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办公厂房租赁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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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办公厂房租赁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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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办公厂房租赁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园区办公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园区有关规定就乙方向甲方租赁 园区(以下简称“该园区”)办公用房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
第1条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1.1 租赁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及具体位置见附件一。
1.2 本条所指建筑面积以园区有关房屋土地测绘部门的实测为准。
1.3 本合同所确定的乙方承租部位仅限于用作承租方作科研及办公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4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只能作为一般办公使用,并不保证该房屋用于其他特殊的办公用途,对此乙方确认其营业或其人员或设备并未对办公环境有特殊要求,并同意今后不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中途终止合同。
1.5 乙方须自行办理其在该房屋内营业所须之批准、牌照及其他许可。
1.6 该房屋的装修及设施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三。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将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及乙方在租赁期满向甲方交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2条 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支付办法
2.1 该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车位费(若有)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具体见附件二。
2.2 该房屋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按上述条款1中所述建筑面积计算。
乙方在此确认,其在签署本合同时已审核过甲方提供的有关测绘资料,同意附件二中所列的月租金总额和月物业管理费总额,且双方同意不就该建筑面积与其他任何可使用面积、租用面积或其他演算法的面积有出入而进行任何租金的调整。
2.3 尽管有第2.1条和第2.2条的约定,在租赁期内,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因该园区实际运作成本的变化而相应地调整该房屋物业管理费和车位费(若有)。
该物业管理费和车位费在甲方及/或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一个月后调整。
2.4 物业管理费不包括空调的电费。
2.5 租金、物业管理费和车位费(若有)的支付应无需甲方事先提示乙方付款。
乙方须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或该房屋交付之前(以时间先到者为准)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和首期物业管理费(如有),具体金额见附件二。
2.6 除首期租金和首期物业管理费外,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于每个日历月的第一日或之前按照甲方指示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前支付当月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停车费(如有)(见附件二)。
如果租期内最后一个付款周期不是一个完整的月,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将按实际租赁日所占一个月的比例如实支付。
2.7 如果上述第2.6条所约定的任一付款日当日为非工作日,乙方应当在该非工作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本条款所指的工作日为中国大陆地区银行对企业营业的日子。
2.8 在收讫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如有)后30日内,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如相关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应向乙方提供发票。
2.9 乙方应根据该房屋的独立计量记录和/或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支付所有在该房屋内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和通讯费等费用(以下简称“其他费用”)。
在收到该等计量记录或账单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所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费用,逾期视为乙方违约。
若甲方代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将甲方代付的任何费用补偿予甲方。
2.10 甲方将依据国家电网的指定电价,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调整该园区的电价。
如果甲方决定调整该园区的电价,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调整的电价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的当月即生效。
对于乙方在该房屋用电量,将以甲方定期抄报的电表读数为准。
如果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电表读数有异议,应该在收到该电表读数后3日内向甲方提出,由甲方重新核定表数,甲方重新核定的数字将为最终确定的数字。
如果逾期提出将视为乙方已经确认该数字。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足额地支付电费。
2.11 其他费用在收到相应的缴费通知后,按缴费通知规定时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2.12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其必须向甲方预先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2.13 乙方应以支票、转账或汇款方式缴纳上述租金付至甲方的下列开户账户:
公司名称:
开户行:
公司帐号:
或公司名称:
开户行:
公司帐号:
乙方应以支票、转账或汇款方式缴纳上述物业管理费、车位费(若有)及其他费用至甲方的下列开户账户:
公司名称:
开户行:
公司帐号:
2.14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其他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费用及税收按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3条 租赁期限及交付
3.1 该房屋租赁期限和交付日见附件二。
3.2 乙方应于交付日到该园区物业管理处,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且双方签署交付凭据,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将该房屋合格地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如本合同为续租合同,则本合同第3条所述的该房屋交接手续不适用)。
3.3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于约定的交付日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该房屋的交付手续,则租赁期并不因此顺延或变更,乙方仍应自附件二约定的租赁期起始日开始按附件二约定的方案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3.4 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应给予甲方30日宽限期,若甲方在宽限期之后15日内仍未能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的,则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立刻终止本合同。
