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问题查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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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问题查询
隔爆设施设置地点及要求:
1、主要隔爆棚设置地点:
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联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不得小于50m。
3、辅助隔爆棚设置地点:
回采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位置应设在距工作面60~200m范围内。
4、隔爆水棚必须符合煤矿用隔爆水棚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5、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棚不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棚不少于200L/m2。
6、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m~3.0m,主要棚的棚区长不少30m,辅助棚的棚区长不少于20m。
7、水棚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角度为(60±5)度,钩尖长度为25mm。
8、水棚之间的间隙与水棚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棚边与巷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面不应小于1.8m,棚区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巷道需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压风自救系统标准
1.基本要求
(1)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在距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围内设置一压风三通阀门装置,回风巷有人固定作业地点安装一组压风三通阀门装置;进风巷在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三通阀门装置。
(2)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距迎头25-40m的距离设置一压风三通阀门装置,然后每500m设置一组压风三通阀门装置;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100m安装一组压风三通阀门装置;迎头向外每隔500m和放炮警戒地点各安装一组压风三通阀门装置。
(3)采区巷道每500米要安设一组压风三通阀门装置,并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突出区域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5)压风供应泵站必须设置在地面,压风自救系统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压缩空气管道上,安装地点应在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放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应距底板1.5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2.技术要求
(1)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变径、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2)压风自救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零、部件的连接要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3)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在0.3MPa压力时,每台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不少于100~150L/min范围内。
(4)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不得大于85dB(A)。
(5)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不小于:
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50mm;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75mm;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φ50mm
摘要:
论述了突出预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的概念、判断原则和确定方法,结合大湾矿的实践,介绍了一种集历史资料统计、实验室和现场试验相结合的突出预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的确定过程、步骤和方法,对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及其衰减指标、钻粉量、炮后30min吨媒瓦斯涌出量指标V30和综合指标R的敏感性进行了考察,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和确定了K1指标和V30指标的临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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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突出危险性预测;敏感指标;临界值;确定方法',k[_k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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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是突出矿井进行防突管理的两项关键工作。
目前我国大多数突出矿井,在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时所采用的预测指标及其临界值基本上都是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所推荐的。
但是,针对不同的矿井或煤层,突出预测指标的敏感性及其临界值可能是不同的,甚至存在很大的差异。
矿井在使用中应通过现场试验,摸索和确定适合本矿煤层实际情况的突出预测指标及其临界值。
否则,可能因为指标不敏感或临界值不合适而造成预测结果的不准确,导致误判,结果发生突出事故或增加不必要的防突措施工程。
所以,确定矿井突出预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是防突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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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测敏感指标的概念及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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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预测敏感指标是指针对某一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时,在目前技术水平条件下能够较为明显地区分突出危险和非突出危险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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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瓦斯动力现象,是由地应力、瓦斯及煤的物理力学性质3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理想的预测指标应是能够完全反映引发突出的3个因素,而实际上,目前常用的预测指标仅是间接和部分反映这3个突出预测因素。
对不同矿井、煤层或区域,突出的主导因索有所不同,3种因素在导致突出作用中的贡献比重有所不同。
