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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05液压和电气制动系统共17页word资料
571.105标准号105;液压和电气制动系统
课本、报刊杂志中的成语、名言警句等俯首皆是,但学生写作文运用到文章中的甚少,即使运用也很难做到恰如其分。
为什么?
还是没有彻底“记死”的缘故。
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很简单,每天花3-5分钟左右的时间记一条成语、一则名言警句即可。
可以写在后黑板的“积累专栏”上每日一换,可以在每天课前的3分钟让学生轮流讲解,也可让学生个人搜集,每天往笔记本上抄写,教师定期检查等等。
这样,一年就可记300多条成语、300多则名言警句,日积月累,终究会成为一笔不小的财富。
这些成语典故“贮藏”在学生脑中,自然会出口成章,写作时便会随心所欲地“提取”出来,使文章增色添辉。
S1.范围。
这一标准给出了对液压和电气制动系统和相关的驻车制动系统的要求。
“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S2.目的。
在正常和紧急状况下提供能够保证安全的制动性能。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S3.适用。
这一标准是针对车辆全重高于3500千克(7716磅)的液压制动车辆的。
这一标准也针对2000年9月1日前制造的液压制动的乘用车辆,和2019年9月1日前制造的车辆全重小于等于3500千克的液压制动的多用途载客车辆、卡车和公共汽车。
2000年9月1日前生产的液压制动车用车,和2019年9月1日前生产的车辆全重小于等于3500千克(7716磅)的多用途载客车辆、卡车和公共汽车,可选择遵循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No.135的“轻型车辆制动系统”。
S4.定义。
制动防抱死系统或ABS:
制动装置系统中的一个部分,借助如下手段能够在制动过程中自动控制旋转车轮的滑动程度:
(1)通过传感器测得车轮的旋转角速率;
(2)将车轮的旋转角速率信号输送到一个或多个控制设备,以转换这些信号进而生成相应的输出控制信号;然后
(3)将这些控制信号输送到一个或多个调节器,依照信号调整制动执行器的力量。
备用系统:
制动装置系统中的一个部分,如在主制动动力源故障时,自动提供能量的泵。
制动助力模块:
安装在液压制动系统中用来减小驱动制动系统对操作者力量要求的装置,而此装置失灵,操作者仍可通过向制动装置控制装置施加很大的力而制动车辆。
制动动力模块:
安装在液压制动系统中,用来提供驱动刹车片的力量的装置,可以直接或通过辅助设备间接工作,而操作者只需调节施用的动力水平。
直接控制的车轮:
旋转车轮滑动程度受到传感器监控的车轮,传感器可安装在车轮中或在车轴上,相应信号可以被传送到一个或多个调节器,以调整作用在此车轮上的制动执行力。
每个调节器也可以调节在同一轴上的其他车轮或响应相同信号的同一组车轴的制动执行力。
电动汽车或EV:
使用可充电的电池、燃料电池或其他标写实电能源作为能量源、电机作为动力源的机动车辆,它可以包括设计用来给电池或其他部件充电的非电能的能量源。
用电力提供制动执行力的制动(电气制动):
利用电能驱动制动装置的制动装置方式。
液压制动系统:
使用液体的流动性作为动力从制动装置控制装置到制动执行其间的传输媒介的系统,可以与制动助力模块,或制动动力模块联合工作。
间接控制的车轮:
旋转车轮滑动程度并未受到传感器监控的车轮,制动防抱死系统中的调节器根据来自一个或多个被传感器监控的车轮的信号调节制动执行力。
制动装置初始温度:
在进行制动操作前最热的车轴上制动装置装置的平均温度。
车辆轻载重量:
(a)对车辆全重在10000磅或以下的车辆,不载货的基础上加400磅(包括司机和设备的重量)得到的车辆重量;
(b)对车辆全重在10000磅以上的的车辆,不载货的基础上加500磅(包括司机和设备的重量)得到的车辆重量。
旅行房车:
