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备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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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备课
绪论(2学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世界各国法律产生的基本过程;掌握和理解各国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掌握外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对象、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及外国法制史学习的意义和方法
二、教学重点:
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外国法制史学习的意义和方法
三、教学难点:
世界各国法律产生的基本过程
四、主要外语词汇:
五、教学内容:
一、外国法制史概论
(一)、概念
外国法制史是指研究除本国外,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
①不同于世界法制通史,世界法制通史讲授世界各国的法律发展史,而外国法制史讲授的法律制度具有选择性、代表性和典型性,我们的侧重点在西欧和北美,即西方世界。
②也不同于国别法制史,国别法制史是就某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考察,外国法制史主要是从宏观角度把握外国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另一方面,外国法制史除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外,还考察外国法制中有特色的内容。
要面面俱到的详细阐述各项法律制度,在时间上是不可能的。
(二)、学习外法史的意义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同学们肯定会觉得历史和我们相距遥远,我们毕竟不是历史专业。
但法科学生单单了解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一个法学学士的资格的。
我拿到了一份民国时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表,东吴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15年,1952年停办。
它完全按照美国模式建立,毕业生学分和学历被美国承认,毕业生如果去美国享受与美国学生同等的待遇,可以说它是中国曾经的最好的法学院。
我们看一下它1938年的课程表。
必修课中大二开设了罗马法,大四开设了法制史,选修课中有世界史、政治思想史、近代史、世界法制史。
1995年清华大学在复建法学院的时,就参考了这份课程表。
历史课在几十年的法学学士中占了很重要的地位。
我想我们宁可不学习中国法制史,也要开设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
因为我们的法律移植于西方和日本,中华法系在1840年后就逐渐解体了。
民国时情况比现在好多了,法典中还是保留了许多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新中国建立后,完全推翻了旧的法律制度,我们在现在的法典中很难发现传统的痕迹了。
所以我想学习外法史的意义还是更大一些。
中国法制史与其说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我通过3年中对这门课的学习,还是觉得它更多的属于史的范畴之内。
而外法史就很不一样了,西方世界保留了数千年法治的传统,法的地位很高,与中国几千年的人治社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这是我的一点感想。
另外,我们考法律史学的研究生,会考到这门课程。
因为外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的一个研究方向。
法律史学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民族法、法律文化史等等。
法律史现在的硕士点也很多,包括青大。
06年法律史学的排名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其中法大的法律史学是国家唯一的重点学科,由张晋藩创办,现在包括了张中秋、朱勇、张中秋等,在全国来讲是最强的。
我们的学术机构是中国法律史学会,1979年成立,现在的会长是夏勇。
外法史方面还有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华东政法学院的院长何勤华是会长。
外法史方面的学者主要有贺卫方、朱苏力、何勤华、王人博、张培田等等。
介绍两个网站给大家:
中国法律文化网和法律史学术网,法律史学术网是中南财法创办的。
大家如果对我们这门课感兴趣,可以多上网关注一下,贺卫方的博客很有意思,大家可以多关注下。
这是讲的以后大家靠法律史的研究生可能会考到外法史,作为我们学习这门课的学习意义。
另外,强调一点就是,法律史专业相比其他法学专业,是最容易考上的法学专业了。
如果以后大家想保险地考取法学硕士,可以试着考一下。
我当初就是第一志愿考的法律史学,我们西政简章说要招12个,结果上线的只有5个人,所以我们复试就全上了,并且全是公费。
教材上讲的还有:
可以开拓我们得视野,增加与外界的联系和接触,是学习部门法的基础,比如学习民法和宪法等,总是要先了解一下它的历史。
我想这还是次要的,主要是作为大学生,我们要有自己的思想,不要盲目跟风,大家一起抢奖学金强党员资格,课上死记笔记,考试突击,课下一本书不看,是很愚蠢的。
西南政法大学在50年校庆的时候,出过一本叫做《我的大学》的书,主要是西政的出名校友记录的自己的大学生活,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我想这本书很好,大家有机会可以找一下,我们可以看一下我们的法学前辈,现在已经是法学界特别出名的专家学者和法官们的自传,对我们也会很有启发的。
我在大学里面看过的溥仪的《我的前半生》、《红岩》、柏杨的《中国人史纲》等书,现在感觉都特别受益。
但是我还是每天抽出一点时间翻翻《红楼梦》和《围城》,就放在我的床头。
我们的眼光要放长远些。
不要被现实所累,要多自省、自我审视,要培养对书籍的兴趣。
开卷有益这句话很有道理。
这句话也希望与大家共勉。
二、世界各国法律产生的基本过程
经历了古代奴隶法——中世纪封建法——近代资产阶级法——现代法的发展过程。
