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建立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施细则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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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建立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施细则最新版
农村信用社建立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施细则
案件防控与治理工作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也是农村信用社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战略任务。
为切实把案防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实现大要案为零的目标。
依照《农村信用社关于建立案防工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及组织领导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省联社、市办和银监部门关于强化内控管理的一系例文件精神,落实各项案防制度,增强员工案防意识,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真正实现我县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
工作目标。
杜绝10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案件和责任性人员伤亡事故。
第三条:
组织领导。
成立案防长效机制建设领导小组,理事长任组长,联社主任、监事长为副组长,监察室、群工部、财务部、业务部、保卫部、稽核中队等所有部门经理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检查及监督。
第四条:
各信用社(含单独考核的分社)成立案防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为组长,分管内部工作的副主任和委派(主办)会计为成员。
第二节案防教育及培训
第五条:
及时学习贯彻省联社、市办和银监部门案防会议及防控治理工作一系例文件精神,举办案防法制教育培训以及利用政治学习等多种机会、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和案防教育,使员工增强控案防险意识,树立案防工作人人有责的理念。
各营业网点组织员工每月学习一次法律法规及案防制度。
第六条:
适时开展法制警示教育,组织员工观看案例和反腐电视教育录像片,邀请从政法部门干部来单位做案防报告。
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深化员工对案防工作紧迫感的认识,加强风险甄别能力和案件防范能力。
第七条:
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增强主人翁意识。
在教育员工提高案防认识的基础上,学制度、懂制度,从而执行落实各项制度,在全社上下形成员工“不想作案、不能作案、不敢作案”的氛围。
第三节制度落实及整改
第八条:
层层签订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及经济责任联保书。
联社主任、监事长、副主任、部室经理、各网点负责人与联社理事长签订案防目标责任状及联保书,机关副经理及一般员工、信用社副主任及一般员工与部室经理、信用社(分社)主任签订案防责任状及联保书,并交纳风险押金。
联社班子成员、部室经理、信用社主任(含分社主任)每人3000元,一般员工每人2000元)。
第九条:
完善并切实落实授权卡(柜员卡)、印押、密押、重要空白凭证、金库尾箱等重要业务岗位及重要岗位人员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案件防控与治理工作制度。
第十条:
落实案防“四项制度”,切实做好重要岗位人员交流、短期轮岗和强制休假及亲属回避工作。
对部门经理、各信用社(含分社)主任凡满5年的实行异地交流,业务岗位人员除按规定必须实行异地交流外,另每年须短期轮岗,坚持做好亲属回避工作。
第十一条:
完善落实对帐制度,并对对帐人员、对帐频率、对帐帐户进行严格规定,并定期对交易和帐户进行复核和对帐。
第十二条:
规范业务操作中的流程控制,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提出的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意见”和“四查”、“五清”、“八控”的要求,提高内部监督制约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经常开展对“九种人”排查,建立“九种人”档案,实行排查、监控、退出机制,明确监管帮教责任人,并做好对“九种人”的教育培训,促其思想转化,对教育培训后仍无悔改表现者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完善案例会制度,做到每季召开一次案防分析会,研究部署案防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罚处理到位。
各信用社(分社)每月召开一次案防分析会,学习案防制度,落实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预警处置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对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
对市办事处发出的违规风险预警监测信息,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查处工作,对预警系统发现的问题和可疑交易,在一周内现场逐笔核查并报市办预警中心。
第十六条:
实行案防述职制度,联社班子成员每年交市办案防书面述职2次(其中理事长向省联社案防书面述职2次),各部室经理、各信用社(分社)负责人向联社每年书面述职2次(上半年7月15日前,下半年元月15日前)。
第十七条:
坚持述廉制度,联社班子成员每年向市办述廉1次,机关各部室经理、各信用社、分社主任每年向联社述廉1次,辖内各党支部每年组织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4次。
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内部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做好制度、流程的后期评价工作,搞好制度的废、改、立,对现有规章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完整性进行评价,并及时予以补充、修订和完善,增强制度的约束性、适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
加大整改措施。
根据案防排查和稽核检查发现的问题,除及时处罚处理外,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责成各网点限期整改到位。
如制度不落实或整改不力而引发案件发生,从严问责。
第二十条:
案防责任分解。
按《县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与治理相关岗位责任人案防职责》执行。
第四节稽核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现场检查制度。
由稽核部门安排一名兼职人员,对辖内各网点经营的合规合法性、风险性、规律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明确非现场分析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操作程序,及时报送非现场检查报告表及分析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完善稽核检查责任制。