若乙方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则甲方应将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对乙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3.5 租赁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有关条款将该房屋归还甲方。
3.6 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将其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的申请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若甲方同意乙方的续租申请,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在本合同租金的基础上参照当时的市场行情,协商续租期的租金及租期,并在期满前四个月签署续租合同。
如果双方未能在前述四个月期满前达成续租合同,甲方有权将该单元另行出租。
但在乙方提出续租申请时或在双方协商续租事宜时,若乙方拖欠甲方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甲方有权不予考虑乙方的续租申请或立即终止协商双方的续租事宜。
第4条 租赁保证金
4.1 租赁保证金指乙方为了保证其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和责任,由乙方交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租赁保证金”)。
4.2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见附件二。
如本合同为新租赁合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或该房屋交付之前(以时间先到者为准)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
如果乙方在签订租赁要约时已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在本合同签署后,该租赁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本合同项下应付的租赁保证金的相应金额。
如本合同为续租合同,乙方在前一租赁合同项下已向甲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本合同项下租赁保证金的一部分,如有不足部分,乙方应在租赁期起始日之前补足。
在整个租赁期内,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租赁保证金的利息。
4.3 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有关权利的前提下,在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按照本合同办理交还房屋手续以及乙方以该房屋地址作为乙方相关准证(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之注册地址的搬离或注销手续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4.4 在整个合同期限内,租赁保证金应保持足额。
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抵扣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以补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及任何乙方应支付的款项。
在此情况发生时,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4日内把甲方扣除的租赁保证金部分重新补足并支付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提前收回该房屋,并视乙方为严重违约,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租赁保证金不足甲方抵扣的金额,甲方有权追讨,乙方应向甲方额外支付差额部分。
4.5 租赁保证金应按照第2.13条的规定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4.6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自行要求用上述租赁保证金冲抵租金、物业管理费、车位费(若有)及其他费用,亦不得将上述租赁保证金用于对外的担保或进行租赁保证金的转让。
第5条 装修、分隔、安装设备及改建
5.1 乙方如需在该房屋内进行分隔、装修、安装设备或改建,应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租户手册》中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就装修方案和图纸获得甲方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如果适用)的批准和缴纳装修保证金。
未获批准或未缴纳装修保证金的,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动工。
未按甲方批准的方案和图纸进行装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装修过程中,甲方不提供空调服务,乙方亦不得在该单元内办公。
5.2 乙方不应作出任何有损于该园区原建筑特别是结构、承重、外观、公共部位等的改建、分隔、装修。
5.3 鉴于该园区各承租人入伙时间不同,为保证先入伙的承租户的工作环境,装修时段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具体规定,特殊情况由乙方及装修商再行申请。
乙方应以符合本合同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的方式进行施工,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楼面公用通道和承租范围外区域作为堆放建材或工具之用。
第6条 维护及维修
6.1 租赁期限内,甲方应定期对该园区及附属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持该园区外观及内部公共场所的整洁。
6.2 甲方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限于房屋的原有结构、未经乙方改动的供电线路及公共部分。
甲方应在发现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损坏后或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对属于其维修责任的部分进行维修。
6.3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持该房屋及其内部的可租用及良好状态。
在该房屋遭受到毁损,或该房屋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房屋内的水管通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他设施出现损坏或缺陷时,乙方应及时以口头及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
6.4 任何由乙方、其职员、代理人、承包商、受许可人、受邀人或访客的故意、过失或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或该园区的其他部位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或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立即修复并予以经济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对任何第三方进行赔偿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乙方在接到甲方督促通知三日内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5 如果甲方在该房屋内安装了空调或任何重要的设备或机器,乙方须小心合理地维护,不能有任何有碍于修理、或存在安全隐患、或对该设备或机器可能造成损害的覆盖封闭及装修。
6.6 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另需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由乙方负责。
第7条 物业管理及相关事宜
7.1 该园区由甲方实施物业管理,甲方也可在适当的时间授权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园区进行具体的物业管理。