(一)、古代奴隶制法(公元前4000年奴隶制国家的形成到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
在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奴隶制法出现在非洲尼罗河流域的埃及。
确切的史料说明在公元前4000年埃及就已经出现了习惯法。
到前3200年,埃及第一王朝的创始人美尼斯就开始制定成文法了。
至前8世纪,这种法律制度就已经非常发达了。
后来,由于外族的入侵到前6世纪时,奴隶制埃及法中断了。
比埃及稍晚,前3000年,西亚两河流域的巴比伦地区开始出现城市国家,随之出现了成文的法律,由于这些法律都使用古代苏美尔人发明的楔形文字书写,一般称之为楔形文字法。
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是迄今发现的保存最为完整、内容最为充实的法典,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
后来由于波斯人占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前1世纪完全消失。
前15世纪,亚洲南部的印度地区奴隶制国家逐渐兴起,开始出现习惯法。
到前7世纪,印度产生了婆罗门教,6世纪又产生了佛教,4世纪在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基础上又产生了印度教,至此印度奴隶制的宗教法律也形成了。
前11世纪,在中亚出现了希伯来奴隶制国家。
希伯来即犹太、以色列。
希伯来法从前大约10世纪希伯来国家的建立到1世纪被罗马征服为止。
在巴勒斯坦、以色列以及犹太国家中适用的法律制度。
代表是《摩西十诫》和《旧约》。
我们现在来看一下欧洲大陆。
前20世纪,希腊的克里特岛地区进入了阶级社会,前8到5世纪,希腊城邦国家日趋成熟,法律也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典型代表是雅典法和斯巴达法。
西方奴隶制法比东方晚很多。
前8世纪,罗马也进入了阶级社会。
到公元3世纪,罗马通过不断对外扩张,版图扩大及欧亚非大陆,地中海成为罗马人的洗澡盆,罗马法也成为古代奴隶制度法律的顶峰。
罗马法是古代奴隶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
6世纪的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纂的《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的定型。
总之,东方的奴隶制法包括古埃及法、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希伯来法,西方奴隶制法包括古希腊和罗马法。
(二)、中世纪封建制法
在西欧,公元5世纪随着日尔曼人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标志着西欧封建制法开始形成。
中世纪法前后存续了1200多年,止于17、18世纪的近代资产阶级革命。
公元476年,生活在欧洲大陆上莱茵河和多瑙河以北的日耳曼人南下灭亡了西罗马帝国。
日耳曼人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了许多国家,我们称之为蛮族国家,因为他们此时尚处于原始社会的晚期,逐渐进入封建社会。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日尔曼人以原来的日耳曼氏族习惯为基础,吸收当时非常先进的罗马法,制定了一些封建化的法典。
罗马法在日耳曼人入侵后就处于被废弃的地位,以至到12世纪才得以复兴。
另外,在西欧,从9世纪开始,基督教会的势力迅速扩张,几乎每一个居民都成为了天主教徒。
这样,教会的法律制度及教会法院的管辖范围几乎及于每一个居民,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等领域,教会法的影响巨大。
这样,教会法也成为西欧封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样,西欧封建社会就形成了世俗法与宗教法对峙的两大法律体系。
在东方,印度和日本也相继进入封建社会。
封建性质的法律相继出现了。
日本古代法和朝鲜和安南一样,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元646年,“大化革新”确立了天皇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
从1192年到明治维新,日本进入幕府统治时期。
幕府封建法律制度也开始形成了。
(三)、近代资产阶级法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改进,西欧的社会面貌开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漫长的中世纪结束了,资产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资产阶级法也开始出现。
世界上最早出现资产阶级法的是英国。
从1640年到1688年,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英国资产阶级夺得了统治权,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国家。
资产阶级一方面通过对传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作出新的符合资产阶级的解释,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法律,建立起了系统发达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并通过殖民扩张,形成了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即英美法系。
美国原是英国的殖民地。
1776年独立战争后,美利坚一方面继承英国法的制度和原则,一方面制定适合自己国情的法律和制度,迅速建立起了自己的近代法体系。
法国原是西欧典型的封建制国家。
1789年的大革命使他迅速走上了创建资产阶阶国家与法的道路。
在拿破仑执政后,在短短的6年内,迅速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典,建立起了当时世界上最为系统完备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
与英法美国家相比,德国资本主义兴起晚,资产阶级也比较软弱。
在俾斯麦的领导下,德国在1871年终于统一。
德国资产阶级法开始形成。
由于德国法和法国法同源于罗马法,并吸收了法国法创立的一系列资产阶阶法制原则,因此,德国法也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868年,日本爆发明治维新,开始了全方位引入西方法律的工作。
