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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情绪动态平衡的机制
社会情绪动态平衡的机制
社会情绪(socialemotions)是指大多数社会民众,在某一时间段内针对某一必须共同应对的社会事件产生的共同感受,这些感受会通过情绪感染、分享等多种的方式,成为社会的整体性情绪体验。
这个概念强调了由于社会民众共享的情绪反应,使得他们在整体意义上具备了新的群体性和团结性。
有助于说明微观社会现实水平上的情感能量,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怎样生成使得社会结构发生改变的力量。
一、社会情绪的动态平衡
从情绪的社会功能主义(socialfunctionalism)观点来看,情绪塑造着我们的社会生活,在个体群体文化之间发挥着适应性功能。
近年来,研究者逐渐认识到,社会情绪对社会行动的发展方向,甚至对各种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比如,很多学者认为瓮安事件具有泄愤性特征(于建嵘,2009),这一群体事件中的冲突和泄愤行为是人们长时间积累起来的消极社会情绪的集中爆发(马广海,2012)。
在大部分人口中扩散的愤怒就像一个一触即燃的火药桶,不仅如此,其他的情感,比如集体羞愧、内疚、悲痛、悲伤、甚至疏离感都是启动社会变革运动的根源力量(Turner,2011)。
然而,无论从个体情绪调节的视角来看,还是从社会情绪的变化发展来看,简单的防御性抑制不仅不能调控社会情绪,而且还可能进一步增强某些情绪,进而形成社会情绪的抑制性增强以及转化为其他新情绪的失控情形。
不论是个体情绪还是社会情绪,一旦产生,就会进入动态变化的序列之中(GrossBarren,2011)。
在这种动态变化中,有三个方而的要素受到研究者的重视,一是情绪的性质,如从羞愧转换为愤怒;二是情绪的强度,如从低强度转化为高强度;三是情绪的指向对象,如从针对某个人转换为针对某一社会组织。
这三个方而的变化,既可相互独立,也可联合共变。
我们从社会情绪与社会运动的关系性,提出社会情绪的动态平衡理论,即怎样调控社会情绪,消解其转化为引发恶性社会事件的可能性,并成为社会正能量产生的契机。
所谓动态平衡,是指正确应对和引导已经产生的社会情绪,使之在性质、强度以及指向对象等方而发生有意义的转换。
二、社会情绪动态平衡的机制
公众防御和处理社会情绪的机制,也恰恰是实现动态平衡的可能机制,这多个机制既可独立发挥作用,又彼此交互影响,以合力的形式影响社会情绪的动态变化趋势。
(一)防御策略的类型
著名社会学家特纳认为由于防御策略的不同,基本情绪及其复合形式(羞愧、内疚)等既可能转化为较低或较高强度的愤怒,也可能转化为积极情感,并且指向对象上也可能发生变化。
强度较高的攻击性的负性情感,比如愤慨、正义的愤怒、复仇等是由于羞愧(内疚的成分较少)的抑制而产生的,这些羞愧在一部分民众长期的互动中反复地发生。
这些羞愧的发生,是因为他们在互动中不能满足期望,并且受到惩罚,这些互动通过所处的社团进而嵌套于资源分配的体制领域之中。
特别是这种条件下,自我无法通过角色获得证实并且交换中获得的效益持续地低于人们知觉到的公平分配的标准,人们将体验到愤怒,但是如果此时恐惧和悲伤也同时被激活,那么羞愧感和疏离感也可能发生特别是不能满足关键体制领域的期望、受到惩罚成为习惯性的和长期性的时候。
为了保护自我,羞愧感被抑制并以愤怒的形式重新表现出来,但是通常情况下,这种愤怒情绪会进一步转换为满意高兴与警觉愤怒的复合形式正义愤怒和复仇愿望。
从防御策略的性质来讲,通常来说,抑制、否认等消极防御策略通常会成为情感恶性变化的动力机制,而合理化、升华等积极的防御策略通常可以有效地转换情感所包含的破坏性力量,成为社会正能量的发生源(Roth,2014)。
例如,在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及时地引导美国民众把对恐怖袭击的恐惧,转换为对消防队员英勇精神的敬佩、与恐怖主义战斗的信心、对敌人的正义性愤怒。
而研究表明,以色列民众的政治偏激(politicalintolerance)现象的根源是对巴基斯坦的群体憎恨,但这种情感一直以来没有得到更为合理的防御性加工。
著名社会学家舍夫认为由于过度防御,人们可能受困于羞愧愤怒增强的羞愧增强的愤怒羞愧进步增加的循环之中,每一次愤怒的爆发都导致羞愧的压抑,因此导致愤怒爆发的增强,进而导致更强的羞愧。
在这个螺旋循环中,最初的起点是羞愧被否认,如果否认发生在个体水平上,这种循环将以个体自传体的形式流传给下一代,例如,一个虐待孩子的父亲或母亲经常使用让孩子愤怒的言语和行为羞辱孩子,迫使孩子否认羞愧,当这些孩子成年后,将对自己的孩子也产生敌意。
