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合同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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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合同法律
协议合同法律
篇一:
合同法律风险及控制指引
合同法律风险及控制指引
合同是公司对外活动的基本手段,因此合同法律风险是公司面临的最重大的法律风险,需要特别加以控制。
一、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
1、未对合同对方资质(营业执照、业务许可文件)进行审查,未对合同对方信用进行审查。
2、未按内部程序履行签订手续。
3、合同先履行后签订,先签章后填写合同内容等,合同未标注签订之日合同章加盖不符合规定影响合同效力。
4、合同上载明的当事人名称与实际签章不符。
5、合同未载明签订日期。
6、需办理备案、公证的合同未办理相关手续。
7、对内容尚具有不确定性的合同盖章。
8、擅自调整已审批合同的内容。
9、合同文本不当。
(1)主要条款不完备。
(2)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条款:
如合同或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代理人超越权限;意思表示不真实;显失公平。
(3)责任限制条款不合理。
(4)仲裁条款规定不符合要求。
(5)合同双方/各方责任等条款约定不清晰。
(6)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或不利于公司利益。
(7)代理范围/权限不明。
(8)未约定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不可抗力等条款。
(9)特殊类型合同文本不当。
如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器材/资料的归属不明、交易衍生费用分担不明、知识产权归属不明;技术转让合同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约定不明确、技术后续改进的成果归属不明;工程建设合同未对施工过程中的报批、补偿等事宜做出明确约定;通信设施租赁合同对通信设施租赁期间设备的维护/维修/升级约定不明;商标许可合同的商标授权期限不明;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的专利转让/许可范围不明、专利权利时效不明、专利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和风险分享(分担)不明、专利授权期限不明;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期限和方式约定不清,等等。
10、保证人、代理人资格不合格。
11、不同合同之间的义务有冲突。
(二)合同履行和变更中的法律风险
1、向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义务。
2、未签署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合同进行变更。
3、在合同履行中,对方发生违约时未及时提出异议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4、在合同履行中,对对方的异议未及时依约做出回应
5、在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保留有效的法律文件。
6、怠于行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如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
7、怠于行使求偿权:
在对方已经违约或履行期限届满前预期违约时,不及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8、怠于行使代位权:
当我公司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对我公司造成损害时,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
9、怠于行使解除权:
对于依法可以随时解除的合同,未利用合同解除权保护我方利益;在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出现后,未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10、怠于行使撤销权:
对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合同,未行使我方的撤销权;当我公司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我公司造成损害时,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
11、怠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二、合同法律风险控制指引
(一)公司业务部门在签约前应充分了解、调查并评估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并注重合同谈判工作。
公司业务部门应遵循“货比三家”询价、保质的原则,择优确定商贸相对人。
签约前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通过当年年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或专用介绍信)、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件、技术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对设计、施工队伍还应要求他们提供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公司业务部门经办人对上述证件、技术资料复印件应留存备查。
对涉及到标的金额巨大的合同,必要时,公司业务部门应派专人实地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包括对方的商誉、财务状况、技术设备、管理水平、人员构成等。
在询价、报价上(商务条款)要善于按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的要求与对方讨价还价,最大限度地降价。
为把握谈判的主动权,谈判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制定谈判方案,确定谈判策略,草拟合同文本。
谈判活动中,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观点、意见,及时掌握双方或多方的焦点、难点,灵活应变,适时达成共识。
(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认真填写合同条款,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签约、履约行为。
公司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应使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修理修缮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设计合同、委托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示范文本,注重合同的严密性、规范性,在合同签订时,公司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应认真填写好合同示范文本中所列明的每个条款,尤其要注重填写好质量技术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争议解决方法条款,使之完备、规范化,并具备较强的履行性。
质量技术条款宜填写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乃至企业标准及其代号,有特殊要求,另行明确约定,绝不能含糊不清。
验收方法条款宜填明按何种标准、采取何种具体手段验收。
违约责任条款宜写明“若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则应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争议方法条款宜写明“若在履约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则可提请xx市xx区人民法院(标的金额在xx万元以下),或xx市中级人民法院(标的金额在xx万元以上)诉讼处理。
”通过管辖权约定以降低诉讼成本。
(三)公司业务部门应贯彻“先签约、后履行”的原则。
(四)尽量采取合理的担保方式,降低、化解、防范经营风险。
对初次商贸交易的相对人,或对方资信情况难以掌握的,若因对方需要预付货款或工程款,公司业务部门应依《担保法》之规定采取预付定金方式,且定金幅度不超过标的物总额的20%。
为有效降低、防范经营风险,公司业务部门可根据合同的性质,适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分别采取保证人、质押、抵押、留置等担保方式确保公司债权不受侵害。
对保证人担保尽量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对重要动产、权利质押和不动产抵押,除双方签订质押或抵押合同外,须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只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动产、权利质押和不动产抵押才具有优先受偿权。
(五)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严格合同审查规则和程序。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及审查人员应注重从合同项目的计划性、内容合法性、条款完备性、用语规范性、履行可行性等“五性”审查,切实履行职守,认真、全面、细致审查各类合同。
从严把住合同审查关。
审查内容应包括:
1、合同项目是否符合企业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项目要求;
2、合同名称与其性质和内容是否相符;
3、合同标的物是否为国家禁止买卖或者限制经营;
4、合同各项条款约定是否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重大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6、合同当事人意思表达是否真实;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用语是否规范;
7、合同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8、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责、权、利是否对等、明确;
9、合同是否履行法定审批、鉴证、公证程序;
10、合同履行是否可行,有无因合同签订而发生变更或解除的情形。
合同审查人员审查时,有权询问与合同谈判、签订的有关情况。
若发现合同有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委托代理人或经办人员修改或纠正,以符合合同谈判、签订、审查的各项要求,从而杜绝合同隐患。
若上述人员不予配合或拒不纠错的,审查人员有权不予盖章。
(六)加强对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章专用。
对外签约不宜使用业务印章,应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宜由专人负责。
合同
专用章原则上不得外携公出,禁止出借、出租合同专用章。