从1889年到1899年先后制定了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从而建立了近代资产阶阶法律体系。
此外,意大利、葡萄牙、荷兰、俄罗斯等国也在18世纪到19世纪相继建立起了自己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在这期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逐渐形成,并伴随资产阶级的全球扩张发展到了全球。
中国法系于1840年后也逐渐解体了。
(四)、现代法
20世纪后,世界法律发展的最大变化是社会主义法的诞生。
1917年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在世界上诞生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俄,1924年,又建立了苏联。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苏联先后制定了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典,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
二战后,随着东欧、亚洲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而在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不断趋于完备。
一些新的法律部门为适应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而产生,比如经济法。
行政法的地位日益重要。
法律的国际化趋势得到加强,比如欧盟法的出现。
三、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规律
从族群之法到世界之法(从增进法律的普遍性角度)
从神灵之法到人世之法(从增进法律的世俗性角度)
从情感之法到理性之法(从增进法律的确定性角度)
从特权之法到平权之法(从增进法律的平等性角度)
从族群之法到世界之法:
这主要是讲法律的属人性。
在原始社会,法律从一个种族的习惯法,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要么这个习惯法通过对外扩张的方式,适用范围越来越大,要不通过被别的种族侵占,趋于消失。
法律适用的范围呈越来越大的趋势。
比如罗马法,开始是适用于罗马城邦的法律制度,后来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战争,成为欧亚非三大陆人们适用的法律制度,罗马法也被称为第一部世界性质的法律。
比如说中华法系,原来法律的起源氏族习惯法只适用于黄河领域的黄帝部落,皇帝部落渐渐成为中华民族的祖先,后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他的法律制度也伴随国家统一的过程,适用到长江流域、西域、塞北、安南、朝鲜半岛。
至隋唐时期,形成了世界性的法律制度——中华法系。
从神灵之法到人世之法:
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法律的发展总是与宗教密切联系,古代法律具有神秘性的色彩,氏族社会的早期,法律被赋予神圣和权威,神明裁判、发誓、复仇等都成为重要的法律制度,神明裁判:
炸一口油锅,原被告把手伸进去,拿出来,谁的手起泡了谁败诉。
那万一两个人都起泡了呢?
那我不太清楚,可能看谁的泡大吧。
开个玩笑。
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整体由神灵之法到人世之法的改变,西方是在近代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法律开始注重人、人性,重视理性人的行为,不再维护神灵的权威。
在中国,西周时期开始,法律就逐渐撇开宗教,开始向伦理化发展。
尤其是到了汉朝武帝后,随着儒家解释法律运动的盛行,法律完全的儒家伦理化了,至清朝都无本质变化。
从情感之法到理性之法:
这是从增进法律的确定性角度讲的。
古代社会早期,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公开的,西方世界和东方世界,法律制度掌握在极少数的祭司和贵族手中。
复仇、决斗和神明裁判成为情感法的表现形式。
父亲被仇人杀死,儿子当场杀死仇人是无罪的。
酷刑在古代社会特别发达,也是情感法最极端、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有一本《西方刑罚史》好像是叫这个名字,很变态的一本书,大家可以看一下。
西方社会的野蛮程度远远的胜过了同时期的中国。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逐渐公开了,老百姓都知晓了。
西方世界和东方世界,相继公布了成文法典,中国是在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和公元前513年晋国的铸刑鼎,西方是在前450年在罗马广场上《十二铜表法》的公布,法律逐渐趋于理性。
而随着近代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法律彻底理性化了。
这和前面从神灵之法到人世之法的意思差不多。
因为神灵之法一般就是情感法,人世之法一般都是理性的。
从特权之法到平权之法:
人类社会早期,曾经有一段“天下为公”的时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等级制出现,君主和贵族的特权、家父对整个家族的特权、男性对女性的特权在阶级社会法中普遍存在。
近代以来的斗争,尤其是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在自然法学派等诸多学者的努力之下,罗马法复兴,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特权的法律逐渐演变成维护普通民众的法律制度。
专制集权的君主制度被推翻,“官法”被“民法”代替。
特权法也被平权法取代。
四、外国法制史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与法理学的关系
外法史与法理学是个别与一般、具体与抽象、史料与理论的关系。
两者紧密联系,外法史和中法是一样,也和各部门法一样,以法理学为理论指导,不能就历史讲历史。
而法理学必须以外法史为依据,分析法的起源时,又要讲到古代巴比伦、古希腊和罗马法。
(二)、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讲的是制度,西方法律思想史讲的是思想。
