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照明装置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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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照明装置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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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照明装置篇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特殊场所(如矿井下、船舶等)的电气照明装置安装。
第1.0.2条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照明器具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的运输、保管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验收检查。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1.0.7条与照明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照明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二、顶棚、墙面等的抹灰工作及表面装饰工作已完成,并结束场地清理工作。
第1.0.9条照明装置安装结束后,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第1.0.10条一般照明电源对地电压不应大于250伏,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如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米时,应有保扩措施或使用额定电压为36伏及以下的照明灯具。
第1.0.11条安装于木台上(或绝缘座上)的照明器具,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高于木台面,装于室外或潮湿场所内有木台应刷防腐漆。
第1.0.12条在砖或混凝土结构上安装灯具(木台)时,应预埋吊钩、螺栓(或螺钉)或采用膨胀螺栓、尼龙塞。
塑料塞固定,膨胀螺栓及钻孔规格可按本规范“低压电器篇”附录一的规定采用。
第1.0.13条照明装置的接线必须牢固,接触良好。
第1.0.14条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插销、开关的金属外壳,应由接地螺栓连接。
第1.0.15条照明装置的安装除执行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接地装置篇》中的有关规定。
第1.0.16条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篇规定提出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照明灯具
第2.0.1条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等现象。
第2.0.2条螺口灯头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的端子上,零线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二、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损伤和漏电;
三、灯头开关的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第2.0.3条根据不同的安装场所及其用途,照明灯具使用的导线最小线芯截面应符合表2.0.3的规定。
线芯最小允许截面表2.0.3
安装场所及用途
线芯最小截面(毫米2)
铜芯敷线
铜线
铝线
1.民用建筑室内
一、照明用灯头线2.工业建筑室内
3.室外
0.4
0.5
1.0
0.5
0.8
1.0
1.5
2.5
2.5
1.生活用
二、移动式用电设备2.生产用
0.2
1.0
第2.0.4条一般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一般不小于10毫米;
二、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宜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三、分支及接线处应便于检查;
四、软线吊灯软线的两端应作保险扣;
五、同一室内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偏差不大于5毫米;
六、日光灯和高压水银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便于检查;
七、固定灯具用的螺钉和螺栓不少于两个;木台直径在75毫米及以下时,可用一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第2.0.5条变配电所内高、低压盘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得安装灯具(不包括采用封闭母线、封闭式盘柜的变配电所)。
第2.0.6条事故照明灯具应有特殊志。
第2.0.7条室外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不低于3米(在墙上安装时可不低于2.5米)。
第2.0.8条一般每套路灯相线应装有熔断器,线路进入灯具处,应做防水弯。
第2.0.9条装有白帜灯泡的吸顶灯具,若灯泡与木台过近(如半扁罩灯),在灯泡与木台间应有隔热措施。
第2.0.10条每个照明回路的灯和插座数不宜超过25个(不包括花灯回路),且应有15安及以下的熔丝保护。
第2.0.11条振动场所的灯具应具有防振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0.12条行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压不得超过36伏;
二、灯体及手柄应绝缘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
三、灯头与灯体结合紧固,灯头应无开关;
四、灯泡外部应有金属保护网;
五、金属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均应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分上;
六、在特别潮湿场所或导电良好的地面上,若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如在锅炉内、金属容器内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2.0.13条36伏及以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二、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一端或中心点,均应接地或接零。
第2.0.14条携带式局部照明灯具用的导线,宜采用橡套软线;接地或接零应在同一护套内。
第2.0.15条固定在移动结构(如活动托架等)上的局部照明灯具的敷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本章附表2.0.3的规定;
二、导线应敷设于托架的内部;
三、导线不应在托架的活动连接处受到拉力和磨损。
第2.0.16条吊灯灯具的重量超过3公斤时,应预埋吊钩或螺栓;软线吊灯限于1公斤以下,超过者应加吊链。