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书、信签纸或任何空白纸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每次使用或外带,应经授权单位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完善用章手续(审批人、经办人、保管人)。
(七)实行合同全方位的动态管理。
要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救济”的作用。
法律事务部门(人员)有权介入重大合同签订前的资信调查、实质性谈判和正式签约、审查以及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的诸阶段、全过程的动态活动。
公司应制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及《客户资信调查、评估管理细则》、《合同审查管理细则》、《合同档案管理细则》等配套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化、程序化。
(八)加大对合同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促使各级管理人员真正做到自觉依法办事。
公司应制订《合同考核细则》,并将其纳入了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序列之中,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人员)根据工作安排,每季度末重点对有关业务部门所签订、履行的各类合同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求上述业务部门整改;如未能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则按《合同考核细则》处罚。
(九)强化公司合同文本的归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统计管理制度。
合同文本作为法律文书应由公司合同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保管期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最少不低于二十年。
查询、外借合同文本档案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以防商业秘密外泄。
(十)加强商贸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以及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宣传贯彻,组织全体业务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学习,提高依法和按规定办事的自觉性。
针对工作的重点、疑难问题,举办商贸法培训班,采取脱产办班与业余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答疑解惑的具体方法,有的放矢。
通过系统培训,做到学以致用,进一步提高广大管理人员(包括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篇二:
常年法律合作合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合同
受聘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顾问及代理律师
第二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第三条案件代理期限及权限合同目录
第二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第八条下列代理行为,承办律师应当及时知会甲方,在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承办律师应在7日内通知甲方共同处理
第十条如实汇报义务
第三章工作协调与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协调
第四章计费标准
第十二条结算条件及付费方式
第十三条案件数量与标的额的认定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书面委托手续的办理范围和例外
第十五条工作费用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与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甲方有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八章合同期限及其他事项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代表:
电话:
甲方因业务发展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顾问及代理律师:
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及诉讼案件、非诉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第二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需要处理下列甲方日常法律事务:
1、为甲方就其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研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书;
2、协助甲方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3、就甲方草拟或提出的有关经济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协助甲方完善合同的有关内容和条款;
4、制作、发送涉及国内、国际经济贸易、技术转让、售后服务、知识产权等各领域纠纷的律师函;
5、代理甲方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劳动争议等领域的纠纷的非诉交涉及处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
的代理;
6、与政府纠纷的交涉及诉讼案件的代理;
7、接待并在授权范围内处理重大投诉,并提出法律建议;
8、配合甲方向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取得有关单位的档案、材料;
9、承办甲方进行产品项目投资与开发过程中的公司股权转让、开发销售以及与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事务等经济活动中的相关法律事务;
10、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甲方对外签署的其他重要经济合同,协助甲方完善合同的有关内容和条款;
11、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对外项目的投标、开标、见证活动,协助解决甲方在投标、开标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
12、应甲方要求,参与重要合同的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13、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主谈人员组织的谈判小组,协助草拟谈判提纲;
14、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1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书;
16、依甲方需要为甲方提供下列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和互动交流:
、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际贸易法;、民法通则;、甲方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17、根据国家或地方新出台的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及时主动地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书;
18、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至甲方的公司与相关主管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主题内容可由甲方安排与乙方探讨,由乙方提供法律风险提示、建议。
19、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需求的服务范围如果为融资、股票发行、上市、企业并购、收购项目以及
代办其他需到相关政府登记机构登记的甲方日常经营管理性事务,需另行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相关法律师服务费用另行协商。
第三条
案件代理期限及权限:
本合同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全过程,即代理可能发生之一审、二审、重审、再审、执行、破产等诉讼的全过程。
本合同亦适用于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各类听证等案件的全过程。
具体个案的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内容为准,但涉及到处分甲方实体权益的法律行为,须经甲方书面或口头认可。
第二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律师依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
2、对乙方律师的法律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3、对乙方律师工作不力时予以批评、建议,或要求乙方更换其他律师;
4、根据案情需要,有权就部分法律事务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地介绍事实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及乙方的实际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其他
相关资料,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财产、地址等线索;
2、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和付款期限,足额、及时支付律师费等相关用费;
3、独立客观做出决策判断,承担因未采纳乙方律师客观、公正、有效的法律意见可能导致的不利后
果。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1、根据法律事务的需要,及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并可要求甲方予以必要的工作配合;
2、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和付款期限,如期、足额取得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1、自行办理义务。
主办律师必须对企业的法律事务亲自处理,可以由律师助理等相关人员协助处理;
2、勤勉敬业义务。
所有法律事务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完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