设计用来提供临时住宅条件的一种具备动力的机动车辆,提供的居家生活条件至少包括以下条件中的四个:
烹饪条件;冰箱;加热器和/或空调;便携的包括水龙头和水槽的供水系统;独立的110-125伏电源和/或液化石油气供给。
驻车装置:
传动系中的一个部件或子系统,用以在变速箱控制装置至于驻车档或其他档位而点火钥匙已摘下是锁住传动系。
最大摩擦系数或PFC:
制动测试中,在车轮抱死前,随着制动力矩逐步提高,车轮纵向受力与垂直方向受力同一时刻的比值的最大值。
压力组件:
制动系统中的一个组件,容纳了制动液,可以控制或观测制动液压力。
再生制动系统或RBS:
安装在电动汽车上用来回收或消耗动能的电气系统,它采用牵引电机作减速器,通过向电池回馈电能或消耗电能的方式,起到部分制动的作用。
滑移数:
按照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E-274-70方法(1974年七月修订)第7.1和7.2段制定的方式,在每小时40英里、忽略带水的条件下,测得的公路的防滑能力。
点刹:
使车辆从一个较高的参考速度降至比零高的一个较低的参考速度的制动操作。
急刹车:
由在0.08秒内乡制动装置控制装置施加200磅的力导致的停车。
分割式制动装置系统:
由两个或更多子系统组成的制动系统,这些子系统是由一个单独的控制装置驱动的,设计使得任意一个子系统的故障(如损伤液压子系统中压力部件的渗漏故障,但不包括经常发生在两个或多个子系统上的套管的结构损伤,或电气子系统的电气故障)不会削弱任何其他子系统的工作。
制动距离:
从开始制动动作到车辆完全停止车辆走过的距离。
串联传动轴:
由两个或更多车轴紧密排列首尾相连组成一组,邻近两轴轴心分开的距离不大于72英寸。
可变比例制动系统:
在车轴上可以自动调节制动力来补偿车辆静态轴负载和/或减速时各轴间动态重量传输。
车轮抱死:
车轮不再滚动而100%的是滑动。
S5.要求
S5.1制动装置系统。
每辆车都应装备作用在全部车轮上的制动装置系统。
制动装置的磨损应当通过自动调整系统进行补偿。
当按照S7所述的过程和列出的次序测试时,每辆乘用车,和每辆全重小于等于10000磅的多用途载客车辆、卡车和公共汽车在S6给出的状况下,都应当遵循S5.1.1到5.1.6的要求。
当按照S7所述的过程和列出的次序测试时,每辆全重大于10000磅的校车在S6给出的状况下,应当遵循S5.1.1到5.1.5的要求。
当按照S7所述的过程和列出的次序测试时,每辆全重大于10000磅的多用途载客车辆、卡车和公共汽车(非校车)都应当遵循S5.1.1和S5.1.2的要求,在S6给出的状况下,应当遵循S5.1.3的要求。
这当中的例外在S5.1.1.2和S5.1.1.4中列出的,如果车辆无法达到S5.1.1、S5.1.2、S5.1.3或S5.1.6指定的速度,其制动装置应当能使车辆在不超过表II所列相应距离的前提下,从比2英里可达到的速度,即4到8英里每小时,小的5英里每小时的倍数的情况下停下来。
如果车辆可以在给出的时间或距离范围内获得S5.1.4中所列的速度,就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或距离区间内所能达到的最高速度进行测试。
S5.1.1制动距离。
(a)制动装置应该能够使总重小于8000磅的车辆停下来,而总重在8000磅和10000磅之间的校车应当按照S5.1.1.1、S5.1.1.2、S5.1.1.3和S5.1.1.4指定的距离和速度完成四个有效性测试。
(b)制动装置应该能够使总重大于8000磅小于10000磅的车辆停下来,而校车应当按照S5.1.1.1、S5.1.1.2和S5.1.1.4指定的距离和速度完成三个有效性测试。
(c)制动装置应该能够使总重大于10000磅的车辆按照S5.1.1.2和S5.1.1.3指定的距离和速度完成两个有效性测试停下来。
而1996年1月12日之后2019年3月1日之前装配的,总重大于10000磅,装置了防抱死装置的校车应当遵循段落S5.1.1.2和S5.5.1,而不是S5.1.1.1制定的第一个有效性测试。
2019年3月1日及之后装配的总重大于10000磅的校车,在S6描述的状况下,按照S7所述的过程和列出的测试顺序时,应当能够满足S5.1.1到S5.1.5的要求。