所以,主要反映突出3因素中某1个因素或两方面因素的不同指标,其预测突出危险的敏感性会有所不同。
同时,预测指标还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地受到现场测试条件、仪器性能、操作人员责任心等外部条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测定出的指标值影响因素复杂,从而影响指标的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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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种指标是否敏感,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指标值的大小是否随着突出危险性的大小明显变化;二是影响指标值大小的突出危险因素是否大于测定误差等外部条件和人为因素。
具体确定时可根据在有无突出危险时的指标值大小及其变化幅度,以及测试环境、手段、人员水甲等引起的测定误差大小等判断,如在突出危险区与非危险区、突出点附近与正常带、打钻时喷孔等动力现象(严重度与频度等)与正常时、措施前后等测值的变化情况,以及测值统计结果分布规律、指标与其他敏感指标的对比等进行判断。
所以预测敏感指标,必须通过对各种指标的实际考察,结合本矿煤层或区域的具体测试条件来确定,其敏感指标既能体现出本矿煤层的突出主导因素,又适应矿井的具体测试条件,从而较好地符合矿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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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敏感指标临界值的确定方法c_AwV0~_B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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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敏感指标而言,希望存在一个理想的临界值,超过该值一般会发生突出,否则就不发生突出。
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突出危险性是一个概率的概念,一般随着指标测定值的增高,发生突出的概率会增大。
所以理想的临界值并不存在,实际存在的是一个临界范围。
当测定值小于此范围时没有突出危险。
高于时大多都会发生突出,而在该范围内时,可能发生突出,也可能不发生突出。
为便于生产管理,需要在此范围内确定一个合理的临界点,这样既能保障安全生产,又尽可能地解放生产力,提高采掘进度。
根据我国目前预测技术水平的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合适的临界值应该是:
当测定值大于它时发生突出的可能性为50%~60%,而小于该值时基本不发生突出,即突出的可能性很小,矿井的预测突出危险率根据煤层危险程度的不同会有所不同,一般矿井可控制在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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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指标临界值现场考察方法主要有:
①不首先设定试验临界值,在不采取任何防突措施的情况下,根据多次实际突出前的指标测定值与不突出时的测定值相比较直接确定。
此法虽然直观和简便,但很不安全,容易使安全生产陷入被动,一般矿井难以接受。
②现场试验摸索,试验临界值由低向高逐步提高,直到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为止。
此法虽然较为安全,但试验周期较长。
③现场试验摸索,先确定一个较高的试验临界值,在此临界值以下根据实际突出或其他现象确定。
此法比第一种方法稍好,但仍不安全,矿井同样难接受。
④通过各种方法先确定一个比较接近真实临界值的试验临界值,再通过现场试验进行修正和适当调整。
这种方法比较科学,既能缩短试验周期,同时又尽可能地保证了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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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多年来的研究和实践表明,可以通过历史资料统计、实验室和现场试验等相结合的方法来综合确定突出危险预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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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指出的是,一些矿井在发生了个别的“低指标突出”现象后,没有经过具体分析就降低指标临界值或怀疑指标的敏感性,这是不科学、不可取的做法。
关于“低指标突出”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可能与地质构造的影响、突出主导因素的改变、预测人员的操作、钻孔布置、仪器性能等因素有关,也可能与指标本身的局限性有关。
可通过提高预测人员素质、规范操作行为、采用多指标预测和结合工作面各种情况综合判断等措施降低这种现象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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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确定实例"I_;6_v_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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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湾煤矿11#煤层共发生了17次煤与瓦斯突出现象,最大突出强度703t。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以前采用的预测指标临界值未能反映11#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情况,导致掘进过程中防突措施工程量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掘进进度,制约了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为此,对矿井突出危险性预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专门进行了研究。
研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试验研究阶段,主要通过对历史资料的统计分析和实验室试验,首先确定一个主要的敏感指标及其试验临界值初值,通过现场试验,考察各个指标的敏感性,确定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第二阶段为扩大应用阶段,通过增加试验工作面个数,用确定出的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指导生产,以期进行扩大验证,根据验证结果可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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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敏感指标试验初值的确定.c5T__+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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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矿井突出规律分析的基础上,统计了多年来的历史资料,经过综合分析初步认为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在11#煤层较敏感,决定作为试验期间的主要考察指标。
其试验临界值初值可通过以下3个方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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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历史预测资料的统计_uE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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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矿所有掘进工作面的预测资料进行统计(共528次),结果见表1。
1997-1999年来的所有掘进面的测定资料统计结果也具有大致相同的测值分布规律。
