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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的主要内容
法国法的主要内容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最早制定宪法的国家,也是世界上颁布成文宪法最多的国家。
这些宪法是各个时期阶级力量对比的产物,反映了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的利益要求,但无一例外的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肯定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并不同程度的宣布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体现了资本主义性质宪法的特点。
一法国自1789年大革命以来,共颁布了十多部宪法及多部宪法修正案,下面介绍主要-宪法及宪法性文件的概况。
1、《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标志着法国制宪活动的开始。
《人权宣言》颁布于1789年8月26日,由拉斐德、穆尼耶、塔列兰和西哀士等人起草。
全文由序言及17条条款组成,内容主要涉及人民权利及其保障等诸项人权的规定以及国家政权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1)人权方面
《人权宣言》首先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是平等的……”明确表明了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认为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轻蔑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
并规定人人享有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反抗压迫权。
其中自由权包括言论、著作、出版、宗教、人身等在内的自由权利,并且“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且依照法律已经规定的程序之外,任何人都不受控告、逮捕或者拘留。
”同时权利又是相对的,即“……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的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界限。
这些界限仅能由法律加以规定。
”“意见的发表以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为限度。
”等对人权作了一定的限制。
同时为保证人权得到彻底实现,又通过建立“武装力量”来进行保障。
(2)在国家政权方面
它主要确认了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两个重要原则:
一为“主权在民”的原则。
《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
“全部主权的本原根本上在于国民之中。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地来自国民的权力”。
二为“权力分立”原则,宣言第16条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
“任何社会,如果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就没有宪法可言。
”这也深受启蒙思想家权力分立学说的影响。
(3)在法治原则方面
《人权宣言》没有忽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作用,通过确立一系列的法律原则来保障人权的实现,否定了封建专制主义和司法专横。
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益的体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禁止非法拘禁和审判”;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等。
在条文中主要体现为:
第5条“法律只有权禁止有害社会的行为。
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受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未经法律规定的行为”;第6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7条“……根据法律被传唤或被扣押的每个公民都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第8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和显然必需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违法行为之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合法施行的法律之外,任何人都不受处罚。
”;第9条“任何人在被宣判为犯罪之前即使被断定为必须予以逮捕,也应被推定为无罪,凡不是为扣留其人身所需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
《人权宣言》主要吸取了启蒙思想家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与学说,引导了法国革命的向前发展,并为法国后世立法以及其他国家立法提供了依据和蓝本。
2、1791年宪法
1791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也是第一部君主立宪制宪法,体现了君主立宪和三权分立思想,奠定了法国近代国家制度的基础。
宪法是在1791年9月14日由国王路易十六签字公布。
宪法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序言的《人权宣言》,第二是宪法的正文,包括宣布废除贵族、爵位、世袭荣衔、等级差别、封建制度、世袭裁判权、官职买卖、行会制度以及任何特权等。
确立了国民主权原则和代议制,宪法第3篇第1条明确规定能够“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动移的;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
