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消费差距的转折点的效果研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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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消费差距的转折点的效果研讨
中国城乡消费差距的转折点的效果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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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就增长速度而论,中国经济堪称世界“奇迹”。
但“奇迹”背后伴随阴影,收入差距尤其是城乡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就是其中之一。
国家统计局的城乡居民收入数据表明,中国的城乡差距总体呈持续扩大之势。
从绝对差距看:
如果按当年价格计算,1985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出342元,2011年高出14833元——城乡之间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在26年内上升了42倍;扣除物价因素的影响,差距也扩大了8倍(安1985年的不变价格计算)。
即便是相对差距(无论基于名义值还是实际值),从1985年以来,总趋势也是不断扩大,只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和最近两三年有所缓解(参见图1)。
大量定量研究还发现,中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在全国总体收入差距中的占比(“贡献率”)一直都很高①,且不断上升,近年来大致维持在50%左右。
②部分研究甚至发现,近年来中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对全国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率”超过70%(Shorrocks、万广华、田士超,2005;刘学良,2008)。
③
由于全国收入差距的接近一半甚至更高比例来自于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应成为缩小全国收入总体差距的重点(唐东波、张军,2011;Li&Zhao,2011)。
另外,城市偏向的政策是造成中国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基本原因(蔡�P、杨涛,2000;蔡�P,2003;陆铭、陈钊,2004)。
因而,如果实质性地扭转城市偏向的政策,城乡差距应该会逐渐缩小。
以2002年中央政府确定在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④为重要标志,中国政府的城市偏向政策已开始有所调整。
2003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
紧随其后,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保持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2008年10月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开辟了农村改革发展的新阶段。
近十年来,各级政府日益强调城乡统筹并不断出台一系列支农、惠农、强农政策。
越来越多的直观证据表明,无论是以价格“剪刀差”为代表的价格偏向⑤来衡量,还是以包括在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诸多方面的投入偏向来衡量,抑或是从劳动力的流动性⑥来衡量,长期在事实上广泛执行的城市偏向政策,近年来正在发生转变,至少其偏向“程度”已明显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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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费解的是,虽然城市偏向“程度”已明显降低,但是,基于国家统计局的城乡居民收入数据,一些重要的经验研究确认,中国城乡差距仍在扩大(如曹裕、陈晓红、马跃如,2010;Mengetal.,2010;Li&Zhao,2011;雷根强、蔡翔,2012;陈斌开、林毅夫,2013)。
中国城乡差距是否真的在持续扩大?
对这一问题的正确回答,不仅取决于所采用的理论与方法,也取决于所选择的代理变量。
(一)使用收入数据衡量城乡差距的潜在问题
在研究中国城乡差距的变动时,国内绝大多数研究都选择城乡居民收入作为代理变量。
问题恰恰在于,所有国家的收入数据都是比较复杂的,而作为兼具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特点的中国,也许是收入构成最复杂的国家之一(李实、罗楚亮,2011)。
中国居民的收入构成带有发展和转型的双重特点,在使用收入数据进行城乡差距比较时,必然存在一系列难以克服的潜在“问题”。
首先,从收入数据本身来看,潜在“问题”在于:
第一,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多元化,收入形成机制缺乏充分的透明度,尤其是城镇居民享受的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各种明补和暗补(比如国家公务员的实际收入有多种来源,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和补贴部分,有地区补贴部分,有单位发放的或明或暗的收入,有实物性收入和表现为暗补的公共福利项目,如公有住房、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养老保障、失业保险等)在其收入中仍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其数量难以准确统计,其市场价值也难以有效估算(李实、罗楚亮,2011);第二,住户调查数据中报告的收入往往忽略了税收和转移支付,导致收入不能完全反映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和分布;第三,收入常忽略财富等因素,仅提供了较窄的口径;第四,测度的一般是当期收入而非持久收入;第五,调查过程中被调查者可能未如实报告其收入。
