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合同型号错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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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合同型号错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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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合同型号错了
汽车销售合同型号错了
篇一:
汽车销售合同范本
汽车购销合同范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购买甲方汽车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标的车辆简况:
汽车品牌:
型号:
车身颜色:
坐椅颜色/
材质: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产地:
制造商:
自排挡
或手排挡:
新车或二手车:
出厂日期:
甲方所交付的车辆如果是新车,甲方保证其所交付的车辆不是返修车、库存车,且应为零公里车;甲方所交付的车辆如果是二手车,甲方保证:
车辆没有被抵押、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里程表上的记
录是真实、可信的,没有对其进行任何里程回拨。
二、价款: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总价款为人民币,该金额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车价;元
2、购置税元
3、保险费元;
4、牌照费元;
5、本合同第五条第款的代办费元。
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等费用。
三、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四、甲方同意向乙方无偿赠送以下设备、配件和提供如下的免费服务:
五、经乙方的书面委托,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乙方打勾选定如下服务项目,同时应按甲方和保险公司、银行、车辆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所需的文件和证明。
甲方完成上述代办事宜后,应将相应的牌照、发票、保险单等票据凭证完整地交给乙方,乙方按票证据实支付。
因办理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代办费由双方约定,甲方亦可免收代办费。
甲方的代理行为应在乙方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否则后果自负,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代理乙方向保险公司购买有关汽车保险;代办费:
2、代理乙方向有关银行提出并办理汽车贷款;代办费:
3、代理乙方参与汽车牌照的投标;代办费:
4、代理乙方为所购汽车上牌;
代办费:
5
、乙方要求的其他服务。
代办费:
六、质量和维修:
乙方对车辆的特殊质量要求如下: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或合法的进口汽车。
3、甲方向乙方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并提醒乙方注意有关车辆的非缺陷性的瑕疵状况,不得做虚假陈述或隐瞒车辆的真实状况。
4、甲方在向乙方出售车辆时必须向乙方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汽车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保修卡或保修手册;中文说明书;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及以往维修记录或维修单位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
5、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乙方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使用性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如乙方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8、甲方应当在交车时向乙方提供车辆交接单一份,由乙方对该车的外观、使用性能进行检查、确认。
9、甲方及车辆生产商应保证车辆在正常行驶状况下的安全性,而无安全隐患,《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使用书》应对安全操作方法、安全装置的时效、安全性的检测等作了详尽说明,并向乙方作了明确的告知。
销售方及生产商应保证车辆在有效期内,所有《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使用书》所载明的安全装置都处在有效的使用状态。
10、汽车在购买后,由买受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特约维修站联系、解决,但甲方应提供联络、沟通及协助的便利。
甲方及车辆生产商应建立一定数量的特约维修站,并保证车辆能及时获得修理,汽车零部件充足,收费合理。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车辆,或交付车辆质量不符合本合同条件的,或车辆有潜在的隐蔽瑕疵无法在交接时查验的;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车款;不配合对方办理车辆贷款、保险、上牌的;任何一方违反保证、承诺条款或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守约方有要求降低价款、无偿修理、支付违约金、换车、继续履行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的各项权利,上述权利可由守约方根据不同情况合理选择。
2、如属于在汽车交车以前出现的质量问题,甲方未向乙方明示
的,乙方有权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但甲方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甲方是不知情的,则甲方可以免责。
甲方虽然已向乙方交车,但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5条提供相关服务如上牌、代办保险时造成车辆损坏的,甲方应当及时免费修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适当降低车价或赔偿损失。
车辆的主要部件和系统如发动机、电路系统、油路系统、制动系统、方向系统出现故障而1年内经2次修理后仍不能修复的,且甲方隐瞒车辆真实状况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情形严重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甲方提供的汽车由于各种部件发生质量问题,造成车辆频繁维修,而影响到乙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问题严重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且甲方隐瞒车辆真实状况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
4、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法律效力;但如果乙方购买车辆按揭贷款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种方法实施:
