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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制度第一版
泗阳县人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
1.患者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
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的患者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做好病历记录。
经检诊后,如属本科疾病,首诊医师应负责处理;如诊治困难,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指导;如不属本科疾病,或者同时存在其他专科疾病,应及时请求会诊,除参加会诊的专科同意转科外,首诊医师应负责对患者继续进行处理。
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患者,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患者。
2.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
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3.首诊医师请其他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患者并同意。
被邀科室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4.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
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5.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应在抢救的同时,邀请相关科室医师会诊或报告医院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组织会诊。
被邀请的医师,应立即赶到现场。
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6.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经检诊或抢救后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负责与病房联系安排。
如收治有困难时,应向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报告,由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协调处理。
7.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病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凡决定收入院或转院治疗的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根据病情以及转院相关规定,安排医护人员护送入病房,或转送他院。
8.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9.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二、查房制度
1.科主任、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当有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科主任、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1次,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
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每日至少查房2次。
2.对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当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主任医师检查患者。
对一般病情的新入院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3.查房前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
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
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查房后,住院医师要将查房内容详实记录,主治医师或主任(副主任)医师对记录内容进行核实修正并签字确认。
4.查房的内容:
4.1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危重患者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4.2主治医生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分组进行系统查房。
尤其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分型不清、治疗效果不好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转院问题。
4.3住院医师查房,要求先重点巡视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制定初步诊疗计划;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指导实习医师做好新入院患者的体格检查及病历书写工作。
5.院领导以及机关各科负责人,应当有计划有目的地定期参加各科的查房,检查了解对患者治疗情况和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做好查房及改进反馈记录。
6.若病房设有实习医师,应当设置教学查房工作制度,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7.由护理部及科护士长组织的护理查房要有计划、有重点、有专业性,通过护理查房对患者提出的护理问题,制定护理措施,并针对问题及措施进行讨论,以提高护理质量。
护理查房要围绕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注重经验教训的总结,突出与护理密切相关的问题。
通过护理查房能够促进临床护理技能及护理理论水平的提高,同时能够解决临床实际的护理问题。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凡入院三天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住院期间相关检查有重要发现可能导致诊疗方案重大改变、病情复杂疑难或是本院首次发现、病情危重或者需要多科协作抢救等病例,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2.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持,本科医师、护士长以及责任护士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参加,特殊情况应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医院领导参加或者由医院组织全院性讨论。
3.讨论前由经治医师将相关医疗资料收集完备,必要时提前将病例资料整理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讨论时由经治医师简明介绍病史、病情及诊疗经过;主治医师应详细分析病情,提出开展本次讨论的目的及关键的难点疑点等问题;参加讨论的人员针对该案例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并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
讨论由经治医师负责记录和登记。
4.讨论记录内容包括:
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讨论记录由主持人审签。
四、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应当及时申请会诊。
医疗会诊包括:
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2.科间会诊:
邀请其他科室的医师会诊时,应经过科主任或二线值班医师同意,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填写会诊单,科主任或二线值班医师签名后,送达邀请科室。
应邀科室应在48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
会诊时经治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
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患者,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
可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邀请相关科室,应邀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
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节假日或夜间紧急会诊,可由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指导或由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
4.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会诊:
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
全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由医疗管理部门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会诊时由医疗管理部门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业务副院长应参加并作总结归纳。
经治医师应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6.院外会诊:
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同意后,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
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
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院外会诊。
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会诊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7.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
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
