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设备配置标准DBJ-T13-153-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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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设备配置标准DBJ-T13-153-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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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DBJ/T13-153-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12132-2012
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配置标准
Standardforstructuringof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ofmunicipalBridgemaintenanceandconfigurationoftechniciansandequipment
2012-07-19发布2012-10-15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配置标准
Standardforstructuringof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ofmunicipalBridgemaintenanceandconfigurationoftechniciansandequipment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DBJ/T13-153-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12132-2012
批准部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2年10月15
前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配置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旨在规范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配置,并促进福建省各设区市、县(区)相关部门加强城市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城市桥梁运行安全。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机构组织及人员配置、设备配置。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若有改进意见,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地址:
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
350001)或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
福州市工业路29号,邮编:
350004)。
主编单位:
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
主要起草人:
陈华建林锡安金能峰王伟
主要审查人:
刘金福洪桂忠郑建明陈有雄
刘海青余超黄超宁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机构组织及人员配置 4
4.1机构组织 4
4.2人员配置 5
5设备配置 8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
引用标准名录 11
条文说明 12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 1
2Terms 2
3BasicRequirements 3
4StructuringofOrganizationandConfigurationofTechnicians 4
4.1Organization 4
4.2Technicians 5
5Equipment 8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10
NormativeStandards 11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2
-2-
1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城市桥梁运行安全,规范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配置,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配置。
1.0.3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配置除遵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桥梁养护bridgemaintenance
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测评估、养护维修以及建立档案资料的活动。
2.0.2桥梁养护管理机构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ofbridgemaintenance
负责对受托管理的桥梁组织实施桥梁养护的单位。
2.0.3桥梁信息管理系统bridgeinformationmanagementsystem
关于桥梁基本数据、检测评估、养护维修、结构退化预测、维护对策和计划以及经济分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基本规定
3.0.1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应包括以下主要职责:
1编制桥梁养护计划;
2组织实施桥梁经常性检查、常规定期检测等检测评估;
3负责桥梁日常养护维修;
4收集、保管桥梁养护有关档案;
5维护、更新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6参与制定桥梁抗灾抢险、应对突发事件预案;
7桥梁移交接管。
3.0.2城市桥梁数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设置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
1有2座以上(含2座,下同)特大桥的;
2有5座以上大桥(含隧道,下同)的;
3有25座以上桥梁(含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下同)的。
3.0.3城市桥梁数量在本标准第3.0.2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
4机构组织及人员配置
4.1机构组织
4.1.1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的组织,可选择部门分工负责制或者养护工程师负责制。
4.1.2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的,可按图4.1.2的规定设置组织机构。
检测部门
检测工程师
检测技术员
施工员
维修部门
质检员
安全员
桥梁处(科、所等)
档案管理员
档案部门
信息管理员
财务、劳工、材料采购保管
其他部门
综合办公等
图4.1.2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组织设置图Ⅰ
4.1.3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实行养护工程师负责制的,可按图4.1.3的规定设置组织机构。
检测工程师或技术员
养护工程师
施工员
检测工程师或技术员
……
养护工程师
施工员
桥梁处(科、所等)
质检员
其他技术人员
安全员
档案、信息管理员
财务、劳工、材料采购保管
其他人员
综合办公等
图4.1.3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组织设置图Ⅱ
4.2人员配置
4.2.1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应根据桥梁的数量、桥型、养护等级等,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2.2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配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包括养护工程师、检测工程师(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档案(信息)管理员等,且各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养护工程师、检测工程师:
土木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城市桥梁专业工作经验,且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检测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
土木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土木工程类专业,专科学历,且有2年以上城市桥梁专业工作经验。
3安全员:
熟悉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及规定,并经安全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4档案管理员:
熟悉档案管理相关规范及规定,取得档案管理员资格。
5信息管理员:
经培训后能从事城市桥梁相关信息处理工作的计算机或相关专业人员。
4.2.3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的,其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数量应同时满足表4.2.3-1、表4.2.3-2和表4.2.3-3的要求。
表4.2.3-1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表Ⅰ
(按桥梁的总数量)
桥梁设施量
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最低数量(人)
检测工程师
或技术员
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员
档案或信息管理员
其他人员
桥梁总数量≤25座
2
1
1
1
1
按需配置
25座<桥梁总数量≤50座
3
2
1
1
1
50座<桥梁总数量≤100座
6
4
2
1
1
100座<桥梁总数量≤150座
9
6
3
2
2
150座<桥梁总数量≤200座
12
8
4
3
3
桥梁总数量超过200座的,每
多出50座,相应人员增加数
3
2
/
/
/
表4.2.3-2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表Ⅱ
(按不同桥长类型的桥梁数量)
桥梁设施量
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最低数量(人)
类型
数量
检测工程师
或技术员
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员
档案或信
息管理员
其他人员
特大桥
每2座(不足2座的可按2座计,下同)
1
1
1
1
1
按需配置
大桥
每5座
1
1
中、小桥
每30座
1
1
注:
桥梁总数量大于50座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档案或信息管理员配置最低数量按表4.2.3-1计。
表4.2.3-3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表Ⅲ
(按不同养护等级的桥梁数量)
桥梁设施量
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最低数量(人)
养护等级
数量
检测工程师
或技术员
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员
档案或信息管理员
其他人员
Ⅰ等
每10座
1
1
1
1
1
按需配置
Ⅱ等
每30座
1
1
Ⅲ等
每50座
1
1
注:
1桥梁总数量大于50座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档案或信息管理员配置最低数量按表4.2.3-1计。
2桥梁养护等级的划分应符合《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第3.0.4条的规定。
4.2.4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实行养护工程师负责制的,其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数量应同时满足表4.2.4-1、表4.2.4-2和表4.2.4-3的要求。
表4.2.4-1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表Ⅳ
(按桥梁的总数量)
桥梁设施量
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最低数量(人)
养护
工程师
检测工程师或技术员
施
工
员
质
检
员
安
全
员
档案或信息管理员
其他人员
桥梁总数量≤25座
1
1
1
1
1
1
按需配置
25座<桥梁总数量≤50座
1
2
2
1
1
1
50座<桥梁总数量≤100座
2
4
4
2
1
1
100座<桥梁总数量≤150座
3
6
6
3
2
2
150座<桥梁总数量≤200座
4
8
8
4
3
3
桥梁总数量超过200座的,每
多出50座,相应人员增加数
1
2
2
/
/
/
表4.2.4-2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表Ⅴ
(按不同桥长类型的桥梁数量)
桥梁设施量
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最低数量(人)
类型
数量
养护
工程师
检测工程师或技术员
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员
档案或信息管理员
其他人员
特大桥
每3座
1
1
1
1
1
1
按需配置
大桥
每10座
1
1
1
中、小桥
每50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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