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涉机动车买卖合同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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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涉机动车买卖合同案件
2016-2017年涉机动车买卖合同案件
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
近年来,闵行区作为上海主要的对外交通枢纽区域,随着外来人口的激增以及汽车产品消费的持续增长,加上区内乘用车4S店的数量占全市比重较大(将近1/6),我院受理的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呈现高发态势,成为法院审判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
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审判机关,我院一直重视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法平等保护,倡导和谐有序的消费理念及守法诚信的经营理念。
现将2016年和2017年我院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梳理其间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妥善处理和预防该类纠纷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引导各方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纠纷的发生,也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指引,推动社会管理机制创新。
一、基本情况
从案件受理情况来看,我院2016年受理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110件,同比增长13.4%。
2017年受理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123件,同比增长12%。
受理案件数量持续高位增长。
从案件审结情况来看,2016年至2017年,我院共审结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21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结64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157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1%,较同期我院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86.52%要低15个百分点。
从案件结案方式来看,以判决方式结案96件,占比43.4%;以撤诉方式结案85件,以调解方式结案38件,调撤率为55.6%;驳回起诉1件;移送管辖1件。
从案件上诉情况来看,判决结案的96件案件中上诉案件30件,上诉率为31.25%,较同期我院民事案件上诉率30.41%略高,20件已经审结的上诉案件中有3件被改判,改判发回率15%,较同期我院民事案件改判发回率7.22%高出近一倍。
从案件审理时间来看,2016年到2017年,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时间平均为118天,远长于我院同期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80.54天。
该类案件的同期结案率为94.85%,低于我院同期99.28%的结案率。
从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况来看,2016年至2017年审结的案件中有30件案件办理了公告,其余191件未办理公告,公告案件数量占到了审结数量的13.57%,公告案件中有25件为逾期付款案件,占全部公告案件的83.33%。
从案件类型分布来看,逾期付款纠纷占比29%,定金纠纷占比20.8%,涉及欺诈要求退一赔三的案件占比18.1%,一般质量瑕疵纠纷占比7.2%,其他因合同相关义务履行不当引发的纠纷占比24.9%。
二、案件特点
(一)案件增长速度较快
我院受理的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近几年持续保持高位增长态势。
2017年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较2016年增长12%,而2016年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又分别比2015年增长13.40%,比2014年增长66.67%。
造成案件持续增长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我们认为主要有两点:
一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逐步提高,加之一系列刺激汽车消费的相关政策,汽车市场得到平稳较快发展。
二是随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继实施,我国汽车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买车、用车权益得到了更大的保障。
(二)案件类型日渐繁多
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越强,对机动车交易的质疑就越多,诉求就越多元。
作为精密机器,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一般质量瑕疵纠纷占比相对较小,占比较大的逾期付款和定金纠纷类型也较为固定。
其他多为涉及欺诈问题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和其他一些因合同相关义务履行不当引发的纠纷。
涉及欺诈问题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主要包含三种情况,一是车辆款型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二是新车有维修记录或曾在运输过程中受损修复后当作新车销售,三是有过交易或登记的记录但未告知消费者而作为新车再次销售。
因合同相关义务履行不当引发的纠纷表现就更为多元,比如买方汽车贷款发生问题、商家未按约替买家缴纳车辆购置税、卖家未按约定为买家安排线路经营权、买家付款后发现系争车辆被注销或被查封、遗失车辆相关材料导致无法办理牌照、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二手车实际行驶里程与合同标明的差别很大等等。
(三)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程序较复杂等特点。
就法律适用而言,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请求权基础较为复杂。
就专业问题而言,机动车买卖领域的问题涉及行业操作、汽车工程学等众多问题,法官受限于相关背景知识,有些专业问题需要鉴定,耗费时间和诉讼成本。
一些新型疑难案件的出现,亦无先例可循。
因此,我院此类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率较同期我院民事案件低15.52%,审理时间较同期我院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多出37.46天,与我院同期审结的民事案件相比呈现出一低两高的特点:
即同期结案率低,上诉率和改判发回率高,这也充分说明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相对较大。
(四)欺诈的认定成为审理难点
我院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被改判的案件多数为涉及欺诈认定的案件。
欺诈的认定成为审理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的难点。