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
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8.门诊间会诊:
由本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提出,由门诊管理部门负责,尽可能在当日完成(不含多种疾病多科治疗的患者)。
9.护理会诊:
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需其他科或多科进行护理会诊的患者,由护士长向护理部提出会诊申请,护理部负责会诊的组织协调工作,护理会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48小时,紧急会诊及时执行,会诊地点设在申请科室。
五、急危重患者抢救及报告制度
1.凡疑难手术、新技术、特殊技术、重大疑难病例、重大合并症的抢救,包括急诊抢救手术、心血管急性合并症、急性呼吸衰竭、感染中毒休克、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脏骤停、昏迷等抢救,特殊治疗,包括特殊化疗方案,尤其非常规、有创、特殊治疗及检查,各主管医师必须报告科主任,按医院规定的制度及时报告医疗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领导。
上述诊治活动需要外请专家协助时,经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疗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并负责组织安排专家会诊讨论。
2.制定各专业常见危重病种抢救规范,包括抢救程序、技术措施、所需设备和组织安排等,并加强定期培训考核。
3.抢救工作应由主治医师资格及以上人员主持。
接诊住院医师发现患者病情危重应立即进行抢救,同时将情况报告上级医师。
各级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急救处置。
抢救过程中需请他科会诊或者协助抢救,应及时邀请相关科室参加,紧急情况可以口头或者电话通知。
4.各科室接到抢救急会诊通知,应由主治医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工作,因医疗工作需要无法及时到达的,应由值班医师先行参加抢救,同时将情况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在其他医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抢救工作。
5.对于抢救过程中需要人员或医疗资源调配,由科主任提出,上报医疗管理部门或分管院领导协调抢救事宜。
6.科室应当指派专人向有关部门提供抢救情况汇报,书写抢救记录以备检查。
凡是上报医疗管理部门的治疗抢救意见及过程要实事求是,如实报告病例情况。
7.因紧急抢救实施口头医嘱,护士必须复述一遍,确定无误后执行,医师应及时补开医嘱。
抢救过程应由责任医师及时、详实、准确记录,抢救过程中来不及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
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严防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并严格按照医院有关医疗管理程序,逐级负责,责任到人,严格纪律。
8.对于不宜搬动的急危重患者应就地进行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护送至相应病房进一步处理,对立即需手术的患者应及时送手术室施行手术,经治医师应向病房医师或手术医师直接交班。
需转院治疗的按转院制度执行。
9.遇重大抢救、突发公共事件应按照相关预案的规定及时报告,组织抢救。
凡涉及法律、纠纷的患者,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10.各科室应做到抢救器材、设备、药品定人管理、定点放置、定品种数量、定期检修保养,及时消毒灭菌,整理补充,班班清点交接,确保齐全完备,随时可用。
11.科主任、护士长应定期对抢救病例组织讨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危重患者抢救水平。
12.如未履行医院有关规定,造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六、手术(有创操作)分级管理制度
1.手术分级:
根据手术的风险性、复杂性和技术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包括介入、腔镜等各种微创手术):
1.1一级手术:
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1.2二级手术:
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1.3三级手术:
手术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的手术。
1.4四级手术:
手术风险高,过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2.医院实行手术分级管理范围应当与其医院的等级、功能、任务,与匹配的技术能力相一致,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相应的诊疗科目。
3.手术医师分级: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将手术医师分为7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1住院医师:
①低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②高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
3.2主治医师:
①低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②高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
3.3副主任医师:
①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②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
3.4主任医师:
从事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3.5根据三级医师负责制规定,上级医师有指导和监督下级医师的责任和义务。
4.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4.1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一级手术。
4.2高年资住院医师:
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4.3低年资主治医师:
熟练掌握二级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4.4高年资主治医师:
掌握三级手术,有条件者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适当开展一些四级手术。
4.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4.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四级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部分四级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和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4.7主任医师:
熟练完成四级手术,开展新的手术,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重大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5.医院应当设立由院领导、医疗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医院手术管理组织。
科主任应负责制定和定期更新本科室的手术权限目录,各级医师的授权、定期技能评价及资格变更,审定新技术的疗效、安全性、可行性等。
6.医院应当根据外科手术技术操作常规确定出手术级别,建立手术准入管理、执业医师手术授权管理及手术分类细则,并且对重大、疑难、毁容致残、特殊身份患者等特殊手术建立起相应审批和申报程序,各类探查性(如:
腹部、胸部等)手术原则上应当由副主任医师承担。
6.1手术审批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手术审批制度,按以下要求经审批后方可开展:
6.1.1常规手术审批
6.1.1.1一级手术:
由主治医师审批,并签发《手术通知单》。
6.1.1.2二级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6.1.1.3三级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疗管理部门备案。
6.1.1.4四级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疗管理部门备案。
6.2特殊手术审批
6.2.1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
6.2.1.1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特殊保健对象等。
特殊保健对象包括高级干部、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民主党派负责人等;
6.2.1.2各种原因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6.2.1.3涉及法律风险,可能引起司法纠纷的;
6.2.1.4同一患者24小时内需再次手术的;
6.2.1.5高风险手术;
6.2.1.6邀请外院医师参加手术者的;
6.2.1.7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6.2.1.8虽已广泛应用于临床,但在本院属首次开展的手术;
6.2.1.9重大的新手术以及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6.2.1.10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其他特殊技术准入要求的。
6.2.2特殊手术须组织科内讨论,填写《特殊病例手术审批单》,经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疗管理部门审核、院领导审批后,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6.2.3遇6.2.1.4情形的特殊手术,如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或病情危急的情况下,先组织科内讨论,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并向医疗管理部门、院领导汇报,经批准同意后先行手术,术毕24小时内补办手续。
6.2.4遇6.2.1.8情形的特殊手术,须组织科内讨论,填写《特殊病例手术审批单》,经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疗管理部门审核、院领导审批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后,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6.2.5遇6.2.1.9情形的特殊手术,需报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论证,并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评审后方能在医院实施。
