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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校区内从事食品生产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的校内各服务场所为师生提供的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场所、设施和相关环境。
第四条学校鼓励、保护师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任何人均有权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
对被举报的违规行为,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区内餐饮、商业网点、饮用水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据相关规定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劝戒、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缔。
第六条饮食服务中心是学生食堂、餐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配备专(兼)职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学生食堂、餐厅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管理办公室是校内商业网点、桶装饮用水、直饮水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单位,按照《辽宁工业大学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细则和责任制度,负责校内商业网点、开水房、桶装饮用水、直饮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水暖服务中心是校内二次供水设备、设施、水质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实施二次供水的设备设施养护、水质检验、净化消毒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成立食品安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校内食品安全责任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逐级上报。
第十条依据相关规定,后勤管理处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三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的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
(二)食堂的设备设施要布局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三)食品生产经营应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四)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食品的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符合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
(六)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贮存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应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二条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及销售的要求
(一)禁止采购、生产加工、经营下列食品
1。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
来自疫区或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3。
未按照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商家生产经营的,或未经检验检疫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及原材料;
4。
已经死亡的黄鳝、甲鱼、河蟹、乌龟、海蟹、贝类等水产品,以及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5。
含有致病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6。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及其制品;
7。
未按规定索取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有效证件的食品;
8。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9。
掺杂使假、伪造或混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质量的非食用物品的食品;
10。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食、冷饮和使用香精、色素、糖精配制的“三精水”;
11。
未经精炼的毛油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食用油;
12。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3。
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二)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用于存放食品的冷藏设备,应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植物性产品、动物性产品和水产品应分柜存放。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四)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做到熟透,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制作冷荤凉菜应在专间内进行,使用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备设施。