如果羞愧的否认发生在社会多数民众中,那么,累积的愤怒可以成为社会水平上的攻击的力量源泉。
(二)基于公平的社会比较
早在1954年,著名心理学家Fastener就提出社会比较理论,这个理论认为无论是人们知晓自我的特征、能力和观念,还是改变这些方而的自我知觉,都需要比较和评估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差异。
后续的大量研究也证明了社会比较是个体获得自我信息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社会比较影响了自我差距的强弱(magnitudeofself-discrepancies),这成为人们产生多种情绪体验的重要机制。
社会比较通常可自动发生,甚至在意识觉察之外,威廉嘎姆森曾指出,如果正义的愤怒是主导抗议的力量,不公平的框架必须首先产生,但是在这个解释框架导致集体运动之前,社会的一部分民众必须认为他们证明自己失败和获得的回报是不公平的,这使得这部分民众不仅感受到愤怒,而且这种愤怒由于所对应的不公平感而更加强烈。
在微观互动的水平上,人们必须执行嘉斯伯所命名的道德工作(moralwork),从而把他们的羞愧感受转换为不公平的知觉。
不公平感的产生源于社会比较。
从个体层而来说,社会比较使得个体评估自己的社会位置(包括理想的社会自我,应该的社会自我,以及恐惧的社会自我),这种比较的结果使得个体产生相关的情绪体验。
McIntyre和Eisenstaedt(2011)年发现高社会比较倾向的被试,其理想自我与应当自我的差距高于低社会比较倾向被试。
持续的上行社会比较(upwardcomparison)可预测理想自我与应当自我之间的差异,而下行比较(downwardcomparison)则可预测应当的与恐惧的自我之间的差距。
社会比较倾向与多种社会体验,比如烦恼,沮丧,满意,高兴等密切相关。
Feinstein等(2013)的研究表明,消极的社会比较(Negativesocialcomparison)可增强抑郁症状。
这项研究追踪了大学生在3周使用Facebook并进行消极社会比较的抑郁症状,发现消极的社会比较增加被试进行反自思维的风险,进而增加了其抑郁症状。
Vogel等(2014)的研究了以社会媒体为信息源的社会比较对自尊的影响,发现消极的社会比较与特质型低自尊相关,不仅如此,即使让被试暂时接触到大量的上行社会比较信息,也会导致被试的状态型自尊和自我评估下降。
在社会比较加工中,除了比较的方向(上行性比较、下行性比较)影响公平感知以及其他社会性情绪外,近年来,还有研究者提出公平差别的概念,说明相似群体的社会比较结果对不公平感的影响,如果相似群体的社会比较结果差异较大,那么人们会产生最强烈的不公平感,如果相似群体的社会比较结果差异较小,人们对社会现实的接纳度则较高。
这种现象可以提出了社会判断的选择性信息加工模型来解释,这个模型认为在社会判断过程中,由于选择性信息加工相同性检验或差异性检验的加工过程,导致个体认同或反对某种社会信息。
相似群体作为参照,更容易诱发民众寻找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差异性信息。
如果民众的负性情感能够被公平与道德解释的越多,那么,他们对外部归因对象的产生就越强烈的消极感受;同时,小范围社会网络的人际互动越有可能提高民众的正义愤怒和复仇感受的强度,由这些局部网络形成的社团单元的目标越有可能被视为是完全道德性质的。
在这种情况,如果这一社团具有了组织动员,则很有可能爆发社会冲突事件。
贫富差距的社会比较,会引发妒忌情绪,如果同时激活愤怒情绪,可能导致对妒忌对象的攻击;而如果同时激活自卑情绪,可能导致自我羞愧甚至自杀;但是如果同时激活个体的希望和对社会环境的信任感,则可能导致效仿和自我提升行动。
(三)责任归因
对谁是我们各种痛苦的始作蛹者的寻找,构成了社会认知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即责任归因(AttributionofResponsibility)。
责任归因是公众而对社会危机信息时最一般的心理认知过程。
人们通过责任归因建构了因果链,构成理解和接纳社会事件的基础。
事件的性质影响责任归因的偏差,通常来说,对积极的事件,容易产生近归因偏差,即容易把好事情的发生归因于自身的功劳;对消极的事件,容易产生远归因偏差,即容易把坏事情的发生归因于他人或社会组织结构的过错,他人或社会组织应该对自身遭遇的坏事情负责,并给予补偿,如果不能实现,则可能对他人或社会组织产生强烈的愤怒情绪,甚至把愤怒转化为恶意报复行动。
例如,在19世纪30年代,犹太人被认为应该对德国的经济问题负责,因而德国民众对犹太人产生强烈的愤怒,并审查这个敌人。
公众对社会事件的责任归因会影响公众的行为决策和情绪反应的性质和类型。
