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土地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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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土地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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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温宿镇农村集体经营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
温宿镇艾肯博依村地址:
温宿县承包方:
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温宿镇农村集体经营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监制1
温宿镇集体经营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
温宿镇艾肯博依村(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集体经营土地承包原则:
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土地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
第二条:
集体经营土地承包性质:
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是集体所有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方只有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
第三条:
依法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土地承包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鼓励经营方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土壤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坚持稳定和完善集体土地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2
会稳定。
第四条:
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发包方给乙方的地块位于新增土地范围以内,面积为30亩,其中林带2.5亩,实际播种及交费用的面积为27.5亩。
该土地的位臵与四周界限见本合同图所示,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承包土地期限:
本合同土地承包期限为50年,即从2008年1月1日起到2057年12月31日止。
合同年限以公元年的起止计算,合同期满后自然解除。
第六条:
承包土地费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不同承包土地经营年限阶段,执行不同承包费标准。
并以现金形式交纳。
承包费标准共分五个阶段,即:
1、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计10年,免交土地承包费,但每年每亩土地上交管理费10元,每年上交土地管理费共计275元人民币(贰佰柒拾伍元整),十年共交2750元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2、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共计10年,每年每亩土地上交承包费50元,每年上交土地承包费共计1375元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十年合计上交13750元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3、2028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共计10年,每年每亩土地上交承包费100元,每年上交土地承包费共计2750元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十年合计上交27500元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
4、2038年1月1日至2047年12月31日,共计10年,每年每亩土地上交承包费150元,每年上交土地费共计4125元人民币(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十年合计上交41250元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5、2048年1月1日至2057年12月31日,共计10年,每年每亩土地上交承包费350元,每年上交土地承包费共计9625元人民币(玖3
仟陆佰贰拾伍元整),十年合计上交96250元人民币(玖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第七条:
土地承包费的交纳方式:
在合同履行期间,每年于当年3月20日前向甲方交纳当年承包费的50%作为承包当年履行合同的保证金。
于当年11月20日前结算当年的土地承包费。
当年的土地承包费必须在当年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
乙方在交纳土地承包费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款收据,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费。
第八条:
承包土地种植类型:
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土地,用于种植果园,主要种植优质的核桃、苹果、红枣等品种。
不是改变合同约定的种植用途。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2、甲方有要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甲方有要按照如数向乙方收取土地承包保证金和土地承包费。
4、甲方负责乙方用水,用电等其他方面与当地农民同等对待,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解决宅基地。
5、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其它相关费用(以正式文件规定为准)。
6、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国家相关规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种植技术指导。
7、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对乙方及其雇佣人员进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管理,甲方有义务协调甲方村民与乙方之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矛盾。
8、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国家征用和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征用外,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9、甲方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合同约定种植范围内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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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在土地承包期内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经营和处臵产品。
2、乙方在承包期内死亡,其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承包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
3、乙方有自主的用人权,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的村(居)民享有优先录用权。
4、乙方必须承担公益性建设的义务工,义务工主要用于道路的平整、林带的放水、补植,清渠等公益性劳动。
具体按土地承包面积每10亩一个义务工,如若不参加或完不成按每个义务工40元纳入上缴任务。
5、乙方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有要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6、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承包保证金、土地承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乙方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挖坑、挖塘、采矿等活动。
不得转为非农业用地,不提擅自买卖、出租、荒芜所承包的土地;不准转作宅基地或修建其他建筑物,若需修建,必须经甲方同意,上报国土、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8、乙方投入农业生产的劳务人员,应承包管理责任,必须服从当地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用,对雇佣人员进行保险,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用于生产的各项投入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10、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按迟延工作完成时间,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乙方如仍然不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11、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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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新达成的书面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3、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了乙方的权益时,乙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4、由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缴、逾期缴纳承包费三个月的,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因国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
6、承包期满后,乙方返还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种植能力。
7、乙方使用土地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土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承包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
2、乙方不能按期缴纳承包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应上交总承包费的50%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超过三个月不交纳承包费,甲方无偿收回乙方合同及承包土地上的附关物。
3、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返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10%的违约金。
4、乙方如擅自在承包的土地上兴修建筑物,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并按要求复垦。
乙方如毁坏承包地内的树木、水利设施等,要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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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在承包期内如连连荒芜承包土地一年以上,乙方除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交纳土地承包费1—4倍的罚金,并不退还押金。
6、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擅自转为非农业用地,买卖、出租、荒芜、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应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同时,解除承包合同。
7、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可以申请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仍然解决不了的,30日内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30日内未提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乙方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如洪涝灾害、冰雹)等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土地内种植的农作物减产或绝产,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甲方可根据行业相关规定或参照当地政府对农民的减免规定,对当年的土地承包予以适当减免。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依据本合同承包的土地,其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承包范围内。
2、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政策需要重新调整或统一规划土地,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并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标准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甲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3、合同到期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如水稻、棉花等土地)必须达到土地平整,水渠完好;种植经济林的土地内(如苹果园、梨子园、红枣园等)果树必须符合相应承包年限种植的年轮,否则将参照国家相关产业种植要求标准,由乙方向甲方赔偿损失。
4、合同到期后,承包土地范围上的附着物果树、林带、水渠、水利设施、临时住房由乙方无偿交给甲方。
第十五条:
附则7
1、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定备案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温宿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一份,镇土地管理所备案一份。
4、本合同生效后,原承包合同即行废止。
发包方:
(章)法人代表:
(签字)住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
(章)担保方:
(章)法人代表:
(签字)担保人:
(签字)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合同日期:
年月日签证机关:
(章)公证机关:
(章)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证(公证)日期:
年月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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