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模板.docx
- 文档编号:25587257
- 上传时间:2023-06-10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19.19KB
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模板.docx
《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模板.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模板
院学字〔2018〕13号
成都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处
2018年7月23日
附件:
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校学生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本校学生是指在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入学第一学年期间,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评选。
第三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及集体的奖励,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嘉奖;
(三)颁发荣誉证书;
(四)个人奖记入本人档案;
(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
第五条先进集体
一、先进党组织
二、五四红旗团总支
三、先进学生会
四、五四红旗团支部
五、优秀班级
六、优秀社团
七、优秀青年志愿者分队
八、先进寝室(文明寝室、星级寝室、示范寝室等)
第六条先进个人
一、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校学生奖学金
二、荣誉称号
(一)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
(二)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
(三)三好学生
(四)优秀学生干部
(五)优秀共青团干部
(六)优秀共青团员
(七)优秀青年志愿者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项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同年级或同专业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
课程平均成绩(综合素质考评)排名/排名范围总人数*100%;对于学习成绩或个人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均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于秋季学期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并在当学期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公费师范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5.评定人数
国家奖学金名额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具体下达。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项均排名同年级或同专业前10%。
超出前10%但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
课程平均成绩(综合素质考评)排名/排名范围总人数*100%;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在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高校在当学期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次年4月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公费师范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5.评定人数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具体下达。
(三)社会捐资奖学金
该类奖学金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学金额度、名额以当年评审文件为准。
第四章学校学生奖学金
学校学生奖学金设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按可参评学生人数的1%推荐评定;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200元,按可参评学生人数的3%推荐评定;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按可参评学生人数的7%推荐评定。
评选条件为:
①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③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④在校期间无未解除处分;⑤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必修课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该班前45%以内,且必修课和选修课没有不及格或不合格科目,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在该班前45%以内。
第五章“优秀大学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级”
一、优秀大学毕业生
(一)省级优秀毕业生
1.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2.评选条件:
(1)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行,没有尚未解除的任何处分,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者优先。
(2)在校期间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班级前10%,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加权平均分排名班级前10%。
必修课和选修课没有不及格或不合格记录。
必修课程加权平均分=∑(必修课程成绩×必修课程学分)÷∑(必修课程总学分)
在校期间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平均分
(3)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获得过校级荣誉称号,并获得过一定级别奖学金;②获得过校级以上(不包括校级)活动、竞赛奖项;③创新创业有突出表现。
其中,校级荣誉称号包括:
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社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纪检队员、优秀国旗班战士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一定级别奖学金包括:
校级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它社会实践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能正确处理好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的关系,在毕业就业中表现优秀。
3.评选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的1%评选。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
1.评选对象:
我校应届毕业的普招本科、专科学生。
2.评选条件:
(1)基本素质。
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行,积极参加各项实践活动,努力提高自身身心素质。
没有尚未解除的任何处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没有不及格或不合格记录(缓考除外)。
(2)综合素质。
在校期间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班级前10%,必修课程加权平均分排名班级前20%。
其中: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校期间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平均分(专科学生两学年,本科学生三学年)。
必修课课程加权平均分=∑(必修课课程成绩×必修课课程学分)÷∑(必修课课程总学分)。
(3)突出表现。
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校期间获得过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社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纪检队员、优秀国旗班战士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并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校级及以上奖学金;②获得过校级以上(不包括校级)活动、竞赛奖项;③创新创业有突出表现。
在符合条件情况下,推荐人选可适当向参加精准扶贫或顶岗支教实习工作的学生倾斜。
3.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5%。
二、三好学生
(一)评选对象: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评选名额:
各二级学院“三好学生”推荐候选名额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
(三)评选条件
