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动火作业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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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动火作业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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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制度
1.0.0目的
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控制作业风险,防止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0.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
3.0.0术语解释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0.0职责与分工
4.1.0保安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2.0各部门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3.0安全动火、人人有责。
坚持“谁动火,谁负责和谁动火,谁管理”的原则,每个员工应自觉遵守动火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主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5.0.0内容与要求
5.1.0动火项目
A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B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C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D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生产装置和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5.2.0动火等级划分管理
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一级动火(一级动火分为一级A类和一级B类动火)、二级动火两个级别。
5.2.1下列设备、区域动火属一级A类:
榨油厂的浸出车间、危险品仓库、筒仓内、粕库内。
5.2.2下列设备、区域动火属一级B类。
A除A类区域以外的各生产厂、变电站及各种变压设备。
B易燃、易爆的管道以及储存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其连体的辅助设备。
5.2.3下列设备、区域动火属二级:
A二级动火是指一级动火A类、B类以外的区域。
B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C小型油箱、油桶等容器,无易燃易爆性质的压力容器、储罐、槽车、箱桶。
D密封的容器、地下室等场所。
E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及登高焊割。
F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
G现场堆有大量可燃、易燃物质的场所。
H架空管道、线槽、建筑物构件等。
5.2.4固定动火区设置
在火灾危险性小安全措施落实妥当的化验室、机修车间、食堂等固定区域内经常性、重复性的常规动火作业。
例如:
化验室使用电炉子、酒精灯等;机械加工车间使用电焊、气割、氩弧焊等;食堂使用天然气作燃料烹饪等。
固定动火区设置:
由动火区所属部门实施风险辨识、落实安全措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落实责任人并提出申请,经安保部书面审理和现场确认后予以审批,固定动火区设置每年审批一次。
5.3.0动火作业区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为严格动火作业的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5.3.1一级A类动火:
动火部门经理填写《动过作业安全许可证》,总监审批,安保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5.3.2一级B类动火和二级动火:
动火部门主管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经理审批,报安保部审核。
5.3.3夜间因抢修、事故处理需动火,应由部门领导授权的相关人员签字(各部门把授权书报安保部备案,只限于夜间或相关领导出差、节假日不在公司时有效),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
5.3.4外单位在公司新建厂区域(未投产)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填写《动过作业安全许可证》,经公司现场管理代表确认签字后,报工程监理签发;外单位在公司生产区域因改造、检修动火,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经生产部门、安保部审批。
5.4.0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5.4.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5.4.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资格证,并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5.4.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监护人继续监护60分钟,确认无火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5.4.4动火作业点主管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4.5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4.6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写分析数据并签字。
5.5.0动火分析
5.5.1动火分析由动火申请部门分析,安保部审核。
凡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5.2使用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0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5.6.1如使用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5.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2%。
5.7.0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5.7.1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5.7.2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5.7.3动火审核/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5.7.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5.7.5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7.6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7.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7.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加大监护管理。
5.7.9动火证有效期均为8小时,超过期限必须重新办理;原则上夜间不得动火。
5.7.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明火距离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7.12停车或大修单位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
6.0.0处罚
6.1.0公司内所有施工动火作业,一律要办理动火证、有专人监护,否则一律视为违章动火。
6.2.0对违反动火管理规定,经检查发现后,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3.0任何人违反动火规定造成后果,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致追究刑事责任。
7.0.0相关记录
7.1.0《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8.0.0执行日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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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动火 作业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