一是对专职稽核人员签订年度稽核工作责任状,明确责任目标、责任措施及考核办法。
二是每五个网点安排一名专职稽核员,实行包片管理,责任到人。
三是明确稽核工作检查程序,做到违章必纠、有过必罚、有责必究,及时下发稽核整改意见书及处理处罚决定书,按质按量完成市办事处、联社党委、监事会布置安排的各项稽核任务,不断提升稽核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明确稽核检查任务。
一是联社稽核部门每年初根据市办事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及时制定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明确全年稽核任务。
二是及时将全年稽核任务分解到每个包片稽核员,常规稽核检查全年不少于四次,全面稽核检查全年不少于一次,其他专题稽核检查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完善预警处置制度。
一是制定综合业务风险预警处
置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预警系统操作程序及预警处置小组、联络员的工作职责;二是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处置工作,对风险预警系统发现的问题和可疑交易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逐笔核查并及时回复至办事处预警中心。
第五节保卫工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到目前为止,营业场所、业务库、安防设施未达标的5个营业网点,采取先达标后兴建搬迁的办法,力争在2015年内全部达标。
第二十六条:
规范消防安全工作管理。
联社保卫部门每月对全县信用社消防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年初与每个员工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要求信用社组织1至2次的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四类案件”防范。
年初联社与每个职工签订安保、综合治理、消防责任状,按级交纳风险押金,强化安保组织领导,不断修订完善“四双”制度、安保教育、检查制度、查库制度、职工住社制度等各种制度。
配合安保公司加强对金库中心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规范和加强联社视屏监控和对各营业网点的监控工作,建立健全中心监控室制度,制订紧急处置预案,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监控报警系统联网工程正常运转。
第二十九条:
制定综治工作计划及措施,完善综治工作一系例制度。
设立专门的综治办公室,同时根据省联社、市办文件要求,成立理事长为组长的安全稳定维护处置预案领导小组,落实综治工作各项措施。
第六节惩罚和奖励
第三十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及造成损失程度,并视情节,按照以下标准追究农村信用社(分社)第一责任人、直接管理或经办人员及有关人员责任:
(一)信用社(含单独考核的分社)发生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案件的,信用社主任(含分社主任)应当引咎辞职,对分管的副主任、主办会计(委派会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信用社(含单独考核的分社)发生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案件的,对信用社主任(含分社主任)给予撤职处分,对分管的副主任、主办会计(含委派会计)记大过以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信用社(含单独考核的分社)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的,对信用社主任(含分社主任)予以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分管副主任、主办会计(含委派会计)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信用社发生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的案件,给予联社相关责任人、部室经理及承担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挂点等责任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联社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责任后,依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暂行规定》由一级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发生外部侵害案件(含盗窃、抢劫、诈骗和涉枪案件),该机构负责人存在违规或过失的,比照以上条款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造成人员伤亡的,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有以下情况的,依照《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发现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或包庇的。
(二)决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发生案件后,不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隐瞒事实真象,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四)案件引发支付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的。
(五)违反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而引发案件风险,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凡年度内发生经济案件或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负面影响,扣除案防风险押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按照《县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暂行规定》进行追责。
第三十四条:
奖励。
任期内无经济案件及重大责任事故,对信用社主任(单独考核分社主任)、机关部室经理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未单独考核的分社负责人奖励4000元,一般员工每人奖励3000元。
第三十五条:
联社各职能部门在案防检查或业务检查中,发现重大案情的,视情况给予检查人员按涉案金额0.5%以下奖励,避免经济损失的可按避免损失的1%以下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在防范抢劫、盗窃案件中,勇斗歹徒,为保护资金财产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的,视情况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并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对案件(含冒名等违纪贷款案件)侦破,追逃追赃
有突出贡献的除给予精神奖励外,按实际追回资金损失4%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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