研究表明,企业危机的类型以及回应策略影响到公众的责任归因,并会进一步影响企业危机的后效。
责任归因影响人们对处罚公平性的知觉。
王怀勇,刘永芳(2012)研究表明,责任归因对企业员工的公平感与情感承诺的关系具有调节作用,即如果员工知觉到的组织人际公平或信息公平比较低,同时又觉得组织对此负有责任时,则对其组织的情感承诺水平就会很低。
行为当事人在何种情况或条件下应当对其行为承担道德责任?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对其行为承担道德责任。
用当代美国道德责任理论家费舍尔和拉维扎的概念来说,这个问题属于道德责任归因。
他们提出了选择的可能性原则和可作为原则,选择的可能性原则认为一个人只有在其本来能够另有作为(couldhavedoneotherwise)的条件下才应当对他实际所作为的事情承担道德责任。
按照费舍尔和拉维扎的叙述,所谓可作为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如果一个人本来能够实施某一行为,但实际上却并未实施该行为,那么,他就应当对未能实施该行为承担道德责任。
通常来说,社会情绪恶性转换的发生,需要外部归因,即必须持续地指责他人或社会结构,认为这些因素应对自己负性情感的发生负责(GoodwinJasper,2006)。
外部归因既是一种防御机制,又是一种自然的认知加工过程。
这种特性使得这个加工过程更加复杂。
外部归因可能是有意识的和正确的,也可能源自压抑和无意识的情感能量。
当外部归因作为一种防御机制,并且伴随着羞愧以及其他负性情感的抑制时,外部归因使得个体能够保护自我,指责他人和社会结构。
因此,当人们持续地不能够在角色中证明自我,必须接受在交换中获得的回报低于他们所认可的公平标准,他们的感受将是愤怒、羞愧、悲伤、没有尊严、内疚(如果道德准则被激活)和疏离等情感的复杂混合。
这种情感鸡尾酒或许不能够完全被意识到,也不可能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种情感:
鸡尾酒的一部分内容可能被抑制,特别是那些能够伤害自我的情感成分。
这就造成了正义的愤怒或许因为互动中产生的有意识的无尊严感,以及羞愧和内疚情感而被抑制、增强或转化的愤怒成分所激发。
总之,伤害自我的成分被抑制的越多,引爆正义愤怒和复仇的情感能量就越多;并且,通过道德工作产生指向他人以及社会结构的外部归因的可能性越高;最终,对这些分配有价值资源的体制领域产生负性情感。
并且,如果有越多的阶级或阶层持续地体验到这种负性情感,强加的不公平框架以及执行道德工作,那么,社会中的情感层级系统越有可能成为社会变革的推动力。
总之,如果人们体验到的扩散性愤怒越多,特别是这些愤怒源自基本负性情感的抑制时,人们越可能进行指向宏观结构的外部归因;如果可以获得的资源越多意识形态、金融、政治领导者能够清晰地表达人们的怨怒,用消极的意识形态维持对宏观结构的外部归因,并且负性情感伴随着这种归因加工过程,那么,愤怒的强烈形式,比如正义愤怒和复仇越有可能被引导到集体暴动中来。
(四)情绪从众
先前的研究者重点探讨了群体认同水平和群体成员对社会事件的共同评价这两个因素对群体情绪的塑造作用。
除了这两种因素之外,Goldenberg等(2014)发现群体成员对群体中大多数人感受的知觉也是塑造群体情绪的重要因素。
虽然群体情绪会以情绪感染,情绪氛围的方式影响群体内成员的情绪;但是,他认为在群体情绪的产生和调节过程中,某些群体成员的情绪并不必然与群体完全同步,也就是说有时候部分群体成员对社会事件的情绪反应与群体大多数成员的情绪反应不完全一样,导致非情绪从众(emotionalnonconformity,这种状态将导致两种群体情绪调节,一种是群体中的多数成员对这些没有表现正确情绪的成员表达消极情绪。
这种群体调节,会使得非情绪从众的成员对内群体以及社会事件的情绪反应发生转换。
因为群体成员有义务表达群体行动需要的情绪,如果出现了非情绪从众的现象,则该成员会体验到情绪责任和压力(emotionalburden),在这种情况下,非情绪从众成员认为其他成员没有体验到正确情感,因此,非情绪从众成员有可能会增强自身的情绪反应,以矫正其他成员的反应。
如果群体成员表达了正确情绪,非情绪从众者才可能减弱情绪责任。
特别是涉及价值、群体意识形态等道德问题时,情绪责任会更加明显,而且还可能诱发内疚、正义愤怒等道德情绪。
情绪调节是个体为了某种目标调节他们情绪的加工过程。
从正确情绪反应(appropriateemotionalresponse)的角度来说,情绪调节的目标是调控自身实际的情绪反应,使之达到正确的状态。
如果个体认为他们所属的群体没有对社会事件做出正确的情绪反应,那么他们可能会对自己所属的群体产生愤怒,或者为群体的情绪反应感到内疚,甚至脱离自己所属的群体,进入其他群体。
因此,如果针对某种社会事件,群体没有体验和表达正确情绪时,个体的情绪责任会增加。