第2条规定:
“一切权力只能来自国民,国民只得通过代表行使其权力。
法国的宪政是代议制,代表就是立法议会和国王。
”明确了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政体,政府实行君主制,宣布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它实行一院制,并规定国王不得解散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及其管辖之下的大臣和负责官员,但国王权力也受到议会制约,不再是封建时代的专制君主;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暗示选出的审判官行使,在任何情况下,国王及国民议会不能行使这一权力。
1791年宪法作为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其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第一,实行了君主立宪的政体,对公民权利进行严格限制;实行有财产资格限制的两级选举制,适用代议制,排斥直接民主制;将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其政治权利被严重剥夺;确认法国殖民地制度的合法存在。
这部宪法日益激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最终在激进资产阶级雅各宾派上台被推翻。
3、1793年宪法
1792年普法战争中,巴黎人民发动第二次武装起义,推翻君主宪政体制,宣布废除1791年宪法,废除国王,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1793年6月,激进的雅各宾派上台执政,通过公民投票表决,颁布了1793年宪法,又称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或雅各宾宪法。
它是法国历史上最激进最民主的一部宪法,也是第一部共和宪法,结束了长期存在的君主制。
但宪法因雅各宾派失败而未被实施。
宪法由新的《人权宣言》和124条正文组成。
新的《人权宣言》由罗伯斯庇尔在原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资产阶级民主的内容:
请愿权、受教育权、劳动权、起义权和公共幸福、社会救济及罪行相当等,强调民主和平等的精神,突出人民反抗压迫的起义权,宣布政府违背民意时,人民有权利也有义务起来反抗。
正文内容主要包括:
废除君主专制政体,确立了共和体制;按照卢梭权力不可分割理论组建国家机关,规定国民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行政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
大理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法官由议会选任。
突出人民主权和普选制度,明确规定:
“主权的人民包括法国公民的全体”,取消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划分,由直接普选制代替有财产资格限制的两级选举制,规定“人民直接选任代表”“凡出生于法国并在法国有住所的男子而年满21岁者”可参加选举,这是当时世界上实行的最民主的选举制度。
4、1795年宪法
1795年宪法又称共和三年宪法,是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的热月党人发动政变,由建立的督政府颁布的,它相对于1793年的宪法是个倒退。
宪法由序言30条和正文377条组成,不仅削弱了公民的权利,增加了公民所负的义务,而且恢复了间接选举和公民等级制,议会也由一院制改为由元老院和500人院的两院制,行政权由5人组成的督政府行使,没什么进步意义可言。
5、1799年宪法
1799年11月,拿破仑·波拿巴发动政变,推翻了督政府,建立了政权,并颁布了由西哀耶斯等人起草的《共和国八年宪法》,又称《拿破仑宪法》。
宪法分7章95条,重申废除封建君主制度,在形式上实行共和,这也为他以后称帝留下便利。
同时规定了拿破仑作为第一执政,享有极大的权力,其权力包括:
公布法律;可随意任免参政原成员、各部部长、大使和其他高级外交人员、陆海军军官、地方行政人员和驻在法院的政府专员,第二、三执政则没有明确规定。
执政任期长,为10年,且可连选连任,拥有实权的拿破仑就可以终身掌握统治权。
同时规定议会由参政院、评议院、立法院、元老院四部分组成,因权力分散,相互牵制,为一执政对其掌控提供了条件。
并且取消了1795年宪法根据财产确定公民选举资格的规定,规定年满21岁的男性法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拿破仑在地位巩固之后,授意议会于1802、1804年对宪法做了两次修改,出台两个宪法修正案“共和十年宪法”和“元老院整体建议案”,为他1804年称帝铺平了道路。
而在1815年的“白日王朝”期间,他又颁布了《帝国宪法补充法案》,是为第三部宪法修正案。
6、1814年和1830年宪法
1814年,复辟王朝波旁王朝颁布《钦定宪章》,建立君主立宪制,规定君主拥有较大权力,国王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但在承认公民权利和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又对公民选举与被选举权做了较大限制。
1830年宪法是七月王朝统治时期颁布的,奥尔良公爵路易·腓力普被立为国王,颁布了《七月王朝宪章》,它继承了1814宪法的主要精神,只是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了修改。
7、1848年宪法、1852年和1970年宪法
1848年宪法爆发二月革命,腓力普退位,资产阶级共和派建立了临时政府,宣布实行共和制,这就是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并于11月4日颁布宪法,称为1848年宪法。
宪法分12章176条,政体为共和国,“自由、平等、博爱”共同作为宪法原则,“博爱”更是成为1848年宪法的精神。
宪法以人民主权为原则,广泛规定了劳动权、免费初级教育和社会救济、劳资平等、失业对策等权利;废除奴隶和政治犯死刑制度;议会改行一院制,总统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等等。
1848年宪法实施后,路易·波拿巴当选为法国历史上第一位总统,他在1851年发动政变,于1852年颁布实行大总统独裁统治的“法兰西第二帝国宪法”,是为1852年宪法,它完全是1799年宪法的翻版,恢复了帝制,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帝国。