S5.1.1.1在第一次预抛光有效性测试当中,汽车应该能从30英里每小时和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刹车,并且停在按照表格II中的第I栏所规定的距离。
S5.1.1.2在第二次有效性测试当中,每一辆车辆全重在10000磅或以下的车辆,以及车辆全重在10000磅以上的的车辆的校车,应该能从30英里每小时和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刹车,并且停在按照表格II中的第II栏所规定的距离;每一辆车辆全重在10000磅以上的的车辆的汽车(除了校车以外),应该能从30英里每小时和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刹车,并且停在按照表格II中的第I栏所规定距离。
如果在2英里内所达到的速度不低于84英里每小时的话,车辆总重(GVWR)为10000磅或少于该重量的乘用车或其它车辆,也应该能从8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刹车,并且停在按照表格II中的的II栏所规定的相应的距离
S5.1.1.3在第三次有效性测试当中,汽车在轻型重量载重情况下,应该能有从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刹车,并且刹车在按照表II中的第III栏所规定的相应距离。
S5.1.1.4在第四个有效的测试当中,车辆全重在10000磅或以下的车辆,应该能够有从30英里每小时和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刹车,并且停在按照表I中的第I栏所规定的相应距离。
如果在2英里内所达到的速度不低于84英里每小时的话,车辆总重(GVWR)为10000磅或少于该重量的乘用车或其它车辆,也应该能从8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刹车,并且停在按照表格II中的第I栏所规定的相应距离。
如果在2英里内所达到的速度不低于99英里每小时的话,乘用车额外能从下面规定的相应速度刹车,并且停在按照表格II中的第I栏所规定的相应距离。
表1
对于电动汽车,在开始行驶之时,2英里以内达到的速度取决于推进电池,电池在充电不低于百分之95的状态。
S5.1.2局部故障
S5.1.2.1在生产的具有分割式制动装置的汽车当中,在单个子装置中出现外壳破裂或渗漏类型的故障的事件,而不是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装置中出现的结构性故障时,制动装置的残留部分,应该使汽车能从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刹车,并且停在按照表格II中的第IV栏所规定的相应距离。
S5.1.2.2在生产的具有分割式制动装置的汽车当中,在制动装置的任何元件中出现破裂或渗漏类型的故障的事件时,汽车应该能从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连续地刹车,并且停在按照表格II中的第IV栏所规定的相应距离。
S5.1.2.3对于生产的带有这样的制动装置,即装置制动信号在制动踏板和一些或者全部的基本制动装置之间通过电气传递,不考虑基本制动装置的执行方式,当任何电路传递的制动信号时出现任何故障,而其它装置都完好的时候,汽车应该能从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连续地刹车,并且停在按照表格II中的第IV栏所规定的相应距离。
S5.1.2.4对于生产的安装了再生制动装置(RBS)的电动汽车,当RBS出现任何单独的故障时,汽车应该能从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连续地刹车,并且停在按照表格II中的第IV栏所规定的相应距离。
S5.1.3失灵的制动动力辅助单元或制动动力单元。