正确性的确立需要基于某种标准,只有当前状况与个体持有的某种客观标准相比较时,人们才能够判断当前状况是否是正确的。
社会事件发生时,群体成员在知觉到群体情绪时,会调节他们自身对社会事件的情绪反应,但是这种调节并不一定完全遵循从众的方向。
情绪调节方向的确立依赖于群体成员对正确群体情绪的知觉,如果他们认为群体没有表达应该表达的正确情绪,将可能放弃自身的群体成员身份。
这一加工过程对解释对抗从众的现象,比如社会变革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社会事件情感意义的文化建构
对群体情绪的正确性评估不仅情绪从众现象是否发生重要基础,也是这种情感是否能够获得其他社会资源的重要依据。
比如,在911事件后,美国在正义的旗帜下,对阿富汗发动了军事打击,这一举措当时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军事、物质和舆论支持,美国国内民众的战争支持率也高达95%0然而,在经历了10年的阿富汗战争后,美国的正义准则遭受着越来越强烈的质疑。
情感正确性的评估标准都具有真、善、美的伦理和文化基础。
从社会情绪调节的角度来说,最初的社会事件引发的直觉性情绪反应,在后续的变化中,将追随社会文化对情感的建构,走向某种具体的伦理归宿。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会情绪的调控过程中,文化意义的建构从多个层而影响着社会情绪的性质、强度以及指向对象的变化。
把文化调节情绪(TheCulturalRegulationofEmotions)定义为文化性的心理加工过程,这源于情绪与文化内容的结盟,包括文化蕴涵的价值、意识形态、目标以及利害关注等。
文化调节情绪的结果使得情感体验倾向于与文化核心价值保持一致,拥有文化正确的情绪体验可促进社会适应。
这是因为情感反应了人们的世界观,以及人们对什么是好的社会关系的共同信念。
拥有文化正确的情绪体验是管理与他人关系的重要内容,当产生某种情绪时,意味着我们采取某种立场,与世界建立起某种特殊的关系,表明我们行动的意图。
正如黑格尔所言,情恰恰是个体生命从游离状态回到整体中、回到伦理实体中的重要中介环节和根本动力。
文化会通过奖惩机制,即他人的积极或消极反应,维护这种社会文化环境,促进与文化要义相一致的情绪反应,抑制不一致的反应,实现文化水平的调节。
另外,日常生活的结构化组织通过情境支持和强化,增强人们的情绪体验、表达与文化要义的一致性。
社会文化在建构情感规则时,其根本目标在于实现人类共同的福社和人类的完善。
从儒家文化的视角来看,正确情感最为核心的特征是以个体体验的形态表达人类共同的福社。
《大学》把止于至善设定为终极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从正心诚意切入,提出了正确情感的一系列规则,如在齐家章中,指出好而知其恶,恶而知其美的主张,以此协调个体的情感偏好与公正性的社会追求之间的矛盾。
儒家文化为了协调爱的差等性与社会公正性之间存在着的持续冲突,以达成最大化的众生之善,从人类天性中固有的亲其亲的自然情感出发,提出仁者爱人的情感生活规则,以解决由于自然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造成的爱的差等性与万物一体为仁之间的冲突。
总之,在文化追求的层而上,理解情感的正确性,就不至于使得社会情绪使之偏颇,进入恶性发展的道路。
三、总结
当前对社会情绪在社会各项事务中的重视,引发广大研究者对这一现象开展深入的研究,本文结合这一领域内的众多研究成果,从社会情绪动态平衡的视角,首先分析社会情绪动态变化的三个维度:
情绪的强度、性质、指向对象,然后从防御策略、社会比较、责任归因、情绪从众、文化建构等方而分析了导致社会情绪动态变化的机制。
从社会情绪动态平衡实现的角度来说,需要这些机制的协同运作,从协同运作的时间维度来说,防御策略、责任归因和情绪从众三种策略侧重于社会情绪事件发生之后,而社会比较、文化建构既可用于社会情绪事件发生之前的预防环节,也可用于事件发生之后的调控环节。
情绪的自然进化和文化进化终极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大道正义能够源源流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有用于调控社会情绪的策略,从目标上,应该旨在实现生命之善,而不是基于某个国家、种族甚至个人的私利。
即策略的使用要基于正当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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