经销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不主动告知消费者购买车辆的真实情况,严重损害了汽车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机动车这种大件商品来说,价格通常大大高于一般的日常消费品,而且根据消保法的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汽车时如果存在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所以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倾向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而主张“退一赔三”。
这也使得此类案件的标的额往往高于其他消费类合同纠纷案件。
就机动车销售是否存在欺诈,各地法院的司法裁判规则未能统一认识,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就更加凸显了适用法律上的困难。
另外,在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从案件审理结果上来看,买受人胜诉更具有示范效应,更容易导致群体性诉讼数量的上升。
由于法官在裁量时不仅要权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还要考虑到经营者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所以,如何准确把握相关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内涵,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当运用是法院必须思考的问题。
三、存在问题
(一)消费者理性维权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汽车买卖与其他类型买卖行为最显著的区别即在于其标的金额大,专业性较强,故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需要更加谨慎与理性。
然而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消费者在选购汽车时往往将注意力集中于购买前对车辆品牌和型号的选择,却恰恰忽视了购车时对买卖合同条款的审查以及购车后对车辆的验收。
例如,我们在审理中发现,消费者诉称卖方欺诈的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未对购车合同进行审核,轻信店家口头承诺,提车时也未仔细查验车辆出厂情况或有无维修记录。
同时,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许多消费者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疏于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增添了纠纷后续处理的难度。
而且普通消费者一旦遇到消费纠纷后,容易陷入情绪上的误区,拒绝与销售者进行沟通,甚至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敌对情绪带进法庭审理中,给法院的工作带来阻力。
随着近年来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全社会正在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然而,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不够的,消费者也需要从根本上防范购车过程中的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陷阱。
因此,谨慎购车、理性维权是消费者亟需面对的重要课题。
(二)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履行不充分极易引发纠纷
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所涉事项较多,过程繁琐,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履行不充分极易引发纠纷。
一是经营者迟延履行相关义务引发相关纠纷。
比如,因无法及时交付车辆而引发定金纠纷;在车辆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经营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车辆;新车购买过程中,没有按约及时完成买受人委托代办的缴纳车辆购置税、购买保险等事项。
二是经营者往往利用机动车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规避相应的告知义务,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买受人只对机动车的型号、颜色、车型等外观情况有直观了解,但是对于机动车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只能依赖于经营者的主动告知,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劣势地位。
买受人对于机动车的专业性知识掌握不多,一般也不会在购买车辆后就去专业检测机构检查。
而机动车并不是一件增值的产品,旧车与新车的价差较大。
这就容易导致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在车辆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瑕疵、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不诚信的行为,买受人购买后一旦发现极易引发纠纷。
(三)分期付款购车债务人送达难
审理中发现,由于无法向债务人送达起诉书、证据、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涉机动车买卖的逾期付款案件多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及文书,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公告案件的八成以上。
送达困难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冗长,往往执行过程也不顺畅,不利于当事人权利保护,已成为影响此类案件审判质效的关键因素。
此类案件大多系经营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车辆引发,主要原因在于经营者在售车业务过程中通过自身平台办理贷款等业务,但因缺乏相应指导,片面追求销售额,对车辆购买人的还款能力、信用情况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加之合同拟定及车辆抵押担保等不规范,未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导致贷款人不诚信履行还款义务甚至恶意逃债的现象比较突出。
(四)汽车消费相关法律适用有待进一步统一
汽车消费是否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存在争论,但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第17号指导案例“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了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家用汽车的,其权益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经营者出售机动车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而且,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家用汽车纳入其调整范围,进一步确认了家用汽车的消费品属性。
以经营者在销售机动车时存在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的大件商品维权,对消费者来说存在着巨大的激励效果。
但新消法实施时间不长,涉欺诈的相关法律适用各地法院未能统一,判决结果尚存在一些分歧。
同时,消费者对相关法律的适用也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同样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