安装有一个或者更多制动动力辅助单元的汽车,应该符合S5.1.3.1,S5.1.3.2或者S5.1.3.4(在生产商的选项中选择)的要求;安装有一个或者更多制动动力单元的汽车,应该符合S5.1.3.1,S5.1.3.3或者S5.1.3.4(在生产商的选项中选择)的要求。
S5.3.1.1汽车上的制动装置,安装有一个或者多个制动动力辅助单元或制动动力单元。
当其中一个这样的单元失灵,并且消耗了全部储备能力时,汽车应该能从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刹车,并且停在按照表格II中的第IV栏所规定的相应距离。
S5.3.1.2制动动力辅助单元。
汽车的制动装置安装有一个或者多个制动动力辅助单元,当其中一个这样的单元失灵时,汽车应该能从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刹车:
(a)在6个连续的刹车中,当失灵的单元不是开始失灵时就消耗了全部储备能力时,每次刹车的平均减速度不低于表格III中第I栏的规定值;并且
(b)在最后的刹车时,作为合适情形,当失灵的单元耗尽了所有储备能力时,对于乘用车,平均减速度不低于7FPSPS(等效的刹车距离为554英尺),或者对于乘用车以外的其它车辆,平均减速度不低于6FPSPS(等效的刹车距离为646英尺)。
S5.1.3.3制动动力单元。
汽车的制动装置安装有一个或者多个制动动力单元,该制动动力单元带有一个蓄电池类型的储备装置,当其中一个这样的单元出现任何故障时,汽车应该能从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刹车:
(a)在10个连续的刹车中,当失灵的单元不是开始失灵时就消耗了全部的储备能力时,每次刹车的平均减速度不低于表格III中第II栏的规定值;并且
(b)在最后的刹车时,作为合适情形,当失灵的单元耗尽了所有储备能力时,对于乘用车,平均减速度不低于7FPSPS(等效的刹车距离为554英尺),或者对于乘用车以外的其它车辆,平均减速度不低于6FPSPS(等效的刹车距离为646英尺)。
S5.1.3.4制动动力辅助单元和制动动力单元。
汽车的制动装置安装有一个或者多个制动动力辅助单元或制动动力单元,其单元带有备用装置,在故障的子装置中,当一个制动动力辅助单元或制动动力单元失灵,并耗尽了所有的储备能力,仅剩下备用装置时,汽车应该能从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进行15次连续的刹车,每一次刹车的平均减速度不低于12FPSPS(等效的刹车距离为323英尺)。
S5.1.3.5电气制动。
每辆安装备了电气起动的制动装置(制动动力单元)的汽车,当任何一个电气起动的制动装置出现电气故障,而其它所有装置无故障时,应该符合S5.1.3.1的要求。
S5.1.4热衰退和恢复测试。
制动装置应该能使每辆汽车在两个热衰退和恢复测试中刹车,规定如下。
S5.1.4.1用于基线校正的刹车或点刹的控制力,应该不仅不少于10磅力,还要不高于60磅力,例外的是车辆总重(GVWR)为10000磅或多于该重量的汽车,其控制力可以在10磅力和90磅力之间。
S5.1.4.2(a)每辆车辆全重在10000磅或以下的车辆,应该能这样的能力:
进行5次热衰退刹车测试(第二次测试时为10次热衰退刹车)时,从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开始,以每次不低于15fpsps的减速度刹车,接着以5个从5到15fpsps的最大减速度,进行热衰退刹车。
(b)每辆车辆全重在10000磅以上的的车辆的汽车,应该能这样的能力:
进行10次热衰退点刹测试(第二次测试时为20次热衰退点刹)时,从4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开始,以每次点刹为10fpsps的减速度,减至20英里每小时。
S5.1.4.3(a)每辆车辆全重在10000磅或以下的车辆,应该能这样的能力:
进行5次恢复刹车测试时,从3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开始,以每次10fpsps的减速度刹车,其控制力应用要符合下面的最大值和最小值限制:
(1)对于基线校正,前四次的恢复刹车测试的控制力最大值为150磅力,且对于第五次刹车,要比平均值多出20磅力;并且
(2)其最小值——
(A)对于基线校正,平均控制力减去10磅力,或者
(B)对于基线校正,平均控制力乘以0.60,这样将更低(但不会有低于5磅力的情况)。
(b)每辆车辆全重在10000磅以上的的车辆的汽车,应该能这样的能力:
进行5次恢复点刹测试时,从4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开始,以每次10fpsps的减速度,点刹减至20英里每小时,其控制力应用要符合下面的最大值和最小值限制:
(1)对于基线校正,前四次的恢复点刹测试的控制力最大值为150磅力,且对于第五次点刹测试,要比平均值多出20磅力(但不会有高于100磅力的情况);并且
(2)其最小值——
(A)对于基线校正,平均控制力减去10磅力,或者
(B)对于基线校正,平均控制力乘以0.60,这样将更低(但不会有低于5磅力的情况)。
S5.1.5带水恢复。
制动装置应该能使每辆汽车在带水恢复测试中刹车,规定如下。
S5.1.5.1用于基线校正刹车或点刹测试的控制力,应该不仅不少于10磅力,还要不高于60磅力,例外的是车辆总重(GVWR)为10000磅或多于该重量的汽车,其控制力可以在10磅力和90磅力之间。
S5.1.5.2(a)汽车在通过一个有6英寸深的水槽时,当以5英里每小时的速度,以任何前进的和相反的方向组合行驶2分钟以后,每辆车辆全重在10000磅或以下的车辆,应该能这样的能力:
进行5次恢复刹车时,从3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开始,以每次10fpsps的减速度刹车,其控制力应用要符合下面的最大值和最小值限制:
(1)对于基线校正,前四次的恢复刹车测试的控制力最大值为150磅力,且对于第五次刹车测试,要比平均值高出45磅力(但不会有高于90磅力的情况)。
除了在1976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汽车,对于基线校正,第五次刹车测试的控制力最大值应该不高于平均值60磅力(但不会有高于110磅力的情况)。
(2)其最小值——
(A)对于基线校正,平均控制力减去10磅力,或者
(B)对于基线校正,平均控制力乘以0.60,这样将更低(但不会有低于5磅力的情况)。
(b)汽车在通过一个有6英寸深的水槽时,当以5英里每小时的速度,以任何前进的和相反的方向组合行驶2分钟以后,每辆车辆全重在10000磅或以下的车辆,应该能这样的能力:
进行5次恢复刹车测试时,从3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开始,以每次10fpsps的减速度刹车,其控制力应用要符合下面的最大值和最小值限制:
(1)对于基线校正,前四次的恢复刹车测试的控制力最大值为150磅力,且对于第五次刹车测试,要比平均值高出45磅力(但不会有高于90磅力的情况)。
并且
(2)其最小值——
(A)对于基线校正,平均控制力减去10磅力,或者
(B)对于基线校正,平均控制力乘以0.60,这样将更低(但不会有低于5磅力的情况)。
S5.1.6急刹车测试。
每辆车辆全重在10000磅或以下的车辆,应该能这样的能力:
从3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开始,进行10次急刹车测试,接着从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开始,进行6次有效的(校正)刹车测试,至少其中的一项刹车测试,能使汽车停在按照表格II中的第I栏所规定的相应距离。
S5.2刹车(驻车)制动装置。
每一辆车辆全重在10000磅或以下的车辆,以及车辆全重在10000磅以上的的车辆的校车,生产时应该安装有摩擦式的驻车制动装置,该装置有着独立的机械结构方式,以保持制动装置的啮合,即应该符合S6的条件。
当按照S7中规定的过程测试时,应该适当地符合S5.2.1,S5.2.2或者S5.2.3的要求,装置啮合时——