银行同意对乙方按揭贷款的,则本合同生效;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不管银行是否同意按揭贷款,本合同均为有效;改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车款,但甲方
同意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支付方式和时限为: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和条款
本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文档来源:
律师365(/)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篇二:
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上海赫氏物流有限公司
买方:
上海商泓物流有限公司(筹)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买方同意向上海统晶物流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之事宜订立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车辆
乙方要求购买,甲方同意销售的车辆,详细情况如下:
第二条:
验货和提货
1、在甲方所在地验货和交货。
只有在甲方收齐全部货款后(若以汇票或支票结算时,应以全部货款到达甲方帐户为准),乙方才能提车,并签收提车单。
2、如乙方要求甲方送货到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与风险由乙方承担和负责。
3、乙方应于提货当日对新购车辆进行仔细验收,有异议时当场指出,经甲方确认后作出处理;而检验后无异议,甲方交给乙方有关单证,乙方即提货时,视为标的物已完全转移。
第三条:
结算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月10000元
(大写:
壹万元)作购买上述车辆的订金,余款¥40000(大写:
肆万元)。
可按下列方式支付:
余款于2013年6月1日付清。
2、乙方若不需要甲方办理上牌手续时,余款在提车时一齐结清。
3、若需要甲方协助办理上牌手续时,在取得车管部门出具的受理车辆办牌回执(即该车的行使证待办凭证)时,一次性付完余款。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该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税证、保险等以及过户所需的过户证明等都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第五条:
该车自转让之日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法律、违章、电子眼等都由甲方承担,该车自转让之日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一切经济矛盾纠纷,都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首付车款为,下欠。
在前付清。
过户费用由负责。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一方违约,则赔
偿对方元整。
第八条:
备注: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2012年12月15日篇三:
汽车销售合同范
汽车销售合同范
销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负责经办人:
手机: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或公司注册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购买甲方汽车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标的车辆简况:
汽车品牌:
型号:
车身颜色:
坐椅颜色/材质:
真皮;其他。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产地:
制造商:
自排挡或手排挡:
新车或二手车:
出厂日期:
甲方所交付的车辆如果是新车,甲方保证其所交付的车辆不是返修车、库存车,且应为零公里车(因办理手续、提车而进行的必要移动除外);甲方所交付的车辆如果是二手车,甲方保证:
车辆没有被抵押、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里程表上的记录是真实、可信的,没有对其进行任何里程回拨。
二、价款: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总价款为人民币,该金额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车价;元
2、购置税;元
3、保险费元;
4、牌照费元;
5、本合同第五条第款的代办费元。
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等费用。
三、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四、甲方同意向乙方无偿赠送以下设备、配件和提供如下的免费服务:
五、经乙方的书面委托,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乙方打勾选定如下服务项目,
同时应按甲方和保险公司、银行、车辆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所需的文件和证明。
甲方完成上述代办事宜后,应将相应的牌照、发票、保险单等票据凭证完整地交给乙方,乙方按票证据实支付。
因办理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代办费由双方约定,甲方亦可免收代办费。
甲方的代理行为应在乙方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否则后果自负,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代理乙方向保险公司购买有关汽车保险;代办费:
2、代理乙方向有关银行提出并办理汽车贷款;代办费:
3、代理乙方参与汽车牌照的投标;代办费:
4、代理乙方为所购汽车上牌;代办费:
5、乙方要求的其他服务。
代办费:
六、质量和维修: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和汽车行业标准。
如果汽车制造商的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则必须达到企业标准。
甲方出售的车辆应当与随车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或车辆使用书的质量状况相一致。
乙方对车辆的特殊质量要求如下: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或合法的进口汽车。
3、甲方向乙方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并提醒乙方注意有关车辆的非缺陷性的瑕疵状况,不得做虚假陈述或隐瞒车辆的真实状况。
4、甲方在向乙方出售车辆时必须向乙方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1)汽车销售发票;
(2)车辆合格证、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进口车);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中文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6)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及以往维修记录或维修单位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二手车)。
