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c主坝工程基础开挖施工技术要求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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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c主坝工程基础开挖施工技术要求doc
右江百色水利枢纽
RCC主坝工程基础开挖施工技术要求1总则
1.1一般说明
1.1.1右江百色水利枢纽RCC主坝坝顶长720m,坝顶高程234m,最大坝高130m,坝顶宽10m,坝体为全断面碾压混凝土,RCC主坝为Ⅰ级建筑物。
1.1.2RCC主坝工程所涉及到的地层主要有泥盆系上统榴江组的硅质岩、泥岩、泥质灰岩和华力西期辉绿岩。
RCC主坝坝基全部座落于辉绿岩带上,坝轴线呈折线型布置。
1.1.3为保证RCC主坝工程基础开挖施工做到安全、经济、优质,特编制本施工技术要求,提供给承包人遵照执行。
1.2适用范围
1.2.1本施工技术要求仅适用于右江百色水利枢纽RCC主坝工程基础开挖的施工。
工程的范围见合同文件(合同编号BS2001008)第二卷技术条款9.1.2条。
1.2.2本施工技术要求为RCC主坝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编号BS2001008)第二卷技术条款的补充和完善,RCC主坝工程基础开挖施工除遵守RCC主坝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第二卷技术条款和本施工技术要求外,对技术条款和本技术要求未涉及的内容,应分别按以下各有关规程规范(最新版本)执行:
(1)SL4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2)DL/T5099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3)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4)GB50086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5)GBJ201土方与爆破工程及验收规范
(6)GBJ20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3总体要求
1.3.1开挖前承包人必须提出开挖施工组织计划和技术措施,报监理人审批。
编制基础开挖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本施工技术要求的规定。
1.3.2承包人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本施工技术要求施工。
承包人对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存在异议,可向监理人提出意见,但在未接到修改设计通知书或修改图纸时,不得在施工中变更设计。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报告等的整理、编制工作。
1.3.3施工测量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的规定进行。
1.3.4承包人应于施工前选择与坝基相同岩体进行爆破试验并应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
1.3.5设计边坡轮廓线应尽量采用预裂爆破,水平建基面应预留保护层,保护层厚度由爆破试验和施工进度确定,但需经监理人批准。
对开挖后需暴露较长时间的岩体应喷砼保护。
1.3.6止水片埋设坑在浇筑砼前用人工撬挖或风镐开挖,并严格按设计规格整修。
2开挖及排水
2.1主坝坝基开挖控制标准
坝基开挖的控制指标主要是岩石纵波速度,同时结合肉眼鉴定的岩石分界线及岩石压水试验综合确定。
岩石(开挖后未灌浆)纵波速度控制标准:
坝高大于70m,即建基面在164m高程以下的坝基,要求岩石纵波速度大于4500m/s;坝高70~30m,即建基面164~204m,要求岩石的纵波速度在3500m/s;两岸坡小于30m坝,即建基面204m以上,要求的纵波速度大于3000m/s。
采用岩石分界线方法进行控制,坝高70m以上,即建基面在164m以下的坝基,建基面应开挖到新鲜、微风化或弱风化下部;坝高70~30m,即建基面164~204m,建基面需开挖到微风化岩石至弱风化中部;坝高小于30m,即建基面204m以上,建基面可开挖到弱风化顶部。
在坝体分缝处,要求开挖成小平台的型式,以避免坝体产生应力集中。
2.2基础开挖
2.2.1基础岩石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并均应在旱地上施工。
2.2.2基础岩石开挖,应主要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2.2.3紧邻水平建基面,应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并对其进行分层小炮爆破的开挖方法,保护层的厚度应由现场爆破试验确定。
若采用其他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
2.2.4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基础岩石面出现爆破裂隙,或使原有构造裂隙和岩体的自然状态产生不应有的恶化。
2.2.5基础开挖后表面因爆破震松的岩石,表面呈薄片状和尖角状突出的岩石,以及裂隙发育或具有水平裂隙的岩石均需采用人工清理,如单块过大,亦可用单孔小炮和火雷管爆破。
2.2.6开挖后的岩石表面应干净、粗糙。
岩石中的断层、裂隙、软弱夹层应待砼浇筑前进行槽挖到施工图纸规定的深度。
