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策略《侵权责任法》在幼儿园侵权案例中的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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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策略《侵权责任法》在幼儿园侵权案例中的适用
园长之窗管理策略《《侵权责任法》在幼儿园侵权案例中的适用》
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呼声不断。
教育部2006年底开始研究、起草学前教育法案,但至今,仍无统一的学前教育法案出台。
在无专门法可依之前,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幼儿园类侵权案件有较为明晰的规定,现试结合一幼儿伤害事故案例对《侵权责任法》在其中的法律适用做简要探析。
此案例是笔者在一次对幼儿园教师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时,某一幼儿园教师提出的真实案例。
具体案例如下:
一名幼儿的奶奶放学从校车上接到孙子后,刚好遇到熟人与她交谈。
这时,幼儿园校车正准备退车、出车,这名幼儿不小心将球从手中掉落,球滚到车下,孩子爬到校车下面捡球,但司机没有看到车后面捡东西的幼儿,结果幼儿被校车压死。
笔者提出4个问题,就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侵权责任进行以下分析。
一、本案倒中校车司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本案中,司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事故造成了幼儿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司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他的主观心理状态和行为是否违法是判定其是否犯罪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对司机的主观心理状态并没有明确说明,如其存在过错,则有两种可能:
一是,司机是故意,即具有杀人故意,则属于刑事犯罪,由司机本人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司机存在过失,在倒车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
因造成幼儿死亡后果严重,司机的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机需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司机没有过错,根据案例,幼儿爬到校车下面捡东西,一般校车都为大中型巴士,司机在驾驶时会存在视觉死角。
如果司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那么,这一事故中司机没有过错,也没有违法行为,则事故的发生是一个意外。
在此情况下,司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幼儿园是否因“保护不力”担责?
案例中,幼儿丧生在幼儿园校车的车轮之下,幼儿园好像都推脱不了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事故涉及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人们想到的第一件事也是教育机构担责。
幼儿园相关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实行保教相结合原则,必须尽到保护幼儿人身不受损害的安全义务,即在幼儿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在本案例中,幼儿园是否必须承担幼儿人身受损甚至身亡的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即对于幼儿园在侵权责任的归责中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构成要件与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的构成要件相同,即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
只不过在过错推定情形下,受害人将前三项要件举证后,法院即可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举证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否则,推定的过错成立,行为人因此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幼儿园在承担侵权归责时,不能像过错原则那样必须证明幼儿园“有错”,也不必像无过错原则那样不管幼儿园“有错没错”,而是要幼儿园“自己证明自己没错”。
在归责时,责任较重。
需要注意的是,幼儿园承担责任是在幼儿学习、生活期间。
此期间包括时间和空间两个轴线。
从时间上,幼儿园承担保护责任的时间应是从幼儿人园到幼儿离园这一时间范围。
从空间上,应是从幼儿进入幼儿园区域到离开幼儿园区域。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空间范围应包含场所地、附属设施所在地及两者的周围实际控制区域,并且还包括其所有的交通工具。
那么校车应该是在幼儿园负责的空间范围的。
这样,幼儿园如有校车,其负责的时间范围应是从上学上校车,放学下校车,空间范围是从车门到车门。
本案例中,幼儿在放学后,离开校车,他的监护人“奶奶”已经接到他。
即事故发生时,幼儿已经不在幼儿园责任期间范围内,也就是说幼儿园不必承担保护责任。
三、司机承担刑事责任后是否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不需承担刑事责任,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两种情况,如需承担侵权责任,谁来承担?
如何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规定: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的校车司机如有过错,则需承担刑事责任,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故如校车司机是故意犯罪,则不是“执行工作任务”,对于杀人这种非职务行为,幼儿园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都由校车司机来承担。
如果校车司机是过失犯罪,则属于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存在过失,只要是司机在履行职务当中造成了第三人损害,幼儿园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能向司机追偿呢,侵权责任法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双方合同中有约定,可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行使追偿权,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于能否追偿或者追偿多少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一条款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将不再适用,即幼儿园在赔偿后,不能依法向校车司机追偿。
如果司机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即司机没有过错,事故是意外的情况下,幼儿园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一规定被称为公平原则,但公平原则不属于归责原则。
本案中,幼儿身亡这一后果给家长带来巨大伤害和损失,即使幼儿园校车司机已经尽到了各项注意义务,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此严重后果,基于公平原则,幼儿园需分担损失。
因此,本案例中,幼儿园校车司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幼儿园和幼儿家长分担损失。
通过此案例可以归结为:
在侵权责任归责中幼儿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
即有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公平原则。
四、如果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作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在本案例中如校车司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幼儿园需代替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幼儿园需要赔偿幼儿死亡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而幼儿死亡定会给家人带来严重精神损害,幼儿家长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事故认定为意外,则幼儿园可适当分担幼儿救治过程中的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给予一定的补偿金或慰问金。
当前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处理适用法律并不清晰,可参考法律案例也比较少,出现事故,有的幼儿园急于求和,一再退让;有的幼儿园推卸责任,盲目逃避。
希望政府法治和教育部门以案例等简单通俗的方式加强学前政策法规的宣传与推广,普及法律观念和提高责任意识,使学前教育工作者乃至全社会不仅从外在的法制约束,更从内在自省中尊重幼儿、爱护幼儿、保护幼儿,以此才能真正减少幼儿园伤害事故及侵权事件的发生,为幼儿创设温暖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原载《法制与经济》(南宁),20l6.6.174~l75
摘自:
《幼儿教育导读》2017.0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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