保局:
负责本市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负责协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有关的环境监测资料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11)市园林绿化局:
负责提供与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有关的资料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12)市信息办: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3)市气象局:
负责本市范围内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14)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负责协调所辖部门与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有关的数据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15)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情况应急下通信网络应急恢复工作。
(16)北京卫戍区:
负责根据需要协调人工影响天气应急减灾作业实施的空域及相关气象信息工作。
(17)各区县人民政府: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前预防、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和灾后救援等情况。
2.4 现场工作组及其职责
在发生较大气象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后,以及重大社会活动举办时,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必要时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顾问组相关人员组成的现场工作组。
其主要职责是:
(1)进行气象灾害现场监测和分析,必要时进行气象灾害及灾情延伸预测指导工作;
(2)与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主责部门及时沟通信息并提供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3)根据要求做好重大社会活动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4)完成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气象应急专家顾问组成员由在京单位气象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对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进行预测预报分析,为应对工作做好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方面的工作;
(2)参与并指导对突发气象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
(3)指导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及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
3 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的监测与预警
市气象部门是本市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灾害实况信息制作和发布的主责单位。
3.1 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的监测与报告
(1)按照世界气象组织(WMO)、中国气象局技术规范和国家行业标准,充分利用气象卫星、气象雷达、闪电定位仪、风廓线、气象自动站网等现代探测技术,对可能影响本市的各类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实施有效监测。
(2)短时临近预报员负责实时监视雷达回波演变,监视重要天气的发生、发展,发现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有气象灾害发生,或预测到未来一段时间将有气象灾害引发的其它次生灾害发生时,及时向短期天气预报值班员报告监测和预警信息。
(3)短期天气预报员负责严密监视各类探测系统信息,及时向值班首席预报员报告高影响天气监测信息。
(4)各区县气象局及时将观测或收集的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情况及受灾情况上报市气象台,并积极与本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及时报告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情况,主动了解受灾情况。
(5)市、区县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导致的受灾情况,及时赶赴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做好现场气象服务,并及时通过各种手段、多种形式上报灾情和气象服务情况。
(6)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记录气象灾害事件,向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信息提供内容包括:
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3.2 各类气象灾害的预警及级别划分
(1)气象灾害的预警及级别划分,根据中国气象局有关规章、《北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防御标准》和《北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制作发布业务暂行规定》执行,预警时按照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原则上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表示。
(2)当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未达到《北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防御指南》所规定的有关标准,但可能对城市运行、重大社会活动和突发事件处置产生影响时,市气象台应发布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加以提示。
3.2.1 暴雨
(1)降雨高影响天气预警。
当预计本市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降雨达不到暴雨灾害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对本市的重大活动以及交通等城市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发布降雨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2)暴雨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可能或已经造成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带短时积水;
——暴雨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保证其正常举办;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一定影响。
(3)暴雨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可能或已经造成环路出现20厘米以下积水,或山区、平原河道发生洪水;
——暴雨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较大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较大影响。
(4)暴雨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暴雨可能或已经造成交通干线及放射线出现20—30厘米积水,或山区、平原可能出现较大洪峰;
——暴雨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改变(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计划活动;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5)暴雨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可能或已经造成交通干线及放射线出现30—50厘米积水,或大型水库及主要河道出现较大洪峰;
——暴雨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取消原计划活动;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2 暴雪
(1)降雪高影响天气预警。
当预计本市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降雪达不到大雪灾害的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对本市的重大社会活动、交通等城市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发布降雪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2)暴雪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降雪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保证正常举行;
——降雪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一定影响。
(3)暴雪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降雪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较大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降雪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比较严重影响。
(4)暴雪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降雪可能或已经造成机场、高速公路、铁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降雪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改变(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计划活动;
——降雪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5)暴雪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降雪可能或已经造成机场、高速公路、铁路连续封闭24小时以上;
——降雪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取消原计划活动;
——降雪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3 道路结冰
(1)道路结冰高影响天气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道路结冰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预计未来12小时内出现降水,且气温低于0℃,可能发生部分路段的道路结冰,且可能或已经对交通运输或市民出行造成一定影响;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对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地区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保证正常举行;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一定影响。
(2)道路结冰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息: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对交通运输造成较大影响;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较大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较大影响;
(3)道路结冰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息: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改变(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计划活动;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4)道路结冰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息: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对交通运输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取消原计划活动;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4 寒潮
(1)寒潮高影响天气预警。
当预计本市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大风降温天气达不到寒潮标准,但可能或已经对本市的重大社会活动或对交通等城市正常运行以及农业生产或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时,发布寒潮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2)寒潮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寒潮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保证正常举行;
——寒潮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一定影响。
(3)寒潮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寒潮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较大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寒潮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较大影响。
(4)寒潮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寒潮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改变(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计划活动;
——寒潮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5)寒潮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寒潮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取消原计划活动;
——寒潮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5 大风
(1)大风高影响天气预警。
当预计本市出现未达到发布大风天气预警信号标准的大风天气,但可能或已经对本市的重大社会活动造成影响,或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时,发布大风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2)大风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保证正常举行;
——大风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产生一定影响。
(3)大风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较大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大风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4)大风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改变(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计划活动;
——大风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产生严重影响,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大风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取消原计划活动;
——大风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产生特别严重影响,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2.6 沙尘
沙尘天气包括沙尘暴、扬沙和浮尘三种灾害性天气现象。
(1)沙尘高影响天气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沙尘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出现扬沙和(或)浮尘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预计扬沙和(或)浮尘天气可能或已经发生,且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经济社会影响;
——扬沙和(或)浮尘天气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保证正常举行;
——扬沙和(或)浮尘天气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一定影响。
(2)沙尘暴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天气可能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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