四、对策与建议
妥善化解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消费者、经营者以及调处纠纷的相关部门多方协作,共同努力。
(一)对于消费者的建议
对消费者来说,要增强防范意识,谨慎选择经营者,认真查验机动车,强化法律意识及时理性维权。
首先,在购车前消费者需要谨慎选择经营者。
消费者在选择汽车经销商时,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看企业相关信息和信用情况,注意核对企业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
要选择正规的汽车经销商,注意出卖人是否为直接的汽车销售方,清楚辨别“购车”与“代购”的区别,切勿因贪小心理选择非正规经营渠道或二手车贩。
其次,在购车时消费者需要逐条审核合同条款,避免因条款表述歧义产生纠纷。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可在网上事先下载一些格式合同进行比对,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如有意思不明确或无法读懂之处可要求销售人员进行释明。
另外,针对经销商作出的口头承诺,消费者应当提醒及督促经销商将其写入合同中,以防止后期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再次,在提车时消费者需要认真检查车辆的外观、内饰及电器元件项目。
很多消费者在提车时,往往只针对车辆车身是否有划痕、配件是否缺少等项目进行检查,事实上,车辆瑕疵还多见于内饰及电器元件部分,消费者可以通过PDI检测单,全面了解车辆的出厂状况,同时也应当对所购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情况和保养情况进行查验,避免遇到二次销售的情况。
最后,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需要强化证据意识、及时理性维权。
如果纠纷已经发生,此时消费者不应当陷入非理性情绪中,正确的做法是妥善保存与购车相关的合同、发票及其他付款票据等交易记录,有意识地保存与客服人员的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等。
及时主张权利,与销售者进行沟通,即便在购买时没有发现瑕疵,但如果在购买后6个月内发现的,由于车辆瑕疵的举证责任在经营者一方,可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
即使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向消协投诉及到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保持理性克制地态度能够更加快速稳妥的解决矛盾。
(二)对经营者的建议
对机动车销售经营者来说,应该秉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真实全面的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是要增强相关法律意识,诚信经营。
一方面,需要正确认识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
机动车作为大件商品,相关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欺诈,将承担数额较大的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需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比如在与消费者签订相关汽车贷款合同时,建议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确认法律责任,从而解决逾期付款纠纷的送达难问题。
二是要进一步规范销售流程,采取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措施。
机动车作为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精密商品,其商品信息如功能参数、有否维修等对买受人的购买意向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经营者有必要制作相应的告知单,将需要告知买受人的事项一一列举并明确告知,以便消费者理性地做出选择。
三是规范相关检查维修记录,加强专业术语的释明力度,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在出现汽车相关专业术语时,应当释明含义,避免消费者误解而引起纠纷。
比如,根据行业内的通常认知,在PDI操作中,使用原厂配件更换配件的行为,等同于生产厂家在汽车生产装配过程中的行为,操作后的车辆属于新车,经营者如果对此主动做出说明和提醒,就可以预防类似的交易纠纷。
四是建议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确认其法律责任,从而解决特定类型纠纷无法及时维权的问题。
比如在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那么合同中买受方留下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即为法院送达的确认地址。
如送达地址变更时需及时通知,并提示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销售方和法院、买受方或其指定接收人拒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法律后果,并对上述条款以明确醒目的方式进行特别提示。
从而确保一旦涉诉法院即可直接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有效解决送达难的问题,提高审判的效率,让债权人的权利及时得到维护。
(三)对相关组织和管理部门的建议
对相关管理部门来说,要加强普法宣传引导,强化市场监管和指导力度,构建综合联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相关矛盾。
一是要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要采取送法进企业、进社区等法律政策宣讲,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要强化与新闻媒体的有效对接,加大对经营者不诚信行为的曝光力度,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解读,引导建立诚实守信的机动车市场交易秩序。
二是要依法打击违法销售、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政府部门要通过开展行政约谈等方式引导汽车销售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是要强化行业组织的自律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
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挥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消保委等机构的合力作用,适时制订公平合理的行业规范。
一方面可以指导和约束本行业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为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裁判参考。
四是要不断加强有关组织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综合联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有其局限性,要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有效衔接,整合资源、整体联动、形成合力,通过构建综合联动的多元调解机制来化解矛盾纠纷。
要着眼于从“事后纠纷解决”向“事前问题预防”转变,加强疑难问题的会商研讨,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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