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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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XXX 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以来,全乡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积极开展“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全乡
基础条件差,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从根本上提高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杜绝事故发生,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
定自 2014 年 4 月 14 日至 2014 年 5 月 14 日,在全乡范围开展
为期一个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工作有
领导、出实效,特制定本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
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
统筹采取整改、提升等措施,协助县级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和关
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
类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
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通过集中整治,整改取缔不符
合安全生产条件、无证开采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遏制违法违规
建设和生产行为,规范金属非金属矿业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效果,成立
XXX 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 1 —
组长:
XXX(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
XXX(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员:
XXX(乡国土所所长)
XXX(乡派出所所长)
XXX(乡林业站站长)
XXX(乡水利站站长)
XXX(乡供电所所长)
XXX(乡安监办主任)
XXX(乡安监专干)
各村民委员会支书及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 XXX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
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处理。
三、工作职责
(一)乡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
责的原则,乡政府是本次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全面指导、协调
各村及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排查摸底、
检查验收,取缔、关闭非法矿山和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
件的矿山。
(二)乡安监办:
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的综合协
调,组织研究制定和实施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负责全乡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整改监督工作,督促企业制订整改
方案和整改措施,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协调县安监局吊销不具
— 2 —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专项整治工作
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和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三)乡国土所:
负责协调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非法开
采、关闭到位后死灰复燃、越界开采、跨矿种开采等违法行为;
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
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乡派出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
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
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
给。
对整治领导小组建议县政府取缔和关闭的矿山,配合县公
安局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
用爆炸物品。
(五)乡林业站:
负责组织指导矿区林地保护,依法打击
治理破坏林地乱开滥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督促矿山制
定措施限期恢复植被,对涉及严重破坏林地涉嫌犯罪的,依法
严厉打击。
(六)乡供电所:
负责矿山企业电力供应管理。
对无证非
法开采或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新
建矿山,不得供电;对政府责令关闭的矿山,下达书面停电通知,
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切断电源,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
四、整治范围
(一)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
— 3 —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
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
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
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
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
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
规定的;
5.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
境事件的。
(三)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
— 4 —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
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
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
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五、整治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
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
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
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四)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
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六)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六、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 年 4 月 14 日至 4 月 20 日)
乡人民政府通过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
议,利用宣传标语、手册等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公布举
— 5 —
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参与,提供线索。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4 年 4 月 21 日至 5 月 9 日)
乡人民政府将积极组织乡安监办、乡国土所、乡水利站等
相关单位对本辖区内的矿山企业进行逐乡逐矿全面摸底排查,
对属于取缔和关闭的矿山,由乡人民政府上报县安监局等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强制取缔或关闭。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该停产整顿的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该限期整改的要下达限
期整改通知书;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要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
停产
整顿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采取强制
措施关闭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 年 5 月 10 日至 5 月 14 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验收工作由乡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
组织。
经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
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转报县安监局,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经参加验收人员和县安监局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金属
非金属非法矿山取缔关闭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安监、
公安、工商、环保、林业、电力等部门参加,按标准取缔关闭。
七、责任追究
专项整治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
定,做到严格执法。
对于干扰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
处;凡专项整治中发现有参股入股、徇私舞弊、充当保护伞等现
象的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严肃查处,触犯刑律
— 6 —
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整治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并依
照市、县政府的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
治,是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
产形势持续稳定的迫切要求。
各村及各相关单位要将专项整治
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狠抓
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各级相关部门要在乡工作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形成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
制,明确并落实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整治工作中的责任。
各部
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精心组织,严格验收。
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程序开
展验收工作。
组织验收后,对证照齐全的矿山要认真做好记录
归档,对已关闭的矿山要登记归档。
XXX 人民政府
2014 年 4 月 14 日
— 7 —
附件:
1、XXX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2、XXX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表
XXX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验收标准
一、安全管理
(一)依法办矿。
项目经过安全预评价并备案;初步设计
安全专篇应通过审批,作重大变更的,需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
意;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提交施工总
结报告;施工过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提
交监理总结报告;项目竣工后,应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
行安全验收评价,且评价结论为合格。
应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及
— 8 —
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矿权变更合法
证明。
(二)相关证照。
企业应具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
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及其他相关
证照。
(三)人员证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
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应有效。
(四)设备检测检验。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及特种设备
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五)安全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矿山
企业应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露天
矿山不少于 2 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 1 人,每班必须确保
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六)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
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健全完善安全目
标管理、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
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
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
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
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操作
规程等。
— 9 —
(七)安全生产档案。
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图纸,并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即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
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安全生产档案应齐全,主要包括:
设计资料、竣工资料以及其他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八)教育培训。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新进露
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 40h 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
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
的培训。
(九)个体防护。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工伤保险。
矿山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或者雇主责任保险(有一项即可)。
(十一)应急预案。
矿山企业应根据存在风险的种类、事
故类型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
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经过评审,并按照隶属关系向当地县级以
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应急预
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 10 —
(十二)边采剥要素。
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
终了边坡角等采剥要素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坡防护
工程、预加固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十三)露天矿边界管理。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
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露天矿边界上 2m 范围内,
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
应予清除。
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 2m 时,其