(a)对车辆全重在10000磅或以下的车辆,对于脚踏运行装置,应用到控制上的力不能超过125磅力,对于手动运行装置,应用到控制上的力不能超过90磅力;并且
(b)对车辆全重在10000磅以上的的车辆校车的情况下,对于脚踏运行装置,应用到控制上的力不能超过150磅力,对于手动运行装置,应用到控制上的力不能超过125磅力。
S5.2.1除了在5.2.2节中提供的,在车辆总重(GVWR)为10000磅或少于该重量的乘用车以及校车上,驻车制动装置应该能够使汽车在一个百分之30的坡度上,前进和倒退两个方向上都静止停留5分钟(通过限制制动轮的牵引)。
S5.2.2S5.2.1中所描述的,按照生产商选择的类型的汽车,如果是下面情况,应该符合S5.2.2.1,S5.2.2.2或者S5.2.2.3的要求,而不是5.2.1的要求:
(a)汽车上有一个动力传动器或动力传动器控制,其包含了一个驻车机械装置,并且。
(b)此驻车装置必须在汽车点火钥匙取走之前使装置啮合。
S5.2.2.1汽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和驻车机械装置,当两者都啮合以后,应该能够使汽车在一个百分之30的坡度上,前进和倒退两个方向上都静止停留5分钟(通过限制制动轮的牵引)。
S5.2.2.2当驻车机械装置没有啮合时,汽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应该能够使汽车在一个百分之20的坡度上,前进和倒退两个方向上都静止停留5分钟。
S5.2.2.3当驻车机械装置已经啮合,而驻车制动装置没有啮合时,汽车在一个水平面上,每一端均被一个以2.5英里每小时速度移动的挡板压紧,驻车机械装置不应该脱离或者破裂,以至于使汽车产生了运动。
S5.2.3多用途的乘用车、卡车、车辆总重(GVWR)为10000磅或少于该重量的公共汽车(不是校车),以及车辆全重在10000磅以上的的车辆的校车,应该能这样的能力:
使汽车在一个百分之20的坡度上,前进和倒退两个方向上都静止停留5分钟。
S5.3制动装置指示灯。
每辆汽车都应该有一个制动装置指示灯,或者安装于驾驶员前面,清楚可见的车灯,这些灯要符合从S5.3.1至S5.3.5的要求。
在车辆全重在10000磅以上的的车辆的汽车上,应该有一个单独的公用指示灯。
在车辆全重在10000磅以上的的车辆的汽车上,应该有这样一个指示灯:
压力的总损失,制动液平面的下降,或者驻车制动装置共同使用。
但也应该有一个独立指示灯的用来指示防抱死制动装置故障。
然而,S5.3.1(a)中提供的选项,不能应用到所生产的没有分割式制动装置的汽车上;这样的汽车应该符合S5.3.1(a)中的要求,安装一个故障指示灯,并在S5.3.1(a)(4)所规定的情况时起作用。
代替了符合从S5.3.2至S5.3.5要求的报警指示灯,应该能够触发(当汽车仍然能够符合S5.1.2.2的要求,且点火开关在“开”位置)一个连续的或者断续的声音信号,以及一个闪烁的报警灯,并显示出“刹车制动故障”的文字,该文字为大写印刷体,其高度不低于四分之一英寸。
S5.3.1指示灯应该在点火(起动)开关处于“开”(“运行”)位置,并且在以下从(a)至(g)的任何一个情况发生的时候起作用:
(a)压力总损失(例如由制动线破裂导致,而不是常见的两个或多个子装置之间外壳的结构性故障导致。
)决定于下面情况中的一个(在生产商的选项中选择):
(1)在主气缸或从气缸的出气口处,在动作的和故障的制动装置之间,beforeoruponapplicationof不大于225磅力每平方英寸的差动压力。
(2)对全手动的制动装置,beforeoruponapplicationof50磅力的控制力。
(3)带有制动动力辅助单元的,beforeoruponapplicationof25磅力的控制力。
(4)当制动动力单元中提供的压力,下降到不低于正常装置压力一半的时候。
(b)在任何一个主气缸储液器中,制动液的液面下降不低于由生产商规定的推荐安全液面值,或者不低于该储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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