对重大涉及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项目还需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
6.2.3在《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地点外开展手术的,需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或《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外藉医师的执业手续按《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2.4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经治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急诊手术:
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手术权限级别内时,可通知并施行手术。
若属高风险手术或预期手术或术中发现手术权限超出值班医师手术权限级别时,应按规定报告上级医师处理。
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应及时先予处置并同时报告上级医师。
)
6.2.5手术审批、通知等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应采用电子签名;未实行电子签名的,应打印出纸质《特殊病例手术审批单》、《手术通知单》,按照审批、通知程序规定履行相应的手写签名手续。
7.各级医师的授权必须在遵循《执业医师法》的前提下,根据医师的技术资质(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及其实际能力水平,确定该医师所能实施和承担的相应手术的范围与类别。
至少每3年对医师进行一次技术能力再评价与再授权,再授权是依照实际能力提升而变,不随职称晋升而变动。
8.对外聘及脱离本专业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外科医师,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对其技术能力和资质进行再评价与再授权后,方可从事临床诊疗活动。
9.对于开展如人体器官移植等类的重大/特殊手术(诊疗技术),必须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资格后方可开展。
10.严格执行中等以上手术(医院规定须由主治医师执行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的管理规定,手术者及麻醉师须参加讨论。
术前讨论应包括:
诊断、手术适应证、手术方案及麻醉的选择、术中医疗风险以及手术后并发症的防范措施等内容。
11.各级手术医师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由手术者向患者(或委托授权人)及其家属针对患者病情、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可采取的措施等进行充分、明确的术前告知,并有签字认可。
12.如果手术过程中手术方式因故需要变更时,需要向其亲属(或委托授权人)交待并获得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患者实施新开展的手术技术须征得患者(或委托授权人)及其家属同意。
13.手术/有创操作记录应当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书写,详细记述手术过程、术中病理大体所见、术中出血量、病理标本的采集与送检等情况,附有必要的图示说明,必要时可有影像记录;术后首次病程录应当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在术后8小时内完成书写,除记述手术的重点内容外,还应当记录对术后并发症预防、标本去向等项内容。
七、术前讨论制度
1.凡重大、疑难、新开展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中的三级、四级手术和特殊手术,均需进行术前讨论。
2.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持,本医疗组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
凡风险性较大的手术、新开展手术、诊断未确定的探查手术或病情危重者手术时,术前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本科室医师、护士长、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并根据病情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必要时请医疗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3.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与护理事项等。
如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术后处理,护理具体要求等。
术前讨论至少要在术前一天完成。
经治医师应在讨论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在讨论中汇报病情,提供有关资料,做好讨论记录和登记。
参加人员应对诊断及其依据、手术指征、手术方案、麻醉方案、手术要点和注意事项、术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危险、意外及防范措施、术后观察和护理要求、患者思想状况和要求等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充分进行讨论,最后由主持人总结并确定手术方案。
4.术前讨论由经治医师记录并签名,主持人审签。
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八、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当在患者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
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进行。
2.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疗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3.死亡病例讨论由经治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
参加讨论人员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诊疗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等进行详尽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4.要有完整的讨论记录,由科主任、上级医师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建立专门的讨论记录本。
九、分级护理制度
1.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
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2.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3.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4.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4.1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4.2正确实施治疗、用药和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4.3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4.4提供康复和健康指导。
5.分级护理原则
5.1特级护理
5.1.1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5.1.1.1病情危重,随时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5.1.1.2重症监护患者;
5.1.1.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5.1.1.4严重外伤(创伤)和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1.1.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5.1.1.6实施连续肾脏替代治疗(CRRT),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5.1.1.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5.1.2护理包括以下要求:
5.1.2.1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和生命体征,监测患者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5.1.2.2根据病情配备抢救器材及药品,以便随时急用,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5.1.2.3准确测量24小时出入量;
5.1.2.4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护理措施,实施安全措施。
5.1.2.5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5.1.2.6实施床旁交接班。
5.2一级护理
5.2.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5.2.1.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5.2.1.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5.2.1.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5.2.1.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5.2.2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5.2.2.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5.2.2.2根据患者病情,每日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5.2.2.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5.2.2.4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护理措施,实施安全措施。
5.2.5.5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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