但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思想的指导。
如美国宪法的产生,就是以孟德斯鸠的宪法思想为指导的。
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离不开制度的反馈作用。
比如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形成,就是得益于希腊的城邦法律制度。
(三)、与各部门法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重视的是法律发展的历史,各部门法主要是讲现行的法律制度,外法史主要是为部门法提供历史知识,而现行部门法的内容也总有一天会成为历史,成为外法史的讲授内容。
(四)、与世界史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是世界史的一个专门史,要学好外法史必须要熟悉世界历史。
世界史还有很多的内容,包括经济史、政治史、法制史等等。
总之,要学好我们这门外法史课,我觉得最重要的出了教材外,还是要系统地读一本关于法理学和世界通史之类的书。
我自己在这里给大家推荐的是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周谷城《世界通史》(三册),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五、学习外法史的方法
(一)、横向提取法。
是指把同一时期,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制度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寻找其相似点与不同点的辩证思维方式。
比如在学习古代法律制度时,我们会分别讲授基本处于一个时期的埃及、印度、两河流域法,你可以拿他们进行横向的比较学习。
还有近代以后形成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基本处于一个时间段,也可以进行横向的比较学习。
因为单独记忆起来比中法史还要难记。
(二)、纵向提取法。
是指在通读教材的基础上,穿越各个历史时期,按照国别去学习,使其自成系统。
比如学习英国法,在古代奴隶制法中没有讲到英国,因为在世界上其他地方,如埃及、印度、希腊罗马出现奴隶制法的时候,英国并没有出现奴隶制国家,它在外法史出现的时候是处于罗马帝国的统治之下,到公元9世纪才形成统一的英吉利王国,所以英国的法律制度就从欧洲的封建时代(就我们叫做中世纪)开始。
中世纪时代英国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种法律形式并存的法律制度。
到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判例法成为近代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
我们就是要抽取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学习和研究。
第一讲楔形文字法(3学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楔形文字法的概念、产生和发展过程、基本特点、历史意义和启示;《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结构体系、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教学重点: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基本特点、历史意义和启示
三、教学难点: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结构体系、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主要外语词汇:
Hammurabi(汉谟拉比)
五、教学内容:
在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奴隶制法出现在非洲尼罗河流域的埃及,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奴隶制法。
那为什么第一讲不从古埃及法讲起?
这是因为古代埃及虽然文明特别发达,给我们留下了金字塔、狮身人面像等一大堆的文化遗产,但并没有留下太多法律活动的遗迹。
而楔形文字法比较发达,它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就像我们中国,夏朝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氏族习惯法,我们也要从商和西周讲起。
现代史源于英美,英美源于欧洲,欧洲源于罗马,罗马源于希腊,希腊源于埃及、伊拉克……
一、概念
指古代两河流域(幼发拉底河、底格里斯河之间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用楔形文字记录和镌刻下来的法律的总称。
楔形文字产生于公元前3000多年,是两河流域的苏美尔人发明的。
苏美尔人通常用小尖棒在潮湿的泥板上压出字迹,字迹的形状很象楔子,因此叫做楔形文字。
给大家写一个。
(牛)
二、产生和发展
在亚洲西部,有一条弧形的狭长地带,人们称之为“新月沃地”,从地图上看,这条狭长地带象一弯月两,土地又很肥沃,因此得名。
古代,在这条地带上,先后居住着苏美尔人、阿卡德人、腓尼基人和希伯来人。
大约公元前3000年左右,居住在幼发拉底河下游的苏美尔人创造了楔形文字,建立了城市国家,采用习惯法。
前2189年,乌尔王国建立,国王乌尔纳姆制定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记录,有29个条文,涉及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
前2006年,乌尔王国灭亡。
前19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建立,重新统一了两河流域。
前18世纪,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统治时期,两河流域最为繁荣强盛,国家的首都巴比伦城,即在现巴格达南90公里处的一篇沙漠上,在长达1700年的时光里,一直是世界上最大最繁华的城市。
他制定了《汉谟拉比法典》,是迄今发现的保存最为完整、内容最为充实的法典,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
汉谟拉比死后,巴比伦王国开始崩溃。
两河流域历经赫地王国、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到前538年被波斯人占领,楔形文字法也随着楔形文字的消失于前1世纪完全消失。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点