在试验初期,预测突出危险率可取20%以上,试验初值可选用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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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突出点附近指标值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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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10多次突出的分析,虽然突出前的个别测定值小于0.5,但突出点前后的预测资料显示,绝大多数的K1指标值均大于0.6,说明K1值大于0.6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煤层突出危险状态的存在。
所以,试验初值可选用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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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实验室确定结果\}_As~`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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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瓦斯压p与K1值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根据大量的破碎试验和测试结果,煤层的最小突出瓦斯压力与煤的坚固性系数等指标存在一定的函数关系,所以通过煤质力学指标可确定煤层的突出临界瓦斯压力值,继而通过实验室测定的K1—p关系模型便可确定出煤层的K1指标临界值。
图为11#煤层的K1—p关系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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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1E专用回风巷煤样K1—p关系模型实验结果tf;(.K_1j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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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方法,对不同地点煤样的测定分析,分别确定出11#煤层的K1指标临界值,见表2。
在试验初期,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可以先取0.6作为K1指标临界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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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实验室确定的K1指标临界值c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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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试验结果及应用验证cd=o>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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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预测指标临界初值确定后,选择具有代表性的2条巷道作为试验巷道,其中111103机巷上段分别处于集中应力区和原始应力区,111103轨巷上段一直处于集中应力区,在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试验,同时考察了K1、钻粉量、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及其衰减指标、炮后30min瓦斯涌出量V30和综合指标R。
试验进行了3个月,共掘进巷道250.3m,测定48个循环、95次测定,获得K1数据1416个,q指标36次510个,C。
指标21个,S指标1416个,R指标87个,通过对测定指标、各种现象等的考察和综合分析,确定出K1指标为敏感指标,V1指标也具有相当敏感性,考虑到V30指标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决定作为参考指标。
在试验过程中,将K1指标提高到0.7进行了2个月的试验,未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现象。
根据以前多次突出前的V1指标和该指标与K1指标的对比,确定V30指标的临界值为8m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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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阶段确定了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后,随即进行了扩大试验范围,进行验证。
先后在5条巷道进行扩大应用,掘进巷道353.7m,56个循环79次测定,其中K1<0.5的仪9次,0.5 E)O7R_su(: _VDInao_* C@1VE@_,^L a_6BUicmgI 图2扩大应用试验K1值分布图_cPfqp_h: w ___a<>M_E __wUp)e6! 0w.|2_n__ 3.3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的确定7_KZ.csp> 3$_(_NV_ 经超过600m巷道的试验,确定出大湾矿11#煤层界值,主要预测指标为K1指标,其临界值为0.7;参考指标为V30指标,临界值为8m3/t。 二者的使用方法是,当K1指标预测或检验不超标时,可直接掘讲,在掘进过程中,统计V30指标,当K1值进行预测,突出危险性根据预测结果确定。 __rp_B)_G{ _^_8TQ# 采用该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后,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提高了掘进进度,减少了防突措施工程50%以上,降低了防突成本。 ;__BP: vk0Z T@Zt_M_TY 4结语_(@@_mhc# _,-4u@r@_` 突出预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的确定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各矿井应根据自身特点进行摸索确定。 采用历史资料统计、实验室和现场试验等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是较简便、可靠的方法。 应尽量采用多指标预测,避免“低指标突出”现象的发生。 __sJNZ_K_8 G'_x_ _qwy 参考文献: -lE8v> &r.6vA\_i_ [1]文光才,赵旭生,等.大湾矿突出预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的研究[R].重庆: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2003? g5__F3^_ 5ECt_|: .,o [2]胡千庭,邵军,等.工作面预测敏感指标值确定方法的研究[R].重庆: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1995Js_i`X_5 该文章来自【三人行矿业学院】,地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全文) 中国网 时间: 2009-07-24 发表评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9 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 长 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 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 △p坚固性系数 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MPa)临界值Ⅲ、Ⅳ、Ⅴ≥10≤0.5≥0.74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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