我国居民“低调”、“不露富”,上层编码(top-coded)的数据难以获得,可能会使收入不平等的估计产生偏误(杨继东,2013;邹红、李奥蕾、喻开志,2013);⑦第六,收入不平等也会随时间变化出现组内增长,因此整体的收入不平等状况将部分源于全国人口的年龄结构以及代际转移的模式(刘靖、李实,2013)。
其次,从城乡收入差距的比较看,潜在“问题”在于:
由于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口径不一致,也必然影响城乡收入差距比较的可靠性。
一方面,城市居民收入使用的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农村居民收入使用的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但是,显然“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并不等同于“可支配收入”,因为它不仅包括农户用于生活消费的部分,而且还包括农户未来用于农业生产的投入部分等,因而,直接利用收入水平可能会低估城乡差距程度(王德文、何宇鹏,2005)。
另一方面,城镇居民的收入主要是货币收入,而农村居民收入中相当一部分仍是自产自用的实物性收入(李实、罗楚亮,2011)。
而且,使用收入指标进行城乡差距比较还存在是用净收入还是总收入,是用税前收入还是用可支配收入等问题(万广华,2008)。
正因为中国的收入数据过于复杂,直接使用国家统计局的收入数据对城乡差距进行比较,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估计偏差(李实、罗楚亮,2011)。
总之,考虑到中国收入数据的高度复杂性和城乡收入数据难以直接简单比较等因素,为尽可能减少估计偏差,有必要另选其他更合适的变量进行经验研究。
(二)应更加重视消费数据
现有研究不平等问题(包括城乡差距)的文献,大多选取收入作为代理变量,或许是因为收入数据具有易于获取、随时间推移可以进行比较、质量高等优点(刘靖、李实,2013)。
但是,只有消费才能带来效用,或者说,个人福利(效用)是他(她)所实际消
:
费的商品和服务的函数(Slesnick,1994)。
所以,在分析不平等问题时,应直接使用消费数据而非收入数据——当然,因为决定消费的最重要因素是收入,用收入作为消费的代理变量也“未尝不可”(万广华,2008)。
弗里德曼(Friedman,1957)提出的持久收入假说也表明,收入是消费的一个差劲的代理变量(即便是对低收入居民而言也是如此)。
在阿玛蒂亚·森(2006,第316页)看来,只是因为“收入的统计数字比其他类型的数据更容易得到”,才不得不使用收入数据测算不平等。
而“在关联性更强的情况下,使用消费支出的效果会相当好”。
当前国内很多研究不重视消费数据,反而将收入作为主要甚至唯一变量,这至少是片面的。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价值
本文在借鉴已有研究关于城乡差距测算方法的基础上,基于消费数据重新衡量中国城乡差距的变动趋势,在重新厘清描述性统计证据的基础上,使用郭志超等(Guoetal.,2011)的转折点检验框架,分别利用全国层面和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大经济区域层面的数据,旨在定量检测中国城乡差距是否真的仍然在不断扩大?
换言之,中国城乡差距的转折点是否出现了?
如果出现了,全国层面和不同地区分别是何时出现的?
国内外已有大量文献基于收入数据对中国城乡差距的变动进行过研究,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内只有少数文献注意到近年来基于消费数据的中国城乡差距有逐渐下降的趋势(徐振宇,2010;朱诗娥、杨汝岱,2012;荆林波,2012;杨华磊、周晓波,2012;孙爱军,2013)。
⑧这些文献多基于描述性统计进行分析,缺乏严格的定量检测。
目前,尚未在国内发现基于消费数据专门定量检测中国城乡差距转折点的研究文献。
因此,基于消费数据衡量中国城乡差距的变动(以及定量检测中国城乡差距的转折点),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因为这不仅涉及对中国城乡差距的准确判断,更涉及到对中国过去十多年来城乡统筹政策绩效的评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也牵涉到未来涉农政策的调整。
另外,虽然农村居民消费在全国居民消费总额中所占比重有所下降(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村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也在下降),但仍然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价值。
⑨另外,城乡差距变动的真实情形,还与刘易斯转折点(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人口红利”)及库兹涅茨转折点等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密切相关。
总之,基于消费数据研究中国城乡差距,兹事体大,值得认真深入探讨。
⑩
全文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是对数据来源及数据处理方法的说明;第三部分是基于全国和四大区域的消费数据对中国城乡差距变动趋势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在说明所使用的转折点定量检测方法与模型的基础上,分别用全国层面和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大经济区域层面的数据,定量检测中国城乡居民消费差距的转折点,最后对定量检测结果进行了相关讨论;第五部分是全文的结论及政策反思。