间规定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时间完成,甲方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应当按照高效、及时的原则完成;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专业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权益;
4、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
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受理与甲方有利益关系的案件时,应及时告之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5、乙方不得无故拖延工作、造成工作被动;
6、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7、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向甲方员工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服务;
8、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合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案例、计划和其他不适合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下列诉讼代理行为,承办律师应当及时知会甲方,在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1、撤诉、上诉、申请再审;
2、协议以物抵债;
3、调解协议中,处分实体权益的;
4、解除已查封的财物、解除已冻结的款项;
5、对司法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
6、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
7、对上市公司、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财产申请保全;
8、对其他旨在处分重大民事权利的行为。
第九条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主办律师应在7日内通知甲方共同处理:
1、超过法定审理期限3个月未审结;
2、诉讼争议标的大,甲方可能败诉的;
3、承办律师与审理机关发生严重意见分歧,可能影响审理机关与甲方正常的工作关系,需要甲方协
调处理的。
第十条如实汇报义务:
1、日常汇报义务:
主办律师应当于每月31日前向甲方主管部门传真(含电子邮件、电话)汇报本
月诉讼案件和非诉法律实务的进展和问题,汇报时应提供详尽的《诉讼案件代理报表》、《非诉法律事务处理报表》和法律风险检查报告,必要时,可对相关进展和问题作必要的当面沟通。
2、每个诉讼案件结案后30日内,主办律师均应整理案卷,提交《结案报告》,向相关人员移交全部
案件卷宗,归还因办案需要而向甲方借用的证据材料原件。
3、重大案件汇报义务:
案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解封、冻结、扣划财产、拟以物
抵债,当事人提出和解、转化、还款方案,发现新的财产或线索,对上市公司、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财产保全等,要及时向甲方汇报。
4、特殊汇报义务:
在承办律师离职或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特殊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
5、其他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才能保护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协调与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协调:
1、工作时间:
、在乙方为甲方公司服务初期,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首一个月,为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乙方保证主办律师每周为甲方工作4个小时,时间可定为每周一至周三的上午,如果乙方遇到诉讼开庭等重大事项,时间由双方协商后调整。
篇三: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确保集团公司经济合同依法签订和履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下属单位及其设立的项目部、指挥部(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风险”是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本办法据称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各单位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具有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组织等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有效预防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的分工和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为本单位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的职能部门。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订立经济合同必须经过本单位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后方可签字盖章。
没有配备法律事务人员的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外部律师审核完善后方可签订。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设立的项目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由项目法律审核员审核并签署意见,法律审核员无异议的方可签订。
本办法关于法律事务人员合同审核的有关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法律审核员。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项目合同法律审核实行项目部审核与所属单位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对其下设项目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实行备案审核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指挥部和项目部签订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各子公司可自行制定下属项目部报请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的合同标的额范围,但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项目部签订下列合同必须经本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审核:
(一)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二)需要提供担保的合同文本;
(三)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等其它要式行为后生效的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人员对送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但对是否签订合同不发表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其他专业技术方面的合同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审核。
第三章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应当先由承办单位或者部门报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再由合同管理部门提交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期限为合同文本提交法律事务部门之日起2至7个工作日,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各单位、各部门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送审合同文本的
日期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签字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7日。
第十五条为确保合同法律审核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送审合同文本内容和法律关系复杂,要求法律事务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的,提交部门单位或者部门必须在送审材料中作出明确完成日期,法律事务人员对审核意见中该合同法律风险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以下合同属于前款规定的内容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一)合同内容超过3000字的建设工程类合同物资设备买卖合同、物资设备租赁合同、服务类合同,投融资合同、资本运营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合同;
(二)合同内容超过1500字、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
(三)涉外合同;
(四)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及三方以方当事人的合同;
(五)合同类型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规定的合同;第十七条送审合同要求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法律事务人员只对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合同送法律事务部门审核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提前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和项目社会经济环境进行充分了解和调查,并提供书面资料。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部门对经济合同审核后,应当签署法律审核意见或者提出法律意见书。
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时,法律意见书应当同时上报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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