第2.0.17条投光灯的底座应固定牢固,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第2.0.18条金属卤化物灯(钠铊铟灯、镝灯等)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灯具安装高度宜在5米以上,电源线应经接线柱连接,并不得使电源线靠近灯具的表面;
二、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第2.0.19条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电源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灯线应留有余量,固定灯罩的边框边缘应紧贴在顶棚面上;
二、矩形灯具的边缘应与顶棚面的装修直线平行,如灯具对称安装时,其纵横中心轴线应在同一条直线上,偏斜不应大于5毫米;
三、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间隔片不应有弯曲扭斜等缺陷。
第2.0.20条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吊挂销钉的直径,且不得小于6毫米。
第2.0.21条大型花灯如采用专用绞车悬挂固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绞车的棘轮必须有可靠的闭锁装置;
二、绞车的钢丝绳坑拉强度不小于花灯重量的10倍;
三、钢丝绳的长度:
当花灯放下时,距地面或其他物体不得少于250毫米,且灯线不应拉紧;
四、吊装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作1.2倍的过载起吊试验。
第2.0.22条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防止其破碎后向下溅落的措施(除设计另有要求外,一般可用透明尼龙丝编织的保护网,网孔的规格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2.0.23条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螺栓的数量,不得少于灯具法兰盘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应与孔径配套;
二、在混凝土结构上,预埋螺栓应与主筋相焊接;
三、固定无影灯底座的螺栓均须采用双螺母。
第2.0.24条手术台无影灯的线路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设自动投入的备用电源装置;
二、灯具内灯泡应间隔的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
三、线路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伏的铜芯多股绝缘导线。
第2.0.25条手术室工作照明回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配电箱内,应装设专用的总开关及分路开关;
二、室内灯具应分别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
第2.0.26条公共场所的安全灯应装双灯,并应符合第2.0.25条规定。
第三章插销、开关及吊扇
第一节插销
第3.1.1条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距地高度为1.3米,在托儿所、幼儿园、住宅及小学校等不就应低于1.8米,同一场所安装的插座高度应尽量一致;
二、车间及试验室的明、暗插座一般距地高度不低于0.3米。
特殊场所暗装插座一般不应低于0.15米,同一室内安装的插座高低差不应大于5毫米,成排安装的插座不应大于2毫米;
三、舞台上的落地插座应有保护盖板。
第3.1.2条插销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相二孔插座:
面对插座的右极接相线,左极接零线;
二、单相三孔及三相四孔的接地或接零线均应在上方;
三、交、直流或不同电压的插销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区别,且其插头与插座均不能互相插入。
第3.1.3条暗设的插座(开关)应有专用盒,盖板应端正紧贴墙面。
第二节开关
第3.2.1条同一场所开关的切断位置应一致,且操作灵活,接点接触可靠。
第3.2.2条开关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距地面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拉线开关一般在2~3米,距门框为0.15~0.2米,且拉线的出口应向下;
二、其它各种开关安装一般为1.3米,距门框为0.15~0.2米。
第3.2.3条成排安装的开关高度应一致,高低差不大于2毫米;拉线开关相邻间距一般不小于20毫米。
第3.2.4条电器、灯具的相线应经开关控制;民用住宅严禁装设床头开关。
第三节吊扇
第3.3.1条吊扇的挂钩不应小于悬挂销钉的直径,且不得小于10毫米,预埋混凝土中的挂钩应与主筋相焊接。
如无条件焊接时,可将挂钩末端部分弯曲后与主筋绑扎,固定牢固。
第3.3.2条吊杆上的悬挂销钉必须装设防振橡皮垫及防松装置。
第3.3.3条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米。
第3.3.4条吊扇组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改变扇叶角度;
二、扇叶的固定螺钉应有防松装置;
三、吊杆之间,吊杆与电机之间,螺纹连接的啮合长度不得小于20毫米,并必须有防松装置。
第3.3.5条接线正确,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显著颤动。
第四章照明配电箱(板)
第4.0.1条在配电箱(板)内,有交、直流或不同电压时,应有明显的标志或分设在单独的板面上。
第4.0.2条导线引出板面,均应套设绝缘管。
第4.0.3条在干燥无尘埃的场所,可装设木制配电板。
第4.0.4条配电箱(板)安装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毫米。
暗设时,基面板四周边缘应紧帖墙面,箱体与建筑物接触的部分应刷防腐漆。
第4.0.5条照明配电板安装高度,底边距地面不应小于1.8米;配电箱安装高度,,底边距地面一般1.5米。
第4.0.6条三相四线制供电的照明工程,其各项负荷层均匀分配。
第4.0.7条配电箱内装设的螺旋式熔断器,其电源线应接在中间触点的端子上,负荷线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第4.0.8条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第五章工程交接验收
第5.0.1条在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排安装的灯具、开关、插座,其中心轴线、垂直偏差、距地高度符合要求;
二、暗装开关、插座的盖板应紧贴墙面,不同电压插座的安装符合要求;
三、大型灯具悬吊绞车的闭锁装置及吊扇的防松、防振措施符合要求;
四、检查明、暗配电箱(板)的安装和回路编号符合要求;
五、灯具试亮(在各回路绝缘电阻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绝缘电阻值一般不小于0.5兆欧;
六、有接地螺栓的灯具、插销、开关等接地或接零可靠。
第5.0.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四、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五、试验记录(包括大型灯具过载起吊试验记录)。
附录一本篇名词解释
(一)照明系统的分类为:
1.一般照明系统:
供整个场所的照明;
2.局部照明系统:
仅供局部工作地点(固定式或携带式)的照明;
3.混合照明系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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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 照明 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