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含特殊食品.docx
- 文档编号:25591684
- 上传时间:2023-06-10
- 格式:DOCX
- 页数:32
- 大小:22.28KB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含特殊食品.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含特殊食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含特殊食品.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含特殊食品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含特殊食品)
(2019年版)
项目
序号
主体责任
责任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
一、许可管理
1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2
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3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4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5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一、许可管理
6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7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8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自建网站首页、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页面醒目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信息。
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
9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二、人员管理
10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1
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
12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二、人员管理
13
自建网站应当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贮存和运输管理、投诉举报等制度。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平台准入条件和食品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信息的公示、更新提供技术支持和便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3、经营过程控制
4、
三、经营过程控制
三、经营过程控制
三、经营过程控制
三、经营过程控制
三、经营过程控制
14
进货时应当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5
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标示。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16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17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8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9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理管理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20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
21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潮、防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
22
如实记录和保存销售、购买、使用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和凭证,或者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添加剂。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
23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自动售货设备及其放置地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及时清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2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对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使用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容器和取用工具、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包装材料;对由食品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在外包装上标明分装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分装日期等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25
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其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二年。
禁止以修改保质期或者调换包装等任何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
(二)项
26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27
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存储或者运输食品、存货人或者托运人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货人或者托运人身份证明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
28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29
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并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分别标明“****销售专区(专柜)”等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二十一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四、标签、说明书
30
禁止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31
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32
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
33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34
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35
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二)
五、禁止经营食品
36
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37
禁止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38
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39
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40
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
41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五、禁止经营食品
42
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43
禁止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44
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条
45
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46
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47
禁止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48
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后,不得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49
禁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五、禁止经营食品
50
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51
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52
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53
禁止生产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
54
禁止生产经营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
55
禁止生产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禁止经营食品
56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7
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六、食品召回
58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59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60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61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六、食品召回
62
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63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六、食品召回
64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6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西壮族自治区 食品 销售 食品安全 主体 责任 清单 特殊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