二、数据选取、数据来源与数据处理
(一)选取消费作为代理变量的理由
毫无疑问,许多变量(11)都可用于测度社会的不平等程度。
其中既包括支出、收入、财富等可以通过货币标示的指标,也包括幸福(happiness)、生活满意度(lifesatisfaction)、功能(functioning)、能力(capabilities)等不能通过货币标示、用于度量多维物质生活的指标(Brandolini&Smeeding,2011)。
近年来,联合国计划开发署的人类发展指数也被用于测度社会不平等程度(万广华,2008)。
世界银行著名的“生活标准测量研究”(TheLivingStandardsMeasurementStudy,简称LSMS)计划就使用了包括消费、收入、储蓄、环境、就业、教育、信贷、资产、健康、社会资本等在内的近30项指标来考察发展中国家的生活水平差异。
相应地,对于城乡差距的衡量,既可以基于收入,也可以基于财富,还可以基于消费,甚至可以基于比这些指标更基本的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以及自由程度和安全感等方面(奈特、李实、宋丽娜,2004)。
究竟什么是测度不平等的最佳指标,一直以来都存在激烈争议。
在发达国家,由于收入、消费等各方面的数据质量都比较高,统计比较透明,因而,收入至少可以作为消费的代理变量度量不平等程度。
但是,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收入统计的透明度和质量因为种种原因被广泛质疑。
在这些国家,消费可能是更合适的变量。
Deaton(2000)的观点非常有代表性:
由于消费能够随着时间而平滑,且相对比较稳定(不会像收入那样剧烈波动或随季节变动),因而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农业比较重要的国家)被广泛用于测度不平等。
比如,印度等国的官方统计数据利用消费而不是收入数据来评价社会不平等程度(包括基尼系数的计算和城乡差距)。
(12)奈特和宋丽娜(Knight&Song,1999)也支持以上看法。
然而,在有些国外文献看来,即便是在发达国家,与收入相比较,消费也是度量不平等的更合适、更准确的代理变量。
实际上,作为经济不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开始将视角转向消费不平等,以期更全面地衡量居民福利水平差异(邹红、李奥蕾、喻开志,2013)。
近20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外文献认为,消费可能是比收入更合适的经济福利衡量指标,因为消费能够比收入更好地衡量居民的持久福利——收入可能会敏感地反映福利的暂时变动(Slesnick,1993;Greenspan,1996;Johnson&Shipp,1997)。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经济评论》(AmericanEconomicReview)、《政治经济学期刊》(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经济学季刊》(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和《经济研究评论》(ReviewofEconomicStudies)等顶尖刊物上,发表了很多基于消费数据探究收入差距的高水平论文。
哈佛大学经济系的一项研究发现,1960~1988年之间,虽然美国的收入不平等与消费不平等的趋势一致,但美国消费不平等的程度要远低于收入不平等:
基于收入数据,1960年、1972年、1980年、1984年和1988年的基尼系数分别高达0.379、0.371、0.366、0.397和0.397,但基于消费数据,相应数值则分别降低为0.278、0.253、0.275、0.290和0.296(Cutler&Katz,1992)。
Slesnick(1993)基于消费者支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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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umerExpenditureSurvey)的支出数据对美国贫困水平的评估发现,基于消费的贫困率远低于基于收入的贫困率。
Johnson&Shipp(1999)对美国1980~1994年的研究发现,基于消费的美国基尼系数要比基于收入的基尼系数低10%左右。
Krueger&Perri(2006)利用美国消费者支出调查(ConsumerExpenditureSurvey)发现,1980~2003年间,美国消费不平等并没有伴随着收入不平等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芝加哥大学Meyer等的最新研究表明,从2000年到2011年,以90/10比率(90/10ratio)衡量,美国的收入不平等上升了19%,但消费不平等却出现轻微的下降。
(13)
如果资源和权力获取方面的平等可视为“机会平等”,收入差距缩小可视为“过程公平”,而消费均等化则可视为“结果公平”(张宗益、周靖祥,2011)。
正如Blundell&Preston(1998)所强调的,比起收入数据,基于消费的福利差异比较的确提供了更多的相关信息。
与收入水平相比,消费水平更能真实反映城乡居民的实际生活质量,而且也可以部分弥补上文提及的收入数据的缺陷:
第一,居民消费水平的差异可能比收入水平的差异更有现实意义,因为消费代表居民实际得到的福利和真实效用(Yaoetal.,2004;刘学良,2008;万广华,2008;杨继东,2013);第二,消费更能反映家庭的真实生活状况,且能够捕捉永久性收入——从概念上来说,永久收入能够比普通意义上的收入更好地度量福祉(刘靖、李实,2013),能更全面地反映包括政府提供的保险、政府和私人的转移支付等收入(杨继东,2013),甚至还可以反映出财富的变动(Blundell&Preston,1998);第三,相比之下,收入更有可能被隐瞒,而隐瞒消费的必要性低得多(Meyer&Sullivan,2011;Meyer&Sullivan,2013)。