而为了缓和矛盾,拿破仑三世实行自由主义改革,限制了王权,扩大议会权力,内阁对议会负责等等,这次修订被称为“1870年宪法”。
8、1875年宪法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后,法国人民推翻了第二帝国,建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其颁布的宪法—1875年宪法又称第三共和国宪法,实行了60多年,是迄今法国历史上使用寿命最长的一部宪法。
宪法由3个单行法组成,即《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它是法国历史上唯一一部没有完整系统的宪法。
在内容上,主要规定了关于政权的组织与分配,它没有规定司法权也没有规定宪法的一般原则和公民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人们不享有权利自由,相反,由于法国宪法废立频繁,使得人们达成将基本人权看作是天赋的超宪法的权利的共识。
宪法规定议会实行责任内阁制,规定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共同享有立法权;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由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
总统享有广泛的职权,但其权力要通过内阁才能行使,内阁又需向议会负责,并确认共和政体为法国永久政体形式,禁止修正。
9、1946年宪法
1946年宪法是以戴高乐将军为政府首脑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在战后颁布的宪法,由序言和正文组成。
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宪法扩大了资产阶级民主权利,在序言中,除对《人权宣言》中列举的权利予以确认外,还规定了工作权、受教育权、罢工权、男女平等权,对失去劳动能力者和对母亲儿童等弱势群体给予照顾等权利,并首次规定妇女也享有选举权。
第二、宪法确立了责任内阁制
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无实权,对政府行为不承担实际政治责任。
行政首脑是由国民议会人命的内阁总理,救人时须向国民议会报告本届内阁的政策、纲领、工作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
国民议会可通过提出不信任案对内阁行使倒阁权。
第三、宪法表现出来的民主、反战意味明显。
对独裁统治和战争的厌恶,增强了人们对民主与和平的渴望,如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宣布法兰西政体实行共和制,国家主权属于法国全体国民,国民通过议会行使国家主权。
由议会制约内阁,并引入美国违宪审查,对司法权进行控制。
法国人民经历了多年战争的洗礼后,早已对战争深恶痛绝,因此规定为了和平计,可以对法国主权进行必要限制,并规定法国放弃进攻性的战争,宣告法兰西联邦各民族一律平等,永不使用武力侵犯其他民族的自由。
第四、宪法规定由司法会议行使司法权。
法官由最高司法会议提出任命名单,由总统加以任命,实行法官终身制。
10、1958年宪法
1958年宪法是在法国内外交困的情况下颁布的。
1948年宪法施行后,其议会权力优于内阁权力的格局,导致政府更替频繁,在不足12个年头中,政府更换了26届,政局极不稳定,而且这时期经济持续衰退,同时北非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高涨,当时政府难以应付局面,迫切需要戴高乐将军组阁处理。
于是在1958年夏由法律专家组成、戴高乐亲任主席宪法委员会,开始起草宪法,并于10月5日颁布生效,即第五共和国宪法,又称“戴高乐宪法”。
宪法由序言、正文组成,正文分15章共92条。
其特点为:
第一、建立了新的政治体制,扩大了总统的权力。
宪法5—6条明确规定:
“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法律。
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总统拥有将法案提交人民复决、解散国民议会、采取紧急措施等重大权力,无需经议会同意和内阁副署而独立行使。
同时总统还享有任命总理及其由总理提名的政府成员;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和颁布议会通过的法律;签署内阁会议通过的法令和命令;享有外交权、司法权、军事权及谘请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利等,使先前的虚权总统一跃变成实权总统,形成了“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体制,稳定了动荡的政府当局。
第二削弱了议会权力
第五共和国宪法施行后,议会地位明显下降,由先前议会占优势转而为总统制占优势,其实际权力被大大削弱。
首先从会期上,议会的会期时间被缩短。
由原来每年7个月缩至5个半月,而且每年只有两次常会,如果召开特别会议,需要总理或过半数议员的请求,这一切都要经总统的批准,从次数上对议会进行了限制。
其次,限制了一会的立法权。
即对于宪法上没有列举出来的事项,议会无权管辖,而且政府还可要求授权立法,分取一部分“立法权”。
再次,缩小了议会的财政权。
即如果议会在70日内对财政草案仍未作出决议,政府可以以法令的形式使其生效。
最后,限制了议会的监督权。
监督权主要表现为议会对政府的质询权和弹劾权。
对于议会的质询,政府往往通过部长缺席的方式来避免;而对于政府的弹劾,限制则更严,即对于政府的不信任案,只有获得议员的十分之一的签字和半数以上的赞同方可通过,第49条规定“如果不信任案被否决,这些签署人在同一会期内不得再提出不信任案……”。
第三、组建宪法委员会并行使违宪审查权。
宪法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各任命3名,任期9年。
其主要职能主要是监督国民议、参议院、总统的选举,监督公民投票;审查法律和法令是否合宪;接受咨询、磋商等。
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于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约束力。
宪法自实行以来,虽经历多次修改,但其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仍在实施,成为法国历史上最稳定的宪法之一。
二、法国民法典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基本的法律分类形式,民法作为私法之一,其历史悠远。