1.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相关内容,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行,无未解除处分。
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必修和选修课程学习成绩没有不及格或不合格科目。
3.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均排名班级前20%。
若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未达到班级前20%,但在思想政治、科技创新、文体艺术、社会工作、职业素质拓展等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突出者(需附相关证明材料),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可放宽至班级前25%。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具有健全的人格。
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对象: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评选名额:
1.班级组织中,每个参评班级2名;
2.二级学院学生组织名额在班级名额以外;
3.校级组织按照参评学生干部总人数的10%计算,由校团委汇总推荐。
(三)评选条件:
1.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相关内容,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行,无未解除处分。
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必修和选修课程学习成绩没有不及格或不合格科目。
3.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均排名班级前30%。
若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未达到班级前30%,但在思想政治、科技创新、文体艺术、社会工作、职业素质拓展等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突出者(需附相关证明材料),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可放宽至班级前40%。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具有健全的人格。
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要求热爱学生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为广大同学服务,工作能力强,成绩突出,学生干部考核优秀;表率作用发挥好,师生认可度高。
四、优秀班级
(一)评选对象: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班级。
(二)评选名额:
各二级学院推荐的优秀班级名额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10%。
(三)评选条件:
1.班级学生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内容,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行,班级内学生无未解除处分;
2.班级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学年学习计划、总结完善;
3.班集体活动计划周详、总结深刻,活动丰富、质量高;
4.班级、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竞赛和活动,成效显著。
第六章“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
一、评选对象:
我校在册团干部、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共青团干部
1.模范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相关内容,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在工作中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场坚定,观点正确。
积极主动为全校各组织工作献计献策,使团学组织工作富有成效和新意,有协作精神,积极主动配合其他班团组织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完成各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无未解除处分,注重全面发展,在学习、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热爱学生干部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为广大同学服务,工作能力强,成绩突出,师生认可度高。
2.综合素质:
在校担任团学干部满一年(或一届),按照《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优秀;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一学年(大一学生一学期)的所有课程成绩(包括选修课)无不及格科目,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30%;积极参加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及实践(党课、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员实践活动等),获得结业证书或证明材料;在思想政治、科技创新、文体艺术、社会工作、职业素质拓展等方面表现突出者(需附相关证明材料),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可放宽至班级排名前40%。
3.特殊表现:
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担任干部期间获得学院级以上(含学院级)的校内外社会工作优秀表彰或表扬;②学生工作中突出表现,安排工作时积极主动,并能有效率的完成,为学校、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③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活动、竞赛奖项(需附相关证明)。
(二)优秀共青团员
1.基本条件:
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行,在校学习期间无未解除处分;一学年(大一一学期)的所有课程成绩(包含选修课)无不及格科目;团籍档案关系在我校,热爱团组织;积极主动关心团组织的发展和建设。
2.综合素质:
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个人综合素质平均排名在班级前30%;在思想政治、科技创新、文体艺术、社会工作、职业素质拓展等方面表现突出者(需附相关证明材料),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可放宽至班级排名前40%。
3.特殊表现:
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获得学院级以上(含学院级)的校内外社会工作优秀表彰或表扬(附证明材料);②获得过校级(含校级)活动、竞赛奖项;为学校、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需附相关证明)。
(三)优秀青年志愿者
1.基本条件:
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在思想道德领域具有模范带头作用;在长期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参与时间长、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个人(时间长度以志愿服务证记载为依据);为相应团学组织中的正式成员或组织内部的干部,热爱组织,敢于担当,工作认真,表现优秀。
2.凡在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登记的志愿者均可参与评选;青年志愿者总队个人志愿服务小时数不得低于20小时,各青年志愿者分队需按各分队活动时数排名,前30%具有参评资格;以服务小时数为优先选择,成绩排名做参考筛选,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30%为基本。
3.综合素质:
评选严格按照《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办法》进行;评优个人学习态度积极端正,一学年(大一学生第一学期)的所有课程成绩(包括选修课)无不及格科目,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30%;在思想政治、科技创新、文体艺术、社会工作、职业素质拓展等方面表现突出者(需附相关证明材料),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可放宽至班级排名前40%。
4.特殊表现:
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担任干部期间获得学院级以上(含学院级)的校内外社会工作优秀表彰或表扬;②学生工作中突出表现,为学校、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③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活动、竞赛奖项(需附相关证明)。
三、评审程序
符合条件的共青团员上交相关材料到所在团支部,青年志愿者上交材料到所在分(总)队。
各班团支部、团总支严格按评选条件民主推荐、初评,并交由评审小组审核并在学院内公示,各学院将初评结果报团委进一步按评选条件审核,校团委评选的优秀团干部和共青团员,应事先征求各学院的意见。
最后团委将审核情况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并全校公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成都 师范学院 学生 奖励 办法 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