5、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乙方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使用性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如乙方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8、甲方应当在交车时向乙方提供车辆交接单一份(见附件),由乙方对该车的外观、使用性能进行检查、确认。
9、甲方及车辆生产商应保证车辆在正常行驶状况下的安全性,而无安全隐患,《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使用书》应对安全操作方法、安全装置的时效、安全性的检测等作了详尽说明,并向乙方作了明确的告知。
销售方及生产商应保证车辆在有效期内,所有《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使用书》所载明的安全装置都处在有效的使用状态。
10、汽车在购买后,由买受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特约维修站联系、解决,但甲方应提供联络、沟通及协助的便利。
甲方及车辆生产商应建立一定数量的特约维修站,并保证车辆能及时获得修理,汽车零部件充足,收费合理。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车辆,或交付车辆质量不符合本合同条件的,或车辆有潜在的隐蔽瑕疵无法在交接时查验的;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车款;不配合对方办理车辆贷款、保险、上牌的;任何一方违反保证、承诺条款或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守约方有要求降低价款、无偿修理(七日内修理完成)、支付违约金(以每迟延一日,以车辆总价款的5‰
篇二:
汽车销售合同
汽车销售合同
卖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买方:
签订时间:
二、装备、配置:
标准
三、合同生效
卖方收到本合同规定的定金后,本合同生效。
四、付款方式
1、买方需于本合同签定后的3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元。
2、交车前买方须一次性付清所有余款人民币大写元且该款确认到达卖方帐内。
五、交车时间
1、卖方收到买方的全部车款后交车,预计交车时间为年月日,确定日期以卖方书面通知买方之提车日期为准。
2、卖方发出付款提车通知书后,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购车全款支付给卖方,否则按买方违约处理。
3、买方逾期支付车款和提车,必须承担逾期之日起每日车价总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和相关仓储费用。
4、若卖方第二次发出付款提车通知后,买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余款。
如买方仍未在第二次付款通知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购车款提车,则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和处置车辆,并没收买方已支付的所有定金。
六、车辆交付
经买方验收车辆及附属件并在车辆核收单上签收后,车辆即交付完毕。
七、代办服务
如买方委托卖方办理上牌服务,买方必须在上牌前将全部车款及上牌费用支付给卖方,其中上牌费用:
购置附加税:
元,车辆保险费元,上牌杂费元,上牌费用最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八、交车地点及方式
卖方指定地点。
九、免责条款
合同生效后,因中国政府的汽车政策改变、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卖方须及时通知买方协商解决。
十、违约责任
违约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卖方买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个人名称: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篇三:
汽车销售合同霸王条款
篇一:
汽车霸王条款
向霸王条款说不
时间:
2012-03-2309:
47来源:
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作者:
张震
加价提车;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凡不在指定点维修的,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
仗着消费者的刚性需求、仗着自己对某一区域的品牌垄断,一条条汽车消费的不平等条款迫使广大车主“接受”。
加价提车;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凡不在指定点维修的,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
仗着消费者的刚性需求、仗着自己对某一区域的品牌垄断,一条条汽车消费的不平等条款迫使广大车主“接受”。
这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减免自身责任、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或行业惯例,让广大消费者在购车、修车时饱受委屈。
今年3·15期间,本报联合新浪网、3g门户网站对汽车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进行调查,我们将分两期对消费者普遍反映强烈的车市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希望引起经营者的重视,规范合同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对约定价格附加不合理条件
格式条款:
“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配置和价格执行”;“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
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卖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
”点评:
此类条款对于汽车配置和价格的变化作特别约定,让消费者承担了因政府调税、厂家调价和汇率变化等风险,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明显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不符。
2故意不明确车辆交付时间
格式条款:
“交车时间及地点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因不可抗力(国家进口汽车政策改变、船务、报关、天气等)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但卖方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协商解决。
”
点评:
没有约定具体交车时间,实际上免除了汽车销售企业可能出现延迟交车的违约责任;而将把厂家原因、船务运输等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均列入“不可抗力”范畴,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是汽车销售企业逃避责任的表现。
3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概念
格式条款:
“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单人的预订金。
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
?