7.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为物业的管理和运营不时制定和修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租户手册》和园区使用说明等,并促使其职员、代理人、承包商、受许可人、受邀人或访客遵守前述规章制度。
该等规章制度将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7.3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保留可随时制订、修改、采用或替换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该园区作为一流综合楼所必要的一切管理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权利。
该等规章制度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
第8条 入内工作检查
8.1 乙方同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因对建筑物的保养、环卫、防盗、防灾、救护或其他管理上的或应维修相邻租户的需要而进入乙方所承租的部位。
一般情况下,甲方应在24小时前通知乙方。
8.2 若遇紧急情况,在营业时间内,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由乙方人员陪同进入该房屋,但在非营业时间内或无法联络到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或物业公司应免责,但事后应将紧急情况向乙方予以说明。
8.3 如遇上述情况,乙方应对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给予支持和合作。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尽量减少对乙方的影响。
第9条 相邻关系
9.1 乙方不得作出或容忍作出任何可能对甲方或相邻住户造成滋扰或干扰的行为。
9.2 若乙方与相邻租户产生纠纷,甲方仅负有协调之义务。
在甲方协调无效后乙方将直接向相邻租户交涉或诉讼。
9.3 由于乙方原因而导致的相邻住户之间的纠纷,相邻住户向其提起诉讼且将甲方并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成本等,该项索赔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9.4 若于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房屋相邻单元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及配合,以符合该整改要求。
若届时乙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乙方应在甲方协助下与相邻单元的住户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甲方不应为此而负任何责任。
乙方不得以尚未与相邻单元的住户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拒绝或延迟提供上述协助或配合。
第10条 保险
10.1 乙方不得进行或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该房屋及该园区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造成保险费增加的活动。
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而使甲方重新投保或保险费增加时,甲方须支付或额外支付的保险费及其他有关开支须由乙方承担并及时偿还甲方。
10.2 乙方应自行或要求其聘用的对该房屋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承建施工单位在进行上述行为期间自费就其各种风险向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机电安装或装修工程一切险及(或包含)公众责任险,并且将甲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其中,公众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00.00元。
乙方应在上述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工程开工前将上述保险的保单复印件或副本提交给甲方,并在甲方合理要求时提供所有支付保险金的证明。
若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阻止乙方及承建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并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0.3 乙方承诺为其在该房屋的雇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电脑、车辆、贵重资料等)进行人身或财产的投保,并投保相应的公众责任险(如有)。
甲方保留要求成为该等保险的共同被保险人的权利。
在甲方提出合理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该等保险的保单及所有支付保险金的证明。
第11条 转租、分租和出售
11.1 除非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分租、转租、出借该房屋或其任何权益予任何其他第三人(下称“受转租人”)。
11.2 若甲方决定给予乙方上述书面同意允许其转租该房屋的,则乙方须提供令甲方认可的相关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并以书面保证受转租人同意遵守、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条件,在受转租人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园区规章制度时对受转租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为便于甲方或园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乙方应将其与受转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提交甲方备案。
若发生甲方书面同意的该房屋的转租的,双方及受让方应签订必要协议,因此而产生的租赁备案登记费、注销费、税费及法律费用等由乙方与受让方连带承担。
11.3 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出售该房屋、该园区或该园区的任何部分,但甲方应确保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履行业主的义务。
11.4 乙方放弃对该房屋任何部分的优先购买权。
11.5 不论本合同中其他规定如何,如果甲方在租赁期届满或终止前将该房屋所有权连同本合同下利益转让予其他方(“新出租方”),乙方在此明确同意甲方有权将租赁保证金在按照本合同约定作出扣除(如有)后的剩余部分转交予新出租方。
甲方按照本合同所述之乙方地址,通过挂号信或EMS向乙方发送的该房屋所有权变更之书面通知应视作租赁保证金已被转交给新出租方的终局证据,除非该等通知中另有明确的表示。
第12条 租赁房屋的归还
12.1 租赁解除或终止之日,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应与甲方结清所有应付的款项,提供甲方认可的完成以该房屋地址作为乙方相关准证(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之注册地址的搬离或注销手续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将房屋恢复至交付时原状(自然损耗除外) 于租赁解除或终止当日17:
00以前交还甲方。
甲方对房屋进行验收结束、收到该房屋钥匙且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后视为乙方履行了将该房屋交还甲方的义务。
12.2 乙方对该房屋作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在交还该房屋给甲方之前,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并承担一切的费用。
12.3 若乙方未按12.1条规定履行交还房屋义务的,甲方有权视乙方留存于房屋内之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和设备)为乙方废弃物,甲方有权进入该房屋并处置乙方废弃物(如有),乙方同意不向甲方索赔,并承担甲方为清除上述物品的劳务费用和将房屋恢复原状所支付的费用。
12.4 若乙方未履行上述第12.1条规定的义务,则从合同解除或终止日的第二日起直至双方签署验收交接单之日为止或甲方收回房屋之日止,甲方有权按日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为本合同日租金上浮100%,但此项费用之支付并不构成续租或租赁之继续,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随时迁离或有权按照上述第12.3条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
12.5 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对装修和设备的残值进行收购或补偿。
