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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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修改版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3〕78号)要求,结合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使用权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信原则,充分保护抵押权涉及的承包方农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金额不得高于合作银行规定比例。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以及通过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业主。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良好;
(三)合法取得的《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他项权利证》;
(四)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质押人是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业主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贷款准入条件;
(二)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登记并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三)取得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户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四)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五)质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质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的;
(二)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
(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四)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贷款申请
第十条借款人是承包方农户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的,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四)《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证》;
(五)抵押人对抵押权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权等作出的承诺;
(六)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的担保函等文件资料;
(七)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发包方同意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证明;
(八)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九)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借款人是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业主的,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四)贷款用途及经济效益分析;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等文件资料;
(六)质押人对质押权的权属状况、质押状况、同意处置质押权等作出的承诺;
(七)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文件资料;
(八)质押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户同意处置质押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的书面证明;
(九)其他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十)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同一个村民小组有贷款意愿的承包方农户,可一同把各自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打包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实行共同打包农户联户担保方法,减少业务办理程序,方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
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采用流转方式取得经营权的,不得超过流转经营权剩余年限。
借款人为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业主的,其用流转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期间,与金融机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行承担,与土地发包方和土地转出方无关。
第十四条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四章抵押权登记、变更和注销管理
第十五条县农业主管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管理机关,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登记机关。
第十六条县、乡(镇)要调整充实人员,以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依托,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推进土地流转与抵押登记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搭建服务平台。
(一)在县农业科技局下属单位县农村经营管理站加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牌子。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好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与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土地流转储备库,为农业发展项目提供流转土地资源;建立土地流转交易系统,把采集到的土地流转信息,通过网络及时发布。
(二)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内设立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与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政策宣传、咨询、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业主资质审查、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抵押权价值评估、抵押相关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三)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点,负责收集上报本村民委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工作。
(四)在村小组明确土地流转信息员,负责收集本村土地流转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借贷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主的,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他项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发包方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主的,还需出具承包方农户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
(六)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七)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权人承诺对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一并抵押的同意抵押处置承诺书。
(八)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九)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办理抵押登记后,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
第十九条借贷双方签订合同后,金融机构根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发放贷款。
同时,金融机构做好抵押他项权证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应在15日内持还款证明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期限自动后延至债权实现之日止。
第五章抵押权价值评估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抵押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也可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还可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评估,景谷县人民政府指定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内设立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为土地流转价格和抵押权的价值评估机构(公益性质),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做出土地流转价格和抵押权价值评估确定。
在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还未建立的过度阶段,也可由县农业科技局下属单位县农村经营管理站选出评估专家组作出土地流转价格和抵押权价值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价值评估原则是根据土地的肥力、交通状况、地理位置、市场需求等进行综合评估。
土地流转价格和抵押权的价值不得低于同期、同地区、同类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准价格。
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为温室大棚等投资较大、后续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固定设施,或价值较高、价格稳定、容易变现、能由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的农作物,可纳入抵押物范围,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
第二十七条抵押权评估内容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两个部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办法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选用本县最近一次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评估测算依据(2015年标准:
一类区年产值2162元、二类区年产值1929元、三类区年产值1732元、四类区年产值1289元,均值1778元)。
结合我县实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公式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本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元/亩·年)×面积(亩)×(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或已缴清租金的流转经营权剩余使用年限-1)+地上附着物价值。
地上附着物评估办法由评估机构实施现场勘验,参照县国土资源部门征地地上附着物评估实施办法做出评估。
第二十八条抵押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格、权利变现难易程度、抵押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60%。
(二)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超过5年(含)以上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剩余使用年限3(含)-5年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剩余使用年限3年以内的不超过40%。
第二十九条固定设施属通用设备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属专用设备的最高不超过20%;农作物需为多年生的经济作物如林果、苗木、花卉等,最高抵押率不超过40%。
第六章债权实现
第三十条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也可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基准价格收购;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抵押权人在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原承包方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购买权。
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三十二条因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只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享受其他权利。
流转期满后,无条件返还承包方农户。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个人向村民小组申请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2.个人向金融部门申请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意见书
4.农村集体耕地承包经营权情况证明
5.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6.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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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农村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抵押 贷款 实施办法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