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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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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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北京市、集团总公司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于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奖金,从公司“科技奖励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公司领导特批。
根据总公司文件规定,科技奖励基金不得低于公司当年施工产值的万分之一点五。
第二章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及奖金分配
第三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获得奖励。
1.通过上级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评审、授奖的集团总公司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成果(包括科研项目、科技推广示范工程、著作、优秀施组、优秀模板方案等),以总公司下发的文件为准。
2.通过上级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完成各种报批手续、但未获奖的科技成果,此成果将作为公司级科技成果。
3.通过公司组织技术鉴定或评审的公司级科技成果。
4.被公司评为科技开发先进单位、科技推广先进单位及科技工作先进个人。
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公司技术室(部)将根据各单位科技成果情况、技术室(部)季度检查情况、日常科技工作情况评选出科技开发先进单位、科技推广先进单位、科技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条奖励标准
1.凡获得总公司及总公司级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除上级颁发的证书和奖金外,公司另外给予同等数额的奖金。
同一项目上级不同奖励时,公司按获奖的最高级予以同等数额的奖励。
2.凡公司级科技成果,公司颁发公司级荣誉证书,并按同年总公司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奖金数额的80%予以奖励。
3.凡公司级科技开发先进单位、科技推广先进单位、科技工作先进个人,公司颁发公司级荣誉证书,每个先进单位奖励2000元,每个先进个人奖励300元。
4.凡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被授予荣誉证书)的人员,公司予以记大功,并奖励元。
5.凡获得北京市或建设部科技进步奖(被授予荣誉证书)的人员,公司予以记大功,同等条件下奖励元。
凡两次获得北京市或建设部科技进步奖(被授予荣誉证书)、且为完成成果的前两人,公司予以奖励元。
6.凡两次获得集团总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被授予荣誉证书)的人员,公司予以记大功,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住房。
凡三次获得集团总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被授予荣誉证书)、且为完成成果的前两人,公司予以奖励元。
7.凡与外单位合作的科技成果获奖时,公司不承担对外单位人员的奖励。
第五条奖金分配
科技奖励基金主要是奖给对科技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应根据对科技工作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原则规定如下:
1.科技成果奖金的分配比例是:
第一完成人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30%;第二完成人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25%;其余参加项目的有功人员(指被授予荣誉证书的人员)的奖金总和不低于奖金总额的20%;参加项目的一般人员,其奖金总和不高于奖金总额的15%;参加科技成果总结、整理、文印、申报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其奖金总和不高于奖金总额的10%。
2.公司级科技开发、科技推广先进单位奖金的分配比例是:
项目总工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30%;兼职科研员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30%;其余相关人员的奖金总和不高于奖金总额的40%,同时相关人员个人实得奖金不得高于项目总工和兼职科研员。
3.公司级科技工作先进个人的奖金,如数发给个人。
第三章奖励实施程序
第六条每年公司技术室(部)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汇总,并评选出科技开发先进单位、科技推广先进单位、科技工作先进个人,然后依据本办法提出奖励意见,提供相应的奖励材料,报请领导审批,批准后由技术室(部)统一从公司财会部提取奖金,并负责如数发给个人。
第七条给科技成果获奖人员记功、住房的奖励由公司技术室(部)提供资料,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交公司有关部门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技术室(部)负责解释、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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