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地方税务局机砖制造和大米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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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地方税务局机砖制造和大米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吉安县地方税务局机砖制造和大米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作者:
佚名日期:
2007-12-2611:
03:
1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砖制造和大米加工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机砖制造和大米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应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和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已开业从事机砖生产和大米加工经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掌握生产经营情况,登记《机砖制造行业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大米加工行业纳税人基本情况表》。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国税、供电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机砖、大米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我县机砖制造和大米加工行业纳税人实行查帐与查定征收的方式,对帐簿完整、财务制度建全能正确计算盈亏的纳税人经批准采用查帐征收,对核算不规范或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加查定征收。
第七条 核定加查定征收采取“按月核定,按季结算,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
对机砖制造行业和大米加工行业按月核定最低应纳税额,纳税人每月按不低于以下标准申报纳税,每季报送用电发票复印件按查定征收标准进行结算,年终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机砖制造行业:
轮窑:
800元/月
隧道窑:
2000元/月
大米加工行业:
日加工能力20T以下:
500元/月
日加工能力20T-50T:
600元/月
日加工能力50T以上:
800元/月
实行查帐和核定加查定征收的纳税人都必须按月自查电表用电量,并按本条规定于次月10日前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纳税人除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外,还需报送业主用电发票复印件。
第八条 纳税人应纳地方各税及税率(征收率)如下:
机砖制造行业:
个人所得税:
3%(按销售收入);
城建税:
5%(乡1%);
教育费附加:
3%。
资源税:
2元/千块
大米加工行业:
个人所得税:
2%(按销售收入);
城建税:
5%(乡1%)
教育费附加:
3%。
第九条 为了便于计算操作,核定加查定征收方式的机制砖厂或大米加工厂纳税人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机砖制造行业:
当月应纳税额=当月耗电量×综合征收率(我县征收率暂按县和镇为0.18元/度,其中:
个人所得税0.12元/度,城建税0.012元/度,教育费附加0.008元/度,资源税0.04元/度;乡为0.16元/度,其中:
个人所得税0.11元/度,城建税0.003元/度,教育费附加0.007元/度,资源税0.04元/度)
大米加工行业:
当月应纳税额=当月耗电量×综合征收率(我县征收率暂按县和镇为0.09元/度,其中:
个人所得税0.072元/度,城建税0.011元/度,教育费附加0.007元/度;乡为0.08元/度,其中:
个人所得税0.065元/度,城建税0.01元/度,教育费附加0.005元/度)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税负不能低于以上预警值,否则,主管地税机关应予以补征。
当月耗电量可扣除生活用电及生产损耗(含线损、变损)电量,二者扣除比率为当月耗电量的10%。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每季应当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用电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经征纳双方签字,计算本季应纳税额并通知征收员在征管信息系统开票入库或办理抵免事宜。
第十一条 各分局必须按季对纳税人用电度数进行实地查核,年终向供电部门收集纳税人的实际用电数据信息,进行税款清算。
第十二条 《机砖制造行业基本情况表》、《大米加工行业基本情况表》、业主用电发票复印件应粘贴在各表背后作为征管资料按一户式存档。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机砖、大米加工行业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规模,确保税额足额及时入库。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安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吉安县地税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机砖制造行业基本情况表
主管地税机关:
年度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管理码
窑型
征收方式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年生产能力
联系电话
制砖机功率
初次点火时间
上年产品市场均价
生产用电
价格
查
帐
(定)
征
收
情
况
税款所属月份
本月耗
电数量
单位耗电
税负
本月应
纳税额
纳税人
签字
税收管理员
签字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年终清算(补、退)
注:
1、此表由税收管理员保管,并存档。
2、此表内容填写齐全、数据准确、征纳双方签字确认。
3、用电发票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机砖行业用电发票复印件粘贴面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大米加工行业基本情况表
主管地税机关:
年度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管理码
征收方式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年生产能力
联系电话
设备功率
投产时间
上年产品
市场均价
生产用电
价格
查
帐
(定)
征
收
情
况
税款所属月份
本月耗
电数量
单位耗电
税负
本月应
纳税额
纳税人
签字
税收管理员
签字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年终清算(补、退)
注:
1、此表由税收管理员保管,并存档。
2、此表内容填写齐全、数据准确、征纳双方签字确认。
3、用电发票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大米加工行业用电发票复印件粘贴面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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