法国民事法律可追溯至法兰克王国时期,在《撒利克法典》等诸多“蛮族法典”中早已对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等方面有所涉及,虽然规定简单且较不系统。
到了法兰西王国时期,罗马法影响深入,分为南北法区,南部适用罗马化的习惯法,北部仍适用原有的汇编成册的习惯法。
同时教会法又在婚姻家庭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随着王权的加强,其也日益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这样调整私人领域的很重要的民法处于散乱状态,而大革命的爆发促成了全国范围内民法的统一。
在此期间,资产阶级正式提出了制定全国统一民法典的主张,但终因政权动荡而不能实现。
1、1804年《法国民法典》
1799年拿破仑在大资产阶级的支持下,政变成功,成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结束了法国多年的政局动荡局面,使国家进入一个暂时稳定时期。
这期间,拿破仑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民法典的创制之中,并力排众异,法典最终通过。
2、民法典的内容
民法典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2281条,其主要内容为:
(1)第一编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及其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分证书、住所、失踪、结婚、离婚、亲子关系、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解除亲权、成年与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
如对民事主体的规定:
第8条: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并且年满21岁为成年,能以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即享有行为能力,而且个人的行为不得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在婚姻与家庭方面,凡男年满18岁、女为15岁,即可结婚,而且只有在世俗官员前举行仪式,婚姻在法律上才有效。
对于离婚,规定有几种理由:
通奸、虐待或严重的侮辱、受名誉型的宣告、重大暴行以及协议离婚。
在家庭中,民法典明确规定妻子应服从丈夫,没有丈夫书面同意,不得出卖、赠与、抵押财产或者有偿或无偿继承财产等。
而在亲权关系方面,规定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侵权由父亲单独行使。
(2)第二编是关于财产和所有权,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役权或地役权。
如在所有权方面,法典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第544条规定:
“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强调了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完全无限制的权利,强调了个人私有制,并用法律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而且对地势、水流、道路等相邻关系作了相应规定,避免纠纷的发生,从而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3)第三编是关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生前赠与及遗嘱、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买卖、互易、租赁、合伙、借贷、寄托及讼争物的寄托、赌博型的契约、委任、保证、和解、民事拘留、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分配顺位、时效等。
如在继承方面,扩大了继承人范围,规定十二亲等以内的人,包括伯、叔、舅父、甥儿都有了继承权,而且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
法典对代位继承和遗嘱继承作了适当的规定。
在契约方面,法典规定契约订立以双方合意为前提条件,并受其约束。
对于侵权行为,第1382条则规定:
“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
”
3、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1)法典有着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特点,重点强调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即实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有着激进主义色彩。
同时因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处于不发达阶段,诸如知识产权、法人等方面还没作相应规定,还只是比较侧重于土地制度方面的立法。
(2)法典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与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等,为现代民法注入了新的理念,具有进步意义。
(3)法典是大革命与旧制度妥协的产物,保留有若干旧制度的残余。
尤其在婚姻家庭方面,仍实行男尊女卑不平等的制度,妻处于夫的保护之下,原则上妻没有行为能力,不能自由处理自己的财产。
在提起离婚时,妻只有在夫与人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居才得诉请离婚,而夫的离婚请求则没有这么多限制条件。
在亲权上,由夫独自行使,并且对于16岁以下子女,父亲享有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广泛的权力。
(4)法典实用主义色彩浓厚。
法典以经验为基础,没有过多的抽象概念,多以列举式明确规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小。
同时语言简洁、通俗易懂,注重对实际、具体问题的解决。
法国民法典作为法国私法制度的核心,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且作为近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典范,随着拿破仑的远征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各国竞相效仿的对象,影响可谓悠远。
