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学生资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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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学生资助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中矿大京学字〔2019〕5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并经2019年3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9年4月1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安全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全校机关处室和各学院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勤工助学工作分校、院二级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全面统筹并协调全校勤工助学的总体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学校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三)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做好勤工助学的整体预算及资金划拨工作。
(二)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经费的审批、审核及薪酬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分配及监督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岗位申报;协调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负责机关处室勤工助学岗位(以下称“院外岗”)的招聘、面试等工作,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六)监督并指导各学院院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学院的职责
(一)制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编制学院年度勤工助学工作岗位及经费预算报告,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建立健全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做好本学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以下简称“院内岗”)的安排和岗前培训工作。
(三)负责院内岗的审批,审查用工单位的用工资格,考核院内岗的用工情况。
(四)负责院内岗酬金的核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发放。
(五)制定相应的奖励处罚办法,对院内岗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六)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通识教育、安全教育及专项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八)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机关处室的职责
(一)做好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申报、用工培训(通识教育、安全教育及专项教育)、用工管理及考核等工作,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学生酬金的发放。
(二)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三)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上一人一岗,即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岗位申请(院外岗)
校内各机关处室、教辅单位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院外岗,包括固定岗、临时岗),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开设。
院外岗的设置、申报及预算应于每年12月初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校内各机关处室、教辅单位因不可预见的突发性、非常规性工作设立的临时岗位(或项目)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开设。
此类岗位的申报应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项目)用工申请表》,并于工作开展前一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
第十五条岗位申请(院内岗)
各学院内部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院内岗,包括固定岗、临时岗),按学院勤工助学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开设。
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申报及预算应于每年12月初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各学院因不可预见的突发性、非常规性工作设立的临时岗位(或项目)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开设。
第十六条岗位聘用(院外岗)
(一)申请参加院外岗的学生需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勤工助学个人岗位申请表(院外岗)》,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并配合用工单位进行选拔录用。
(三)用工单位对确定录用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填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记录单》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学生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岗位聘用(院内岗)
院内岗的聘用应按照学院勤工助学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开展。
学院应做好岗位的申请、选拔、录用、培训、考核、备案等工作。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酬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酬金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酬金申报。
各用工单位、各学院于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勤工助学考核单》。
第二十三条酬金核算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院外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核定及支付。
(二)各学院负责院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核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四条酬金发放
(一)财务处按月对核定通过的勤工助学酬金进行发放。
(二)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五条学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勤工助学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聘用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需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矿大京学字〔2016〕4号)同时废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2019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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