凉菜间应定时进行空气消毒;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清洗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六)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七)食堂剩余食品应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应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八)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九)设置食品加工过程各环节的专间或区域。
食品处理区域,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烹调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的场所。
(十)严禁闲杂人员进入食堂后厨和前台售饭区。
第十三条食品从业人员的要求
(一)食品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要求;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含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四)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上岗;
(五)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动的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造成后果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造成后果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述食品,为广义食品,包括学校范围内的二次供水、学生开水房提供的开水、桶装饮用水、直饮水,学生食堂的主副食品、水果及饮品,校内商业网点提供的预包装食品等。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保健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的各项要求和检验方法规定。
对于不同配方、不同形态、不同工艺的产品,申请人应同时制定符合要求的理化、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微生物等指标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2.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3.普通食品形态产品应检测并制定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指标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规定。
胶囊等非普通食品形态产品应制定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
装量或净含量只检测内容物,不包括隔离材料。
4.最小服用单元含有惰性隔离材料填充的产品,如胶囊,其功效成分或者指标成分、农药残留、灰分、水分等指标以去除隔离材料(胶囊壳)的内容物为检测单元,对于非法添加药物、重金属、铬、色素(如材料带颜色)等则需要进行整体检测,或者检测结果明确标识相关检测部位。
5.本指导原则第二部分提供的检测方法为推荐方法,注册申请人在对产品进行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测时,应选择适合相应产品的检测方法。
申请注册检验时,应提供该产品的配方、工艺、产品技术要求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以及检测方法的适用性、重现性等方法学研究材料。
检测方法应科学、适用、重现。
注册检验机构对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有关验证和方法确认,如申报单位提供的方法不适合送检的样品时,注册检验机构不得擅自修改,应将有关情况反馈申报单位,由其进行研究并提供方法后,再对送检样品进行试验,确保试验方法与送检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方法一致。
复核检验机构应按照申报单位提交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复核检验报告。
6.注册申请人应当自行开展或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注册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等要求,根据样品具体情况,合理地进行稳定性试验设计和研究。
通过稳定性试验,考察样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如温度、相对湿度等)的化学、物理及生物学特征随时间增加其变化程度和规律,从而判断样品包装、贮存条件和保质期内的稳定性。
产品稳定性重点考察指标,主要包括感官、微生物、崩解时限(溶散时限、溶化性等)、水分、pH值、酸价、过氧化值、列入理化指标中的特征成分等随储存条件和储存时间容易发生变化的指标。
产品非稳定性重点考察指标,主要包括鉴别、灰分、污染物(如铅、总砷、总汞等)、真菌毒素、农残(如六六六、滴滴涕等)、国家相关标准及现行规定有用量限制的合成色素和甜味剂等随储存条件和储存时间不易发生变化的指标,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及现行规定有用量限制的抗氧化剂指标。
稳定性试验为注册申请人自行开展的,组织实施的检验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样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以及出具的报告格式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稳定性试验为注册申请人委托检验的,被委托单位应当为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7.标准规定不得检出的项目结果,检测结果在方法定量限以上时,按照具体检出值报送结果;检测结果在方法检出限以下时,注明“未检出,检出限值”;检测结果在方法检出限以上、定量限以下时,注明“检出且小于定量限,定量限值,检出限值”。