4、法国民法典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相对比较稳定,只是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对其进行了修订,并颁布大量单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对其进行补充。
主要变化为:
(1)物权的主体、客体范围扩大。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法人作为法律拟制意义的人,日益成为最主要的民事权利主体,同时合伙、联合组织、国家也作为主体加入其中。
而在客体方面,非物质财富,特别是智力成果受到重视,相关立法诸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法等也相应出台并加以完善。
(2)对所有权不断进行限制
这时期,传统的个人主义、自由放任主义等思想已逐渐转向国家、社会干预社会生活领域的所有权“社会化”的趋势,公法、私法开始逐渐相互渗透。
如规定可以在他人私产上空架设电报、电话线,且只有在发生损害时才予以赔偿。
对于矿山,规定必须根据国家颁发的定期特许证才能开采矿藏,地面所有人对矿藏已没有任何权利等,(1、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改变了过去上达天空、下达地下的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3)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出现“集体契约”、“定式契约”、“强制契约”等多种新的契约形式。
如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强制出租,严禁非法抬高租金;规定“非经法院批准,任何在养老院或精神病院担任职务的人,不得买住院人的财产,也不得租他们住院前所居住的住房”等等。
(4)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由过失原则转为兼采过失与严格责任原则。
如民法典1384条明确规定:
“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之下的物件所致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
对于法国实行的保险制度,规定赔偿责任由劳资双方共同负担。
(5)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封建残余逐渐废除。
如废除了妻服从夫的规定,肯定了夫妻地位的平等,废除结婚实行“尊敬请求”制度,结婚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合意。
在教育子女上,由父母双方共同负责,同时更加注重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在其与父母的关系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在继承上也享有同等的权利。
三、其他部门法
(一)法国商法典
1、法国商法典的历史渊源
法国商法最早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用于调整商人之间商业活动关系。
法国于12世纪编纂了第一部商事性质的立法即《奥列隆法典》,它是海事法院关于海上争讼的判决汇集,由商人充任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
后来法国又陆续颁布了《商事法令集》和《海事法令集》,这是共同商法向国家商法转变的结果。
这两部法令集为1807年商法典的制定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随着商法的发展,商法的独立性越来越强,出现了由民商和一到民商分立的趋势。
2、1807年法国商法典
法国在王室法令基础上制定出法国商法典,并于1808年1月1日施行,法典分四编共648条。
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编为商事总则,包括商人的法律地位、商业账簿、公司、商业交易所及证券经纪人、行纪、买卖、汇票、本票及时效。
如规定商人的定义,即是以从事商业活动为惯常职业的人,可以个人、合伙、公司的形式存在。
第二编是海商事务,包括船舶、船舶抵押、船舶所有人、船长、海员、佣船契约、载货证券、租船契约、以船舶作抵押而设定的借贷、海上保险、海损等内容。
如规定船舶作为动产可以将其买卖、抵押等。
第三编为破产法,规定了财产转移、破产及复权等内容,重点保护的债权人的权益。
第四编是商事法院及诉讼程序,包括商事法院的组织、管辖、诉讼及上诉程序等,如商事法院对契约、交易案件、破产、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等都有权管辖。
法国商法典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的商法典,实现了由中世纪商人法向国家商法的转变,并确立了商行为主义原则,具有划时代意义。
3、法国商法的发展
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的需要,商法典不断的被补充修订,大量商事法诸如证券法、银行法、公司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登记法、保险法等应运而生。
法国商法变化发展主要表现在:
(1)加强了商人责任。
要求商人负更多的义务,如要求商人向商业局进行登记,为第三人提供信息,后又要求商人负有维护公平竞争的责任。
(2)不断完善合伙公司的立法。
如在1867年制定了《商业公司法》,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公司类型增多,包括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两合公司等等。
(3)对合同和票据的立法进一步加强。
如对商事活动中契约自由进行一定限制,增加了集体合同、定式合同等合同形式,而票据法更多的是依据日内瓦签订的票据法统一国际公约。
(4)修订破产法。
经过修订,改变了破产程序的规定,增加了和解制度,区分了商号和个人破产,在1967年法令规定采取司法干预程序,以维护债权人利益。
(二)法国行政法
法国作为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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