另外,消费被公认是宏观经济中最稳定的变量之一,其稳定性远高于收入。
消费水平是比较城乡差距的理想指标(王德文、何宇鹏,2005)。
国外一些文献基于消费数据对印度、希腊等国的城乡差距问题进行了经验研究(Mishra&Parikh,1992;Tsakloglou,1993)。
国内外不少文献都使用消费数据来分析中国城乡差距:
作为国内研究收入分配与收入差距最早的经典文献之一,陈宗胜(1991)的专著《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中除采用人均全部收入比衡量城乡差距外,也同时使用了人均消费水平比来分析城乡差距;约翰逊(Johnson,2002)在度量中国城乡差距时,除了采用收入指标外,还使用了大量与消费直接相关的指标,如每百户家庭的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蔡�P、杨涛(2000)虽然重点研究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动,但同时也研究了城乡消费差距的变动;Kanbur&Zhang(1999)和Lee(2000)利用中国消费数据进行过城乡差距的泰尔指数分解;Lu(2002)也使用城乡人均消费比来度量中国城乡差距。
当然,我们并不认为消费数据就是一个完美的指标,因为至少还存在消费的测度方法、定义、口径等方面的问题。
但总体而言,与收入数据相比,使用消费数据作为代理变量,更具有可操作性、综合性、科学性,也更有现实意义。
(二)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全部数据,都来自国家统计局的住户调查数据。
原因在于,这些数据虽存在不少局限性,却可能最适合本文的研究目的和要求。
从数据的质量看,虽然国家统计局的住户调查数据存在高收入住户样本的代表性不足(在城镇地区尤为突出)以及由于城镇住户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和某些收入的隐蔽性所导致的部分城镇住户样本的收入可能被低估(越是高收入户,低估的程度可能越高)等问题(岳希明、李实,2013),因而就存在城乡收入差距、城镇内部差距以及全国收入差距被低估的可能(李实、罗楚亮,2011;岳希明、李实,2013)。
(14)由于国家统计局的住户调查数据同时包括了收入和消费,因而,收入数据存在的某些偏差在消费数据中必然存在。
但是,从调查组织、调查内容、抽样方法、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发布等方面看(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2011,第379页),国家统计局的住户调查数据质量都很难被其他数据所超越。
(15)更重要的是,数据质量在稳步提升,且在趋势上基本准确。
鉴于本文研究的主要是趋势性问题,在没有找到更合适的替代数据之前,更好的策略仍然是选用这些仍不“完善”的数据。
从研究的可操作性看,国家统计局的住户调查数据也是非常合适的数据,对于本文而言甚至可能是能够获得的最好数据。
第一,它能够提供足够长时间序列的年度消费数据(在过去几十年间,全国和省级层面每年都有详实全面可靠的数据),这是国内外其他数据都无法做到的——比如,著名的微观数据库CHIP和CHNS均缺乏连续的年度数据,而提供连续年度数据的微观数据库CFPS从2010年才开始正式发布数据。
第二,由于本文的分析覆盖了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如果导致上述言及的“低估”或“高估”因素在时间上保持稳定,偏差就是在时间上一致、效应固定的(Yang,1999;蔡�P、杨涛,2000)。
因而,本文对城乡差距变化趋势的分析,将基本不受“低估”或“高估”偏差的影响。
具体而言,文中所有的消费数据若未经指明,均源自国家统计局的住户调查数据和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另外,在计算东、中、西、东北四大区域的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时,必须使用的各省农业、非农业人口数据,源自各省的统计年鉴。
用于消除通货膨胀影响的数据为全国分城乡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也源自《中国统计年鉴》)。
(三)统计口径
在以消费为代理变量对中国城乡差距进行比较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如何界定居民消费本身。
不同的统计口径往往导致不同的统计结果。
除了上文提及的名义值(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用当期货币标示的数值)和真实值(消除了通货膨胀影响之后的数值)的差异外,还存在居民消费支出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差异。
消费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用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其他商品及服务等,城乡统计口径一致,因而,利用消费支出指标来衡量城乡差距显然要好于收入水平指标。
但是,由于消费支出指标没有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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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居民所享有的教育、医疗、住房、物价等补贴纳入计算,该指标显然也不够全面(王德文、何宇鹏,2005)。
相比较而言,用于衡量城乡差距更理想的指标是消费水平。
