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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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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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保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或认证合格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无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对全国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负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数据库,定期将核准注册的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信息向社会公布,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公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公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养护、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七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公路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资格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执业印章失效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制作和发放执业印章。
执业印章式样由部统一规定.
第十条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一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遗失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的相关证明并填写资格证书(执业印章)补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3类情况。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者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或者法人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省级注册初审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省级注册初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注册机构。
注册机构收到省级注册初审机构的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十七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初始注册在取得资格证书时进行,申请人只需通过网上注册平台填写并提交初始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即可向省级注册初审机构申领执业印章。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从取得资格证书的次年起计算)。
第十八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
(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聘用单位出具的前一注册期内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
第十九条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由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在其资格证书上签注注册有效期.
第二十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
(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者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注册机构审批同意后,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执业印章作废。
相关信息将在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数据库中更新: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构举报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上述情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在获知以上情形后,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等有关材料报送省级注册初审机构,省级注册初审机构核实后报送注册机构.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二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甲级)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高速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特大桥隧、长大桥隧建设和养护项目的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编制和审核工作.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乙级)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高速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大桥建设和养护项目的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编制工作。
公路工程造价业务主要包括:
(一)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公路项目经济评价,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和审核,公路工程合同价款的计算及变更、调整、工程台账的编制和审查、工程款的计量与支付、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决算等;
(三)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公路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公路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
第二十三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公路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公路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公路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二十六条修改经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在每一个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构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后可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应当报省级注册机构核实后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构;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构.
第三十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印章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或注销注册的;
(四)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其他导致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构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构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公路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工作人员,在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2013年(不含)前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当于本办法印发当年申请初始注册并于次年内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执业印章)补发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照
片
住址
(电话)
聘用单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原证书(执业印章)编号
初领证书(执业印章)日期
年月日
补发理由
作废声明相关证明
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年月日
省级注册初审机构
审查意见
(印章)
年月日
注册机构
审批意见
(印章)
年月日
证书(执业印章)发放
发放人(签字)
日期
领取人(签字)
日期
新证书(执业印章)编号
附件2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
片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专业
学历
学位
证书编号
证书级别
初次发证日期
聘用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工商登记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报考省份
注册省份
本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年月日
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审查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
(印章)年月日
注册机构审批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
(印章)年月日
附件3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
片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专业
学历
学位
证书编号
证书级别
初次发证日期
聘用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工商登记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本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年月日
聘用单位意见
我单位已聘用同志,聘用期为年月至年月,其申报材料真实。
负责人(签字)(印章)年月日
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审查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
(印章)年月日
注册机构审批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
(印章)年月日
附件4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
片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专业
学历
学位
证书编号
证书级别
初次发证日期
原聘用单位名称
现聘用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工商登记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本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年月日
原聘用单位意见
同志已与我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同意申报变更注册.
负责人(签字)(印章)年月日
现聘用单位意见
我单位已聘用同志,聘用期为年月至年月,其申报材料真实。
负责人(签字)(印章)年月日
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审查意见(拟转出省份)
审查人:
负责人:
(印章)年月日
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审查意见(拟转入省份)
审查人:
负责人:
(印章)年月日
注册机构审批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
(印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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