8.保健食品中原料和辅料应符合保健食品原辅料质量要求的有关规定,有适用的国家相关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的,其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原辅料质量要求内容有缺项难以或无需制定的,应说明原因。
原料若为植物提取物或者原料及辅料加工过程中使用、间接引入有机溶剂时,涉及的有机溶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附录C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规定,或有关规定。
企业可根据产品质量控制需要,采用本指导原则中第三部分溶剂残留的测定方法将溶剂残留检测列入原料或产品的技术要求。
9.违禁成分的检测作为相应保健功能类别产品的功能试验样品注册检验要求,应当符合本指导原则第四部分的规定。
第二部分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
一、保健食品中红景天苷和酪醇的测定
1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以红景天为主要原料的保健食品中红景天苷和酪醇的液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保健食品中红景天苷和酪醇的测定。
2原理
试样经甲醇超声提取,以0.01mol/L乙酸铵-甲醇为流动相(80+20),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紫外检测器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3试剂和材料
注: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GB/T6682规定的一级水。
3.1 试剂
3.1.1 乙酸铵(CH3COONH4)。
3.1.2 甲醇(CH3OH):
色谱纯。
3.1.3 甲醇(CH3OH)。
3.2 标准品
红景天苷、酪醇标准样品的分子式、相对分子量、CAS登录号见表1,纯度≥98%,或经国家认证并授予标准物质证书的标准物质。
表1红景天苷、酪醇标准样品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CAS登录号、分子式、相对分子量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CAS登录号
分子式
相对分子量
红景天苷
Salidroside
10338-51-9
C14H20O7
300.30
酪醇
Tyrosol
501-94-0
C8H10O2
138.16
3.3 标准溶液配制
3.3.1 红景天苷标准储备液(2.0mg/mL):
准确称取红景天苷标准品20mg(精确至0.01mg)于10mL容量瓶中,用甲醇(3.1.2)溶解并定容至刻度,摇匀。
3.3.2 红景天苷标准工作液:
将红景天苷标准储备液(3.3.1)用甲醇(3.1.2)稀释制备一系列标准溶液,标准系列浓度为0.00mg/mL、0.01mg/mL、0.02mg/mL、0.05mg/mL、0.20mg/mL、0.50mg/mL,临用时配制。
3.3.3 酪醇标准储备液(2.0mg/mL):
准确称取酪醇标准品20mg(精确至0.01mg)于10mL容量瓶中,用甲醇(3.1.2)溶解并定容至刻度,摇匀。
3.3.4 酪醇标准工作液:
将酪醇标准储备液(3.3.3)用甲醇(3.1.2)稀释制备一系列标准溶液,标准系列浓度为0.00mg/mL、0.01mg/mL、0.02mg/mL、0.05mg/mL、0.10mg/mL、0.20mg/mL,临用时配制。
3.3.5 系统适用性溶液:
量取红景天苷标准储备液(3.3.1)和酪醇标准储备液(3.3.3)各0.5mL于10mL容量瓶中,用甲醇(3.1.2)稀释至刻度,摇匀。
3.4 试剂配制
乙酸铵溶液(0.01mol/L):
称取0.77g乙酸铵,加入适量水溶解并定容至1000mL,经0.45μm滤膜(3.5.1)过滤后备用。
3.5 材料
3.5.1 水相微孔滤膜:
0.45µm。
3.5.2 有机相微孔滤膜:
0.45µm。
4仪器和设备
4.1 高效液相色谱仪:
配有紫外检测器(UV)。
4.2 超声波清洗器。
4.3 分析天平:
感量为0.01mg和0.0001g。
5分析步骤
5.1 试样制备
5.1.1 固体样品:
准确称取已粉碎混合均匀的固体待测试样适量(约含红景天苷5mg)于25mL容量瓶中,加入甲醇(3.1.3)约20mL,超声提取30min,放冷至室温,用甲醇(3.1.3)定容至刻度。
混匀后经0.45μm滤膜(3.5.2)过滤,供液相色谱分析用。
5.1.2 液体样品:
准确吸取摇匀后的待测试样适量(约含红景天苷5mg),置于蒸发皿内,水浴蒸干,用甲醇溶解并(3.1.3)转移至25mL容量瓶中并定容至刻度。
混匀后经0.45μm滤膜(3.5.2)过滤,供液相色谱分析用。
5.2 仪器参考条件
5.2.1 色谱柱:
C18柱,250mm×4.6mm,5μm,或同等性能色谱柱;
5.2.2 流动相:
乙酸铵溶液(0.01mol/L)-甲醇(80+20);
5.2.3 流速:
1.0mL/min;
5.2.4 柱温:
25℃;
5.2.5 检测波长:
215nm;
5.2.6 进样量:
10L。
5.2.7 系统适用性试验:
取系统适用性溶液(3.3.5)10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红景天苷峰与酪醇峰的分离度应大于1.5。
5.3 标准曲线的制作
将红景天苷标准系列工作液(3.3.2)或酪醇标准系列工作液(3.3.4)分别注入高效液相色谱仪中,测定相应的色谱峰高或峰面积,以标准工作液的浓度为横坐标,以峰面积或峰高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标准溶液液相色谱图见附录A中图A.1)。
5.4 试样溶液的测定
将试样待测液(5.1.1或5.1.2)注入液相色谱仪中,以保留时间定性,测得峰面积或峰高,根据标准曲线得到待测液红景天苷或酪醇的浓度(样品溶液液相色谱图见附录A中图A.2)。
6结果计算
试样中红景天苷或酪醇含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X—试样中红景天苷或酪醇的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克或毫克每毫升(mg/g或mg/mL);
C—由标准曲线查得待测样液中红景天苷或酪醇的浓度,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V—样品的定容体积,单位为毫升(mL);
m—样品量,单位为克或毫升(g或mL)。
计算结果以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7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
附录A
标准溶液和试样溶液典型液相色谱图
图A.1红景天苷和酪醇标准溶液(0.1mg/mL)色谱图
图A.2含有红景天苷和酪醇的试样溶液色谱图
二、保健食品中大蒜素的测定