岩石表面应无积水或流水,所有松散岩石均应予以
清除。
建基面岩石的完整性和力学强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规定。
2.2.7基础开挖后,如基岩表面发现原设计未勘查到的基础缺陷,则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
2.2.8建基面上不得有反坡、倒悬坡、陡坎尖角;结构面上的泥土、锈斑、钙膜、破碎和松动岩块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岩体等均必须采用人工清除或处理。
2.2.9坝基不允许欠挖,开挖面应严格控制平整度。
为确保坝体的稳定,建基面不允许开挖成向下游倾斜的(除设计要求除外)。
2.2.10基础面的开挖偏差,应符合下述规定:
对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
(1)水平建基面高程的开挖偏差,不应大于±20cm。
(2)设计边坡轮廓面的开挖偏差,在一次钻孔深度条件下开挖时,不应大于其开挖高度的±2%;在分台阶开挖时,其最下部一个台阶坡脚位置的偏差,以及整体边坡的平均坡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3边坡开挖
2.3.1为使边坡轮廓面开挖面符合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保持开挖后基岩的完整性和开挖面的平整度,承包人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
对于不适宜采用预裂爆破的部位,应预留保护层。
高度较大的永久和半永久边坡,应分台阶开挖。
2.3.2边坡开挖前,承包人应详细调查边坡岩石的稳定性,包括设计开挖线外对施工有影响的坡面和岸坡等,并做好开挖线外的危石清理、削坡、加固和排水等工作;设计开挖线以内有不安全因素的边坡,必须进行处理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山坡上所有危石及不稳定岩体均应撬挖排除,如少量岩块撬挖确有困难,经监理人同意可用浅孔微量炸药爆破。
2.3.3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度较大的边坡,应分梯段开挖,河床部位开挖深度较大时,应采用分层开挖方法,梯段(或分层)的高度应根据爆破方式、施工机械性能及开挖区布置等因素确定。
垂直边坡梯段高度一般不大于10m,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2.3.4随着开挖高程下降,应及时对坡面进行测量检查以防止偏离设计开挖线,避免在形成高边坡后再进行剥皮开挖处理。
2.3.5对于边坡开挖出露的软弱岩层和构造破碎带区域,必须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并做好排水或堵水等措施。
2.3.6开挖边坡的支护应在分层开挖过程中逐层进行,上层的支护应保证下一层的开挖安全顺利进行。
未完成上一层的支护,严禁进行下一层的开挖。
2.3.7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对边坡进行处理。
2.3.8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承包人应定期对边坡的稳定进行监测,若出现不稳定迹象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坡的稳定。
2.3.9已开挖的设计边坡,必须及时检查处理与验收,在满足设计要求后,才可进行其下相邻部位的开挖。
2.3.10边坡的修整,应剥除开挖边坡上的所有松散的或半附着岩石。
剥除方法可用钻孔、人工搬移、橇挖、加打楔钉、轻微爆破和与此类似的方法。
监理人指示的岩石锚索、锚杆、挂钢丝网或喷混凝土,应该在边坡修整完成、监理人进行地质编录后立即安装。
只有在边坡清理和监理人指示的岩石支护工作完成并经监理人检查验收以后,才能进行需要清理的边坡以下的工作。
2.4排水
2.4.1制定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
承包人应在需要排水的开挖区和堆渣区设置临时性的表面排水设施,以排除流水和积水,特别应做好基坑和边坡的排水。
2.4.2利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排水
在建筑物永久边坡开挖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在永久边坡大规模开挖前先开挖好永久边坡上部的山坡截水沟,以防止雨水漫流冲刷边坡。
2.4.3边坡面排水
永久边坡面的坡脚以及施工场地周边和道路的坡脚,均应开挖好排水沟槽和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以及时排除坡底积水,保护边坡坡角的稳定。
2.4.4设置集水坑(槽)排水
对可能影响施工及危害永久建筑物安全的渗漏水、地下水或泉水,应就近开挖集水坑和排水沟槽,并设置足够的排水设备,将水排至不回流到原处的适当地点。
不应将施工水池设置在开挖边坡上部,以防由于渗漏水引起边坡的滑动或坍塌。
2.5边坡支护
开挖边坡的支护严格按RCC主坝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编号BS2001008)第二卷技术条款9.6节“岩石支护”的要求进行施工。
3钻孔爆破
3.1一般规定
3.1.1钻孔施工不宜采用直径大于150mm的钻头造孔。
3.1.2紧邻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等部位,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
