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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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规范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本行)统计工作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行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金融统计指根据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要求,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监管统计指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统计制度要求,对本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监管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系统内业务统计指根据省联社管理统计需要,对本行各项业务经营情况、风险状况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统计管理和监督、指导等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本行及各支行、部。
第六条各支行、部应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规范为:
(一)在制定本行内控合规体系、业务发展规划时,应考虑数据质量管理需求,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本行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应根据上一年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明确当年度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提升目标,按年度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三)本行行应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统计工作,确保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本行对统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具体规范为:
(一)本行总部业务管理部为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全权负责本行统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本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对于金融统计、监管统计和系统内业务统计报表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完成的,原则上需明确唯一的出表部门,对金融统计报表、监管统计报表和系统内业务统计报表进行合并审核,并作为报表的最终报送部门,以确保数据统计口径的统一性。
第八条本行在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
具体规范为:
(一)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设立符合金融统计、监管统计和系统内业务统计工作需要的专职岗位。
(二)其他统计相关业务部门应设立符合自身业务规模和统计工作需要的统计专职或兼职岗位。
(三)统计岗位的设置要涵盖统计工作所有的工作任务和内容,各岗位均需设立A、B角,岗位职责要明确、清晰,并以文件形式加以明确。
(四)对统计岗位的财务预算满足各岗位履职所需,包括设备、差旅、培训等支出。
(五)对统计岗位薪酬水平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能体现职业成长发展的良好通道。
第九条应建设一支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并建立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促进其职业成长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具体规范为:
(一)本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至少配备二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全面负责金融统计报表、监管统计报表和系统内业务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二)统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银行业务,具备必要的协调沟通能力。
原则上要求统计人员需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三)本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辖内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
在统计业务制度、统计信息系统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统计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四)本行对统计人员及提供基础数据的业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科学、系统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包含且不局限于国家统计法规,人民银行、银监机构和省联社印发的统计业务制度,系统内统计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等。
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培训的频率不低于每年一次。
(五)本行总部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统计人员变动时,应提前选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按照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及时向省联社报备。
原则上要求各级机构统计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条建立全面、科学和有效的统计管理制度,保证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具体规范为:
(一)本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牵头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建立符合统计管理需要的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保密、系统保障、监督检查、数据质量控制以及统计数据源管理等方面,并以文件形式明确。
(二)本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统计要求和管理实际,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统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适应本行业务实际的统计业务制度,做好统计数据源和统计指标的归属管理。
具体规范为:
(一)本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省联社印发的统计业务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符合本农商银行实际的统计业务制度。
统计业务制度要覆盖所有的金融统计、监管统计和系统内业务统计报表和数据要求,并印发至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二)统计业务制度要对每张统计报表的内容、方法和口径等做出统一说明。
对于省联社未制定明确取数规则、系统无法自动生成、需本行手工统计填报的报表或指标,要明确相关数据源名称、对数据源进行加工的渠道和方式、对手工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方式和途径、数据源资料的提供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确保统计报表中每一个统计指标的归属关系及取数路径清晰、准确。
(三)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人民银行、监管机构和省联社统计要求和管理实际,组织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统计业务制度。
(四)本行定期组织各支行、部对业务制度进行交流和评价,做到资源、经验共享。
第十二条建立有效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对统计数据质量实施持续监测,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环节责任,确保数据质量。
具体规范为:
(一)建立有效的覆盖统计数据生产报送全流程的数据质量监控机制,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数据质量的监控和评价工作。
(二)本行统计相关业务部门要对本部门统计的数据源信息质量适时监控,对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数据源质量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数据源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本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牵头组织一次统计数据质量跟踪监控,发现数据质量问题,要及时反馈到相关责任部门并督促其及时纠正。
(四)本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需建立与报表频度相适应的数据质量监测台账,对统计数据质量问题实时记录,定期分析。
(五)本行按年度考核各支行、部统计工作完成情况,并以文件形式向全系统通报,考核项目可包含统计工作管理情况、上报数据质量情况等多方面内容。
(六)本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季通报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并提请实施问责。
第十三条将数据质量检查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建立统计现场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实施。
具体规范为:
(一)本行应将数据质量纳入内控合规或审计稽核检查范围,内控合规或审计稽核管理部门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充分考虑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本行定期组织统计数据检查工作。
检查形式可多样化,既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也可以非现场检查的方式。
检查内容要涵盖统计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工作管理情况等,并最终形成文字报告予以通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本行积极分析,提出解决意见并反馈至被检查支行、部。
(三)本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牵头组织一次本单位内统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金融统计、监管统计和系统内业务统计法规制度的执行及其数据质量等情况。
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将统计现场检查报告报主管领导,对影响数据质量的重大问题,要提交内控合规或审计稽核部门跟踪检查。
(四)本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被检查机构根据统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整改,及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本行统计相关业务部门应定期对统计报表的数据源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检查整改结果反馈至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六)本行对统计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予以问责和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保障统计工作的有效落实。
具体规范为:
(一)本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年度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数据的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考评结果在行内公布。
(二)本行统计相关业务部门应定期对统计数据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做到惩劣奖优。
(三)本行应将统计数据质量的考核结果纳入当年度报数机构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中。
第十五条加强统计数据报送环节的管理,积极落实各项报送要求,认真审核,减少迟报、漏报和差错。
具体规范为:
(一)本行应建立数据报送流程管理制度和报送联系人制度,确保相关业务部门与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二)对于金融统计报表,本行应为金融统计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保证金融统计报表的正常录入、下载和备份;本行总部金融统计人员对于系统自动取数指标进行修改,必须要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文字证明,文字证明要作为统计档案留存;数据有异常变动的,要查明原因。
(三)对于监管统计报表,本行应保证报送网络畅通,实现监管统计报表和数据的快速、安全传输,按监管统计制度规定的频度和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数据信息,并建立监管统计报送应急预案;数据报送要符合监管统计制度要求,数据信息、填报地区、机构范围和统计数据要完整;数据报送的文件格式要正确,保证系统能正常读取数据,符合逻辑校验关系要求。
对数据异常变化的质询能做出合理解释;对历史数据进行修改,要说明缘由,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四)对于系统内业务统计报表,本行应确保配备与工作量相符合的统计人员,确保报表编制的及时性与准确性;要建立内部机构协调机制,保证统计人员顺利、及时、准确取得相关数据;数据有异常变动的,要查明原因,形成文字材料报省联社备案。
第十六条本行在保密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共享和使用统计信息,为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服务,同时通过扩大共享、加强分析、适时披露,促进数据质量提升。
具体规范为:
(一)本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金融统计数据和监管统计数据进行合理分类,对相关业务部门设定合理的数据共享权限,定期向相关业务部门发布共享数据,充分实现机构内的统计信息共享,扩大应用范围。
(二)本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建立统计信息分析框架,明确常规性经营分析的频度和内容,综合利用金融统计和监管统计信息,做好本机构经营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并定期向省联社报送文字报告。
(三)本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关注本机构金融统计报表、监管统计报表和系统内业务统计报表之间相关信息的差异,积极找出原因,并向省联社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四)各支行、部或个人在使用统计数据时,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本机构商业秘密。
对外公布有密级的统计资料要实行逐级审批、分级负责制度,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存储管理,保证统计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连续性。
具体规范为:
(一)本行应根据本机构保密规定和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和归档制度,对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管理。
(二)当内部职能变更、人员变动时,要做好统计资料交接存档工作。
(三)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做到相关统计资料口径可比、数据连续、存储安全,提高统计数据的研究和使用价值。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有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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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商业银行 统计工作 管理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