利用来自人口就业统计中的全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表、农业和非农人口统计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以及建设部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统计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1997),消费水平统计对城乡居民户调查得到的消费支出进行了补充、调整,在统计口径上不仅包含了原有的消费支出指标内容,而且还包含了城镇居民对集体福利的消费和公费医疗的消费(王德文、何宇鹏,2005)。
因此,在下文的分析中,凡是涉及城乡差距变动定量检测的场合,使用的统计口径都是消费水平。
消费支出仅用于稳健性检验。
(四)数据处理
当然,从方法论上讲,进行城乡消费差距比较,除了应该以实际消费水平而不是名义消费水平为依据之外,还必须考虑到三个方面:
第一,应该对以受教育、培训和工作经验衡量的劳动力质量做出调整;第二,城乡之间在生活费用上的差别应该考虑在内;第三,诸如医疗保健、住房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城乡差别也应该得到反映(蔡�P、杨涛,2000)。
问题在于,国内外所有统计数据都无法支持以上全部调整。
蔡�P、杨涛(2000)曾尝试按照城市居民获得的社会福利以及城乡通货膨胀率的差别对数据进行调整,但由于资料不足,无法用城乡劳动力质量和生活费用的差别对数据进行调整。
虽然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Brandt和香港科技大学的Holz估算了中国城乡及各省份的生活费用指数(Brandt&Holz,2005)。
(16)但是,这一指数截止到2002年,也无法满足本文的研究需求。
国内还有部分学者根据以上方法估算过某些年份的城乡实际货币购买力。
(17)但这种估算往往是某一个年份的,无法提供较长时段的时间序列数据(李实、罗楚亮,2011)。
考虑到以上因素,本文一些重要的数据处理程序如下:
1.用于消胀的数据。
考虑到相关的分析必须尽可能以实际值而非名义值作为依据,因此必须对名义消费水平作消胀处理。
根据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从1978年至1984年之间,只有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缺失。
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从1985年才开始的。
为了处理城乡消费价格指数的定基起点不一致问题,学术界一般采用的办法是:
将1978年作为定基的基期,但考虑到1978年到1984年之间没有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般都假定在1978年至1984年间城乡消费价格指数相等,然后重新按照1978年为定基的基期折算农村居民价格指数(如蔡�P、杨涛,2000;Johnson,2002)。
因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直接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定基指数(1978年为基期),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则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定基指数(1985年为基期)乘以1.342(Johnson,2002)。
2.四大经济区域的城乡消费数据。
全国城乡消费水平数据直接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2)。
东、中、西、东北四大经济区域的消费数据,则通过比较烦琐的计算程序获得。
本文首先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6月给出的划分办法,将我国经济区域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地区。
(18)由于河北省和福建省相关数据缺失,在东部地区中剔除了这两个省的数据,一共收集了中国大陆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998~2011年的分省数据,然后分别以城乡人口数据加权计算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区域的城乡人均消费水平数据。
从省级数据到四大经济区域的数据的计算过程如下:
F104Y564.jpg
其中F104Y5165.jpg表示第i个地区的人均消费,F104Y565.jpg表示第i个地区的人口,j表示城市或者农村,j=1表示城市,j=2表示农村。
四大区域的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根据以上公式,并结合所划分省份的各省的相应数据加总算得。
三、基于消费数据的中国城乡差距变动:
描述性统计分析
城乡差距可分为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但对于趋势性的研究而言,更有价值的是对相对差距的分析。
下文对城乡差距变动进行的描述统计分析,均基于城乡相对差距变动的分析。
(一)研究的时间范围:
1998~2011年
F104Y566.jpg
自改革开放以来,基于名义消费水平数据的中国城乡相对差距的变动,经历了一个收敛、扩大、再收敛、再扩大、再收敛的不稳定过程(见图2):
先是经历了一个明显的较长时期的“U型”曲线过程(即相对差距经历了一个先收敛后扩大的过程),然后在经历一个非常短暂的“倒V型”曲线(即相对差距的暂时收敛)之后,紧接着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倒U型”曲线(即相对差距从扩大到收敛的过程)。
以往的相关研究,大多将1978年以来的所有年份都纳入研究范围。
但是,本文将研究的时间范围界定在1998年至2011年。
主要理由是:
第一,1978年至1985年中国城乡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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