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十四)采剥设备。
矿山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运输设备
和推土机等主要设备的型号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爆破
作业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并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
破制度。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 6m;实施中深孔
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 20m,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
大不得超过 60 度。
采用中深孔爆破和机械破碎。
(十五)铲装作业。
铲装作业和铲装设备行走移动应符合
GBl6423-2006 中 5.2.3 的规定;2 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平台同时
工作时,挖掘机之间间距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 3 倍,且
应不小于 50m;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
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
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 3 倍的距离,
且不小于 50 米。
— 11 —
(十六)汽车运输运输。
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
设有警示标志;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
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
的长大坡道,应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让道。
(十七)防排水。
矿山应设置防排水机构。
大、中型露天
矿山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
每年应
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采场排水方式、排
水设施、设备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十八)供配电系统。
矿山电源线路及供配电系统应符合
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矿山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运行方式应符
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 GB50070-2009 第 3.0.8 的规定,电
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要与实际
负荷匹配并定期校验;有淹没危险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
水的排水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两回路供电线路中,当任一回
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十九)电气设备。
露天矿山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批准
的《安全专篇》要求和 GB/T9089-2008 的规定,并应取得“产品合
格证”。
户外高压电气设备应在 2.6m 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设置
围栏。
(二十)电气保护。
在采矿场和排土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
设置开关设备时,应符合 GB50070-2009 第 5.0.8 的规定;电气
— 12 —
设备的过电流、低电压、以及单相接地等保护,应符合批准的
《安全专篇》要求和 GB/T50062-2008 的规定。
(二十一)通讯。
应有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其基本功能应
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 AQ 2036-2011 中 4.3 的相关规定;
电话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通讯终端设
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二十二)安全距离。
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
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300m。
距矿山边界 200m 范围内不得有居民
及其他人口聚居活动场所,不得有等级公路、不得有高压电线
及重要通讯设施线路。
(二十三)安全防护与安全标志。
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
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
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
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
罩或栅栏;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
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符合 GBl4161 要求的安
全警示标志。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
示标志。
(二十四)排土工艺。
排土场场址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
篇》要求。
排土场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严禁无关
人员进入;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阶段高度、总堆
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
— 13 —
序
号
检查
内容
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1
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
续
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反坡及车挡等参数应符合
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以及 AQ2005-2005 第 6 条和 GB16423-
2006 中 5.7 的规定;排土场截洪、排水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
专篇》要求和 AQ2005-2005 第 7 条、GB16423-2006 中 5.7.19 条
的规定。
(二十五)环保。
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出现超
额采伐行为,占用林地是否经过林业部门审批。
是否有建设项
目环评批复手续;是否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各项环境保护
措施;是否有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环保验收手续;生产期间污染防
治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XXX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
专项整治检查记录表
矿山企业名称:
时间:
年 月 日
— 14 —
序
号
检查
内容
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依
法
办
矿
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
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预评价
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
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
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
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
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
审查同意
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
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
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
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
— 15 —
序
号
检查
内容
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
使用
2
证
照
齐
全
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
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3
人
员
证
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证书
4
设备检
测检验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及
特种设备经法定检测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
5
规
章
制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
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
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
— 16 —
序
号
检查
内容
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度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
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
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
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
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
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
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
制度
矿山企业应建立爆破作业
规程及爆破说明书、装运
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
(钻车、挖掘机、装载机、
凿岩机、排水泵等)操作规
程
6
管
理
机
构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 17 —
序
号
检查
内容
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
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后方可任职
7
基
本
图
纸
矿山必须具备:
地形地质
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
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
图
矿山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
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
并根据矿井发展情况和采
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
8
教
育
培
训
新进矿职工,接受安全教
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40 小时,经考试合格后,
方可上岗作业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
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
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 18 —
序
号
检查
内容
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
9
安
全
投
入
矿山企业应当及时、足额
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
使用。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
费用提取和使用具体情况
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
额存储风险抵押金
10
隐
患
排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
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
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
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
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
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
记录在案
— 19 —
序
号
检查
内容
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查
与
处
理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
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
应急措施
11
应
急
救
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
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
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
的应急预案
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
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
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
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 20 —
序
号
检查
内容
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
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
点,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
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
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
少组织 1 次现场处置方案
演练
12
事
故
处
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
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
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
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
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
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
发生
13
劳
动
保
护
矿山企业应向从业人员如
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21 —
序
号
检查
内容
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矿山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
定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
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
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
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
保险事项
14
开
采
技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
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
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
行”的原则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
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
采
术
— 22 —
序
号
检查
内容
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
度不得超过 6m;实施中深
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
超过 20m,最终边坡角由
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
过 60 度
15
边
坡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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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金属 非金属 矿山 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