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
”
点评:
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和“预定金”,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约则不负有赔偿责任。
这种条款违背了“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
4强行代办上牌保险服务
格式条款:
“卖方受买方委托代为办理上牌入户手续,买方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牌资料,并给予积极配合?
?
”点评:
此类条款通过单方面约定,强行产生了经营者与购车者之间另一个“委托代办保险、代为上牌”的合同法律关系,排除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
5推卸应承担的汽车质量责任
格式条款:
“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属于生产厂家责任的质量问题时,乙方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
对于索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将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否则免除甲方的质量担保责任及其他质量责任。
”
点评: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汽车销售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因此,这类免责条款应属违法。
6不按规定保养则不保修
格式条款:
“任何未在本公司特约销售服务店进行定期保养及修理的车辆,将失去保修权利。
”点评:
汽车生产厂家仅仅因为消费者未在其指定的特约维修店进行维修或保养,就不问缘由,一概拒绝承担免费保修的义务,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条款
应属无效。
汽车生产厂家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凭借其强势地位,将自身应承担的保修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7非指定维修厂保养拒保
格式条款:
“您的车辆如果在使用中发现问题,必须经由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检修。
”“用户应严格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使用自己的车辆,车辆的保养及检修应按时在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这是获得质量担保服务的先决条件。
”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汽车是一种流动性很强的消费品。
如果汽车在远离厂家指定维修点的地方出现了质量问题,这种规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
8汽车买卖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
格式条款:
“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7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买方逾期提车超过15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订金。
”
点评:
这类条款只约定了买方逾期提车的违约责任,却没有约定卖方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违反《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9试驾协议中销售商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
销售商在和消费者签订的“试乘试驾协议书”中,经销商除要求试驾人员持有有效驾驶证、谨慎安全驾车、服从陪驾人员指示外,对试乘试驾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的责任进行了免责规定,指定由试乘试驾者独自承担一切责任。
点评:
这类条款的目的就是将试乘试驾风险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汽车销售商提供车辆给消费者试驾是市场营销的一部分,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试驾者需要对因个人过错造成的试驾事故承担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汽车销售商不能通过设立格式条款来免除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
10限制退车权利
格式条款:
“消费者应于提货当日对所购车辆仔细验收,有异议当场指出,经卖方确认后作出处理,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
点评:
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权利。
篇二:
汽车销售合同常见不合理格式条款点评
汽车销售合同常见不合理格式条款点评
一、卖方有权没收订金、订车款、预付款、预订金、定购金
典型条款:
1.定购单生效后由于定购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定购,买方不予接受,定购金不予退还。
2.买方由于个人原因无法按期提车,卖方有权拒绝退还订金。
点评:
订金、订车款、预付款、预订金、定购金不同于定金,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没收或不予退还订金、订车款、预付款、预订金、定购金,没有法律依据。
二、买方违约卖方不退定金,卖方违约退还定金点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双倍退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效力及于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受到惩罚。
若卖方违约仅退还定金,实际上只是履行了返还定金的义务,并未受到惩罚。
三、逾期交车,买卖双方承担责任不对等
典型条款:
1.买方超过预定交车日期7天仍未提车,卖方有权将车辆销售给任意客户或调整售价。
2.买方在接到到货通知后必须在5日内提车,如不按时提车,视为放弃购车,卖方有权对车辆另行销售。
3.对于战争、天气、厂家原因等非卖方人为因素造成的无法按时交车情况,卖方有权延期交车。
4.如果车辆号、颜色、配臵与订单要求不符或不能按时交车,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协商新的交车时间。
点评:
四、减轻、免除卖方的质量担保责任
典型条款:
1.卖方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
2.未经卖方书面许可,买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
买方若有违反,由此引起的任何质量后果均由买方承担,包括免除甲方和(或)制造商的质量担保责任及其他质量责任。
3.卖方提供的汽车由于各种部件质量问题造成车辆频繁维修,影响买方使用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问题严重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且卖方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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