3.1.3在河床坝段及左岸坝段,由于坝基的开挖深度不深,故钻孔施工不宜采用直径大于110mm的钻头造孔。
3.1.4爆破所用的炸药,以2号岩石硝铵炸药为准,若使用其他品种的炸药,其用量应进行换算。
3.1.5爆破作业的安全,必须遵守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2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
3.2.1钻孔爆破施工前或施工中,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爆破试验。
爆破试验宜成立由有关人员组成的试验组。
爆破试验前,应编制试验大纲(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爆破试验大纲(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试验内容和目的,确定合理的爆破方法;
(2)试验地点和部位,要求在有代表性的岩石地段进行;
(3)爆破和观测方案;
(4)试验组数,观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5)试验工作量和进度;
(6)试验人员配置,需有关部门配合的内容、设备和工作量;
(7)预期成果;
(8)其他。
3.2.2爆破参数试验的主要目的是:
(1)确定合适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岩体特性的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和梯段爆破参数;
(2)确定采用有或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时的梯段爆破参数;
各种爆破参数是否合理,除根据爆破效果判断外,还要与爆破破坏范围试验和爆破地震效应试验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3.2.3爆破试验应选择下述内容进行:
(1)爆破材料性能试验;
(2)爆破参数试验;
(3)爆破破坏范围试验;
(4)爆破地震效应试验。
3.2.4爆破破坏范围试验的主要目的是:
(1)观测爆破对爆区底部或四周保留岩体的破坏情况,确定岩体保护层厚度或需要获得的其他有关数据;
(2)观测爆破对建筑物或防护目标的破坏影响,判断它们的安全性,为调整爆破参数和控制爆破规模提供依据。
3.2.5爆破破坏范围试验的观测方法:
(1)在表面应采用宏观调查和地质描述方法;
(2)在隐蔽部位应采用弹性波纵波波速观测方法。
3.2.6应做好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分析,及时提出试验研究报告和
监测报告,报告应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并能指导爆破设计与施工,并应报送监理人。
3.3爆破设计与施工
3.3.1钻孔爆破施工前,承包人应进行爆破设计,并报监理人批准。
钻孔爆破施工,应按爆破设计要求进行。
3.3.2钻孔质量应符合下述要求:
(1)钻孔孔位应根据爆破设计确定;
(2)钻孔开孔位置与爆破设计孔位的偏差,不宜大于钻头直径的尺寸,实际孔位应有记录;
(3)钻孔角度和孔深,应符合爆破设计的规定;
(4)已造好的钻孔,孔内岩粉应予清除,孔口必须盖严。
(5)钻孔经检查合格才可装药。
3.3.3炮孔的装药和堵塞,爆破网络的联结以及起爆,必须由爆破负责人统一指挥,由爆破员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
3.3.4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爆破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爆破参数。
4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
4.1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的效果,除其开挖偏差应符合2.2.10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
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节理裂隙较发育和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50%;对节理裂隙极发育的岩体,应达到50%~10%。
(2)相邻两炮孔间岩面的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
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4.2对设计建基面进行预裂爆破时,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预裂范围应超出梯段爆破区,其超出尺寸及预裂缝的宽度,应由爆破设计确定。
4.3预裂炮孔和梯段炮孔若在同一爆破网络中起爆,预裂炮孔先于相邻梯段炮孔起爆的时间,不得小于75~100ms。
5梯段爆破
5.1梯段爆破的效果,应符合下述要求:
(1)爆破石渣的块度和爆堆,应能适合挖掘机械作业。
(2)爆破对紧邻爆区岩体的破坏范围小,爆区底部炮根少。
(3)爆破地震效应和空气冲击波(或噪音)小,爆破飞石少。
5.2紧邻设计边坡的一排梯段炮孔,其孔距、排距和每孔装药量,应较其他梯段炮孔的小。
5.3若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开挖方法,其上部的梯段炮孔不得穿入保护层。
5.4梯段爆破的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500kg;邻近设计建基面和设计边坡时,不得大于300kg。