第13条 声明和保证
13.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3.1.1 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组成、有效存在、营运状态良好的公司。
13.1.2 甲方告知乙方:
为公司融资需要,甲方已经抵押AAA给贷款银行,按照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联合贷款协议规定,甲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租金收入均应存入甲方开立在贷款银行的银行账户,具体账号如条款2.13所示。
13.1.3 甲方已获得正式和有效签署、执行本合同的一切权利和授权。
13.1.4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构成对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及甲方公司章程的违反。
13.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3.2.1 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组成、有效存在、营运状态良好的公司。
13.2.2 乙方已获得正式和有效签署、执行本合同的一切权利和授权。
13.2.3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构成对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及乙方公司章程的违反。
13.2.4 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可能对其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政府机构颁发的所有文件,并且乙方在此前提供给甲方的文件中没有对任何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或漏述。
13.2.5 乙方在该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已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有)或其他许可证,并且,乙方保证其在整个租赁期内持续持有前述有效批准。
13.2.6 乙方就其所有的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任何的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过错行为向甲方负责,视同此乃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以及是乙方本人的过错行为,乙方均应承担连带之责任。
13.2.7 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同时,乙方应立即申请搬离或注销其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的一切准证(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若乙方未能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30〕日内完成上述搬离或注销手续的,将构成严重违约,甲方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3.2.8 特别陈述:
乙方在此特别向甲方陈述并保证,乙方是在与甲方就其提供的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和条件进行充分协商与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接受并签署本合同9的。
乙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甲方已经采取所有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合同免除或限制业主责任的条款,并就该等条款做出了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乙方完全知晓和理解该等条款的规定并同意接受。
13.3 对违反声明和保证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13.4 所有在本合同及附件或依照本合同所发放的任何文件中所作出的声明和保证应被视为实质性的,并将在本合同期限内始终保持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14条 违约责任
14.1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车位费(若有)以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电话费等,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乙方应付款之日起算直至乙方付清全额款项及滞纳金之日为止。
逾期超过14日的,属于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条款14.2追究乙方责任。
14.2 以下情形将被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14.2.1乙方未足额支付任何一期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超过14日的;
14.2.2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租赁保证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或未能在第4.4条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补足租赁保证金的;
14.2.3 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包括本合同内的条款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条款),并且该违约是可以补救的,但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关于补救该违约的书面通知后14日仍然未能补救的;
14.2.4 乙方面临财务危机或将面临清算或破产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有合理证据表明乙方陷入经营危机,或乙方在该房屋内停业或表示其将停业;
14.2.5 乙方在该房屋内的任何资产遭查封或扣押;
14.2.6 乙方以任何方式通知甲方其有意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14.2.7 乙方违反其在第13.2条项下做出的声明与保证,或该声明与保证不真实;
14.2.8 乙方自交付日起的三十(30)日内未能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该房屋验收及交接手续的,或乙方自交付日起三(3)个月未开始使用该房屋并且也没有向甲方出具合理理由的通知;或
14.2.9 其他本合同规定视为严重违约情形的。
14.3 在发生上述条款14.2规定的任一严重违约情形时,甲方除行使法律赋予及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外,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之日为自甲方书面通知按照条款第19.8条视为送达到达乙方之日,同时甲方还有权:
14.3.1重新进入并占有该房屋;
14.3.2 将该房屋清空及恢复至交付时原状,并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处置乙方留存于该房屋的物品;
14.3.3 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对该房屋采取应急管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水停10电、中断电话通讯);
14.3.4 对乙方因甲方行使上述权利而遭受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4 除条款14.3条外:
14.4.1 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
14.4.2 对于乙方至本合同终止在应付日期未支付的所有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甲方有权追偿;
14.4.3 甲方给予乙方的租金优惠(如有)应立即取消,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支付已享用的租金优惠,租金优惠的计算方式见附件二第2条;
14.4.4 甲方有权追偿其将该房屋租赁给新租户所产生的招商租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费);
14.4.5 甲方有权追偿其行使第14.3条所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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