1、结构完整。
具有现在成文法的形式,由序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
序言旨在说明立法目的,结语主要告戒人们必须遵守,威慑大众。
正文具有法律全书的性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2、涉及内容广泛,但缺乏对很多重大问题原则的规定。
主要是财产法、契约法、刑法和商业立法。
对一些重要的问题如兴修水利和税收问题没有规定。
3、从法律体系上看,主要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涉及一般的抽象的法律原则。
楔形文字法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当时社会生活的要求定下的,先列举各种具体违法行为,然后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汉谟拉比法典》
1901年,一个法国的考古队员,在伊朗高原的沙漠里,无意中一脚踢到了一块石头,考古队员穿了一双大皮靴,脚趾还被踢得生疼,这个考古队员一怒之下,拿起铲子挖了下去,想看看这究竟是个什么东西。
这一挖,便挖出了一个黑色的玄武岩大石柱,《汉谟拉比法典》就镌刻在上面。
现藏于卢浮宫。
所以我们说历史充满了偶然的因素。
这个人被宣称为神,意思是汉谟拉比王制定的法典是神的旨意。
《汉谟拉比法典》镌刻在一个约2、25米高的黑色玄武岩上,又称“石柱法”。
石柱原来耸立在巴比伦城神典,历经战乱,最后埋没于荒丘达三千年之久。
石柱上部雕刻的是汉谟拉比王从一个坐着的人手里接过法律的场景。
(一)、法典制定的原因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前,两河流域的立法已经有相当的发展,汉谟拉比王(前1792年到前1750年)统治时期,中国处于夏朝时代。
巴比伦王国成为两河流域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建立起了强大的中央集权的统治制度,这些都为法典的制定提出了客观的要求,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第一,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两河流域统一前,各城市国家都有自己不同的习惯法和成文法。
比如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也把秦国的法律制度适用到六国。
第二,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
汉谟拉比王统一后,巴比伦的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这些新的经济关系要反映在法律制度中。
第三,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由于私有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各阶级矛盾尖锐化,高利贷剥削和债务奴役制猖獗。
为缓和社会矛盾也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
这三点还是很好理解,中国历史上每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的时候,都要进行自己的立法活动。
(二)、法典的结构体系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在序言中,汉谟拉比列举了自己的丰功伟绩,法典的一开始就是汉谟拉比王的声明:
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
法典共282条,分5个部分。
1—5条,关于法院组织和诉讼方面的规定;6—126条,关于财产和契约的规定;127—193条,有关婚姻家庭、继承制度;194—227条,有关人身方面的规定;228—282条,有关劳动和劳动工具的规定。
正文内容涉及民事、刑事、诉讼等问题,我们可以看到《汉谟拉比法典》体现了古代东方法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
在结语部分,汉谟拉比宣称:
“此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遵从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辞,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
”同时诅咒那些将来不遵守法典的人们必将受到神的惩罚。
古代法典一般都存在用神来吓唬人的现象。
(三)、主要内容
1、社会结构。
巴比伦的奴隶制处于人类社会奴隶制的早期。
法典规定,巴比伦的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
奴隶不被当作人看待,只是奴隶主的动产。
奴隶主可以随意处置奴隶,可以买卖、赠与、抵押、租赁,甚至可以处死。
自由民被划为两大等级。
最上层叫阿维鲁穆,包括国王、大臣、僧侣、商人、自耕农和手工业者。
另一部分叫穆什钦奴,是指为王室服务的人。
他们一般耕种王室的土地。
穆什钦奴后有分化为上层和下层,上层和阿维鲁穆是社会的真正统治者,下层常常沦为奴隶。
军人单独构成巴比伦社会结构的一个特殊的阶层。
军人属于穆什钦奴的上层。
法律对军人的财产给与特别的保护。
2、对财产和经济事务非常重视,并且有关民事立法的规定已经具有比较发达的立法水平。
源于古巴比伦的奴隶制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商业法”占了很大的数量。
一切有关销售、租赁、贷款、抵押的交易都要签订合同。
“劳工法”也开始出现,无论以何种形式雇工,工资都要根据法律的规定,雇主不能少给一个钱。
3、法典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法典严格保护奴隶主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法典规定的刑罚手段是很残酷的,主要有挖眼、割耳、割舌、断指、火焚、水溺等。
作为一种早期的奴隶制法。
法典还保留了许多原始制度的残余。
①血亲复仇。
指在受到外族侵害时,同族人应帮助受害者复仇,犯罪者的亲属应付连带责任。
②同态复仇。
既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命抵命的方式对加害人实行报复。
同态复仇只适用于同等地位的自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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