5.5紧邻水平建基面的爆破
5.5.1紧邻水平建基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偏差应符合2.2.10的规定外,还不应使水平建基面岩体产生大量爆破裂隙,以及使节理裂隙面、层面等弱面明显恶化,并损害岩体的完整性。
5.5.2对岩体保护层进行分层爆破,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第一层
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1.5m的范围;炮孔装药直径不应大于40mm;应采用梯段爆破方法。
第二层
对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m的范围。
炮孔与水平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炮孔装药直径不应大于32mm。
应采用单孔起爆方法。
第三层
对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的范围,剩余0.2m厚的岩体以及止水槽等局部小开挖均应进行撬挖。
炮孔角度、装药直径和起爆方法,均同第二层的规定。
5.5.3必须在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和设计院同意后,才可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有或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
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应符合下述原则:
(1)应采用梯段爆破法;
(2)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
(3)炮孔底应设置用柔性材料充填或由空气充任的垫层段。
无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应符合下述原则:
(1)水平建基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方法;
(2)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方法;
(3)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距离。
6基础检查处理与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基础检查处理,包括在开挖后对基础面尺寸和基础岩体质量的检查与处理。
基础
验收,必须遵守现行《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
6.1.2基础验收应由基础验收小组进行。
基础验收小组之下,应有各有关方面的工作人员,代表验收小组进行日常的基础检查与验收工作。
6.1.3基础检查可分为施工单位自检、基础验收小组初检和终检三个阶段。
6.1.4对基础的检查处理和质量鉴定,必须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为准则。
6.2基础检查处理与验收
6.2.1开挖后,承包人必须标出坝轴线位置,并每隔5m标一高程线(便于地质素描)并及时对基础进行检查(自检)和处理。
承包人对基础检查(自检)处理后,基础验收小组必须及时初检,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承包人必须继续处理。
6.2.2检查基础岩体质量,宜采用弹性波纵波波速观测方法,并执行SL47的标准。
6.2.3基础处理应符合下述要求:
(1)基础面如有欠挖,应处理到符合2.2.10的规定。
(2)基础面如有反坡(设计规定者除外),应处理成顺坡。
(3)基础面的陡坎顶部如呈尖角,应处理成钝角或弧形状,若确不易处理,则应采取结构措施。
(4)基础面上的泥土、破碎岩石和松动岩块,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岩体,必须清除或处理。
(5)基础面如发现新的不良地质因素,以及前期地质勘探或试验中遗留的钻孔、平洞、坚井等,均应处理到设计重新提出的质量要求的高程或深度。
(6)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础面,若其上部的水工建筑物暂不施工覆盖,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或防护。
6.2.4基础处理后,基础验收小组必须及时进行终检验收。
基础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及时测绘基础竣工地质图、地形图。
未经测绘基础竣工地质图、地形图,基础验收小组不得签署基础验收签证,承包人不得进行基础面上的下一道工序施工。
目录
1总则
1.1一般说明
1.2适用范围
1.3总体要求
2开挖及排水
2.1主坝坝基开挖控制标准
2.2基础开挖
2.3边坡开挖
2.4排水
2.5边坡支护
3钻孔爆破
3.1一般规定
3.2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
3.3爆破设计与施工
4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
5梯段爆破
6基础检查处理与验收
6.1一般规定
6.2基础检查处理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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