1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保健食品中大蒜素(二烯丙基三硫化物)的测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以大蒜及其加工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中大蒜素(二烯丙基三硫化物)的测定。
2原理
试样经有机溶剂提取,通过气相色谱检测,以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3试剂和材料
注: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
3.1 试剂
3.1.1 无水乙醇(C2H5OH)。
3.1.2 正己烷(CH3(CH2)4CH3)。
3.1.3 无水硫酸钠(Na2SO4)。
3.2 标准品
大蒜素标准样品的分子式、相对分子量、CAS登录号见表1,纯度≥99.0%,或经国家认证并授予标准物质证书的标准物质。
表1大蒜素标准样品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CAS登录号、分子式、相对分子量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CAS登录号
分子式
相对分子量
大蒜素
Allitride
2050-87-5
C6H10S3
178.33
3.3 标准溶液配制
3.3.1大蒜素标准储备液(5.0mg/mL):
称取125.0mg大蒜素于25mL容量瓶中,用正己烷(3.1.2)定容至刻度,摇匀。
此溶液可在4℃冰箱中保存七天。
3.3.2大蒜素标准工作液:
分别准确吸取不同体积的标准储备液(3.3.1),用正己烷(3.1.2)将其稀释成大蒜素含量分别为0.1mg/mL、0.5mg/mL、1.0mg/mL、1.5mg/mL、2.0mg/mL的标准系列工作溶液,临用配制。
3.4 材料
微孔滤膜:
0.45µm,有机相。
4仪器和设备
4.1 气相色谱仪:
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4.2 分析天平:
感量为0.01mg和0.0001g。
4.3 超声清洗器。
5分析步骤
5.1 试样制备
5.1.1 固体试样
称取已粉碎混合均匀的固体待测试样适量(含待测组分约5mg,精确到0.0001g)于5mL容量瓶中,加无水乙醇2.5mL,密塞,超声(功率800W,频率40kHz)提取20min,取出冷却至室温,加正己烷定容,摇匀,过0.45μm微孔滤膜过滤,待上机测试用。
5.1.2 油状试样
称取已混合均匀的油状待测试样适量(含待测组分约5mg,精确到0.0001g)于5mL容量瓶中,加正己烷溶解并定容,摇匀,过0.45μm微孔滤膜过滤,待上机测试用。
5.1.3 含水液体试样
精密吸取已混合均匀的待测试样适量(含待测组分约10mg),置于分液漏斗中,加4mL正己烷振摇提取1min,静置分层,取上层清液过无水硫酸钠,提取两次。
用适量正己烷冲洗无水硫酸钠,合并至同一10mL容量瓶中,用正己烷定容至刻度,摇匀。
过0.45μm微孔滤膜过滤,待上机测试用。
5.2 仪器参考条件
5.2.1 色谱柱:
(5%-苯基)-甲基聚硅氧烷固定相,柱长30m,内径0.25mm,膜厚0.25μm或其他同等性能色谱柱。
5.2.2 柱温箱温度:
起始温度100℃保持3min,10℃/min速度升至150℃,再以20℃/min速度升至200℃,保持20min。
5.2.3 进样口温度:
220℃。
5.2.4 检测器温度:
250℃。
5.2.5 载气:
高纯氮气,流量1.0mL/min。
5.2.6 氢气:
40mL/min;空气:
400mL/min。
5.2.7 进样量:
1μL。
5.3 测定
将1μL的标准工作溶液(3.3.2)和试样溶液(5.1)注入气相色谱仪中,以保留时间定性,测得峰面积或峰高,外标法定量。
标准工作溶液图谱及试样溶液图谱见附录A。
6结果计算
试样中大蒜素含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W—大蒜素的含量,单位为克每百克或克每百毫升(g/100g或g/100mL);
A1—试样溶液色谱峰面积或峰高;
A2—标准工作液峰面积或峰高;
C—标准工作液浓度,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V—试样定容体积,单位为毫升(mL);
m—试样的质量或体积,单位为克或毫升(g或mL);
100—单位转换;
1000—单位转换。
计算结果以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7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
附录A
标准溶液和试样溶液典型气相色谱图
大蒜素
图A.1大蒜素标准溶液色谱图
图A.2含有大蒜素的试样溶液色谱图
三、保健食品中芦荟苷的测定
1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保健食品中芦荟苷含量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以芦荟及其加工品为主要原料的保健食品中芦荟苷含量的测定。
2原理
样品用甲醇+水(55+45)作为溶剂,提取试样中的芦荟苷,经C18柱分离,在293nm波长处检测,以芦荟苷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外标法定量。
3试剂和材料
注: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GB/T6682规定的一级水。
3.1试剂
3.1.1甲醇(CH3OH):
色谱纯。
3.1.2石油醚:
沸程30℃~60℃。
3.2标准品
芦荟苷标准样品的分子式、相对分子量、CAS登录号见表1,纯度≥90%,或经国家认证并授予标准物质证书的标准物质。
表1芦荟苷标准样品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CAS登录号、分子式、相对分子量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CAS登录号
分子式
相对分子量
芦荟苷
Aloin
1415-73-2
C21H22O9
418.39
3.3标准溶液配制
3.3.1芦荟苷标准储备液:
称取芦荟苷标准样品(3.2)10mg(精确至0.01mg)于25mL容量瓶中,加流动相溶解并定容至刻度,摇匀,此溶液浓度为0.4mg/mL。
临用新配。
3.3.2芦荟苷标准系列工作液:
分别准确吸取芦荟苷标准储备液(3.3.1)0.5mL、1.0mL、2.0mL、4.0mL、6.0mL至10mL容量瓶中,用流动相定容,得浓度为0.02mg/mL、0.04mg/mL、0.08mg/mL、0.16mg/mL、0.24mg/mL的标准系列工作液。
3.4微孔滤膜:
0.45µm,有机相。
4仪器和设备
4.1高效液相色谱仪:
配有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或紫外检测器。
4.2超声波清洗器。
4.3分析天平:
感量分别为0.01mg和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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